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行年月94年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45.080 E1059 14626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1年3月15日 年月日 (共7頁) 錳鋼岔心Cast manganese steel crossings for switch and crossing work 1.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道岔及菱型交叉之鑄造錳鋼岔心。 2.形狀及尺度:依買方所提供圖面之要求。 3.材料:道岔及菱型交叉之鑄件須以沃斯田高錳鋼製造。 4.製程 4.1通則:除另有規定外,熔煉、鑄造及熱處理方法由製造廠商決定。製程如有問題時,製造廠
2、商應知會買方。 熱處理過程應做溫度記錄,若買方要求須隨時提供。 數個鑄件同時淬火時,須用楔子隔離。 4.2 圖面及檢驗量規:鑄件之圖面由買方或廠商提供。生產前,圖面應經由買方認核。 尺度公差、重量近似值及衝擊試驗試件抽樣位置,均應標註於圖面上。 依符合國家標準或買方認可之量規檢驗之。 若買方有要求,製造廠商應提供每一種鑄件之原型以供買方認可。 4.3外觀及成品:所有鑄件應清除浮砂及鬆散氧化物;鑄造澆口、氣孔、冒口均應去除。鑄件應無縮孔、疤、冷接、剝片、裂縫、起泡、金屬缺料、蜂窩及可能影響鑄件使用性及耐久性之夾雜物等缺陷。 鑄件表面應保持整潔,任何不平整、接合痕跡、鑄造凸邊等均應磨除。 踏面及其
3、連接圓角、魚尾表面、與其他配件之接合組裝面,及連接尾端表面之形狀,均應正確成形及矯正精確。 製造商應知會買方確認那一部分須以機械導引方式做表面加工處理。 固定魚尾板之魚尾螺栓孔原則上應鑽孔成形,兩端之孔緣施加1mm去角。錨錠螺旋道釘之開孔及電氣接頭可以較小尺度鑄造,再擴孔至正確尺度。 4.4尺度公差:除另有規定外,鑄件各部尺度公差不得大於下列數值。 鑄件本體: (1)長度 5mm (2)高度 3mm (3)底部寬度: 有基鈑支撐 2mm 無基鈑支撐 3mm (4)輪緣槽 1mm (5)真平度 1mm 2 CNS 14626 E 1059 鑄件端部 (超過魚尾板一半長度之部分 ): (1)鋼軌頭
4、部高度 1mm (2)魚尾板嵌接部分之高度 1mm (3)總高度 2mm (4)軌頭寬度 (相對於腹部中心線 ): 軌距側 1mm 軌距對側 2mm (5)底部寬度 2mm (6)腹部厚度 2mm (7)腹部面位置 (相對於軌距側 ) 2mm (8)魚尾板接觸面傾斜角度 (相對於理論之傾斜度 ) 3.6% (9)魚尾螺栓孔直徑及位置 1mm 5.機械性質:鑄件之機械性質應符合 CNS 3830高錳鋼鑄鋼件之規定,或應符合由廠商依第 6.2.3 節之化學成分所提供且經買方同意之機械性質。 6.檢驗 6.1 試驗 (試驗種類 ): 鑄 件除尺度 、 外 觀 、 化學分析及衝擊彎曲試驗之檢驗外 ,
5、可 採用非破壞性檢測。 買方可規定必要之非破壞性試驗 , 例如放射線照相 、 超 音 波 、 液滲探傷等檢測。 6.2 化學分析 6.2.1 化學分析之驗證 : 根據買方要求 , 化學分 析可採廠商所提供具有公信力之分析檢驗證明書,或取其衝擊、彎曲試片由買方自行抽樣分析檢驗。 6.2.2 分析之執行:可依據國家標準來執行分析。 分析樣品之尺度 , 原則上採用 30 30 50mm 之立方體 。 應取下列 3 份樣品 ,即: 一份給買方; 一份給製造廠商; 一份作為有爭議時之控制分析。 6.2.3 檢驗結果 : 各 種 元素之重量百分比 , 應符合 CNS 3830 之規定或符合下列條件: 碳:
6、 0.95 1.3 錳: 11.5 14,錳含量應為碳含量 10 倍以上。 矽: 0.65 硫: 0.03 磷: 0.04。如另有規定,最大值得設為 0.08。 晶粒結構應為完全之沃斯田體且不含未固溶碳化物。 其它合金元素之含量 (銅、鎳、鉻等 ),可於招標文件上規定。 6.3 衝擊彎曲試驗:此測試可於鑄件最後修整前進行。 6.3.1 試件之取得與準備:衝擊試驗之試片截面為 30 30mm(許可差為 1mm), 3 CNS 14626 E 1059 長度為 200mm。應取 得 4 件試片,其中 2 件用於一般之測試,另外 2 件用於 其 他 額 外 之測試 。試片 應與 每一 鑄件本 體一併
7、 澆鑄 ,在 熱處理 及買方標示後,於買方監督下才能與鑄件本體分離。 6.3.2 測試之執行:衝擊試片應為未加工之原件,邊緣去角不得超過 1mm。 測 試 前 ,應在 檢驗員監 督下 ,於試 片的一面 壓出 一個半 圓凹槽 (半徑 =1.5 mm,深度 =1.5mm)。 將試片水平置於距離 160mm 之兩個刀口墩座 間,凹槽向下置於兩個墩座正中間,墩座刀口之圓角半徑為 2 mm。試片須 可承受重量 50kg、高度 3m 之自由落錘在凹槽另一側面 3 次連續打擊 。 與試片接觸之落錘刀口表面應具半徑 50mm 之圓角。 6.3.3 測試次數:每一鑄件須做兩次衝擊測試。 6.3.4 測試結果:每
8、一試片應承受 3 次衝擊,可允許出現裂縫,但裂縫不能大於7mm。 兩試片均應符合上述要求。 6.3.5 額外測試 (有關進一步熱處理之測試) : 在兩次衝擊試驗中 , 若有一次測試結果不合格,廠商得要求進行額外測試: 測試原有鑄件; 測試經進一步熱處理之鑄件:此測試應儘可能用尚未加工鑄件。 額外測試應採用原有鑄件試片進行 , 以上述兩次測試之相 同條件進行測試,若此兩件之測試結果,有一件不合格,則應退貨。 6.4 成品之外觀與尺度檢驗 6.4.1 尺度應逐項檢驗,並須包含第 4.3 及 4.4 節之規定。 6.4.2 鑄件不得有任何塗漆 、 石墨或石粉 , 其 魚 尾表面加工處可經買方同意後上
9、油 。 7.保證 : 製造商保證期限之責任係自錳鋼岔心舖設後起算三年 ; 但是保證有效性不能超過交付日之後四年。交付日則採鑄件上標示月份最後一日。 保證期限內任一鑄件發生非正常磨耗或工廠檢驗未發現之缺點 , 製造商均應更換相同形式之產品且不得要求付費 , 亦可變通由製造商支付與鑄件等值之費用 , 以相同形式鑄件之最後一次訂單之付款價格來計算。 有缺陷鑄件之更換品適用相同保證,廠商不得要求付費。 若廠商要求將有缺陷之鑄件退貨,則運輸費用由廠商自理。 買方可訂定變通之替代保證條款。 8.標示:所有鑄件應清楚地標示下列事項。 (1)廠商標記。 (2)買方標記。 (5)每一種鑄造件之連續序號。 以上標
10、示應由鑄造廠以浮凸方式標明 , 在未經 買方授權前 , 不得加上其它標示。 標示之位置及安排,均應註明於買方認可之圖面上;字體高度為 20 至 40mm。 4 CNS 14626 E 1059 附 錄 製造廠商錳鋼岔心修補指導手冊 簡介 本指導手冊規定在特定條件下 , 可以電弧銲去除或修補局部鑄造缺陷 , 此缺陷可為鑄造或加工過程發現之金屬缺料、淺裂縫、氣孔、夾雜物或冷接等。 此條款可應用在一般岔心或 K 字岔心(鈍角岔心) 。 任何修補應事先同意 (經缺陷檢查,並視缺陷位置而定 ): 買方代表同意:經指導手冊授權之修補項目。 買方同意:非經指導手冊授權之修補項目。 無法符合此條款時,應將問題
11、鑄件退貨。 1.修補區之定義:參考附圖一。 第 1 區 魚尾板嵌接平面 第 2 區 受輪子衝擊之踏面 (頭部與軌距側 ) 第 3 區 不受輪子衝擊之踏面 岔心之輪緣槽之活動零件 尾端截面 第 4 區 在中心衝擊區下方岔心踵端 第 5 區 第 1 區至第 4 區以外的岔心其他部分 2.授權可修補之最大缺陷尺寸 (具限制條件 ):參考附圖一。授權之修補為強制性或選擇性,如附表一之圖規定。 於下面章節所述條件下,相鄰不同類型缺陷得逐一修補;若相鄰之缺陷屬同形式,則不得逐一修補。 2.1 金屬缺料 2.1.1 最大尺寸:金屬 缺料乃因鑄模設計及製 造上之缺失 (模具或砂 心之幾何形狀錯誤、壓入之惡化等
12、 ),表面最大尺寸 30mm, 深度 8mm(不得超 出厚度之三分之一 )。 加工缺陷可歸類為此類型缺陷。 2.1.2 限制條件:第 4 區及第 5 區之修補具選擇性。 2.2 裂縫 5 CNS 14626 E 1059 2.2.1 長度 30mm 之裂縫 2.2.1.1 最大尺寸 : 任何裂縫長度 30mm, 研 磨後之深度 8mm, 不 得超過厚度之三分之一。 2.2.1.2 限制條件 第 1 區:被授權修補,惟位於腹板及魚尾板接觸面間連內圓角之裂縫,或起始於魚尾螺栓孔之裂縫 (通常為輻射狀 )除外。 第 2 區:不被授權修補。 第 1 區、第 3 區及第 5 區之修補:在岔心上僅允許一處
13、修補,其長度在L2 以內。 2.2.2 長度在 30 至 60mm 之裂縫 2.2.2.1 最大尺寸 : 介 於 30mm 及 60mm 長之任 何裂縫 , 其研磨後之深度 8mm,不得超過厚度之三分之一。 2.2.2.2 限制條件: 第 1、 2、 3 及 4 區均不被授權修補。 第 5 區之修補,在岔心上僅允許一處修補,其長度在 L2 以內。 2.3 表面缺陷 2.3.1 最大尺寸 : 氣 孔 、 夾雜物及冷接之最大尺寸 8mm; 研磨後之深 度不能超過厚度之三分之一。 2.3.2 限制條件 第 1 區不被授權修補。 第 4 及 5 區係選擇性修補。 3.修補之管理條件 : 修補工作之準備
14、 、 執行及最後完成之相關條件 , 均應於招標文件中說明。 6 CNS 14626 E 1059 附圖一 單位: mm 一般岔心 修理區 K 字型岔心 修理區 7 CNS 14626 E 1059 L1:前端之頂部加工長度( 2 ) 100 mm L2:魚尾板嵌接平面之長度(加工件) 第 2 節之應用 M (強制性) O (具選擇性 )未被授權:N .A. 被授權(3)修補 衝擊區 附表一 第 1 區 第 2 區 第 3 區 第 4 區 第 5 區瑕疵類型 區域 第 2.1 節 金屬缺料 (深度 8mm, 不超過厚度之三分之一;最大尺度 30mm) M M M O O 第 2.2.1 節 長度
15、 30mm M(4)(5)N.A. M(4)M M(4)第 2.2.2 節 裂 縫深度 8mm,不 超過厚度之三分之一 30mm L 60mm N.A. N.A. N.A. N.A. M(4)第 2.3 節 夾雜 物、 氣孔 、 冷 接 (最大 尺度 8mm,深度1/3 厚度 ) N.A. M M O O 註(1)買方之指定尺度。 (2)在認可圖上顯示。 (3)依循買方檢驗及同意。 (4)在岔心長度 L2 內之部分,僅一處修補被授權。 (5) 在連接內圓角腹板 及魚尾板接觸面之 N.A., 或起始於魚尾螺栓孔 之裂縫之情況。 除第 2 節之限制條件外 (特別係牽涉同類型之相鄰瑕疵 ),被授權之修補可累積。 引用標準: CNS 3830 高錳鋼鑄鋼件 相對應國際標準: UIC866 O( 1985 年)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supply of cast manganese steel crossings for switch and crossing 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