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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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示范文本甲方:_乙方:_为保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租赁代理租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进行租金代收代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示的代收代付对象为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 租金账户“专门用于代收代付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租金账户“应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 除甲方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

2、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应在出租代理合同中注明所提供延伸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甲方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通过市建委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合同及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网上备案系统据此生成付款列表,甲方定期下载打印付款列表并盖章后送交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向出租人代付租金并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付款信息。 第四条 甲方将所代理房屋出租的,甲方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时,应在合同中约定通过租金账户代收代付租赁房屋的租金。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收款清单,甲方据此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收款信息。 第五条 甲方要求

3、从租金账户提取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的,应不超过租金账户同期收入的10%。确实超过同期收入的10%的,应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乙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核对后予以划转。 第六条 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能将房屋出租的,甲方应将自有资金通过租金账户支付给出租人。 第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应用自有资金垫付租金,承租人补交租金后,甲方可从租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 第八条 甲方提取佣金或垫付房租的,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后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自有资金账户。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日内,在网上备案

4、系统予以变更、注销。未及时变更或注销造成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租金账户“计息。 第十一条 乙方详细记录“租金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 第十二条 租金帐户存续期间,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租金账户“进行冻结或扣押,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租赁代理租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三条 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及中介协会履行对租金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监督检查职责时,甲乙双方均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经银行和机构盖章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服务费用:_。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1_。2_。甲方(签章):_法定代表人:_资质备案证明号:_通讯地址:_联系电话: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乙方(签章):_法定代表人:_通讯地址:_联系电话: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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