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编号:_甲方(申领人):_乙方(发卡机构):_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信用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愿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二、乙方给予甲方牡丹信用卡账户金卡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的信用额度,透支期限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三、甲方应承担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及追索费用等)。甲方还款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四、甲方应在规定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
2、,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五、甲方用牡丹信用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转账的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时,甲方同意乙方按该金额将资金从其牡丹信用卡账户转入牡丹卡保证金专户,停止计算利息,并根据有关单据从专户中付款。六、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牡丹信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七、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使用牡丹信用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_。八、甲方不得以
3、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九、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提供牡丹信用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三)提供对账服务;(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十、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十一、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改
4、正。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十二、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十三、甲方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十四、甲方遗失牡丹信用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牡丹信用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
5、绝的。十五、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信用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信用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合约解除。十六、牡丹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卡片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
6、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十七、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十八、本合约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牡丹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变化等情形而改变。十九、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二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十一、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起失效。甲方(申领人):_ 乙方(发卡机构):_有权签字人:_ 有权签字人:_地址:_ 签章:_邮编:_ 地址:_电话:_ 邮编:_以下为商务卡申领人填写: 电话:_公章:_ 乙方批准日期:_电话:_ 开户行:_ 账号: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