1、出口合同(二)合同编号:_签约日期:_签约地点:_卖方:_ 买方:_地址:_ 地址:_电话:_ 电话:_传真:_ 传真:_电传:_ 电传:_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_2数量_3单价_4总值_(上述2、3、4条合计)5交货条件FOBCFRCIF_,_。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办理。6货物生产标准_7包装_8唛头_9装运期限_10装运港口_11目的港口_12保险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险;附加险:
2、_。13支付条款131 信用证(LC)支付方式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_日,在_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132 托收(DP或D/A)支付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后_,按即期承兑交单(D/A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133 汇付(TT或MT)买方在受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的海
3、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14单证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b)商业发票_份;(c)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份;(d)装箱单一式_份;(e)品质证明书;(f)原产地证明书。15装运条件151 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_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
4、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152 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153 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154 卖方有权在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1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
5、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0天回复买方。17不可抗力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18仲裁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19特殊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卖方:_授权代表:(签字)_买方:_授权代表:(签字)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