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出口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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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货物出口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_ 合同编号:_法定代表人:_ 签订地址:_乙方:_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法定代表人:_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_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合同标的甲方卖出、乙方购入商品。商品应符合下文第四款中所确定的清单1。该清单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价格和合同总金额在清单1中所载明的商品,以美元计价。本合同总金额为_。商品价格包括运抵_的一切费用,同时包括在独联体境外预付的包装、标记、装运、保险的费用。三、供货期限和日期商品应在甲方银行通知保兑的、与第二条所列金额相符的有效信用证时起60天内运往_。甲方有权提前供货,也有权视情况一次

2、或几次供货。四、商品品质商品品质和数量由买卖双方以书面协议确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单中载明。清单1附在本合同上(见第一条)。五、包装和标记商品包装应在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做的必要处理过程中完好无损。每件货物应有以下标记:到达站名称:甲方名称;乙方名称;货件号;毛重;净重;体积(用立方米表示)。六、支付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总金额在合同第二条中载明,其有效期至少80天。信用证由甲方选择的、法律上承认的_银行开立并确认。以信用证付款凭甲方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进行:发票一式三份;全套乙方名义下的运

3、输单;包装单一式三份;本合同副本;在独联体境内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在独联体境外的一切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七、商品的交接所有商品应由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数量和品质检查。检查人员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买卖双方不得对此有争议。余下部分乙方可以拒收和退还,乙方应单独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对此承担责任,便于甲方、供货人和检查人员进行可能的检查。如果确定拒收成立,对商品的责任自动转移给甲方,由甲方自行决定商品的处理,商品的保管费由供货人支付。八、保险根据上文第二条由_对商品在运抵_港之前进行保险。九、品质保证商品品质应符合清单1(见上文第四条)。乙方没有义务接收不符合清单1(见第四条)的商品。乙方可以不加解

4、释和不出示证据还未被接收的商品(见下文第十条)。根据下文第十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理由充分的索赔书时起30天内如数更换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证完全按照本合同规定运送货物。十、索赔商品运到时,乙方有权就商品的数量向甲方提出索赔(见第七条),反之,乙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检查员确定的数量的商品。乙方可以就商品品质不合格向甲方提出索赔。所有运抵的商品如果没有以适当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认为乙方已经接收。有充分理由退还的拒收的商品都被认为甲方供货不足,同时免除对乙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赔偿提出任何异议。检查员最终确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数量。在商品原封不动或无损坏退还甲方的情况下,未超出检查员确定的界限的商

5、品的拒收,无需经商品不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必要的手续,应由甲方无条件承认。乙方索赔函用挂号信寄给甲方。就某一批商品提出索赔,不能成为索方拒收和拒付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应供应的商品的理由。十一、不可抗力出现不可抗力,即火灾、自然灾害、封锁、禁止进出口和其他合同双方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造成合同某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按不可抗力与其后果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上述情况与其后果持续达三个月以上,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补偿可能的损失。由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尽快将妨碍履行义务的不可抗力的出现和终止情况通知另一方

6、。由甲方或乙方国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是上述不可抗力情况出现的必需证明。十二、罚则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货物抵达期限,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罚金。罚金数额规定如下:在最初三周内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_;以后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_,但罚金总额不能超过未交商品总金额的_。十三、其他条件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自己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尽管信用证可以转让,但应当按规定程序转让。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4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

7、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对合同的一切修改和补充意识只有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签字后才有效。给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在独联体境内的一切费用和规费,包括海关规费和关税,与订立、履行本合同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独联体境外,则由甲方承担。本合同用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仲裁由本合同派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分歧适用中国法律,由国际仲裁机构审理。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授权代理人:(签字)_ 授权代理人:(签字)_单位地址:_ 单位地址:_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 联系电话:_传真:_ 传真:_

8、电子信箱:_ 电子信箱: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账号:_ 账号:_备用二:货物出口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_ 合同编号:_法定代表人:_ 签订地址:_乙方:_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法定代表人: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由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条款,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同标的:1品名及规格2数量3单价4金额第二条 装运要求1包装:2装运口岸:3目的口岸:4装船标记:5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天内装出。第三条 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

9、后15天内议付有效。第四条 保险1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2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乙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甲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第五条 信用证1乙方须于_年_月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甲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乙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2乙方在开给甲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第六条 单据甲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

10、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第七条 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乙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八条 不可抗力1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2遭受不可抗力的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能继续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协议。3本条

11、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瘟疫流行等,客观事件包括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等。4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甲方概不负责。第九条 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_第十条 保密合同任何一方应将本合同及与订立本合

12、同有关的所有细节,双方之间的相互联系及提供的文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除系本次设备转让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双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关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披露有关本合同资料则不受此限制。第十一条 通知1因本合同而致缔约双方相互之间所必须之正式联系、通知与信息传递等事宜,均须以书面方式知会对方。紧急情况下,通知方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其发出书面通知。2本合同确定的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3各项书面通知应送达对方下列地址:甲方地址:

13、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4合同任一方变更其地址或电子信箱,应在新地址(电子信箱)启用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第十二条 罚则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货物抵达期限,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罚金。罚金数额规定如下:在最初三周内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_;以后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_,但罚金总额不能超过未交商品总金额的_。第十三条 其他条件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自己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尽管信用证可以转让,但应当按规定程序转让。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14、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4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对合同的一切修改和补充意识只有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签字后才有效。给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在独联体境内的一切费用和规费,包括海关规费和关税,与订立、履行本合同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独联体境外,则由甲方承担。本合同用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其它条款: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授权代理人:(签字)_ 授权代理人:(签字)_单位地址:_ 单位地址:_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 联系电话:_传真:_ 传真:_电子信箱:_ 电子信箱: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账号:_ 账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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