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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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最高额保证合同(一)合同编号:_保证人(甲方):_住所地:_法定代表人:_电话:_邮编:_债权人(乙方):_住所地:_法定代表人:_电话:_邮编:_为了确保债权确定期间内债务人_(以下均称“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内与乙方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能得以切实履行,甲方愿意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一、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

2、保。二、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三、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融资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四、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五、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没有在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保证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保证担保。六、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

3、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第二条 最高限额及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一、最高限额是指双方为明确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范围而约定的额度标准,甲方在最高限额内就在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该最高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六条所述全部债权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二、本合同所保证的主债权为截至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和最高限额内,乙方依据主合同实际发生的所有借款余额。主债权余额根据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未清偿和未到期的主合同总额扣除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若有)确定。第三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按照主合同项下借款借据

4、约定的借款期限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起止期限。第四条 债权确定期间和保证期间一、债权确定期间为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甲方就乙方和债务人之间在该期间内、最高限额内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二、债权确定期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该期间届满之日简称“决算日”)。在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终止之日为决算日;甲方依法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为决算日。三、在不特定债权额确定之后,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的期间,也是甲方在被担保不特定债权额确定之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保证期间。四、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到期日按照主合同约定确定。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

5、务到期日早于或等于决算日的,保证期间从决算日开始起算;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到期日晚于决算日的,保证期间从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到期日起算。而无论前述哪种情形,甲方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且双方特别同意:任一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后,乙方可宣布甲方对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起始日提前至前述债务到期日之次日,甲方对此予以认可。第五条 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之日起_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第六条 保证范围一、本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

6、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二、因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甲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1)支付行使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

7、息;(4)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第七条 债务人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未清偿本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的,乙方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可以直接向甲方追索。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一、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二、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6天内将回执送达乙方。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1)甲方的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托管(接管)、对外投资、合作、与外商合资、合作、重组、转赠、企业转(改)

8、制或计划上市等的行为;(2)甲方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3)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5)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

9、由的情形);(6)甲方的法人名称、住所地、通信地址、经营范围、股东结构、联系电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生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发生的变化)。(7)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8)甲方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损毁、灭失;(9)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协议;(10)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11)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12)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13)

10、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14)_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四、甲方发生前款第(1)项、第(9)项、第(10)项的情形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甲方发生前款第(1)款的情形,应由资产受益人或继承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发生第(6)项中变更法人名称的情形,应由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合同。甲方若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或发生本款第(2)、(3)、(4)、(5)、(7)、(8)、(9)、(11)、(12)、(13)、(14)项任一情形或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

11、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的,则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七、若主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发生主合同项下违约责任或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人的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或债务人主债务履行期间请求提前清偿且乙方同意的,甲方承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开始履行担保义务。八、若主合同项下债权既存在甲方的保证担保又存在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债务,无论物的担保是否由债务人本人提供,乙方都有权选择就担保物实现债权,或直接要求甲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九、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

12、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果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等

13、,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十、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十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增加新债务偿还旧债务情况的,甲方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该第三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三、债务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一、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二、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

14、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三、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

15、,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一、本合同需签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两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三、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四、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五、更多其它约定,具体为:_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章):_法定代表人(签章):_(授权代理人)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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