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1380-2002 Hydraulic elevators《液压升降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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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液壓升降機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3.100 11380 B406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4 年 10 月 16 日 91 年 4 月 10 日 (共 13 頁 ) Hydraulic elevator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建築物及工作場所內液壓升降機構造及檢查。 2. 結構部分 2.1 柱塞之有效細長比 柱塞 (Plunger)之有效細長比(長度與直徑的比例),除對安全無礙者外,必須在 250 以下。 2.2 間接式液壓升降機之主鋼索及槽輪或鏈條及鏈輪。 2.2.1

2、主鋼索之構造必須依據下列規定。 2.2.1.1 直徑必須在 12mm 以上,但依外國標準製造之升降機得依各該國之有關標準。 2.2.1.2 每條鋼索與物體結合部分應以合金套筒或鋼套內灌巴氏合金,或者以楔形鋼製固定器緊密結合。 2.2.1.3 鋼索必須使用 2 條以上。 2.3 槽輪之構造,必須依據下列規定。 (1) 直徑必須為主鋼索直徑之 40 倍以上,但與主鋼索接觸部份之長度佔其圓周長之 4 分之 1 以下者,其直徑得為主鋼索直徑之 36 倍以上。 (2) 應使主鋼索不致因地震或震動而脫離槽輪。 2.4 以鏈條取代主鋼索者,鏈條之構造應依據下列規定。 2.4.1 每條鏈條端,應以鋼製固定器緊

3、密結合。 2.4.2 鏈條必須使用 2 條以上。 2.4.3 以鏈條取代主鋼索者,應使鏈條不致因地震或震動而脫離鏈輪。 2.5 頂部間隙( Top Clearance) 2.5.1 直接式液壓升降機之頂部間隙應有因柱塞之寬餘衝程引起之車廂超程距離,加上 60cm 以上之數值。 2.5.2 間接式液壓升降機的頂部間隙應有上述數值再加上以下公式所得之數值以上之值。 706VH2= 式內 H停止開關關閉後車廂行駛距離(單位 cm)。 V車廂上升及下降之額定速度(單位 m/min) 備考: 1. 車廂無上樑者,自車廂上部天花板所測得之值。 2.車廂無天花板者,為自車廂最上層之出入口上緣所測得之值。 2

4、.6 安全裝置:液壓升降機依規定必須設置下列安全裝置。 2 CNS 11380, B 4065 2.6.1 當車廂 升運轉液壓 異常增高時 ,在使用壓 力(指油泵 出口壓力, 以 亦同)未超 過最大使用 壓力(指積 載載重,以 額定速度 升的使用 壓 力 )的 1.25 倍以前 , 可動開始動作 , 使作用壓力不致超過最大使用壓力之 1.5倍的裝置。 2.6.2 動力消失時可動防止因油缸內之油,逆流以致車廂降的裝置。 2.6.3 應設置可 調整車廂在 停止狀態 然降的 停車動 平裝置。( 以 停 車動平面為準,能在 75mm 以內修正者為限) 2.6.4 可保持油溫在攝氏 5 到 60 度之間

5、的裝置。 2.6.5 可防止柱塞與油缸脫離的裝置。 2.6.6 可防止幫浦電動機空轉的裝置。 2.6.7 在車廂頂部從事維護保養 , 以手動操作時 , 車廂頂部的安全距離應確保 1.2公尺以,故必須設置可動控制防止車廂升到此尺寸以內之裝置。 2.6.8 為了防範 萬車廂碰 衝到升降路 底部應設置 可緩和衝擊 力,藉以保 護 乘 客安全之裝 置,如配 重時,配重 側不必設置 緩衝器,車 廂側緩衝器 或 防 碰物之位置 應在柱塞到 達其行程 限前,可以 使車廂座落 在防碰物 或 將 緩衝器完全壓縮情況。 2.6.9 間接式液壓升降機則須另外加裝列裝置。 2.6.9.1 主鋼索或鏈條發生鬆弛時,可動

6、切斷動力之裝置。 2.6.9.2 車廂降速度,在未超過額定速度的 1.4 倍前應設動制止車廂降之漸進式緊急停止裝置 , 但降額定速度在 45m/min 以者 , 其降速度在未超過 63m/min 前應設瞬間式緊急停止裝置或於主鋼索或鏈條發生鬆弛時,可動制止車廂降之裝置。 2.6.9.3 主鋼索或鏈條伸長時可防止柱塞超程之裝置。 2.6.9.4 升降路最層,應設動控制裝置以防車廂降時衝撞到升降路底部。 2.7 機械室:機械室的構造必須符合列的規定。 2.7.1 主要機器到柱子或壁面的平距離應在 50 公分以。 2.7.2 由面到花板或樑的端的垂直距離應在 2 公尺以。 2.8 液壓驅動裝置( P

7、ower Unit)及控制器 液壓驅動裝 置(指油泵 、流量控制 閥、止回閥 、安全閥及 主電動機) 為主要構成要素之組 件單元及控 制器,必須 依車廂數分 別設置,且 必須使其不 致因震或其他震動等原因傾倒或移動。 2.9 壓力配管 : 壓力配管的管路 , 必 須作可緩和震或其他震動及衝擊力之措施 。 2.10 液壓升降機之結構 表欄所示 , 使用於液壓升降機的材料其容許應力值 , 應依據該材料的破壞強度,分別以同表欄所示的數值除得之數值為準。 3 CNS 11380, B 4065 表 1 柱塞(包括第 2.6.5 節規定之裝置)油缸及配管 4(脆性屬為 10) 液壓橡膠管 10 主鋼索或

8、鏈條 10 2.11 液壓升降機之機坑的深度取表 2 所列之值以 , 雖然直接式並無別規定 , 但為了考慮於保養,檢驗作業之安全性、作業性,宜設 1.2m 以 ,並參照表數值。 表 2 頂 部 間 隙 機坑之深度 (m) 直 接 式 間 接 式 額定速度 (m/min) 直接式 間接式 45 以 1.2 以超過 45 60 1.5 以60cm柱塞餘隙 衝程 60cm柱塞餘隙 衝程706V2cm (V=額定速度 ) 超過 60 90 以宜設 1.2 以 1.8 以3.機械室檢查 3.1 機械室之構造及設備 , 除應符合列 3.1.1 節 3.1.5 節以外 , 並應遵守 CNS 2866升降機及

9、升降送貨機檢查標準第 4.1.1.1(2) (11)節之規定。 3.1.1 液壓驅動 裝置、油箱 、冷卻裝置 及控制盤等 ,與柱、壁 間之距離應 保 持 在50cm 以為原則,但如保養管理無阻礙時不在此限。 3.1.2 機械室需以耐構造或防構造之板,壁及花板予以區劃之。 3.1.3 機械室出入口外部附近明顯處所,應設置滅器或防砂。 3.1.4 機械室內應嚴禁煙之標誌。 3.1.5 機械室必須在升降路圍體以外之空間。 3.2 受電盤 、 控制盤 、 電氣配線及配管檢查依 CNS 2866 第 4.1.1.2 節 (1) (3)節之規定。 3.3 液壓驅動裝置,壓力配管及高壓橡皮管。 3.3.1

10、液壓驅動裝置之安裝應確實,運轉狀態應良好。 3.3.2 液壓驅動裝置應依每部升降機車廂數各別設置。 3.3.3 在車廂 昇液壓 異常增大現 象時,應設 當動作壓 力未超過常 用 壓 力之 125時 , 能動的開始動作 , 及使動作壓力不超過平常壓力之 150之安全閥。 3.3.4 液壓驅動裝置之逆流防止閥,動作應確實。 3.3.5 以手動將降閥全開時其速度應在額定降速度以。 3.3.6 動作油溫度如預知會達到 5以或 60以時,應設抑制此現象之 4 CNS 11380, B 4065 裝置,使用作為冷卻方式時,其配管不得與飲用系統直接連結。 3.3.7 泵電動機之空轉防止裝置應確實動作。 3.

11、3.8 壓力配管 應當之 防止腐蝕之 措施,並確 實的予以固 定,其接頭 的 接 續應確實,且應無漏油現象。 3.3.9 壓力配管 應設緩和 因震或其 他震動及衝 擊之裝置, 配管貫穿牆 壁 等 部份應設套管等。 3.3.10 液壓橡皮管的接頭之接續應確實且不漏油 , 其最小彎曲半徑應依 CNS 9103高液壓橡膠管之規定。 3.4 負載試驗: 負載試驗須 在述種 情況分別 測定其額定 電壓及額定 頻率時之速度及電流並應符合表 3 之規定。 表 3 目 100負載時 110負載時 速 度 升 、 降時之速度為設計書記載之速度之 90以, 105以。升 、 降時之速度為設計書記載之速度之 85以

12、, 110以。 電 流 電動機之額定電流值之 135以。 電動機之額定電流值之 140以。 動作壓力 設計值之 115以。 設計值之 120以。 3.5 調速機之動作狀態 : 設調速機時 , 依 CNS 2866 節第 4.1.1.5 節之規定實施之 ,但是表 3 之額定速度應改稱為降之額定速度。降額定速度即設計書所記載之速度,亦即 100負荷時升降機每分鐘降之最高速度。 3.6 間接式液壓升降機之緊急停止裝置之動作狀態 竣工檢查時,使車廂載重 100以高速運轉按第 3.6.1 節第 3.6.8 節之各規定檢查之, 但如事先已 由工廠試驗 等方式而確 認其安全性 時則可省略 之。實施檢查時 ,

13、 原則車廂載重為 65kg, 並可能以最低速度按第 3.6.1 節及第 3.6.2 節兩規定檢查之。 3.6.1 車廂降 時,以手試 動調速機之 阻擋器,車 廂旦停止 後,再操作 液 壓 驅動裝置使 車廂降, 柱塞雖降 而車廂不 降時即表示 緊急停止裝 置 業 已發生作用 。但是關於 未設調速機 方式之緊急 停止裝置, 旦將車廂 固 定 後將柱塞 降,車廂之 主鋼索或鏈 條因此鬆弛 再解除車廂 之固定依此 確 認 緊急停止裝置應確實動作。 3.6.2 依 CNS 2866 第 4.1.1.6(2)節實施。 3.6.3 依 CNS 2866 第 4.1.1.6(3)節實施。 4. 車廂內部檢查:

14、除 4.1 節以外,依 CNS 2866 第 4.1.2(1) (14)節之規定實施之。 4.1 停車動平裝置,在 75mm 以內應確實動作。 5. 車廂部檢查:除 5.1 節 5.7 節以外,應依 CNS 2866 第 4.1.3 之 (1) (3), (5) 5 CNS 11380, B 4065 (7), (9) (12)等節之規定。 5.1 轉向槽輪或齒輪之裝置應良好,主體部份應無裂痕。 5.2 主鋼索或鏈條或調速機鋼索 , 除了列第 5.2.1 節及第 5.2.2 以外 , 並應依 CNS 2866 第 4.1.3(8)節之規定實施之。 5.2.1 鋼索之磨損狀態,在磨耗最甚之部份檢

15、查,並應符合 CNS 10594升降機第 3.4.2 節之規定。 5.2.2 鏈條之端部應逐條確實緊結,其張力應大致均等。 5.3 在車廂頂部 從事檢查工 作,以手動 操作時,與 頂部安全距 離應確保 在 1.2m 以,在此值之前動控制車廂停止升之裝置應確實動作。 5.4 車廂最層升 , 柱塞因防止脫離裝置而停止時其頂部間隙應在列值以 。 直接式 60cm 間接式 cm706V602g43 ( V額定速度) 5.5 間接式液壓升降機之油壓外缸套 ( Jacket) 應設置柱塞防止脫離裝置 , 在碰觸前應設置停止開關,其固定及動作應確實。 5.6 液壓缸應確實固定。 5.7 液壓缸油封之漏油現象

16、,應予當之處理。 6. 機坑之檢查 : 列第 6.1 節第 6.4 節 以 外,依 CNS 2866 第 4.1.4 之 (1)、 (2)、 (4)、(7) (23)節之規定實施之。 6.1 車廂平停 於最層時 ,車廂樑 與緩衝器間 之距離,除 汽車搬運用 升降機以外應符合表 4 之規定。 表 4 降額定速度 m/min 最小距離 mm 最大距離 mm 30 以 75 600 超過 30 者 150 6006.2 端極限開關於車廂到達緩衝器以前應能動作。 6.3 液壓缸應確實固定。 6.4 使用鋼索之 間接式液壓 升降機,因 震或其他 的震動而發 生鋼索鬆弛 時,鋼索應不致脫離槽輪溝。 6.5

17、 以鏈條取 主鋼索之液 壓升降機者 ,應使鏈條 不致因震 或其他震動 而脫離鏈輪。 7.搭乘場出入門檢查:搭乘場之檢查,應依 CNS 2866 第 4.1.5(1) (7)節實施之。 6 CNS 11380, B 4065 第次修訂期: 75 年 11 19 第次修訂期: 76 年 5 21 第次修訂期: 77 年 1 7 第次修訂期: 87 年 3 30 7 CNS 11380, B 4065 附 錄 液 壓 升 降 機 檢 驗 紀 錄 建物稱: 檢查單位: 安裝點 裝 竣 期 檢驗期 年 電 動 機kW ANo. 製造廠 泵 揚出量g108/min驅動型式 直接式 間接式 最大使用壓力 k

18、g/cm2製造號碼 安全閥設 定 壓 力 kg/cm2容量 kg 柱 塞直徑 mm 長 mm 速度 m/min 車 廂寬 cm 深 cm 升降行程 m 出 入 口寬 cm 高 cm 停止樓數 樓 樓 處 門 裝置型 式 操作方式 門 開啟型 式 安裝廠商 維 護 廠 商 1. 機械室設備 1 液壓驅動裝 置、液箱、 冷卻裝置及 控制盤等與 柱及牆壁間 無當之距離(最小 50cm 以),但不礙保養及管理時不在此限。 2 無裝設與升降機無關之設備。 3 照明通風設備是否當,室溫是否能保持在 40以。 4 出入門無附鎖。 5 到機械室之通路是否暢通。 6 板、壁、花板等是否使用耐或防構造隔間。 7

19、出入口外部附近明顯易見之位置無設置滅器或防砂。 8 機械室內無張貼嚴禁煙之標誌。 9 機械室是否設置於升降路圍體以外之空間。 8 CNS 11380, B 4065 2. 受電盤、控制盤、配管及配線 1 受電盤主開關是否易於操作且安全堅固。 2 控制盤以 及 其他控制 裝 置之安全 是 否堅固 、 各 開關接點 動 作是否良 好 。 絕緣電阻測定(實測值)單位: M 電源電路 M 電動機主電路 控制電路 信號電路 3 照明電路 M 3. 液壓驅動裝置、壓力配管及高壓橡皮管 1 液壓驅動裝置之安裝是否確實,並運轉狀態良好。 2 液壓驅動裝置是否每部升降機各別設置。 3 在車廂 升 液壓異 常 增

20、大現象 時 ,無設 當動作壓 力 未超過最大使用壓力之 125時能動開始動 作 , 及使動作 壓 力不超過 最 大使用壓力之 150之安全閥。 4 液壓驅動裝置之止回閥,動作是否確實。 5 以手動將降閥全開時,其速度是否在額定降速度以。 6 泵浦電動機的空轉防止裝置是否確實動作。 7 壓力配管 無設 緩 和因震 或 其他震動 及 衝擊之裝 置 ,配管貫穿牆壁等部份無設套管。 8 液壓橡皮 管 之接頭之 接 續是否確 實 且不漏液 , 其最小彎 曲 半徑是否依CNS 9103高液壓橡膠管國家標準之規定。 4. 負載試驗 目 說 明 結 果速 度 升 、 降 之速度應 為 設計書記 載 之速度之

21、90以 105以 電 流 應在電動機額定電流值之 135以 100負載時 動 作壓力 應在設計值之 115以 速 度 升 、 降時 之速 度為設 計書 記載之 速度之 85以, 110以。 電 流 應在電動機額定電流值之 140以 110負載時 動作壓 力 應在設計值之 120以 9 CNS 11380, B 4065 5. 調速機之動作試驗 類別 裝置 額定速率為 45m/min 以之升降機 額定速率超過 45m/min 之升降機 實測值 超速開關 (電氣跳脫) 應在 63m/min 以 (扳斷控制電路電源 ) 。應在額定速率 1.3 倍以 (扳斷控制電路電源 ) 。 m/min 阻擋器 (

22、機械跳脫) 當車廂降 ,超速開關 扳斷之同時或 扳斷後未超 過68m/min 以前動作。 當車廂降 ,超速開關 動作後且 未超過額 定速率1.4 倍以動作。 m/min 備考:額定速率:為額定負載全載( 100)降時之每分鐘最高速率。 6. 間接式液壓升降機之緊急停止試驗 在 100負載及高速情形試驗列各,但如在原製造廠內已做或以其他方法事先已被認為其安全性甚為可靠者,此試驗得省略。 目 內 容1 車廂降 以手拉動調 速機之阻擋 器,車廂停 止後再操作 液壓驅動裝 置 使車廂 降 ,如柱 塞 降而 車 廂不 降 時即表 示 緊急停 止 裝置業 已 發 生 作用,但是關 於未設調速 機方式之緊

23、急停止裝置 先將車廂固 定後,使柱 塞 降,車廂之 鋼索或鏈條 因此鬆弛再 解除車廂之 固定依此確 認緊急停止 裝 置是否確實動作。 2 安全裝置動作之狀況檢查 (1)機械裝置(包括調速機)及鋼索是否任何損傷。 (2)緊急停止(安全裝置)是否兩邊均衡動作。 以平儀測車廂板面,其任意位置之平度應在 1/30 以內。 3 測定緊急停 止裝置開 始動作到完 全停止之距 離,如為漸 進式者就軌 道 兩側測其痕跡之距離,其平均值應在附圖 1 所示之範圍內。 10 CNS 11380, B 4065 附圖 1 阻檔器動作時之車廂及配重之附速度100%負載以高速檢查時之停止距離之最小值100%負載以高速檢查

24、時 之停止距離之最大值 (m/min) 停止距離 (m) 7. 車廂內實施之檢驗 1 緊急救出口能否由車廂內開啟。 2 積載載重 及 用途等標 誌 是否在易 見 的方 , 其 記載內容 是 否正確符 合 。 3 門扉開關之動作是否良好。 4 操作設備之安裝及動作情形是否良好。 5 緊急停止開關之動作情形是否良好。 6 與外部連絡用之通訊設備是否良好。 7 無異常噪音,通風情形是否良好。 8 停車動平裝置,是否在 75mm 以內確實動作。 11 CNS 11380, B 4065 8. 車廂車施之檢查 1 緊急救出口能否由車廂外打開。 2 廂門開關是否堅固確實,打開各樓門時車廂應即動停止。 3

25、車廂之安全連鎖控制開關動作情形是否良好。 4 調速機用鋼索之裝設是否堅固。 5 緊急停止機構動作是否正確良好。 6 端極限開關之裝置是否堅固,其位置是否當,動作是否正確。 7 軌道及托架之裝置情形是否堅固,無生銹變形或異常磨耗。 8 廂門驅動機構之動作情形是否良好。 9 升降路內無與升降機無關係之配線配管。 10 各樓出入門之門檻部無夾傷物之情況發生。 11 轉向滑輪或鏈輪之裝置是否良好,其主體部份無裂紋異狀。 12 主鋼索或 鏈 條或調速 機 用鋼索在 車 廂部, 使 車廂緩慢 升 降按列各檢查,如無法在車廂面檢查之部份應在機械室或升降坑內檢查。 A、 鋼索之磨 損 狀態在磨 耗 最嚴重之

26、部 份檢查是 否 符 合 CNS 10594 升降機 第 3.4.2 節之規定。 B、 鏈條之端部每條是否確實緊結,其張力是否大致均等。 C、 主鋼索末 端 是否按照 規 定灌填巴 氏 合 , 使各 股 線看得出 已 確實彎曲且股隔均衡。 D、 主鋼索之端頭配件是否以兩只螺帽鎖緊且加裝開尾梢。 E、 每條主鋼索所受張力是否大致相等。 13 在車廂頂 部 從事檢查 工 作,以手 動 操作時, 頂 部安全距 離 確保在 1.2m以,在此值之前動控制車廂停止升之裝置是否確實動作。 車廂最 層樓微速 升,柱塞 因 防止脫離 裝 置而停止 時 ,其頂部間隙是否在 列值以 。 直接式 60cm 間 接 式

27、 cm706V2g4360 V額定速度 (m/min) 14 頂部間隙:車廂無樑者,車廂部花板測得之尺寸。 15 液壓外缸 套 無設 置 柱塞防止 脫 離裝置, 在 碰觸前之 位 置是否設置停止開關,其固定及動作是否確實。 16 液壓缸無確實固定。 17 液壓缸油封之漏液現象,無施予當之處理。 12 CNS 11380, B 4065 9. 升降機坑內實施之檢查 1 坑內無漏積,是否乾淨。 2 端極限開關之裝設是否堅固,其位置是否當,動作是否正確。 車廂平 停 止在最 層 時車廂底 座 與緩衝器 之 距離是否 符 合表之規定。 降額定速度 m/min 最小距離 mm 最大距離 mm 30 以

28、75 600 3 超過 30 者 150 600 4 緩衝器之 裝 設是否堅 固 ,機能是 否 良好,彈 簧 緩衝器 無 生銹腐蝕,油壓緩衝器其油量是否當。 5 當車廂行走控制電纜是否會受損傷之可能。 6 調速機張力調整裝置及其他張力裝置之動作是否確實。 7 端極限開關是否在車廂未達到緩衝器以前動作。 8 液壓缸是否確實固定。 9 使用鋼索 之 間接式液 壓 升降機, 因 震或其 他 的震動而 發 生鋼索鬆弛時鋼索是否不於脫離槽輪溝。 10 以鏈條取 鋼索之液 壓 升降機, 是 否會因 震 或其他震 動 而使鏈條脫離鏈輪。 11 機坑深度 mm,(實測值) 10. 各樓出入門檢查 1 檢查出入

29、門之開關及連鎖情形:車廂關閉,置於運轉狀況,當各樓門慢慢關全閉位置,測定車廂始動之門間距,其測得數值應符合列規定。 (1) 對 於 只 能在車 廂內 操作且 車廂 與出入 門均 同時由 動力 帶動者 應符 合如條件: A. 各樓門個 別 裝關門 設 備且其設 計 當樓門 關 密時,由 樓 門 外 側不能位開 10cm 以 者 , 其車廂應 待 門 (樓門) 關全閉前 10cm以內始可起動。 B. 以外 方 式應關 全 閉 前 5cm 以 內始可起 動 , 且各 樓 出 入 門外側不能啟開 5cm 以。 (2) 對開或央對開方式者亦應與 (1) B 相同。 (3) 以外 之 方式門應 關 全閉前

30、 2cm 以內 始可 起動 , 關 閉 後各樓出入門外側不能推開 2cm 以。 2 定樓層之門應不分車廂是否停止於該樓,可以使用種鑰匙開啟。 13 CNS 11380, B 4065 11. 其他 車廂板與各樓門檻間之間隙(實測值) 單 位 : cm B3 cm 5F cm 12F cm 19F cm B2 cm 6F cm 13F cm 20F cm B1 cm 7F cm 14F cm 21F cm 1F cm 8F cm 15F cm F cm 2F cm 9F cm 16F cm F cm 3F cm 10F cm 17F cm F cm 1 4F cm 11F cm 18F cm F cm 2 各樓指示燈,按鈕動作是否良好。 3 車廂內照明,緊急照明,廂內通風是否當。 4 無生銹腐蝕酸化情形。 5 其他。 引用標準: CNS 2866 升降機及升降送貨機檢查標準 CNS 9103 高液壓橡膠管 CNS 10594 升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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