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1528-2004 Method of test for watertightness of windows and doorsets under dynamic pressure《门窗水密性试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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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門窗水密性試驗法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總號 類號 ICS 91.060.50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5 年 4 月 45 日 93 年 1 月 9 日(共 5 頁) 11528A3237Method of test for watertightness of windows and doorsets under dynamic pressur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在 CNS 11524門窗性能試驗 法通則所規定試驗項目中,依壓力箱方式做門窗水密性之試驗方法。 備考:本標準中 內之單位係公制,其數

2、值為近似值。 2. 用語釋義 (1) 壓力箱方式:在門窗室外側裝設壓力箱,以加壓、減壓使在門窗之室內外間產生壓力差之方式。 (2) 壓力差:門窗之室外側壓力與室內側壓力之差。門窗之室外側壓力較室內側壓力高時為正壓,低時為負壓。 (3) 靜壓:保持為定值而不變動之壓力。 (4) 脈動壓:壓力差以近似正弦波周期變動之壓力。 (5) 上限值:脈動壓之上限壓力值。 (6) 中央值:脈動壓之中央壓力值。 (7) 下限值:脈動壓之下限壓力值。 (8) 噴水量:向試體全面均勻噴水霧時,每 m2每分鐘之噴水量。 3. 試驗裝置:主要由下列 (1) (6)之儀器及裝置構成,如圖 1 所示。 (1) 壓力箱:試驗

3、時能保持一定之內部壓力,且在箱內設置水霧噴嘴者。 (2) 送風機:對試體能施以試驗所必要之壓力者。 (3) 壓力調節機:能調節壓力箱內所規定之壓力者。 (4) 壓力差測定器:能測定壓力箱內外之壓力差者。 (5) 脈動壓發生裝置:能產生圖 2 所規定之脈動壓者。 (6) 噴水裝置:能對試體均勻噴水霧所規定之水量者。 2 CNS 11528, A 3237 圖 1 試驗裝置 (例 ) 4. 試體及試體裝置框 4.1 試體:須為組立成使用狀態之完成品。 4.2 試體裝置框:介於試體與壓力箱之間,能將試體比照使用狀態之方法正確安裝,且能耐試驗壓力之充分剛性,與壓力箱之間不產生空隙者。惟若能將試體直接安

4、裝於壓力箱時,得不用裝置框。 4.3 試體用玻璃:試體有用到玻璃時,以預定實際使用之玻璃為準。若無特定玻璃厚度時,採用規範所規定最薄之玻璃。 5. 試驗 5.1 試體之安裝:試體須水平及垂直均正確,且應無扭曲或彎曲固定於壓力箱,裝置框與壓力箱儘可能氣密,使空氣不致洩漏。 5.2 試體環境:除買賣雙方另有協議外,應依 CNS 11524 第 3.3 節所規定之標準狀態進行試驗。 5.3 試驗順序:依圖 2 所示之順序進行試驗。 (1) 確認開閉:將門反覆開閉 5 次,然後扣鎖。氣密性試驗終了後,繼續進行水密性之試驗時,得省略確認開閉。 (2) 預壓:在脈動加壓之前,先施以 1 分鐘與上限值等值之

5、靜壓。升壓速率為每秒 100Pa 10kgf/m2程度。 (3) 噴水:噴水霧量為對試體全面以每分鐘 4L/m2之水量均勻噴霧之。 (4) 加壓:在繼續噴水霧下,依表 1 施加 10 分鐘脈動壓。至中央值 P(1)之升壓速率為每秒 20Pa 2kgf/m2程度,並無特別規定近似正弦波設定之過程。 (5) 觀察:以目視觀察試體之漏水狀態。 備考:有下列情形時,得再試驗一次,再試驗時得省略預壓及確認開閉。 (1)漏水現象之判斷不明確時。 A:試體 A:試體裝置框 B:壓力箱 C:送風機 D:壓力調節機 E:整壓板 F:壓力差測定器 G:脈動壓發生裝置 H:水量計 I:水壓計 J:噴水裝置 K:水泵

6、 L:貯水槽 3 CNS 11528, A 3237 (2)難以判斷是否屬於偶發現象時。 (3)認定漏水係墊圈或封條施工不良引起者。 (4)因試驗對象部位以外引起之漏水而無法判定時。 註 (1) 中央值 P 依製品之規格。 圖 2 試驗順序 表 1 試驗用壓力差 區分 脈動壓 中央值為 1500Pa 150kgf/m2以下時中央值超過 1500Pa 150kgf/m2時 中央值 (Pa) kgf/m2 P P 上限值 (Pa) kgf/m2 P1.5 P 75075 下限值 (Pa) kgf/m2 P0.5 P 75075 周期 (s) 2 4 6. 試驗結果之紀錄 (1) 試驗用壓力差 P(

7、中央值 )。 (2) 漏水狀況:向試體之室內側面 (2)漏水之位置及程度。漏水現象之程度依表 2 之規定。 (參照紀錄用紙格式 ) 註 (2) 係指面向室內之構成部材及玻璃之處所。 24秒周期之近似正弦波 上限值中央值下限值時間(min)噴水霧終了觀察終了加壓噴水霧開始觀察開始預壓確認開始正壓壓力差kgf/m2 4 CNS 11528, A 3237 紀錄用紙 (例 ) 試體名稱 試體尺度 壓力差 (中央值 ) Pakgf/m2 漏水位置 記入於立面圖 表示漏水程度符號 滲出 冒泡 流出 向樘外之流出及向室內側之顯著流出 吹出 向樘外之吹出 濺水 向樘外之濺水 向樘外之溢水 位置 觀察紀錄 備

8、考 5 CNS 11528, A 3237 表 2 漏水現象之程度 現象 漏水情形 表示漏水程度 之符號 滲出 室內側表面被滲濕之狀態。 冒泡 稍漏空氣,與水混合成氣泡,可自室內側觀察之狀態。 流出 在室內側表面,有持續性水流之狀態。 向樘外之流出及向室內側之顯著流出(3) 附著於室內面之水滴,因自重或風而移動,向樘以外之室內面流出,及在門窗室內側表面,如線狀不斷流出之狀態。 吹出 空氣與水一起吹出之狀態。 向樘外之吹出 因間隙吹出之風,造成水滴不斷流出樘外,很明顯弄濕室內者。附有門 (窗 )頭線之樘,連同門 (窗 )頭線視為樘,樘上之水滴不視為向樘外吹出。 濺水 積留於下樘之水,與漏進之空氣

9、混在一起成為水滴而飛散之狀態。 向樘外之濺水 因氣泡之破裂,水滴不斷流出樘外,很明顯弄濕室內者。附有門 (窗 )頭線之樘連同門 (窗 )頭線視為樘,樘上之水滴及偶發之向樘外之濺水,不視為向樘外之濺水。 向樘外之溢水 積留於下樘之水,水位升高至下樘之擋水板及結露水受板以上而溢出樘之狀態。 其他 上列以外之應記錄事項。 註 (3) 自玻璃周邊之顯著流出,得施行再試驗。 7. 報告書:試驗結果之報告書,須紀載下列事項。 (1) 試體之名稱、形式,使用在試體之玻璃,試體圖面及必要之尺度。 (2) 試驗結果。 (3) 試驗機構名稱,報告簽署人姓名及日期。 (4) 其他認為必要之事項。 引用標準: CNS 11524 門窗性能試驗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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