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金信托合同(金融租赁)_国信 (XT)字第( )号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本合同的双方为:委托人: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地址:_电话:_受托人:_法定代表人:_地址:_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
2、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4信托资金:
3、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第二条 受托人确认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年_月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第三条 委
4、托人确认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第四条 受益人确认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
5、唯一受益人。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法人代表/负责人:_ 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证件名称:_ 身份证号码:_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_ 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_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五条 信托财产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6、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5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7、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户名: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开户银行:_账号:_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第六条 信托目的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以获取收益,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第七条 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
8、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第九条 信托收益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
9、部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2信托收益的分配: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报酬后即为应分配的信托收益;(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_个工作日内;第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_个工作日内支付。(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_户名:_
10、开户银行:_账号:_第十条 信托费用1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信托发行费用;(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4)信息披露费用;(5)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应承担的全部费用。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
11、,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第十一条 信托报酬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行提取信托报酬。3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1)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包括_%)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2)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以上时,超过_%部分即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计算。第十二条 风险揭示和承担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项
12、目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
13、、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丧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
14、的受托人;(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6)法
15、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的权利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 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报酬;(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受托人的义务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 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16、;(2)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3)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
17、后的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受益人的权利(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2) 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继承。2受益人的义务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
18、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收益划付账户等;(2)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受益人转让信托受
19、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_的费率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2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协商方式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1本信托设立后,除
20、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续期。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3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终止:(1)信托期限届满;(2)信托被解除;(3)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4)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5)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4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收益划付账
21、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1合同组成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2工作日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_个工作日。3申明条款各当事人申明: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
22、计划,对本合同及信托计划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资金及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3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签章): 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受托人(盖章):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_合同签署时间:_年_月_日合同签署地点:_市渝中区附件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_国
23、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本风险申明书。本风险申明书是对_国信(XT)第( )号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项下受托人在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的说明。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国信)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赁的方式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从而获取租金收益。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租赁物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将信托资金以金融租赁方式进行运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_国信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书的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高效的管理职责和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_国信依据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_国信违背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_国信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_国信,并由_国信按照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是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愿,表明本人/本机构已了解_国信运作信托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细阅读了本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书及其他有关信息。委托人(签署):_法定代表人:_身份证号:_受托人(盖章):_法定代表人:_身份证号: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