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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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合理有效地发挥管理人员的才干,打破终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规范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岗位,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经营岗位(包括承包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定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和择优聘用,以及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公司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第四条 凡公司现已有的经营管理岗位(原经营管理者的聘期届满的,或不

2、能胜任的) ,或因业务需要新增设的经营管理岗位,均采用竞聘上岗。第五条 公司将需竞聘的岗位的标准和要求公开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接受竞聘者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第六条 在接受报名的同时,由公司相关部门选出的代表组成临时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竞聘者资格审核和担任整个考评工作。第七条 凡参加竞聘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好所需具备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名,参加初选。第八条 公司将符合标准的初选人员及相关材料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接受公司员工对竞聘者的资格进行评议和质疑,凡评议不合格,或被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竞聘者,将被取消竞聘资格。第九条 初选合格的竞聘者,将参加笔试和竞聘

3、演说后,由评选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并统一公布各竞聘者的得票结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竞聘者参加复试。第十条 复试由公司领导(或委托人事部门)对竞聘者进行面试。面试后,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聘任,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者,由第二名自动接替,前者解聘。第三章 管理管理人员的考评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是对其上一个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第十三条 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公司领导、

4、各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和群众推举出的职工代表,参加对管理人员的评议工作。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门通过民主选举出的,代表所在部门的职工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应在广泛征求和汇总所在部门职工对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再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确实真正做到代表职工的利益。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考评的程序:1首先由被考评的管理人员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职,和简要陈述新一年工作的计划安排;2回答评议人员的询问;3根据被考评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新年的工作计划和问答的满意度,由评议人员对其进行信任投票;4对通过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员进行评分投票;5公布评分结果,向被考评管理人员反馈

5、意见。第十七条 信任投票分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弃权票三种。信任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为评议合格;信任票数未能达到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者,为评议不合格。第十八条 对评议合格的管理人员,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进行评分,评分分为优秀(90-100 分) 、称职(80-89 分)和基本称职(60-79 分)三种;在评分统计时,采取去除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第十九条 对评议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其职务自动解聘,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第二十条 对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员,应在三个月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在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未采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员,可提请总经理办公

6、会议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或解职处分。给予解职的,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第四章 管理岗位的任期与解聘第二十一条 管理岗位的任期,一般为二年(或三年,最低不少于一年) ,连聘可以连任,但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的任职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动解聘:1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2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3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4在任期内,因身体原因(或三个月内)不能履行其职务,并由他人接替其岗位的;5民主评议不合格的;6第十四条规定,被总经理办公会议解职的;7其它被解职的情况出现的。第五章 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三条

7、 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经营管理权;2受总经理委托,对下属人员进行聘任或解聘;3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调动人员的岗位工作;4有权选择下属工作人员。第二十四条 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1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2自觉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维护公司利益;3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4协助上一级领导的工作;5不得假公济私和有损害公司的行为。第六章 管理人员的奖罚第二十五条 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公司除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其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按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应发工资计算)作为奖金。第二十六条 连续三年被

8、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除给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奖励外,按同岗位上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在留岗查看期间,按同岗位下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或已在同岗位标准一的,按标准一的 85%发放) 。第二十八条 被解聘的管理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待遇发放。第二十九条 对犯有下列行为者,可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解聘:1不执行公司决定的;2不履行自己岗位职责、或不履行义务的;3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则的;4工作中搞不好团结,经常制造矛盾,在职工中影象很坏,群众反映强烈的;5不服从公司管理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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