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JF-2011-05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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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JF-2011-053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监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编号:_供热单位:_(以下简称甲方)用热户:_(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供热用热地点第二条 供热采暖费计算(一)供热价格:_元平方米。(二)计费面积:_平方米。计费面积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确定。(三)供热采暖费供热价格计费面积_供热采暖费金额为:人民币(小写)_元。_人民币(大写)_元。(四)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

2、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五)乙方房屋产权性质如有变化,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第三条 供热采暖费支付乙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将供热采暖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第四条 供热期限及服务质量(一)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甲方应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二)在供热期内,乙方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C的标准,其它部位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为_。第五条 设施维修与管理(一)

3、户外供热设施和乙方的户内共用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二)乙方的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三)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甲方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四)甲方补建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甲方负责。(五)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对维修的

4、项目和部位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对维修的项目和部位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第六条 暂停和恢复供热(一)乙方要求暂停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应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二)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乙方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供热采暖费的20%。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供热。(二)按合同约

5、定向乙方收取供热采暖费。(三)对乙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四)在供热期内,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及时处理乙方反映的供热问题。(五)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需暂停供热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六)乙方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第三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乙方;需要入户抢修而乙方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七)提前3日公示打压试水时间。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按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如甲方不能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可拒交采暖费。(二)甲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标准

6、时,可向市或所在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三)对乙方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维护与更换,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四)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五)配合甲方供热系统打压试水。(六)配合甲方检查维修供热设施。(七)用热户变动时,乙方应将其管理的供热设施使用状况和交费情况告知新用热户,并和新用热户共同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一)在供热期内,经测量,乙方室内温度低于本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应退还乙方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具体比例为:低于标准2C(含2C)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在2(不含2)-_6(含6)之间

7、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_当室外温度低于我市室外采暖设计计算温度时,甲方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室外温度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由甲方提供相应证明,测温时间与气象部门发布的温度时点相差不应超过30分钟。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2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3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4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上述标准退还乙方供热采暖费。(二)因甲方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

8、,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三)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四)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七)项,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一)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所述金额_的违约金。甲方未停止供热的,乙方补交供热采暖费时,需交纳违约金。甲方暂停供热的,暂停供热期间,违约金不再累计,供热采暖费按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标准计算。乙方交纳应交供热采暖费和违约金后,甲方予以恢复供热。(二)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四)项,甲方有

9、权停止供热,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_。(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五)、(六)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七)项,由乙方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其他(一)双方约定事项_(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祖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_年,从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供热政策调整,本合同内容与政策不一致的,双方按新的规定执行。(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供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 乙方(签字):_地址:_ 地址:_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电话:_ 电话: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供热信息登记表乙方用热地点 区 乙方姓名 家庭电话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 房屋性质 公产 私产 企业产房屋面积 计租: ;建筑:公摊: 房间号 房屋用途 供热设施名称及数量 甲方供热地点 报修电话 上级主管单位 监督电话 区县供热办 监督电话 注:上述信息如有变动均应及时告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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