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靠合同(三)订立合同双方:发包方:_挂靠方:_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_有限公司为发包方装饰工程承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程序最终确定以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子公司,作为本合同规定挂靠期限内独立承接的家装工程的挂靠方(以下简称:挂靠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挂靠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选拔经营者,并以挂靠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挂靠方二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生产者。 第二条 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2、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 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 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必须坚持原有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 挂靠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 子公司本次实行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年,即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六条 子公司本次挂靠经营的形式为:保上交挂靠费,保技术改造投资,挂靠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 子公司本次挂靠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以“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为原则,挂靠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
3、为工程总造价的_%。第二款挂靠经营期间,发包方为挂靠方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和业务(含盖章,开发票等)的必要支持。第三章 挂靠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挂靠方的权利 第八条 挂靠经营期间,挂靠个人或合伙挂靠的第一挂靠人(以下简称:第一挂靠人)为该子公司的负责人,当然总经理,享受总经理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总经理的全部权利。第九条 挂靠在承包期间,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总经理及副经理级管理干部,组成子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总公司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有权决定子公司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
4、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员工。 第四款有权改革子公司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展新的经营业务。 第十条 挂靠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 挂靠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挂靠方在挂靠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对子公司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应完成发包方给挂靠方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第四款应负责继续履行子公司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 第五款自觉接受总公
5、司和子公司员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子公司员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子公司报告工作,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款维护子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子公司员工收入,不断改善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挂靠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子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有权监督子公司的经营方向。 第三款对子公司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工程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子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不得违反本合同
6、规定,干涉挂靠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不得平调子公司资产。 第三款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挂靠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挂靠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 挂靠方的收入 第十五条 挂靠经营者在挂靠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挂靠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其收入子公司以分红形式结算。第二款发包方如认为挂靠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 第三款员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_劳字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挂靠包的收入每月月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
7、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后,挂靠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及子公司收入一次性结清,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挂靠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挂靠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挂靠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发包方造成重大损失,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挂靠
8、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挂靠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挂靠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挂靠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挂靠期满,发包挂靠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挂靠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挂靠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挂靠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包、挂靠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挂靠方如未按
9、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挂靠经营者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所上缴利润指标,可从总公司分管子公司财务扣除,酌情处罚3倍罚金 第二十六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挂靠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挂靠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_月以前交付挂靠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_向挂靠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第二十七条 发包、挂靠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
10、条例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合伙挂靠的原定第一挂靠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挂靠人(或挂靠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发包商仍实行招标挂靠经营,且挂靠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挂靠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条 在挂靠过程中,子公司所出现的一切责任性事件(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法律诉讼等)都由挂靠方承担。第三十一条 在挂靠其间,发包方为子公司出具一名会行政监视,负责子公司财务日常运作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挂靠方代表签字,并经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_份,发包方、挂靠方和_公证处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挂靠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_代表:_(签字盖章)_年_月_日挂靠方:_代表:_(签字签章)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