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口贸易统计制度第一条 进出口贸易统计是一项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公司发展决策、进出口计划以及有关配额、许可证、审批证能否得到批准的重要工作。第二条 总公司本部、下属贸易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进出口贸易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按业务管理部的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报公司业务管理部备案。第三条 在公司系统内建立进口贸易统计年报、季报和月报制度,公司本部建立周报制度,及时向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业务进展的最新情况。第四条 统计报表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各种报表应严格按下列规定的时间报送:1周报内容为一周内货物实际进出口情况,应于每星期六下午报至主管贸易的副总经理。2下屑各公司若其进
2、出口货物未经总公司业务部办理,则应填写月报。月报内容为上月 28 日至当月 27 日的实际进出口情况,每月 28 日报至公司业务管理部,经业务管理部累加整理后次日报至政府主管部门统计处。3季报内容为上季末月 28 日到本季末月的 27 日的实际进出口情况,月报应于每季末的 28 日报至总公司业务管理部。4年报应于每年 12 月 25 日报至总公司业务管理部,业务管理部累加整理后,于 12 月 30 日前报至市政府经济发展局统计处。第五条 以上报表如遇节假日影响,不能当期完成的,应相应提前填报。第六条 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应分类统计填写,同时报送。第七条 商品名称应规范具体,数量和金额应整数填写;金额一律以美元为统计单位。 第八条 统计报表按公司规定的统一表格填写。第九条 统计人员若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填写报表或漏报、延期填报而造成不良后果,应由该统计人员负责。业务管理部有权对其通报批评,责令其按照要求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