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准备金处理办法第一条 各部门须依上月底信托资金余额(万位数以下不计)的5提拔为业务准备金,由公司会计科汇入各部门银行户头内以应业务急需,但最高不得超过 5 万元整。第二条 每月信托资金金额变动时,由会计科依前条比例核算后于月初拨补之,如业绩降低时得收回之。第三条 各部门应书面立保管条存会计科备查。第四条 该项准备金仅限于业务上临时急需、信托单质押贷款、中途解约本益金三种情况,其他非属急需业务支付事项应一律先将文件送达信托科整理后由会计科统汇,不得动用该准备金。第五条 有关业务准备金的支付应编制转账收入传票:周转金及相关科目,并以简复表述其内容,连同有关文件当天通知公司会计科。第六条 会计科接获上项有关文件应立即会同各相关部门处理,并补足准备金。第七条 各部门收受的信托资金,应全部交给公司以利资金调度,不得留存或留用。第八条 总务关系及其他采购款应依照前颁周转金处理办法支付与业务准备金分开处理,并将前颁办法命名为“总务周转金处理办法”额定周转金 1000 元继续使用单独处理。第九条 上述各项规定各部门未能依规定处理者,按其情节轻重论处,其部门主管并应负全责。第十条 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