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决定根据本局审计小组的审计,经局第 17 次审计会议讨论,对你厂1989 年财务收支中违反财政、财务法规的有关问题,作以下审计决定:l截留利润(1)1989 年你厂房产科对外提供劳务净收入 14 万元;对厂内提供劳务净收入 15 万元,共计 29 万元;(2)厂办商店 1989 年实现利润 44 万元。以上两项共计 73 万元,均擅自截留,违反了财政部【_】_号文件关于各单位一切收支都要通过厂财务部门作账务处理的规定,其中侵占国家财政部分 40 万元。2挤占成本(1)1989 年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厂匡、管理人员工资和俱乐部经费计 17 万元;(2)1989 年在销售成本中列支自行车安装提成
2、奖 7 万元;在基本生产中列支创汇奖 5 万元,共计 12 万元。以上两项共计挤占成本 29 万元,违反了成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其中,侵占国家部分 16 万元。3漏交建筑税1989 年自筹资金建设职工住宅,实际完成投资额 200 万元,漏交建筑税 20 万元,4漏交能交基金(1)1989 年_公司拨给你厂出口创汇奖 17 万元;(2)1989 年度专项存款利息收入 12 万元。以上两项共计 29 万元,均未能缴纳能交基金,漏交能交基金16 万元,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5漏纳奖金税1989 年你厂实发各种应纳税的奖金 736 万元,按四个月标准工资计算,超发 99 万元,漏纳奖金税 20 万元。以上五项违纪金额 171 万元。其中:应补交财政 56 万元,补交建筑税 20 万元,补交能交基金 29 万元,补交奖金税 20 万元,共计应补交金额 125 万元。请于今年年末以前激清。以上审计决定,请认真执行。井请于年末以前,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市审计局,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于文到后 15 日内向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复议。_市审计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