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账簿第一条 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均应依据记账凭证登记。第二条 根据记账凭证记入账簿时,除总分类账应先汇编“日记余额试算表” ,然后根据该表转入外,其明细分类账应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第三条 记表时,其账簿内所记载的会计科目、金额及其他事项均应与记账凭证内所载者相同。第四条 日记余额试算表的编制及各种账簿的登记,均应每日进行。第五条 账簿有以下情形者,视为不合法的账簿,应予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告:1日记试算表及账簿的登记,未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进行;2记入总分类账目未据规定的日记试算表;3日记试算表及账簿的内容与计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的内容与日记试算表不符的;4记
2、载、抄写、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者;5其他不合法的情况。第六条 总分类账及明细账,原则上均应按日结算借贷的余额,如事实上无此要求,可考虑实际情形改为每周进行;但每月终了时,必须办理结总一次,计算各账户“本月合计”和“截止到本月累计” ,以利月报的编制。第七条 本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1会计年度终了时;2公司改组合并时;3公司解散时;4主管部门规定公告需要和配合利润中心制度实施,每 3 个月须结账。第八条 结账前应为下列各项整理分录:1所有预计、预收、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的各项事务的整理分类;2折旧、坏账及其他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3材料、成品等实际存
3、量与账面不符的整理记录;4其他应列为本结账期内的损益和截至本结账期止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而尚未入账各项的整理分录。第九条 年终结账时,各账目经整理后,其借贷方余额依下列规定处理:1收入、支出各项目的余额应结账“本期损益”科目,为损益的计算;2资产负债和净值各科目余额,应转入下年度各项科目;3收支各科的结转应做成分录,资产负债和净值各科目的结算直接在账簿上记录。第十条 账簿和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账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涂抹。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款的,应由察觉人员将情况呈明主管人员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数或相对账户的余额者,应
4、另制传票更正。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据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第十一条 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重揭两页产生空白页时,应将空白页划双红线注销;如跳过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画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第十二条 各种账簿总的首页应列启用单,说明公司名称或各厂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和主办会计盖章。各种账簿的末页,应列经营人员一览表,填写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管日期。凡经管账簿人员遇有职务更调时,须将各项账簿由原经管人员与接管人员于上述账簿“经营人员一览表”内书明交接年、月、日并盖章证明。第十三条 各种账簿账页的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的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予装订成册,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应在各账簿前加一目录。第十四条 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新账簿;其可长期连续记载的,在决算期后,不用更换。第十五条 各种账簿在使用前应检查页数编号,并贴足印花税字,其主要账簿应送当地税务机构检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