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反诉状原告:_县经纬编织厂,地址:_法人代表:_,厂长。代理人:_,副厂长。_,_县法律顾问处律师。被告:_棉纺织厂。法人代表:_,厂长。请求可项:被告采取欺骗手段,以试制品、次品冒充国家正式舍格产品出售,给我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特提起反诉:判决原货退回,被告应付保管费 300 元,被告立即偿还违约金 127215 元,赔偿金 9600 元。事实和理由:19_年 8 月 27 日,我厂供销科刘_去被告处联系业务,第二天,被告到我厂驻_办事处推销中长纱,刘不想要,谁知被告早已将合同写好,并替刘签上名,拿过桌上的合同章盖好就走了。我厂将 2313 吨中长纱拉回后,发现质量有问题,当即去电话要被
2、告方来人看货。被告置之不理,隔了几天,我厂刘_又特地去被告处,要求来人看货。被告又置之不理,隔了几天,我厂刘_再次去被告处,要求来人看货。被告还是置之不理。本来约好,被告在货到一周后派车来拉管子,他们也不敢来了。我厂见此只好将货保管好,通知银行拒付货款。谁知没有几天,被告突然向法院起诉,声称我方拒付货款违约。我方则以质量问题起诉,经省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五项送验指标有三项不舍格,质量确实存在严重问题。这时被告才承认,中长纱是该厂试制品,没有经有关部门检验过,无产品合格证书,该纱不能织布,只能织围巾。鉴于上述事实,被告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合同,以次充好,推销既无产品合格证书,又不能织布的试制品,当时又没说明产品的性能,而且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价格,违反经济合同法第四、第五条,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 14 条和标准化管理条例第21 条规定,为此,特向你院反诉,请依法判决。此致_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_县经纬编织厂法人代表_(签章)_年_月_日附:l本状副本_份2证物_件3书证_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