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合伙合同隐名合伙人_(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_(以下简称为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合同条件于下:第一条 甲方开设_商行专营_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_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_元整外,余人民币_元整,由乙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_元整后,即为_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度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第四条 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
2、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第七条 关于_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的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合同。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为一的比例如遇亏损时,应以此计算分担。第十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为_年_月。第十一条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合同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
3、的利益金;但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的存额。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间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合同终止论;但双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甲方如中途欲将_商行出让于他人时,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时价受让时,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第十五条 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_商行股份出让于他人的,出让之日即为本合同终止之日。 第十六条 甲方在合同存续中发生不测的乙方可终止合同。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订明事项依民法通则或有关法规办理。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出名营业人(甲方):_负责人:_住址:_隐名合伙人(乙方):_住址: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