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银行账户的基本规定账户是各单位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工具。各单位在使用账户时,必须遵守银行以下规定: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关于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银行检查时,应提供账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2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许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3各种收支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4各单位在银行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票凭证或远期的支付凭证。5正确、及时记载和银行的往来账务,并定期核对。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
2、。6下列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l)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2)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3)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7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可以开立新账户。8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否则,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9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10开户银行对一年(按月、日计算)未发生收付业务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 30 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11存款人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