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日常工作和管理办法范围第一条 企业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包括对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薄、编制会计报表、财产清查、成本核算的整个会计循环的规范。会计业务范围及其程序规范第二条 会计业务范围:1原始凭证的核签;2记账凭证的编制;3会计帐薄的登记;4会计报表的编制、分析和解释;5内部审核;6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7其他依法应办理的会计事务。第三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1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2根据合法的记殊凭证,登记会计账薄;3根据会计账薄,编制会计报表。其中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事项具备记账凭证条件的,可以代替记账凭证。会计凭证第四条 会计凭证处理规范: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原始凭证应
2、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应当视为不合法:1填写的数字计算错误;2填写的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3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者。第五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1支出凭证的审核(1)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但金额较小的可以用收据代替;(2)对于企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企业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该企业的名称、地址;商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单价及总价;交易日期;(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该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支付款项事由;实收金额;收到日期;2收入凭证的审核(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人或者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够证明收入的凭证;(
3、2)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销售(或出售)日期;客户名称及地址;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单价及总价;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印章;(3)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视为不合法: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数字计算错误;手续不全;其他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第六条 记账凭证的合法性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者,一般应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并予以更正: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4 会计法规定应记载事项未经记明;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
4、记账凭证上可以不签章;6有记载、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7其他与法律、企业规章不合的情况。会计记账处理规范第七条 企业在记账时必须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账簿内的会计科目、金额摘要与记账凭证一致。第八条 账簿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殊薄,应予以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表:1账簿的登记未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2账簿的内容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内容与日记账不符;3记载、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4其他与法律不符者。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1会计年度终了;2企业改组合并;3企业解散。第十条 结账企业应做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1所有预收、预付、应
5、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的整理分录;2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3材料、产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第十一条 账薄及重要备查薄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账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抹。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算者,应由发现人员将情况报告主任会计加以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算或相对账户的余额者,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第十二条 账簿及重要备查薄内有两面中间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划双红线注销
6、;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画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第十三条 各种账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及主任会计盖章;各种账簿的末页,应列经办人员一览表,填明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办日期。第十四条 各种账簿账页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装订成册。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应在账簿前加目录。第十五条 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账簿;其可长期持续记载者,在决算期后,可不用更换。会计报表编制规范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1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2编制不依程序或内容明显有错误;3编写计算等错误;4未经负责人员签核;5其他与法律、企业规定不符的情况。第十七条 各种会计报表,均应留存底稿。会计报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给予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第十八条 会计报表的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表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