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咨询合同第一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监理人_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_工程实施地点:_工程总投资:_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标准条件;2本合同专用条件;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一式_份,双方各执
2、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签章)_ 监理人:(签章)_住所:_ 住所:_法定代表人:(签章)_ 法定代表人:(签章)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账号:_ 账号:_邮编:_ 邮编:_电话:_ 电话:_ 本合同签订于:_年_月_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
3、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4当委托人发
4、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三条 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第四条 监理人的权利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2事
5、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
6、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第五条 监理人的义务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
7、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
8、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第九条 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第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第十一条 在委托监
9、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
10、效。第十四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_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_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