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员收款守则(一)账单分发第一条 财务部账款组依业务员类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将账单清表二份连同账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第二条 业务人员收到账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账款组,如发现有不属本身的账单,应立即以挂号寄回。第三条 客户要求寄存账单时,应填写“寄存账单证明单”一份,详列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才交还予客户。如因寄存账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第四条 收到公司寄来的账单后,于访问时如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于账单上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 3 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追踪执据,只凭收
2、款。逾期不办以致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二)收款处理程序第五条 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贷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财务部出纳组。第六条 属于本市的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第二、第三联亲自交出纳并取得签认。第七条 外埠地区的应将现金部分填写_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人附近_银行分行或邮局。次日上午将支票,_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单存根,用回形针别于收款日报表第一、第二、第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于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三)收款票期规定第八条 依客户的区别规定如下:1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
3、,由送货员收取现金。签收的客户,则为销货日起 1 个月内的支票或现金。2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 3 个月内的票期。第九条 收款票期超过公司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1超过 1-30 天时,扣该票金额 20%的成绩。2超过 31-60 天时,扣该票金额 40%的成绩。3超过 61-90 天时,扣该票金额 60%的成绩。4超过 91-120 天时,扣该票金额 80%的成绩。5超过 121 天以上时,扣该票金额 100%的成绩。(四)收取票据须知第十条 法定支票记载的金额、发票人图章、发票年月日、付款地,均应齐全,大写金额绝对不可更改,否则盖章仍属无效,其他有更改之处,务必加盖负责人印章。第
4、十一条 支票的抬头请写上“_股份有限公司”全称。第十二条 跨年度时,日期易生笔误,应特别注意。第十三条 字迹模糊不清时,应予退回重新开立。第十四条 收取客票时,应请客户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_股份有限公司” ,千万不可代客户签名背书。第十五条 “禁止背书转让”宇样的客票,一律不予收取。第十六条 收取客户客票大于应收账款时,不应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找钱,应依下列方式处理。1支票到期后,由公司以现金找还。2另行订购抵账,或抵交未付账款中的一部分。第十七条 本公司无销货折让的办法,如因发票金额误开,需将原开统一发票收回,寄交公司更改或重新开立发票。如无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时,则于下次向公司订货时,以备忘录说明,经业务经理核准后扣除,不得于收款时,扣除货款或以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否则尾数由业务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