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办理税务登记、实行亮证经营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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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办理税务登记、实行亮证经营的通告税通 号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_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保障合法经营,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个体经济进一步搞活,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业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 ,实行亮证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工业、商业、饮食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以及服务性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不论过去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 30日内,一律到当地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统一执照,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个体工商业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 ,加盖业户印章后连同本人近期一寸脱帽登记照片两张,一并交给当地税务机关。三、新开业的个体工商业户,应于开业后 30 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四、个体工商业户领取的税户登记证,必须与营业执照一同悬挂在经营门面或摊点的显著位置,实行亮证经营。个体工商户如不依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金。_市税务局(章)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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