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间合同(三)委托人_称为甲方,居间人_称为乙方,兹为不动产房屋委托出卖订约的媒介经当事人议定合同如下:第一条 甲方将所有次条记载不动产房屋愿以_元整出卖事宜,委托乙方办理订约的媒介一切行为,而乙方承任。第二条 本合同不动产房屋如下: 地点:_市_ 路_地_号 门牌号: _市_区 _路 _号 式样:_式 建筑面积:_平方米 构造:砖造盖_红瓦住屋一幢 建筑面积: _平方米 第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止满_个月。 但期间届满后不再另订合同的,本合同自然消灭。第四条 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不得擅自另再委托他人,或自专与他人订约出卖等情事。第五条 委托事务有关费用由甲方负担,而乙
2、方必须提示其必要款额凭据或计算书或说明原因时,甲方应酌情付给。 但委托事务终了时应即互相会算多还少补。第六条 乙方关于订约事项就其所知,应据实报告于甲方,对于订立合同或支付款项无能力的人不得为媒介。第七条 甲方应于乙方媒介而成立合同办妥授权事务完竣时,给付乙方人民币_元整为本件办理委托事务的报酬金。第八条 前条报酬金于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未完成授权事务者,乙方应丧失该项报酬的请求并应偿还费用。 前项情形甲方已有先付费用的,乙方应即退还甲方。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订明事项依法的规定及有关法令的规定准用。第十条 本合同代书费及应贴印花由甲、乙双方各负担其半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委托人(甲方):_ 居间人(乙方):_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