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公伤补助费支付办法第一条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便其能认真工作,免有后顾之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伤补助费的支给计分:1医疗给付;2残废给付。第三条 医疗给付:员工因公受伤急需医疗者,得发给医疗补助费。第四条 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1于送往劳保局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所付费用;2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3主治医师认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第五条 因受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不能参加劳保的员工,其医疗费用的支给比照劳保规定由公司发给。第六条 残废给付: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支领退休金。第七条 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但得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第八条 公伤补助费的发给应检附医院证明及收据申请核付。(申请书由人事科制发) 。第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