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收款结算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 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 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1委托收款记载事项(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的名称;(4)收款人的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委托收款人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银行名称。2委托收款办理方法。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 有关的债务证明。付款:
2、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 行付款。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是足额支付的,应通知被委托银行向收款 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 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教人。3委托收款使用中需注意(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有权提出拒绝付款。(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 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 城特约委托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