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 津 市 委 托 拍 卖 合 同(JF-2007-033)合同编号:_委托人: 签订地点:_拍卖人: 签订时间: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拍卖标的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序号 拍卖标的名称 规格 质量 数量 保留价备注及情况说明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和相关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瑕疵。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 评估,评估费用由 承担。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1)自行鉴定(2)委托
2、 鉴定,鉴定费用由 承担。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二条 拍卖标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 )(1)委托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给拍卖人。交付地点: ,交付方式: ,交付后的保管费用由 承担。(2)拍卖标的于拍卖成交后,经拍卖人监督由委托人交付(转移)给买受人。第三条 拍卖方式( )(1)增价拍卖 (2)减价拍卖 (3)无估价拍卖 (4)密封式招标拍卖第四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拍卖人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在 举办拍卖会,对本合同拍卖标的进行拍卖。第五条 佣金、费用及支付方式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按拍卖成交总额 的比例向拍卖人支付
3、佣金,支付方式:拍卖人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除。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用于标的物进行评估、鉴定、仓储保管、保险、公告、广告及双方商定的合理费用。第六条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第七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第八条 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售出的,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1)续签合同 (2)解除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在接到拍卖人通知之日起 日内领回拍卖标的,超过期限未领的
4、, 。第九条 保密约定拍卖人应对1、委托人身份2、拍卖标的保留价及 进行保密。第十条 违约责任1、委托人故意隐瞒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和依法不得处分的拍卖标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并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2、委托人对其拍卖标的瑕疵未向拍卖人说明造成损失的,应由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拍卖人逾期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标的成交价款的,应向委托人每日支付应付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4、拍卖人违反合同约定泄露拍卖保留价的,应向委托人按拍卖保留价的 支付违约金;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泄露拍卖保留价,致使拍卖标的不能成交的,应向拍卖人按拍卖保留价的支付违约金。5、拍卖人由于对拍卖标的保管不善造成损
5、坏的,由双方按损坏程度协商解决;丢失的,拍卖人应按保留价负责赔偿。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1、委托人不得参与拍卖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拍卖标的。2、拍卖人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竞买,也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他人进行拍卖。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委托人(盖章):_ 拍卖人(盖章):_住所:_ 住所: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_ 经办人(签字):_电话:_传真:_ 电话:_传真:_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帐号:_ 帐号:_营业执照:_ 发照机关:_ 身份证号码:_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