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海运出口订舱合同甲方:_(托运人)法定代表人:_法定地址:_邮编:_经办人:_联系电话:_传真:_银行帐户:_乙方:_(承运人)法定代表人:_法定地址:_邮编:_经办人:_联系电话:_传真:_银行帐户:_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出口订舱事宜达成如下合同: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甲方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具体货物品名、数量、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为准)。2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格式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
2、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4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_。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在甲方货物包装明显不适应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仍应由甲方承担。6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
3、单后,应立即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7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船舶在开航前,甲方要求解除订舱的,参照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8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 甲方应在船舶开航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9对于其他运费
4、条款下的出口货物, 乙方在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和运费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10甲方应在运费支付期限届满之前,将运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1港杂费等其他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2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在甲方未结清所有费用之前,乙方也有权滞留相应的运
5、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3乙方在办理甲方货物出口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_元人民币或每公斤_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14如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5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海事法院审理。或者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6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_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17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引、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甲方:_签字盖章:_年_月_日乙方:_签字盖章: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