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甲方 姓 名 乙方 名 称 (旅游者) 身份证号 (旅行社) 许可证号 1 2 3 景点4 5 6 交通 旅游客车餐饮 自 理 午 餐 标准:_晚 餐 标准:_成人 人 元/人+儿童 人 元/人= 元含:景点门票 午(晚)餐 车 导游服务费用不含: 。双方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地点)集合出发,提前 分集散地点 钟到达通知地点,逾期不到视为放弃(违约)。行程结束后,在 (地点)散团。乙方工作人员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甲方集合地点。乙方不得在约定事项外安排购物、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项目。约定事项其他同意转团 不同意转团特别提示:甲方签约前
2、请仔细阅读背书违约责任,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章)生效。甲方(旅游者)签字: 乙方(旅行社)签章:电话: 经办人:联系电话:年 月 日违约责任一、旅游出行前,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一)出发前1日16时(含16时)之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出发前1日16时之后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二)出发当日解除合同的,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0%的违约金。二、乙方未按约定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资质要求的导游人员的应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三、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团的,应向甲方支付旅
3、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并全部或部分退还旅游费用。四、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约定不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全部或部分退还旅游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五、在行程中弃置甲方的,乙方应承担弃置期间造成的食宿、返回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甲方如因个人原因无法随团参加活动,可视为主动放弃旅游。六、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乙方应全部或部分退还旅游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七、擅自安排购物或者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的,乙方应向甲方每次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若于参观购物景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乙方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八、乙方私自兜售商品的,应全额退还购物价款。九、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投诉电话: 重庆市旅游局:(023)12301重庆市工商局:(023)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