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47.080 F40111062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210月19日 956月1日 (共9頁)救生衣(充氣式) Lifejackets(Inflatabl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船用充氣式救生衣(以下簡稱充氣救生衣)。 2. 充氣救生衣之規格。 航海船舶用之充氣救生衣,至少應有兩個分隔之氣室。除應符合 CNS 14987救生設備通則之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2.1 浸水後自動充氣,具有設施允許以單一之手動充氣,並能以口充氣。 2.2 為火完全包圍 2 秒鐘移出後,不致
2、繼續燃燒或持續熔化。 2.3 成人用充氣救生衣之構造。 2.3.1 至少有 75%對該充氣救生衣完全不熟悉之人員,能在 1 分鐘內不經協助、指導或事先示範而正確穿著。 2.3.2 在示範後所有人員均能不經協助在 1 分鐘內正確穿著。 2.3.3 明顯的只有一種穿著方法,或儘可能不致有穿著錯誤之虞。 2.3.4 穿著應舒適。 2.3.5 允許穿著者自至少 4.5 m 之高處跳入水中不致受傷,並不致使充氣救生衣鬆脫或受損。 2.4 成人用充氣救生衣在平靜之淡水中,當兩氣 室充氣後或任一氣室浮力喪失之際,均應具有足夠之浮力與穩度以。 2.4.1 將筋疲力竭或失去知覺者之身軀,自其垂直位置後傾至不小於
3、 20角時,其口部離開水面不少於 120 mm。 2.4.2 將失去知覺者之身軀,自任何位置轉至口部離水之時間不超過 5 秒。 2.5 成人用充氣救生衣,當兩氣室充氣後 成任一氣室浮力喪失之際,均應允許穿著人員於游泳一段距離後登上救生艇筏。 2.6 兒童用充氣救生衣之構造,除下列規 定外,應呈現與成人用充氣救生衣相同之功能。 2.6.1 兒童得由他人協助穿著。 2.6.2 對於筋疲力竭或失去知覺之兒童 ,僅要求其口部離開水面達某距離,該距離則依擬穿著兒童之身材而定。 2.6.3 得由他人協助登上救生艇筏,但穿著該充氣救生衣兒童之行動不應嚴重減緩。 2.7 充氣救生衣以自動機械方式充氣並浸泡於淡
4、水中 24 小時後,其浮力之減少不應超過 5%。 2.8 每件充氣救生衣均應設有以繩索牢繫之鳴笛一支。 3. 型式試驗 2 CNS 10629, F 4011 3.1 航海船舶用充氣救生衣應施行下列試驗 3.1.1 溫度循環試驗 應以兩件充氣救生衣,於未充氣之情況下施行下列試驗: 3.1.1.1 該兩充氣救生衣應交互接受 30與 +65之環境溫度。此交互循環並不需要緊接著在另一個之後立即為之, 可依下列程序重複合計作十次循環: (a) 在一日之內完成 +65之 8 小時循環; (b) 同日將試樣自溫室中取出,並任其暴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c) 翌日在 30中完成 8 小時循環; (d)
5、同日將試樣自冷凍室中取出,並任其暴露於通 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3.1.1.2 在施行溫度循環試驗之後,應對充氣救 生衣作外部檢查。經檢查該充氣救生衣之材料應無收縮、裂痕、腫脹 、溶解或機械特性變化等損壞現象。並應在緊接各溫度循環試驗之後 ,依下列分別對自動及人工充氣系統予以試驗。 3.1.2 充氣試驗 3.1.2.1 將經第 3.1.1.1(a)節高溫循環後之兩個充氣救生衣,自溫度 +65之溫室取出,其中之一置於溫度 +30之海水中,利用自動充氣系統予以充氣,而另一個則利用人工充氣系統予以充氣。 3.1.2.2 將經第 3.1.1.1(c)節低溫循環後之兩個充氣救生衣,自溫度 30之冷凍室取出
6、,其中之一置於溫度 1之海水中,利用自動充氣系統予以充氣,而另一個則利用人工充氣系統予以充氣。 3.1.3 浮力試驗 救生衣之浮力應由該救生衣剛好完全浸泡於淡水水面下之前與 24 小時後之浮力測計之。其最初浮力與最後浮力之差不應超過最初浮力 5%。 3.1.4 耐火試驗 應取救生衣一件接受耐火試驗。該試驗係先將 30356 cm 之試驗盤置於空氣新鮮通風良好之地區。並於盤底注水 1 cm,隨後再注入足夠之汽油使合計深度至少達 4 cm。然後引燃汽油並任其自然燃燒 30 秒。接著將垂直自然懸吊之救生衣,其底距試驗盤頂緣上方 25 cm,前向移過火焰,並使其暴露於火焰之期間達 2 秒。該救生衣自火
7、焰移出後應不致繼續燃燒或連續熔化。 3.1.5 耐油試驗 該救生衣應水平浸入正常室溫柴油液面下 100 mm 處達 24 小時。在此試驗後應對該救生衣作外部檢查,應 無收縮、裂痕、腫脹、溶解或機械特性變化等損壞現象。 3.1.6 強度試驗 3.1.6.1 本體或提環強度試驗 應先將救生衣浸泡於水中 2 分鐘,自水中取出後按人員穿著之型式予以閉合。然後如圖 1 施加不少於 3,200 N(如為兒童用救生衣則不少於3 CNS 10629, F 4011 2,400 N)之力於救生衣固定穿著者身軀部分或救生衣提環部分達 30分鐘。在此試驗後該救生衣應不致受損。 3.1.6.2 肩部強度試驗 應先將救
8、生衣浸泡於水中 2 分鐘,自水中取出後按人員 穿著之型式予以閉合。然後如圖 2 施加不少於 900 N(如為兒童用救生衣則不少於700 N) 3.1.7 穿著試驗 3.1.7.1 因充氣救生衣常在惡劣環境下供生疏之 人員使用,故減少穿著錯誤之危險很重要。因此,正確穿著所需之綑 紮物與繫結物應少而簡單。充氣救生衣應能供各型成人,不論穿著薄衣及厚重衣服者之迅速使用。 3.1.7.2 試驗對象 應至少選六位下列身高與體重之健壯人員進行本項試驗: 身高 體重 1.40 m 至 1.60 m 未滿 60 kg 者一人 超過 60 kg 者一人 1.60 m 至 1.80 m 未滿 70 kg 者一人 超
9、過 70 kg 者一人 超過 1.80 m 未滿 80 kg 者一人 超過 80 kg 者一人 所選之六人中至少有一人為女性,而兩女性之身高並不在同一高度範圍。 除另有規定外,為核定該救生衣由各參加測試人員獲致之結果應予接受。 3.1.7.3 衣著 各受試人員應先穿著正常之服裝接受試驗,然後穿著厚重之寒衣重行測試。 3.1.7.4 試驗 在示範之後,受試人員應在無人協助之情況下,分別於 1 分鐘內正確穿上未充氣及已充氣之充氣式救生衣。 3.1.7.5 評估 觀察員應注意是否易於穿著、穿著之速度及正確之穿著與調整。 3.1.8 水上性能試驗 應取兩氣室均以自動及手動充氣之充氣救生衣各 1 件分別
10、進 行下列試驗,此外,尚應重複多次以其中之任一氣室未充氣之情況進行下列試驗: 3.1.8.1 本部分試驗之目的,在確定充氣救生衣 協助無助人員或筋疲力竭或失去知覺者之能力,並證明該救生衣不致 不當限制人員之行動。所有之試驗應在靜止狀況之淡水中進行之。 3.1.8.2 試驗對象 應至少選六位身高與體重如第 3.1.7.2 節規定之健壯善泳人員進行試驗。因如不善泳不可能在水中有放鬆之能力。 4 CNS 10629, F 4011 3.1.8.3 衣著 受試者應僅穿著游泳衣。 3.1.8.4 水上性能試驗之準備 受試者應使先熟悉下述之各項試驗,尤其是有關放鬆及臉向下位置之呼氣。受試者應僅依製造廠商所
11、提供之說明,在無人協助下穿著充氣救生衣。觀察員應注意是否易於穿著、穿著之速度及正確之穿著與調整。 3.1.8.5 扶正試驗 受試者至少應先緩緩的以蛙式游三划,然後以最小之前進速度放鬆、頭向下垂、肺部分充氣,模擬完全筋疲力竭之狀況。其自完成最後一划起至受試者口部離水之時間應予記錄之。上述試驗在受試者業已吐氣後應重複施行之。其時間亦應再以上述確定之。俟受試者靜止後其口部離水面之高度應予記錄。 3.1.8.6 跳水試驗 受試者應不再調整充氣救生衣,由至少 4.5 m 之高度,腳先頭後垂直跳入水中。在跳入水中時為避免可能之受傷,應允許受試者扶住充氣救生衣。俟受試者靜止後其口部離水面之高度應予記錄。 3
12、.1.8.7 評估 在上述各水上性能試驗後,受試者靜止時其口部離水面之高度至少應為120 mm。所有受試者身軀自其垂直位置後傾之角度平均至少為 30,而各受試者單獨一人身軀自其垂直位置後傾之角度至少為 20。所有受試者之臉面(頭)自其水平位置向上之角度平均至少為 40,而各受試者單獨一人之角度至少為 30。在扶正試驗中,口部離水之時間不應超過5 秒。該充氣救生衣不應鬆脫或肇致受試者受傷。 在評鑑扶正試驗及上述之評估時,於例外之情況下,如某一受試者試驗之結果略與所述之標準有所偏離時,經主管機關認為該偏離可歸因於依第 3.1.6.2 節所選受試者不尋常之體型與身材特性,則可依其他受試者試驗之結果,
13、而不考慮該偏離。 3.1.8.8 游泳及出水試驗 所有受試者應不穿著充氣救生衣,游泳 25 m 後再攀登表面在水面上300 mm 之救生筏或剛性平台。所有成功的完成此任務之受試者,尚應再穿著充氣救生衣為之。至少有三分之二受試者能不穿充氣救生衣能完成此任務者,亦能穿著充氣救生衣完成。 3.1.9 充氣氣囊、充氣系統及構成要件材料之試驗 供充氣氣囊、充氣系統及構成要 件用之材料應予試驗,以確定該等材料為防腐、顏色穩固及能防止因暴露 於陽光之退化,且不致受海水、油或黴菌侵蝕等不當之影響。 3.1.9.1 材料試驗 防腐及防光試驗應依 ISO 105-B04:1994 Textiles Tests f
14、or colour 5 CNS 10629, F 4011 fastness Part B04: Colour fastness to artificial weathering: Xenon arc fading lamp test之規定施行。 在依上述暴露於腐蝕及光亮試驗後,應利用抓握之方法測計其拉伸強度。其在經與緯方向之最小拉伸強度每 25mm 不應低於 300 N。 3.1.9.2 漆布 用以構造充氣浮室之漆布應符合下列規定: 3.1.9.2.1 被覆物之黏著力應依 ISO 2411:1991 Rubber-or plastics-coated fabrics Determinatio
15、n of coating adhesion之規定方法試驗在100 mm/min 及每 50 mm 寬不應低於 50 N。 3.1.9.2.2 被覆物之黏著力應當依 ISO 188:1998 Rubber, vulcanized or thermoplastic Accelerated ageing and heat resistance tests之規定暴露於 (70.0 1.0)之淡水中 (336 0.5)h 老化後,在仍然潮濕狀況試驗之,然後應依 ISO 2411: 1991 之規定之規定在100 mm/min 及每 50 mm 寬不應低於 40 N。 3.1.9.2.3 撕裂強度應依 I
16、SO 4674-1 Rubber- or plastics-coated fabrics Determination of tear resistance Part 1: Constant rate of tear methods規定之 A1 方法施行試驗,不應低於 35N。 3.1.9.2.4 彎裂試驗應利用 ISO 7854: 1984 Rubber or plastics-coated fabrics Determination of resistance to damage by flexing 方法A 規定之 9000 往復彎曲方法為之,試驗後應無裂痕或惡化。 3.1.9.2.5 應
17、在室溫下調適 (24 0.5)h,依 ISO 1421: 1977 Rubber or plastics-coated fabrics Determination of tensile strength and elongation at break規定之 CRE 或 CRT 方法試驗,斷裂強度之試驗結果每 50 mm 寬不應低於 200 N。 3.1.9.2.6 應在室溫下浸於淡水中 (24 0.5)h,依 ISO 1421: 1977 規定之CRE 或 CRT 方法試驗,調適斷裂強度之試驗結果每 50 mm 寬不應低於 200 N。 3.1.9.2.7 應在室溫下調適 (24 0.5)h,
18、依 ISO 1421: 1977 規定之 CRE 或CRT 方法試驗,斷裂時之伸長率之試驗結果該伸長率不應超過60%。 3.1.9.2.8 應在室溫下浸於淡水 (24 0.5)h 中調適,依 ISO 1421: 1977 規定之 CRE 或 CRT 方法試驗,斷裂時之伸長率之試驗結果該伸長率不應超過 60%。 3.1.9.2.9 當依 ISO105-B02: 1994 Textiles Tests for colour fastness Part B02: Colour fastness to artificial light: Xenon arc fading lamp test作防止曝光試
19、驗時,未曝光與曝光試樣之懸殊差別不應低於第 5 級。 3.1.9.2.10 當依 ISO105-X12: 1988 Textiles Tests for colour fastness Part X12: Colour fastness to rubbing作防止濕與乾摩擦試驗時,其結果6 CNS 10629, F 4011 不應低於第 3 級。 3.1.9.2.11 當依 ISO105-E02: 1978 Textiles Tests for colour fastness Part E02: Colour fastness to sea water作防止海水試驗時,其結果不應低於第 4 級
20、。同時試樣顏色之變更不應低於第 4 級。 3.1.9.3 操作頭之負載試驗 應利用兩件充氣救生衣施行操作頭之負載試驗,該兩充氣救生衣其一應在溫度 30調適 8 小時,另一應在 +65調適 8 小時。在置於人體模型或試驗架上後,將充氣救生衣以 (220 10)N 之穩定力施加於儘可能接近進入浮力室之點之操作頭予以充氣。此負載應維持 5 分鐘,在此期間施加負載處之方向與角度應繼續變更。試驗完成後,該充氣救生衣應保持完整,並維持其壓力達 30 分鐘。 3.1.9.4 壓力試驗 3.1.9.4.1 充氣浮力室應能在環境溫度下承受內部之超壓。該充氣救生衣應利用手動充氣法予以充氣,在充氣後其釋壓閥應無作用
21、,並應在同一充氣設施裝以依製造廠商建議之滿充氣瓶,並啟發之。該充氣救生衣仍應保持完整,並保持其壓力達 30 分鐘。經試驗後,該充氣救生衣應無裂痕、腫脹、或機械特性變化等損壞現象,亦未嚴重損及該充氣救生衣之充氣零件。所有供本項試驗用之滿充氣瓶其大小應依該充氣救生衣上之標示。 3.1.9.4.2 將充氣救生衣中之一浮力室予以充氣,並在相對浮力室上之操作頭以手動將依製造廠商建議之滿充氣瓶啟發充氣。應予注意釋壓閥之操作確使過量之壓力業已釋出。該充氣救生衣應保持完整,並應保持其壓力達 30 分鐘。經試驗後,該充氣救生衣應無裂痕、腫脹、或機械特性變化等損壞現象,亦未嚴重損及該充氣救生衣之充氣零件。 3.1
22、.9.4.3 空氣保持試驗:將充氣救生衣中之一浮力室充以空氣,直至空氣由超壓閥逸出之時止,或該充氣救生衣並未具有超壓閥,則至其規範與圖說所述之設計壓力達到時止。在 12 小時之後其壓力之下降不應超過 10%。此項試驗應依需要重複施行多次以試驗不同之氣室,直至各氣室均依此法試驗後始止。 3.1.9.5 壓縮試驗 應將正常包裝之充氣救生衣置於試驗台上。再將底部直徑 320 mm 裝有75 kg 砂之砂包,自 150 mm 高處在 1 秒鐘內落在該充氣救生衣上。重複十次之後,該砂包即留在該充氣救生衣上至少 3 小時。然後該充氣救生衣應浸入水中使其完全充氣,再檢查該充氣救生衣應確保並無腫脹、或機械特性
23、變化及滲漏之情形。 3.1.9.6 金屬附件試驗 3.1.8.6.1 充氣救生衣之金屬零件及附件應依 ISO 9227 Corrosion tests in 7 CNS 10629, F 4011 artificial atmospheres Salt spray tests施行海水腐蝕試驗達 96小時。檢查該金屬附件應未受腐蝕之嚴重影響,亦未影響及充氣救生衣之其他零件,並不應損及該充氣救生衣之性能。 3.1.9.6.2 金屬附件不應影響及與其距離達 500 mm 之小艇磁羅經,使其偏差超過一度。 3.1.9.7 不慎充氣試驗 應將整件充氣救生衣曝露於噴灑之水中一定之期間,以評估其自動充氣設施
24、防止不慎操作之能力。試驗前,該充氣救生衣應正確裝置於獨立之成人尺度之人體模型上,其肩部之最低高度為 1500 mm。該充氣救生衣應以準備穿用之型式展開,但並非在水中使用之狀況展開(亦即如其附有外罩通常係罩著,則該外罩仍應罩著進行試驗)。應依圖1 裝有兩個噴頭以噴灑淡水於該充氣救生衣,該兩噴頭之一應位於充氣救生衣最高點上方 500 mm,並由充氣救生衣底線與人體模型垂直中心線之交點,向前傾 15之處。另一噴頭則應水平裝置於距充氣救生衣底線 500 mm 處,並皆直接瞄準充氣救生衣。噴頭之噴射錐應為 30,開孔之直徑為 (1.5 0.1)mm,開孔之總面積應為 (50 5)mm,開孔並係均勻分佈於
25、噴頭面積上。 空氣溫度應為 20,而水則應以 0.3 kPa 至 0.4 kPa 之壓力供應至噴頭,其流量為 600 /h,溫度為 18至 20。 評估充氣救生衣防止不慎操作之能力,應使該充氣救生衣曝露於打開之噴水中施行下列之一系列試驗: 第 3.1.9.7.1 節以高處之噴灑至充氣救生衣之前部 5 分鐘; 第 3.1.9.7.2 節以高處之噴灑至充氣救生衣之左側 5 分鐘; 第 3.1.9.7.3 節以高處之噴灑至充氣救生衣之背部 5 分鐘; 第 3.1.9.7.4 節以高處之噴灑至充氣救生衣之右側 5 分鐘。 當曝露於第 3.1.9.7.1 節、第 3.1.9.7.2 節及第 3.1.9.
26、7.4 節中進行高處之噴灑時,水平之噴灑應各以 10 個 3 秒鐘循環,分別施加於充氣救生衣之前部、左側及右側(但無背部)。 在完成上述試驗後,應將充氣救生衣由人體模型移下浸泡於水中,以查證該自動充氣系統之功能。 8 CNS 10629, F 4011 圖 1 試驗自動充氣系統之試驗裝置 圖 2 替代之模型 單位: mm 規格 尺度 A B C D E F G H J 成人 610 114 76.2 127 381 432 508 25.4 178 9 CNS 10629, F 4011 引用標準: CNS 14987 救生設備通則 ISO 105-B02:1994 Textiles Test
27、s for colour fastness Part B02: Colour fastness to artificial light: Xenon arc fading lamp test ISO 105-B04:1994 Textiles Tests for colour fastness Part B04: Colour fastness to artificial weathering: Xenon arc fading lamp test. ISO 105-E02:1978 Textiles Tests for colour fastness Part E02: Colour fas
28、tness to sea water ISO 105-X12:1988 Textiles Tests for colour fastness Part X12: Colour fastness to rubbing ISO 188:1998 Rubber, vulcanized or thermoplastic Accelerated ageing and heat resistance tests ISO 1421:1998 Rubber or plastics-coated fabrics Determination of tensile strength and elongation a
29、t break ISO 2411:1991 Rubber-or plastics-coated fabrics Determination of coating adhesion ISO 4674-1 Rubber or plastics-coated fabrics Determination of tear resistance Part 1: Constant rate of tear methods ISO 7854:1984 Rubber or plastics-coated fabrics Determination of resistance to damage by flexing ISO 9227 Corrosion tests in artificial atmospheres Salt spray tests 相對應國際標準: IMO LSA: 2003 Life saving appliances code chpter2 section 2.2.2 相關標準: IMO MSC.81(70)號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