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1676-2006 Children`s cots and folding cots for domestic use《婴儿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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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印月957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7.190 S12011167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58月4日 957月10日 (共18頁)嬰兒床 Childrens cots and folding cots for domestic us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家庭組合型,內部長度在 900 mm 1400 mm 之嬰兒床與折疊床;但不包括嬰兒搖床。 2. 用語釋義 2.1 折疊床 (folding cot):側面較高的床,可拆卸或折合以便於攜帶。 備考:本標準所稱折疊床不包含攜帶嬰兒用之提床。 2.2 拆卸型配件

2、:兒童能用牙齒或手指抓住的配件,稱之。 3. 品質要求 3.1 材料 3.1.1 以木質或其他植物材料為基材時 ,該木質或其他植物材料應無腐朽或蟲蛀之現象。如有木質材料及類似材 料以膠合劑膠合時,應置於通風良好處至少 4 星期,使甲醛釋出量依第 4.3.12 節試驗之值在 0.5 mg/L 以下。 3.1.2 兒童可觸及之材料表面,其重金屬含量應符合 CNS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之要求。 3.1.3 兒童可接觸範圍內的金屬應使用防銹材料或經防銹處理者。 3.2 構造 3.2.1 暴露之邊緣與突出之零件應呈圓角,不得有毛邊或銳利邊緣,如圖 1 所示,嬰兒床應不得有開口管端。小

3、組件如鉸鏈、托座及扣鈎等應無毛邊及銳利邊緣;但圖 1 中的最小半徑要求,不適用於此類小組件。 圖 1 邊與角的最小半徑圖例 單位: mm 2 CNS 11676, S 1201 3.2.2 嬰兒床內側若含有自垂直平面突出超過 5 mm 的突出物時,其最低位置應至少距床底板或床側面及兩端兒童可站立部位 600 mm。床內表面浮凸厚度超過 5 mm 時,其最低位置應距床底板或床側面及兩端兒童可站立部位 600 mm。如果突出物與浮凸結合存在,其總凸出厚度不得超過 5 mm。任何浮雕細工圖案其最低位置應距床底板或床側面及兩端兒童可站立部位 600 mm。嬰兒床內部表面不得有讓兒童可觸及並藉以站立攀爬

4、之支撐點。 3.2.3 任何能以直徑 7 mm 塞規嵌入之孔洞,其深度應在 10 mm 以下,除非該孔洞符合第 3.4.2 節與第 3.4.3 節之要求。 3.2.4 依第 4.3.3 節量測時,嬰兒床內側之任何可接觸之部分均不得被試驗鏈或圓盤卡住。 備考 1. 嬰兒床內側易接觸的外側零件是指當沿側面橫桿與床末 端最上部分,自床內側用試驗鏈可以套掛住的零件。 2. 床墊覆蓋後,床底應不易被觸及。 3.2.5 嬰兒床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應安裝腳輪。 (1) 具有 2 個腳輪及 2 支腳 (2) 具有 4 個腳輪,但其中至少 2 個具有鎖定裝置;且依第 4.3.11 節進行試驗時,鎖定裝置應能

5、防止腳輪滾動,不會鬆開。 3.2.6 供直接緊扣的連接螺釘 (如自攻螺釘 ),不得設計成當嬰兒床拆卸供攜帶或存放時,可取下或鬆開之組合型配件。 3.2.7 若床底為可調整式,則在不使用 工具時,床底應不能自較高位置調整至較低位置。 3.2.8 當升起活動門時,用以控制任何 活動門的機構應能自動卡合,且此控制機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 2 個緊固裝置,相距至少 850 mm,且操作時須同時作動 (2) 至少具有 2 個分開且須依不同操作原理方可同時作動之系統 (3) 至少具有 2 個依不同操作原理的連續作動系統,且第二個操作必須依循第一個操作進行並維持之 (4) 依第 4.3.10.2 節

6、試驗時,操作鎖定裝置的操作力應達 50 N 以上。 3.2.9 為防止折疊床不預期折合,折合系統應具有鎖定裝置。當依第 4.3.10.1 節進行試驗時,折疊床應不會自行折 合。當折疊床展開至正常使用狀態時,應至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兒童在床內時,應無法由兒童自行拉起床底或床底板 (2) 依第 4.3.10.2 節進行試驗之前與後,解除折合系統鎖定裝置的最小力應達 50 N; (3) 至少應具有 2 個連續作動以解除折合系統的鎖定裝置,且第二個解除操作必須依循第一個操作進行並維持之 (4) 至少 2 個分開且同時作動時,需以不同原理操作,方可解除折合系統的鎖定裝置 3 CNS 11676

7、, S 1201 (5) 設有 2 個相距至少 850 mm 之緊固裝置,且須同時操作才可解除折合系統之鎖定裝置。 其他非使用於活動門和折合機構之鎖定裝置,其操作力均應達 50 N 以上。 3.2.10 依第 4.3.4 節進行試驗時,任何可分離部分應不可完全嵌入小物件測試筒。 備考若兒童能用牙齒或手指抓住之零件均應視為可分離。 3.2.11 折疊床應設計為在組合使用時,防止兒童受到剪、切、捏、夾等傷害。 3.3 床底板 3.3.1 依第 4.3.3(2)節之規定試驗時, 25 mm 試驗錐應不得通過床底與側面間之間隙及床底與末端間之間隙。 3.3.2 依第 4.3.3(2)節之規定試驗時,

8、60 mm 試驗錐應不得通過床底鄰近板條間之間隙。 3.3.3 若床底是由網狀物製成,線徑應在 2 mm 以上,且依第 4.3.3(2)節之規定試驗時, 85 mm 試驗錐應不得通過網孔。 3.3.4 當依第 4.3.5 節之規定試驗時,床底之配件應無破裂、脫離或任何結構損壞之情形發生。 3.4 側面與末端 3.4.1 依第 4.3.3(1)節及第 4.3.8.1 節之規定試驗時,側面和末端的內部高度應在600 mm 以上。移除去載重後,側面內部高度仍應保持 600 mm 以上。 3.4.2 依第 4.3.3(2)節之規定試驗時,除導桿和床柱外,孔有效直徑之中心與兩結構配件間之距離應為 605

9、15+mm;施行無載重試驗時,該距離為 45 mm,施行載重試驗時,該距離為 65 mm。 3.4.3 活動門導桿(滑軌)與床柱間的距離應為 0 7 mm 或 12 25 mm。 3.4.4 依第 4.3.6 節和第 4.3.7 節之規定試驗時,板條、側面板條和末端板條應無破裂,不得從固定件上脫落,且側面板條永久變形不得超過 2 mm。裝配件和固定裝置應無損壞或分離,且功能維持良好。 3.4.5 依第 4.3.8.1 節之規定試驗時,嬰兒床應無開裂、變形或任何其他損壞之情形發生。 3.4.6 床底的最高位置、床底較高側面 與床側面或末端上邊緣之間的距離,自床側或末端的最低點量測時,應達 300

10、 mm 以上。若床側的高度可調整時,則應自最高位置量測之。 3.4.7 若側面或末端是由網布製成,依第 4.3.3(2)節之規定, 7 mm 試驗錐不得通過網孔。 3.5 床架:依第 4.3.8.1 節及第 4.3.8.2 節進行試驗時,裝配件和固定裝置 應無損壞、鬆動或分離,且功能維持良好。 3.6 穩定性:依第 4.3.9 節進行試驗時,嬰兒床之任一床腳或床角不得翹離地面。 4 CNS 11676, S 1201 4. 試驗 4.1 一般要求 4.1.1 試驗時,所有施力量測應準確至 5 %、質量應準確至 0.5 %,及尺度許可差為 0.5 mm。 4.1.2 試驗前,折疊床上使用之任何布

11、料應依廠商說明書清潔或洗滌 2 次,並於洗滌後進行燃燒試驗,其燃燒速率應小於 30 mm/s,且不得有閃火現象。 4.1.3 在施行本節所規定任何試驗前,嬰兒床應放置充分時間以達足夠強度。 4.1.4 試驗前,嬰兒床應置於溫度 (23 2)、相對濕度 (50 5)%之大氣環境中調製 7 天以上。 4.1.5 嬰兒床依各項試驗進行試驗時, 若為組裝式,應依製造廠商所提供的說明書進行組裝。若嬰兒床可依不同 的方式組裝,則應以測試時最嚴苛的條件組合進行。 4.1.6 試驗前,可拆卸的配件應先予以固緊,且在整個試驗過程中不得再固緊。 4.2 試驗設備:除另有規定外,可採用任 何適合裝置施加載重,因本試

12、驗之試驗結果僅取決於正確之施力和載重,而非取決於設備。 4.2.1 量測錐:由塑料或其他堅硬光滑材料製成的量測錐(如圖 2)安裝於測力裝置上,量測錐分有六種規格: 7 mm、 25 mm、 45 mm、 60 mm、 65 mm 及 85mm。 4.2.2 底部撞擊器:總質量為 10 kg,由硬木或類似材料製成,尺度如圖 3 所示。 4.2.3 試驗墊:由厚度為 50 mm 柔韌聚合泡棉塊組成,泡棉塊的體積密度為 (302)kg/m3,其凹進硬度指數為 (170 20)N。泡棉塊面積至少為 400mm800mm,但不得大於待測床墊。試驗墊應有棉套,棉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平織: 1/1。

13、 (2) 單位面積質量: 100 120 g/m2。 (3) 設定經紗和緯紗: 20 30 線 /cm。 (4) 修整:經退漿、洗滌處理,但無添加加工處理劑。 (5) 棉套裝上床墊時,應緊密包合,但不得壓縮泡綿。 4.2.4 測力裝置:如彈簧秤。 4.2.5 側面撞擊器:由鋼製圓柱擺錘組成,如圖 4,擺錘頭部包覆 10 mm 厚的橡膠,橡膠硬度為國際橡膠硬度 (IRHD)76 78。其重心距支點中央 A 為 250 mm;撞擊點距支點 300 mm;總質量為 2 kg。 4.2.6 試驗載重:由面積約為 150 mm 150 mm,質量 20 kg 之塊狀物所組成。塊狀物可由一個以上的配件組成

14、。 4.2.7 載重墊:由直徑為 100 mm 的圓筒形物體構成,表面光滑堅硬,錐型部下縮至半徑為 12 mm 之圓錐型。 4.2.8 擋塊:用於防止物體滑動但不防止傾斜。擋塊高度為 12 mm 以下,但必要時,可使用更高之擋塊。 5 CNS 11676, S 1201 圖 2 量測錐例示 圖 3 底部撞擊器 單位: mm 6 CNS 11676, S 1201 圖 4 側面撞擊器 單位: mm 4.2.9 地板:應為水平、堅硬,且平整者。 4.2.10 試驗鏈:由數個直徑 3.2 mm 小球構成球鏈,球中心相距 4.0 mm,如圖 5;球鏈再連接至直徑 115 mm,質量 2.5 kg 的大

15、球,構成試驗鏈,如圖 6;試驗鏈再圈成環,如圖 7(a),一端固定於不銹鋼裝置上,此裝置之總質量為 (50 1) g。 圖 5 球鏈 單位: mm 橡膠,硬度為 7678 IRHD 鋼 鋼 S3.2 7 CNS 11676, S 1201 圖 6 環型試驗鏈 單位: mm 圖 7 圓盤型球鏈 (a) 圓盤型測試鏈 (b) 圓盤 4.2.11 小配件測試筒:主要尺度如圖 8 所示,用以評估小物件。 球質量 2.5 kg球鏈固定點球質量 2.5 kg球鏈圓盤固定點8 CNS 11676, S 1201 圖 8 小物件測試筒 單位: mm 4.2.12 重錘:質量 10 kg,橫截面為 100 mm

16、300 mm。 4.2.12 重錘:質量 10 kg,橫截面為 100 mm300 mm。 4.3 試驗步驟 4.3.1 試驗前組裝與檢驗:依說明書組 裝嬰兒床。試驗前,目視檢查嬰兒床是否有缺陷,並固緊所有可拆裝之配件。 4.3.2 外觀檢查:檢查嬰兒床暴露的邊 、螺釘、螺栓、拉鏈及其他裝配件,是否為圓形或斜切,且無毛刺和銳邊。 4.3.3 量測 (1) 側面高度量測:不裝床墊時,自床底的最低位置量測側面的內部高度,或自兒童能站立的側面零件量測側面的最小高度。 (2) 量測孔及床底板條、側面板條間距離,網寬及床底與側面間、床底與末端間之間隙:如表 1,在載重下量測床底板條、側面板條間間隙、網線

17、間間隙,以及不加載重時分別量測床底與側面、床底與末端間之間隙。施加如表 1 規定之力在網線間、床底板條間、側面板條間及床底與側面。末端之間壓下游標尺。移去力後,量測網孔最大內寬。 (3) 突出配件、間隙和開口檢查:將床底置於最低位置。高於床底 1400 mm的床側面和床末端的配件不得被觸及。如用一隻手時,自床內側之突出配件周圍處以試驗鏈環,讓球體自由懸掛,重複此試驗 3 次。記錄在球體載重下鏈環是否在任何位置被掛住。再僅用一隻手抓住球體時,在嬰兒床周圍移動試驗鏈,使試驗鏈靠近固定點,接觸床側面和末端的最上配件。在鏈被掛住的任何位置放低球體直至圓盤被掛住且球自由懸掛,或圓盤滑過邊緣,將圓盤通過易

18、接觸的開口,並以上述方式放低球體。重複此試驗至少 3 次。記錄在球體載重下,圓盤是否在任何位置被掛住。 9 CNS 11676, S 1201 表 1 錐體直徑及施力 施力 (N) 間隙 錐體直徑 (mm) 第 3.3節 第 3.4節 側面與末端的線網 7 30 床底 /側面,末端 25 30 結構零件間之孔、間隙直徑 45 0 床底板條 60 30 結構零件間之孔、間隙直徑 65 30 床底的線網 85 90 4.3.4 拆卸型配件:以夾具或其他合適 工具施加拉力於待測配件,其施力應符合下列要求,逐漸施力超過 5 s 後,維持 10 s。若配件為拆卸型配件,並檢查配件是否可完全嵌入小物件試驗

19、圓筒。 (1) 50 N;用於最大易接觸的尺度在 6 mm 以下者。 (2) 90 N;用於最大易接觸的尺度大於 6 mm 者。 4.3.5 床底強度(衝擊試驗) :將試驗墊平放於床底上,撞擊器自床底以上 150 mm處自由落下至試驗墊上,所選擇的每個撞擊位置須衝擊 1,000 次,但每分鐘不得超過 30 次。移除試驗墊,檢查床底配件是否有破損或床底是否自其固接件處鬆動。選擇撞擊點時,不應在試驗墊的同一位置撞擊。圖 9 所示的 a f 為撞擊點處,在 a、 c、 d 和 f 點上,撞擊器的側面與床架內表面間的水平距離應在 50 mm 以下。試驗墊不得試驗超過 5 個樣品。 備考:建議使用導桿以

20、引導撞擊器。 10 CNS 11676, S 1201 圖 9 撞擊點 單位: mm a:任何角 b:底部最脆弱處;如不能選定脆弱點時,應選在 a 之對角處上 c:一側面的中央處 d:一末端的中央處 e:床底的中央處 f:若床底具有一個以上的高度位置,且不同位置之支撐結構不同時,應將床底調到其最高位置,但僅須撞擊未試驗的兩個對角。 4.3.6 側面板條強度(彎曲試驗) (1) 將嬰兒床放在地面上,用擋塊(第 4.2.8 節所述)固定所有床腳,防止嬰兒床傾倒。 (2) 使用合適的測力裝置。 (3) 依次對每一側面的中間板條與末端板條施力 250 N,沿嬰兒床的縱軸與橫軸方向水平施力。施力點應為板

21、條頂部和底部間之中間位置,施力時間為 30 s。 (4) 記錄板條的破損或變形或任何其他損壞。 (5) 移除力後,量測每一側面板條的永久變形量。 4.3.7 側面或側面板條強度 (撞擊試驗 ) (1) 將嬰兒床置於地面,用擋塊(第 4.2.8 節所述)固定所有床腳,防止嬰兒床傾倒。 (2) 置放側面撞擊器,以便可以自內外兩個方向撞擊側面板條或側面距頂緣以下 200 mm 高度位置,如圖 10。 (3) 將一板條從外面撞擊,另一板條從裡面撞擊,應自外面先行試驗,再自裡面試驗之。 (4) 試驗具堅固側面的嬰兒床時,應在長側面撞擊 10 個均勻分布的位置,且在末端側面撞擊 4 個均勻分布的位置,撞擊

22、方向從內到外交替進行之。 adff b ec11 CNS 11676, S 1201 (5) 將撞擊器自水平位置自由搖擺至側面板條或側面,重複 10 次,然後將撞擊器移至下一板條或下一撞擊點。繼續試驗至完成所有板條或先前確定的撞擊點為止。 (6) 置放撞擊器,使其能撞擊到側床架盡可能靠近角柱的高度,如圖 11。將撞擊自與垂直成 60角的位置自由搖擺。在床每個角的側面配件上進行此試驗,每個位置從外和從內各撞擊 5 次。 (7) 記錄板條的破損或變形或任何損壞。 (8) 移除力後,量測每個面板條的永久變形量。 圖 10 側面撞擊試驗 單位: mm (a) 側視圖 (b) 正視圖 12 CNS 11

23、676, S 1201 圖 11 角撞擊試驗 單位: mm 4.3.8 床架和緊固件強度 4.3.8.1 垂直靜態載重試驗 (1) 如圖 12,對床側頂部施加一個垂直向下的 300 N 拉力 (FSV),循環施力 10 次,每次施力應至少維持 10 s。 (2) 不同結構的所有側面和末端均應試驗之。 (3) 記錄破裂或變形或任何損壞。 4.3.8.2 疲勞試驗 (1) 將床置於地面,用擋塊(第 4.2.8 節所述)穩固所有的床腳。 (2) 試驗載重置於床底中央。 (3) 通過載重墊及可從四個方向水平按壓床的裝置施力 100 N,兩個施力沿縱向,兩個施力沿橫向,相互相對 (AB/CD),如圖 1

24、3(a)。依序A, B, C, D 或 A-B 然後 C-D(構成一個循環 ) 循環施力 2000 次,且每次施力應從 0 N 增加到 100 N 再回到 0 N,時間不少於 1 s。 (4) 施力點 (A, B, C, D)應距側面零件中心線的交叉點 50 mm,在此位置的最高點,如圖 13(b)。 (5) 記錄裝配件或緊固件任何損壞、鬆動或脫開。 (a) 側視圖 (b) 正視圖 13 CNS 11676, S 1201 圖 12 垂直靜態載重試驗 圖 13 疲勞試驗 單位: mm (a)(b)LL/4Fsv14 CNS 11676, S 1201 4.3.9 穩定性試驗 (1) 除非床墊屬

25、於嬰兒床完整、固定之一部分,否則應拆除床墊後再試驗之。 (2) 將床置於地面,床腳靠著擋塊;但不限制其傾斜之趨勢。 (3) 若嬰兒床有腳輪時,應將腳輪置於最不利的位置。 (4) 床底固定在最高之位置。 (5) 在床側面頂緣中央的內側放置重錘,如圖 14,再向外水平施力 30 N。 (6) 記錄是否有一個以上之相對腳翹離地面。 圖 14 水平穩定性試驗 單位: mm 4.3.10 鎖定裝置試驗 4.3.10.1 靜態試驗 (1) 依說明書組立嬰兒床。 (2) 將床直立置於地面,床腿靠著擋塊,但不限制其傾斜之趨勢。 (3) 在最不利的方向施力 200 N 試圖折合嬰兒床,施力 5 次,每次施力 2

26、 分鐘。 4.3.10.2 動態試驗 (1) (關閉和開啟)鎖定裝置, 300 次。 (2) 量測操作所需之力。若是旋轉配件,則量測切線力。 4.3.11 腳輪或輪鎖:腳輪或輪鎖應置於鎖定位 置。通過檢驗和四處移動檢查輪鎖是否可防止腳輪或輪子滾動,或輪鎖是否會被打開。 15 CNS 11676, S 1201 4.3.12 甲醛釋出量試驗 (1) 試片製作:從嬰兒床具有木質材料及類似材料以膠合劑膠合之部分,裁製長 150 mm,寬 50 mm,原厚度之長方形板 10 片,作為試片。 (2) 試驗方法:依 CNS 1349普通合板第 11.5.2 節之試驗方法試驗。 5. 包裝:包裝嬰兒床、折疊

27、床或床墊的任何塑料覆蓋物,若不符合 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之規定時,應於明顯處標示下列警語。 為避免窒息危險,使用此產品前應去除任何塑料覆蓋物。這些覆蓋物應銷毀或遠離嬰幼兒童。 6. 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6.1 僅當折合系統鎖定裝置卡合時,才可以使用折疊床。 6.2 若床底高度可調整時,應說明最低位 置為最安全,且當嬰兒可以坐立,床底就應經常使用這個位置。若側面為可調整型,要有以下之附加說明內容 若兒童獨自留在床中無人看護,要確定活動門置於最高位置。 6.3 若提供有可拆支桿用來支撐床底高於 其最低位置,說明在嬰兒床用於最低位置前取下此支桿之重要性。 6.4 組裝

28、圖、所有零件清單、組裝要求的工具、螺栓圖及其他緊固件的圖示。 6.5 要使使用者注意到在嬰兒床中留下任 何物品的危險性,此類物品能形成腳踏或引致窒息或纏繞之危險性。 6.6 加裝床墊後,床底在最低位置時,嬰兒床的內部高度(床墊表面到床架上邊緣)應在 500 mm 以上,床底在最高位置時,嬰兒床 的內部高度應在 200 mm 以上。 6.7 所有安裝配件應正確固緊,並注意螺釘應無鬆動。 備考: 因為兒童的身體或衣服會鈎到零配件,這會 造成纏繞危險 (例:繩子、項鏈、嬰兒假人的絲帶等 )。 6.8 列入未與床配套銷售床墊之尺度建議。 6.9 警告注意明火或其他強熱源如電熱棒、煤氣取暖器等危險性。

29、7. 標示 7.1 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且 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或印刷標示,但使用方法得以說明書方式標示。標示所 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應大於 25 mm25 mm。 7.2 嬰兒床於國內銷售時,應標示下列事項。 7.2.1 商品名稱及型號。 7.2.2 生產、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 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者,並應標示代理商、進 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國之全名。若商品係以委託加工製造 (OEM)方式製造,應標示委製廠商名稱。 7.2.3 標示內容:應以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

30、明之。 (1) 主要材質。 (2) 適用年齡(以月為單位)。 16 CNS 11676, S 1201 (3) 嬰兒床尺度 (高度 寬度 長度 )、床板厚度及最大容許承載重量,依國際單位 (SI)標示。 (4) 製造日期(年月)。 (5) 製造批號。 (6) 注意事項、使用說明書(使用方法應含裝配、調整、維護及收合等操作方法)及緊急處理方法。 (7) 警告標示:如有危害使用者安全之虞者,應另標明特殊警告標示。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警告或注意二字字體應大於 5 mm5 mm。警告標示之文字內容如下。 (7.1) 警告!折疊或調整嬰兒床時,應將嬰兒抱開。 (7.

31、2) 警告!嬰兒床之內側及外側四周不得放置嬰兒可踏上或抓起之物品。 (7.3) 警告!嬰兒床應放置在平 坦之地面上,且其附近不得使用火爐、電爐等危險物。 (7.4) 警告!嬰兒床不得裝設繩子或容易脫落之危險物。 (8) 特殊警告標示:凡易產生特定傷害之嬰兒床,應加標下列警告標示,列舉如下: (8.1) 具有可收縮、折疊或高度 調整之功能者:警告!使用前應確實固定各機件以確保安全。 (8.2) 具有附加或懸掛之裝置或 零組件者(如蚊帳):警告!附加裝置或零組件時應確認該裝置不會被嬰兒觸拉。 (8.3) 護欄兼用型之嬰兒床: 警告!當嬰兒能抓住站立時,應取下床板使用。 (8.4) 床板高度可調整之

32、嬰兒床 :警告!當嬰兒能抓住站立時,床板上面至上橫桿之高度須調整至 60 公分以上。 (8.5) 裝置有腳輪之嬰兒床:警告!使用時應固定腳輪。 (8.6) 具搖擺裝置之嬰兒床: 警告!本商品不適合能自行爬出搖床之嬰兒使用。 警告!適用於體重不超過 xx 公斤之嬰兒(依最大容許載重量標示)。 警告!無成人看顧下使用時應鎖定擺動裝置。 警告!不得安裝或懸吊物品。 (8.7) 附有易燃性材料床墊之嬰兒床:警告!應遠離火源。 (9) 具電動裝置者,應另依電器商品標示基準標示。 7.2.4 進口嬰兒床出售或外銷嬰兒床改 內銷時,除應依規定標示外;並應將原標示或說明書翻譯為中文,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或

33、說明書簡略。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17 CNS 11676, S 1201 引用標準: CNS 1349 普通合板 CNS 4797 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CNS 4797-2 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82 年 6 月 25 日 18 CNS 11676, S 1201 附錄 A (資料性 ) 圖 A.3 橫截面 圖 A.2 側面與末端俯視圖 圖 A.3 床底俯視圖 符號 依據節次 尺度 (mm) a 3.3.1 25 b 3.4.2 60155+c 3.4.3 0 7 12 25 d 3.4.7 7 e 3.3.2 60 f 3.3.3 85 h 3.4.6 300 H 3.4.1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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