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5.140.20 C4492-514905-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7 月 12 日 年月日 (共 24 頁 )手持型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 2 部 : 圓盤鋸的個別規定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circular saws 目錄 節次 頁次 1.適用範圍. 3 2.引用標準. 3 3.用語釋義. 3 4.一般
2、規定. 3 5.一般試驗條件 3 6.空白. 3 7.分類. 4 8.標示與說明. 4 9.對觸及帶電零件之防護 7 10.啟動 7 11.輸入功率與電流. 7 12.發熱 7 13.洩漏電流. 7 14.耐濕性 7 15.絕緣耐電壓. 7 16.變壓器及相關電路之過載保護 7 17.耐久性 7 18.異常操作. 7 19.機械性危險. 7 20.機械強度11 21.構造.11 22.內部配線11 23.零組件.11 24.電源之連接與外部可撓性電源線11 25.連接外部導線之端子.11 26.接地規定11 27.螺釘與連接點 12 28.沿面距離、空間距離及絕緣總厚度. 12 2 CNS 1
3、4905-5, C 4492-5 29.耐熱、耐燃與耐電痕 12 30.防銹 12 31.放射性、毒性及類似傷害. 12 附錄 21 附錄K 電池式工具及電池匣. 21 附錄L 具主連線或非隔離電源之電池工具及電池匣. 21 附錄AA 具備鋸尾刀之電鋸之追加規定. 21 附錄BB 不具備鋸尾刀之電鋸之下護罩之追加規定 24 圖 101 附外部擺動護罩之圓盤鋸 .13 圖 102 附內部擺動護罩之圓盤鋸 .13 圖 103 附拖曳護罩之圓盤鋸 13 圖 104 直進式圓盤鋸 13 圖 105 測試探針 a 14 圖 106 下護罩鋸刃及 /或鋸尾刀開孔與上護罩開孔 14 圖 107 握持表面至鋸
4、刃切割區之距離 15 圖 108 觀測孔之高度限制 (見第 19.101.2.1 節 )16 圖 109 上護罩之側面至導引板之距離 17 圖 110 測試探針 b 17 圖 111 前切割邊緣區之可及性 18 圖 112 下護罩之鋸刃露出角度 18 圖 113 導引板之基本尺寸 .19 圖 114 凸緣特性 .20 附錄 AA 圖 101 鋸尾刀穩定性測試 23 附錄 AA 圖 102 鋸尾刀調整 23 3 CNS 14905-5, C 4492-5 1. 適用範圍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1 追加: 本標準適用於所有型 式的圓盤鋸 (以下稱為電鋸 )。本標準不適用於使用研磨輪
5、的電鋸。 2. 引用標準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3. 用語釋義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追加用語釋義: 3.101 圓盤鋸 (circular saw) 以廻轉齒狀的鋸刃用於切割各種材料的工具。 3.102 切割邊緣區 (cutting edge zone) 鋸刃半徑的 20%之外圍區域。 3.103 導引板 (guide plate) 置於被切割的材料上用以導引電鋸的部分 (見圖 113)。 3.104 下護罩 (lower guard) 在閉合或休止的位置上,通常被置於導引板下方之可移動的鋸刃 覆蓋裝置。 3.105 上護罩 (upper guard) 置於導引板上方之固定及
6、/或可移動的鋸刃蓋板。 3.106 鋸尾刀 (riving knife) 配置在電鋸鋸刃之平面上,用於防止工作件在鋸刃的後部閉合之 金屬部分。 3.107 附外部擺動護罩之電鋸 (saw with outer pendulum guard) 具有下護罩在上護罩外側擺動之電鋸 (見圖 101)。 3.108 附內部擺動護罩之電鋸 (saw with inner pendulum guard) 具有下護罩在上護罩內側擺動之電鋸 (見圖 102)。 3.109 附拖曳護罩之電鋸 (saw with tow guard) 具有下護罩沿著上護罩滑動之電鋸 (見圖 103)。 3.110 反撥 (kick
7、back) 使失控的電鋸因鋸刃受挾鉗、卡住或不成一線而從工作件中舉起脫離的突發反應。 3.111 直進式電鋸 (plunge type saw) 僅具有一個上護罩,於不使用時鋸刃會縮回上護罩內之電鋸 (見圖 104)。 4. 一般規定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5. 一般試驗條件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6. 空白 4 CNS 14905-5, C 4492-5 7. 分類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8. 標示與說明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8.1 追加: 電鋸應標示下列各項: 以凸出或凹下或任何其他清晰且不易拭 除的方法,在工具上用箭頭指示轉動方向; 輸出心軸的額定無載轉速; 建議的鋸
8、刃之直徑。 8.12.2(a) 追加: (101) 不使用任何研磨輪之說明 (102) 具備鋸尾刀的電鋸應包括下列說明: 說明確保鋸尾刀調整到在鋸尾刀與鋸刃邊緣的距離不超過5mm,且鋸刃的邊緣不超過鋸尾刀之最低邊緣 5mm。 8.12.2 (b) 追加: (101) 鋸刃的更換程序之說明 追加子節: 8.12.101 應提供下列的附加安全說明。此說明如為英文則應逐字地依下列順序 (如適用者 )提供,任何其他語言亦同。此部分可與一般安全說明分別付印。所有引號之外的說明是提供手冊之設計者的參考資訊,不需付印。 8.12.101.1 所有電鋸的安全說明 危險: (a) 雙手避開切割區和鋸刃,將您的第
9、二 隻手握住輔助把手或電動機外殼。若雙手握住電鋸則不能用鋸刃切割。 備考: 對具有鋸刃直徑在 140mm 以下的圓盤鋸,將您的第二隻手握住輔助把手或電動機外殼此句可省略。 (b) 勿伸出肢體到工作件的下方。護罩 不能保護使用者免受工作件下方的鋸刃之傷害。 (c) 調整切割深度至工作件的厚度。工 作件下方看得見的鋸齒應小於整齒。 (d) 絕不用手握住或將腿跨過正在切割中 的工作件。確實將工作件置於穩固的桌台上。合宜地支撐工 作件使身體的暴露、鋸刃的固結或失控減至最小是相當重要的。 (e) 當進行操作切割工具可能接觸隱藏的 配線或其自己的電源線時,握持電動工具的絕緣握持面。接 觸帶電配線亦將使電動
10、工具之暴露的金屬零件帶電和使操作者遭受電擊。 (f) 劈開 (木材 )時要使用劈開柵欄或筆直 的邊緣導桿。這可改 5 CNS 14905-5, C 4492-5 善切割的準確度和減少鋸刃卡住的機會。 (g) 要使用正確尺度和軸孔形狀 (菱形對圓形 )的鋸刃。鋸刃若不能與電鋸上裝設的硬體匹配,將使轉動偏離軸心導致失控。 (h) 絕不使用損壞或不正確的鋸刃墊圈或 螺栓。鋸刃墊圈和螺栓是為電鋸之最佳功能和操作安全而特別設計的。 8.12.101.2 所有電鋸更進一步的安全說明 反撥的原因及其操作者預防的方法: 反撥是使失控的電鋸因鋸刃受挾鉗、卡 住或不成一線而從工作件中舉起並脫離朝向工作者的一種突發
11、反應; 當鋸刃受鋸口挾鉗時,鋸刃停轉且電動 機反應驅使單元快速彈向操作者; 若鋸刃歪扭或不成直線切割時,鋸刃後 端的鋸齒會刺進木板的上表面而引起鋸刃從鋸口彈向操作者。 反撥是電鋸誤用及 /或不正確的操作程序或條件所導致,採取如下所示之適當的預防措施得以避免之。 (a) 保持用雙手穩固握住電鋸之把手,並 將手臂置於阻擋反撥力之適當位置上。將身體立於鋸刃之任一 側,但不與鋸刃在同一直線上。反撥可能引起電鋸向後跳動 ,但若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反撥力可由操作者所控制。 備考: 對具有鋸刃直徑在 140mm 以下的圓盤鋸,用雙手幾個字可省略。 (b) 當鋸刃卡住或不論任何原因而中斷切 割時,釋放板機並保
12、持電鋸在材料中不動直到鋸刃完全停止, 當鋸刃轉動時或可能發生反撥時,絕不從工作中企圖移動電鋸 或向後拉電鋸。檢查和採行矯正措施以消除鋸刃卡住之原因。 (c) 在工作件中重新啟動電鋸時,鋸刃對 準鋸口中心並檢查鋸齒是否脫離材料。若電鋸鋸刃遭卡住, 再重新啟動可能從工作件中振搖或反撥。 (d) 支撐大平板以使鋸刃卡住或反撥的風 險減至最小。大平板由於自身的重量而下垂,支撐物必須置 於平板兩側接近切割線和平板邊緣之下方。 (e) 請勿使用鈍的或損壞的鋸刃。不銳 利的或不適當地配置鋸刃會產生窄鋸口因而引起過大的磨擦、鋸刃卡住及反撥。 (f) 鋸刃深度和斜角調整連鎖桿在切割前 必須確實鎖緊。當在切割時如
13、果鋸刃之調整桿移位,可能造成卡住和反撥。 (g) 當對既存的牆壁或 其他未知的區域進行直進式切割 (plunge cut)時要特別注意。突出的鋸刃可能切割物體而引起反撥。 8.12.101.3 圖 101、圖 102 和圖 103 所示之電鋸的安全說明 6 CNS 14905-5, C 4492-5 (a) 每次使用前先檢查下護罩是否已閉合 。若下護罩不能自由移動且立即閉合,則不可操作電鋸。絕不 將下護罩夾住或綁住於打開的位置上。若電鋸意外地墜落, 下護罩可能彎曲。以縮回把手舉起下護罩並確定其可自由移動 且不會碰觸鋸刃或任何其他部分 (指所有的切割角度和深度 )。 (b) 檢查下護罩彈簧的動作
14、。如果護罩和 彈簧不能正確地動作則必須在使用前修妥。下護罩動作遲鈍 的原因可能由於零件損壞、膠狀物黏著或產生之碎片卡住。 (c) 僅於直進式切割 (plunge cuts)和複式切割 (compound cuts)等特殊的切割時,應手動縮回下護罩。藉由伸縮把手舉起下護罩,且於鋸刃進入材料時下護罩必須釋放 。對於所有的其他電鋸,下護罩應自動地動作。 (d) 隨時注意在電鋸放下置於工作台或地 面前,先將下護罩蓋住鋸刃。一個未受保護且滑降的鋸刃將 造成電鋸向後移動,並切割在其路徑上的任何物件。應注意開 關釋放後到鋸刃停止所需的時間。 8.12.101.4 圖 104 所示之電鋸的安全說明 (a) 每
15、次使用前先檢查護罩是否已閉合。 若護罩不能自由移動且立即封閉鋸刃,則不可操作電鋸。絕不 夾住或綁住護罩而使鋸刃暴露。若電鋸意外墜落,護罩可能 彎曲。檢查並確定護罩可自由移動且不會碰觸鋸刃或任何其他部分 (指所有的切割角度和深度 )。 (b) 檢查護罩彈簧之狀態和動作。如果護 罩和彈簧不能適當的動作則在使用前必須修妥。護罩動作遲 鈍的原因可能由於零件損壞、膠狀物黏著或產生之碎片卡住。 (c) 當鋸刃斜角設定值不在 90時,在進 行直進式切割時應確保電鋸的導引板不能移位。鋸刃向側邊 移位將造成卡住並可能反撥。 (d) 隨時注意在電鋸放下置於工作台或地 面前,先將護罩蓋住鋸刃。一個未受保護且滑降的鋸
16、刃將造 成電鋸向後移動,並切割在其路徑上的任何物件。應注意開關 釋放後到鋸刃停止所需的時間。 8.12.101.5 對具備鋸尾刀之所有電鋸的附加安全說明 (a) 依所使用之鋸刃,選用適當的鋸尾刀。對所使用 之鋸尾刀,應較鋸刃的本體厚,但較鋸刃的齒組薄。 (b) 依使用手冊所述調整鋸尾刀。選錯 間隔、位置和排列線可能使鋸尾刀無法有效防止反撥。 (c) 除直進式切割時,均須使用鋸尾刀 。在直進式切割後鋸尾 7 CNS 14905-5, C 4492-5 刀須更換。在直進式切割時,鋸尾刀會引起干擾,及 產生反撥。 (d) 所使用之鋸尾刀必須囓合工作件。 當進行橫切時,鋸尾刀無法有效防止反撥。 (e)
17、 如果鋸尾刀彎曲,請勿操作電鋸。 甚至於輕微的阻礙亦能減緩護罩的閉合速率。 9. 對觸及帶電零件之防護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0. 啟動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1. 輸入功率與電流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2. 發熱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3. 洩漏電流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4. 耐濕性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5. 絕緣耐電壓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6. 變壓器及相關電路之過載保護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7. 耐久性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8. 異常操作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9. 機械性危險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9.1 取代: 電鋸之防
18、護應在允許使用的條件下,將意外觸及旋轉的 鋸刃的風險降至最低。防護系統在無工具的協助下應不能移除。 對於電鋸通常使用四種防護系統,如圖 101、圖 102、圖 103 和圖 104 所示。防護系統能夠設計在電鋸鋸刃的左側或右側 。這些防護系統應符合第 19.101節和第 19.102 節的要求。此類防護系統的每一型式可設計為具備或不具備鋸尾刀 (圖內之第 6 項 )。 如果防護系統設計為具備鋸尾刀,則此防護系統應符合附錄 AA 的附加要求。 如果防護系統設計為不具備鋸尾刀,則此防護系統應符合附錄 BB 的附加要求。 若達到機械安全需求程度的其他方法 為同等效果且確實符合規定,則允許其 8 CN
19、S 14905-5, C 4492-5 他方法。 以檢驗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追加子節: 19.101 導引板上方之防護 19.101.1 導引板上方之鋸刃應以上護罩防護。 19.101.2 除非以下另有規定,位於 導引板上方的防護系統之開口,應設計成當以圖 105 之測試探針 a插入任何角落和其擋板所允許的深度,應不能觸及任何適用的鋸刃之切割邊緣區。 19.101.2.1 在上護罩的電動機側,鋸刃前端鄰近切割邊緣區,允許有開孔以觀測切割線。此觀測孔須符合第 19.101.2 節規定 (如圖 106 說明 ),或須受到距離 (proximity)及高度之限制。 距離限制 從輔助把手表面上的指定量
20、測點 (defined measuring point)至任何適用鋸刃的切割邊緣區之直線距離最少為 120mm(如圖 107所示 )。若無輔助把手,其距離須從電動機外殼量起。 將導引板設定在最大切割深度及 90,實施下列量測,以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依以下程序建立輔助把手或電動機外殼上的量測點: (a) 在輔助把手或電動機外殼上建立離鋸刃最近點 (A)及最遠點(B)。對電動機外殼而言,離鋸刃的最近點 (A)係假設位於離鋸刃最遠處的主把手之平面上。在點 (A)及點 (B)的等距離間但離點 (A)不超過 45mm 處,畫下鋸刃平行之面與輔助把手或電動機外殼面的垂直交叉線 (若適用時 )。 (b) 在
21、輔助把手或電動機外殼上建立離導引板平面最近點 (C)及最遠點 (D)。在點 (C)及點 (D)的等距離間,畫下導引板平行之面與輔助把手面或電動機外殼面的水平交叉線 (若適用時 )。 (c) 以上垂直線及水平線的交叉點即為指定量測點。 高度限制 如圖 108a 所示,導引板上方之觀測孔之高度 (H)限於視線和上護罩外表面的交叉處,視線係指一般操作員頭部位置至切割木材之鋸刃的尖端。 最大允許高度 H(單位 mm)公式為 S205848UH+= 其中, U:由切割邊緣區至觀測孔頂端之上護罩外表面,垂直量測至電鋸鋸刃平面之最大距離 (單位 mm)(見圖108b)。 S: 由電鋸鋸刃平面至開關把手平行同
22、心平面之距離(單位 mm)(見圖 108c)。 9 CNS 14905-5, C 4492-5 以量測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19.101.2.2 電動機對邊的上護罩不需要完全覆蓋鋸刃。上護罩在鋸刃上的垂直投影最少須覆蓋最小適用鋸刃切割邊緣區,上護罩和鋸刃間的空間須設計成當圖 105 的測試探針 a以任意角度插入至擋板容許深度時,不得接觸適用電鋸鋸刃的鋸齒尖端 (如圖 106 所示 )。 19.101.2.3 對於具有傾斜導引板之電鋸,導引板和電動機對邊的上護罩及鄰接鋸刃前切割邊緣區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以下數值。 以檢驗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當導引板設定於 90的最大切割深度 (如圖 109 所示
23、),由上護罩的側邊至上護罩下方導引板及鄰接切割區的 最近邊的最大距離不得超過 38mm。 19.101.2.4 為檢查導引板上方鋸刃前緣之切割邊緣區之可及性,當電鋸設定於90切割及最大深度切割時,探針 b的中心對著鋸刃 (如圖 111所示 ),在垂直鋸刃及平行導引板 的任一單一平面上向鋸刃前進,圖 110 之剛性測試探針 b不得接觸到鋸刃。將探針 b偏離鋸刃中心右邊 13mm 及左邊 13mm 重覆此測試。 以檢驗與量測,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19.101.3 如圖 104 所示之直進式電鋸應裝置上護罩,當不使用時,能自動將任何適用鋸刃縮回。上護罩上容許鋸刃及鋸尾刀通過之開口須符合第19.101
24、.2 節之規定 (如圖 106 所示 )。在正常使用時,可能發生導引板未接觸工作件而握持任何位置時,上護罩須自動鎖住鋸刃在關閉位置。 對應上護罩的電動機直進式移動 ,允許在導引板與電動機底邊之間提供最小開口。 以檢驗與量測,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19.102 導引板下方之防護 19.102.1 對圖 101、圖 102 及圖 103 所示的電鋸,下護罩至鋸刃的垂直投影面最少須覆蓋最小適用鋸刃切割邊緣區,除非鋸刃露出部 (blade exposure)符合第 19.102.4 節規定。 19.102.2 在正常使用時,可能發生導引板 未接觸工作件而握持在任何位置時,下護罩應自動回復至關閉位置。 以
25、檢驗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19.102.3 鋸刃直徑小於 210mm 的電鋸,下護罩從全開位置至全關位置的關閉時間不得超過 0.2 秒。鋸刃直徑為 210mm 以上的電鋸,下護罩從全開位置至全關位置 的關閉時間 (以秒計 ),須小於最大適用鋸刃之直徑 (以公尺表示 )的數值,但不得超過 0.3 秒。量測時間,電鋸設定為直角切割且最大切割深度,導引板要在水平位置且電鋸非前後倒置。 以量測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19.102.4 對圖 101 及圖 102 所示的電鋸,當導引板不傾斜且設定最大切割深度 10 CNS 14905-5, C 4492-5 時,同時下護罩位於關閉位置,如圖 112 所示的鋸刃
26、露出角 ACB 不得超過: 0,若導引板的外板部 (outboard section)沒有圍住電動機對邊的鋸刃,或圖 113 所示導引板的主要尺寸 H 小於 0.1D 時; 10,若導引板的外板部圍住電動機對邊的鋸刃,且圖 113 所示導引板的主要尺寸 H 為 0.1D 至 0.15D 時; 25,若導引板的外板部圍住電動機對邊的鋸刃,且圖 113 所示導引板的主要尺寸 H 大於 0.15D 時。 以檢驗與量測,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19.102.5 圖 103 所示的附拖曳護罩之電鋸,當導引板未接觸工作件且在正常使用時可能握持在任何位置時,下護罩須自動鎖住在關閉位置。 以檢驗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27、 19.102.6 如圖 102 及圖 103 所示附有鋸尾刀的電鋸,下護罩需容許鋸刃、鋸尾刀及鋸尾刀座通過,下護罩上的 開孔須保持盡可能的小。下護罩的開孔須設計成當圖 105 所示的測試探針 a以任意角度插入至容許深度時,不得觸及圖 106 所示之最大適用鋸刃的切割邊緣區。 以檢驗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19.103 導引板 19.103.1 導引板須 環繞下護罩 (或直進式電鋸的鋸刃 )至少涵蓋前緣、後緣及下護罩的電動機側。若導引板的外板部是可移動的或裝以鉸鏈,尺寸 H 須以在最不利的位置量側。導引板須有如圖 113 所規定的以下主要尺寸: F 0.2D H 0 其中, D: 為鋸刃的直徑;
28、F: 為最大適用鋸 刃的周邊至導引板前緣的尺寸,以最大切割深度沿導引板底面量側; H: 為由鋸刃側導 引板外緣至非傾斜導引板最厚適用鋸刃之接近面尺寸。 以量測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19.103.2 導引板尺寸及電鋸的重量分佈應不致於導致鋸刃卡住。 施以下列測試,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電鋸設定於最大切割深度,移除鋸刃及鋸尾刀。對圖 104 的直進式電鋸,固定導引板以保持最大深度 。將電鋸的導引板置於水平平面上,圖 101、圖 102 及圖 103 所示的電鋸下護罩固定於打開位置。電鋸不得打翻且導引板仍僅維持於支撐架構。將導引板設定為 90及最大傾斜度施行測試。 19.104 凸緣 接觸表面的外徑不得
29、小於鋸刃直徑的 0.15 倍,且至少有一個凸緣應被鎖住 11 CNS 14905-5, C 4492-5 或鎖扣於輸出主軸。二個 凸緣的重疊夾持部分應至少有如圖 114 所示的1.5mm 寬。 以檢驗與量測,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19.105 把手 最大適用鋸刃直徑大於 140mm 的電鋸至少須有二支把手。 電鋸質量小於 6kg 者,如果電動機外殼有適當的形狀,可視為第二支把手。 以檢驗與量測,檢核是否符合要求。量測電 鋸質量時,不包括鋸刃及可撓性電源線在內。 19.106 鋸刃之更換 應提供簡易方法能讓操作者不難更換鋸刃。 例如採行如下設計:主軸鎖固平放在外,凸緣上或其他製 造業者推薦的方法。
30、 以檢驗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20. 機械強度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0.1 追加: 具備鋸尾刀的電鋸,下護罩變形損及第 19.102.6 節的符合性可予忽視,在 1m高度落下測試後不施行下護罩系統 (lower guard system)的功能測試。對不具備鋸尾刀的電鋸,取另一樣品依附錄 BB 施行下護罩系統的功能測試。 21. 構造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1.18 追加: 當開關之致動構件釋放時,主開關應能立即自動切斷電動機之電源。 此開關在 on的位置不應有上鎖之裝置。 電鋸的主開關須當致動器釋放時能自動將其固鎖於 off位置的裝置,使驅動工具時需要二個動作,或
31、開關致動器部位上從 off至 on的最大動程不小於 6.4mm。 未採用任何附件或未經改良的電鋸,不適合在相反位置做為固定工 具使用。 以檢驗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22. 內部配線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3. 零組件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4. 電源之連接與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5. 連接外部導線之端子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6. 接地規定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2 CNS 14905-5, C 4492-5 27. 螺釘與連接點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8. 沿面距離、空間距離及絕緣總厚度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29. 耐熱、耐燃與耐電痕 適用第 1
32、部之本節。 30. 防銹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31. 放射性、毒性及類似傷害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3 CNS 14905-5, C 4492-5 圖 101 附外部擺動護罩之圓盤鋸 圖 102 附內部擺動護罩之圓盤鋸 圖 103 附拖曳護罩之圓盤鋸 圖 104 直進式圓盤鋸 圖 101 至圖 104 之說明: 1. 上護罩 2. 碎屑噴出口 3. 鋸刃旋轉方向之指示 4. 下護罩 5. 導引板 6. 鋸尾刀 7. 下護罩開口方向 8. 鋸尾刀之支撐物 9. 開關 10. 鋸刃 11. 拖曳式護罩鎖之解鎖槓桿 12. 直進式護罩鎖之解鎖槓桿 13. 直進式移動 (plunging mo
33、vement)之方向 14 CNS 14905-5, C 4492-5 圖 105 測試探針 a 單位: mm 說明: 1. 手持部 2. 測試部 圖 106 下護罩鋸刃及 /或鋸尾刀開孔與上護罩開孔 測試探針 a電鋸鋸刃 鋸刃護罩 15 CNS 14905-5, C 4492-5 圖 107 握持表面至鋸刃切割區之距離 把手 鋸刃 指定量測點至少 120mm 16 CNS 14905-5, C 4492-5 圖 108 觀測孔之高度限制 (見第 19.101.2.1 節 ) 圖 108a 觀測孔之高度 圖 108b 尺寸 U 圖 108c 尺寸 S S 17 CNS 14905-5, C 4
34、492-5 圖 109 上護罩之側面至導引板之距離 圖 110 測試探針 b 單位: mm 18 CNS 14905-5, C 4492-5 圖 111 前切割邊緣區之可及性 測試探針 b 圖 112 下護罩之鋸刃露出角度 說明: A. 對於導引板底面之鋸刃周邊交叉點 B. 對於垂直投射在鋸刃上面,可動護罩之各邊或前面之鋸刃周邊交叉點,由此產生最大角度 ACB C. 鋸刃之中心 測試探針b 測試探針b 19 CNS 14905-5, C 4492-5 圖 113 導引板之基本尺寸 備考:導引板之形狀不需一定為矩形或如圖所示 導引板之外板部 20 CNS 14905-5, C 4492-5 圖
35、114 凸緣特性 說明: A. 鋸刃 B. 夾持區 C. 輸出主軸 D. 夾持區 E. 內凸緣 F. 外凸緣 G. 接觸面 H. 重疊面 I. 接觸面 21 CNS 14905-5, C 4492-5 附錄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附錄。 附錄 K 電池式工具及電池匣 (標準 ) K.1.1 追加: 適用第 2 部之所有章節,除非本附錄另有規定。 附錄 L 具主連線或非隔離電源之電池工具及電池匣 (標準 ) L.1.1 追加: 適用第 2 部之所有章節,除非本附錄另有規定。 附錄 AA 具備鋸尾刀之電鋸之追加規定 (標準 ) 本附錄述及具備鋸尾刀之電鋸之追加規定。在此所使用之各節及子節,均參
36、照本文之各節及子節,並藉此追加規定做為本文之補充。 AA.19 機械性危險 電鋸之鋸尾刀須符合第 AA.19.101 節至第 AA.19.105 節之要求。 AA.19.101 鋸尾刀須穩固固定於切割深度,並且與鋸刃之平面對齊,其配置須在不觸及鋸刃之狀態下可在切割槽內自由移動。當操作結束時鋸尾刀之位置不應有所改變。 以檢驗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鋸尾刀調整至第 AA.19.102 節所規定之最大距離。鋸尾刀之固定螺釘依製造廠商所規定之力矩鎖緊。 如附錄 AA 圖 101 所示,對於鋸尾刀尖端之中心點,以導引板平行之切割方向施加 100N 之作用力 1 分鐘。 測試過程中,鋸尾刀不可觸及鋸刃之切割邊
37、緣區。 測試後,鋸尾刀之尖端在作用力方向之移位不可超過 3mm。 AA.19.102 對於切割深度在額定切割深度之 100%至 90%間之所有鋸刃,其鋸尾刀及其固定器須具有可調整鋸尾刀之功能,以符合下列附錄 AA 圖 102的條件: 22 CNS 14905-5, C 4492-5 (a) 在導引板之下方 ,切割點深度之任何點,於鋸尾刀與鋸刃邊緣之徑向距離不可超過 5mm。 (b) 沿著垂直於導引 板之線量測時,鋸尾刀之尖端至鋸刃之邊緣之距離不可超過 5mm。 以檢驗與量測,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AA.19.103 對於額定切割深度超過 55mm 之電鋸,鋸尾刀及其固定器設計應成為當調整切割深度
38、時,鋸尾刀可自動符合第 AA.19.102 節之 (a)及 (b)之規定。 以檢驗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AA.19.104 鋸尾刀須由硬度在 35 HRC 至 48 HRC 間之鋼製成,並且具有至少 800 MPa 之破裂耐力 (resistance to rupture)。 其尖端須為半徑 2mm 以上之圓形,且其邊緣不可為尖銳狀。 在電鋸之切割深 度為最大時之導引板位準所量測之鋸尾刀之寬度應至少為鋸刃直徑之八分之一。鋸尾刀之面須為平面、平滑及平行狀,且略向鋸刃之邊緣傾斜。 以檢驗、量測及下列測試,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導引板設定在 90之最大切割深度。鋸尾刀依第 AA.19.102 節所適用之
39、最大電鋸鋸刃調整。鋸尾刀之固定螺釘依製造廠商所規定之力矩鎖緊。 對於鋸尾刀尖端之中心點,依附錄 AA 圖 101 所示之垂直於鋸刃之兩方向施加相等於工具重量之作用力 (W)1 分鐘。 本項測試後,鋸尾刀之尖端於作用力方向之位移不可超過鋸尾刀厚度之一半。 AA.19.105 電鋸之設計應為,當電鋸於下護罩在閉合位置之所有穩定狀態下放置於水平面上時,不可倚靠在鋸尾刀上。 以檢驗與量測,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AA.20 機械強度 AA.20.2 追加: 本測試亦適用於護罩系統。在護罩系統之測 試後,進行符合第 19.101節、第 19.102 節及以下所規定之測試。 在此,絕不可產生明顯可見之破壞。
40、23 CNS 14905-5, C 4492-5 附錄 AA 圖 101 鋸尾刀穩定性測試 附錄 AA 圖 102 鋸尾刀調整 偏移偏移 24 CNS 14905-5, C 4492-5 附錄 BB 不具備鋸尾刀之電鋸之下護罩之追加規定 (標準 ) 本附錄述及不具備鋸尾刀之電鋸之追加規定。在此所使用之各節及子節,均參照本文之各節及子節,並藉此追加規定做為本文之補充。 BB.20 機械強度 追加子節: BB.20.101 下護罩須能耐不良 (abuse)與耐灰塵之堆積。 以下列測試,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BB.20.101.1 將預先儲存於室內 72 小時約 12mm 厚之聚合板鋸妥 60m。在測
41、試期間不可使用排除灰塵系統。並且該電鋸應置於相對濕度 (932)%及 20至 30間之任何室溫差 1K 以內存放 24 小時。 BB.20.101.2 電鋸設定於最大深度之 90切割,且定位以使導引板平行於地板之狀態下使下護罩撞擊地板,於離水泥地面 1m 高度落下撞擊1 次。 BB.20.101.3 電鋸設定於最大深度之 90切割,且定位於特定工具之手持位置,於離水泥地面 1m 高度落下撞擊 1 次。 當 1 個樣品經過第 BB.20.101.1 節、第 BB.20.101.2 節及第BB.20.101.3 節之測試彎曲而不復原之狀態下,下護罩由全開位置至全閉位置之閉合時間不應超過 0.3s。
42、 BB.20.102 下護罩在拉伸用途後應具有耐久性。 以下列測試,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電鋸設定於 90切割且定位於水平平面上。下護罩由全閉位置至最大開啟工作位置定為 1 週期,以每分鐘 10 週期以上之速率釋放 5000 週期。 該週期後,閉合時間不應超過 0.3s,此外,下護罩在任何導引板之設定,整個可能移動之範圍內應具有全部之機能。 如達成共識,下護罩系統可以由快於每分鐘 10 週期之速率進行測試。若替代之位置測試之效果可以視為相等,則在此測試所使用之樣品可置於非水平位置之狀態施行。 參考書目 適用第 1 部之參考書目。 相對應國際標準: IEC 60745-2-5:2003,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Safety Part 2-5: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circular saws and circular kn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