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16-2006 Retroreflective pavement marker《反光片型路面标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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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印月 95 12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3.080.30 Z73101491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3 月 24 日 95 12 月 1 日 (共 26 頁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Retroreflective pavement marker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路面鋪設的反光片型反光標記 (以下簡稱反光標記 )。 備考:本標準採用國際單位制( SI), 內之單位及數值係英制僅供參考。 2. 用語釋義 2.1 回歸反射光度係數 (RI, coefficient of luminous intensit

2、y of retroreflection):經由反光標記反射到觀測軸的光度 (I)與垂直於照射軸的平面之照度 (E)的比值。其單位為 cd/lx。若數值很低時得以 mcd/lx, (m= 110-3)表示。 2.2 顏色 (color):依 1931 CIE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e de 1Eclairage)標準色度圖。 2.3 水平入射角 (horizontal entrance angle):在水平面上,照射軸與反光標記之垂直軸間的夾角。 2.4 觀測角 (observation angle):照射軸和觀測軸間的夾角。 2.5 回歸反射 (retrorefl

3、ection):朝向光照射的方向 反射回去之現象。其性質依光的入射輻射方向之不同而有所不同。 2.6 反射單元 (retroreflective element):可以產生回歸反射效果的元件。例如:微晶立方角錐或兩凸面體之結構。 2.7 可清潔性 (cleanability):在交通和環境條件下維持光學表面清潔的能力。 3. 分類 3.1 反光標記應依其型別、顏色及耐磨特性分類。 3.1.1 反光標記型別 (1) A 型 雙向單色反光路面標記。 (2) B 型 單向單色反光路面標記。 (3) E 型 雙向雙色反光路面標記。 3.1.2 反光標記回歸反射顏色 (1) W白色 (2) Y黃色 (3

4、) R紅色 (4) B藍色 (5) G綠色 3.1.3 反光片耐磨特性 (參考 ) H硬質耐磨表面之反光標記。 備考:如有需要時可以選用。 2 CNS 14916, Z 7310 4. 品質 4.1 構造 4.1.1 反光片應以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Polymethyl methacrylate),或耐衝擊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材料,或聚碳酸酯 (Polycarbonate)或同等以上之塑膠材料所製成。視需要而添加耐水、耐化學品和耐紫外線之添加物於材料之中。 4.1.2 反光標記高度依交通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 4.1.3 反光標記寬度不得超過 130 mm5.1 in。 4.1.4 反

5、光片和標記底座平面的夾角不得超過 45 度。或是反光標記反光片前方不得有突起超過 1 mm0.04 in。 4.1.5 反光標記底座表面應無降低黏著劑黏著力之物質。 4.1.6 反光標記底座與地表接觸之平面必須平整,其凸出不得超過 1.3 mm。底部如果經過特殊處理,其造形 之凸出面不得超出反光標記底部平面 1.3 mm0.05 in。 4.2 性能要求 4.2.1 依第 7.1 節所量測之回歸反射光度係數 (RI)不得低於表 1 之數值。 表 1 回歸反射光度係數 (RI) 最低值 RI, mcd/lx cd/fc 入射角 2觀測角 白色 黃色 紅色 綠色 藍色 0 +20/20 0.2 0

6、.2 2793.01121.21671.80670.72700.75280.30931.0 370.4 260.28 100.11 4.2.2 黏著劑:依附錄 1 之規定。 4.2.3 顏色範圍 (CIE 1931):反光標記以 CIE 標準 A 光源照射,而且依照第 7.2 節之規定量測。回歸反射光的顏色須落在圖 1 及表 2 角點之顏色範圍中。 4.2.4 抗折強度 (標記標示長度及 寛 度 100mm 以上者 ):依第 7.3 節之方法測試,反光標記必須承受 8,908 N 2,000 lbf載重而無破裂或顯著變形。所謂顯著變形,係指變形達 3.3 mm 0.13in。 4.2.5 壓縮

7、強度 (標記標示長度或寬度小於 100mm 者 ):依第 7.4 節方法測試,反光標記應可支撐 26,725N 6,000 lbf之載重而無破裂或顯著變形。所謂顯著變形,係指變形達 3.3 mm 0.13in。 3 CNS 14916, Z 7310 圖 1 1931 CIE 標準色度圖 表 2 顏色座標 白色 角點編號 x y 1 2 3 4 5 6 0.310 0.453 0.500 0.500 0.440 0.310 0.348 0.440 0.440 0.380 0.380 0.283 黃色 角點編號 x y 1 2 3 4 0.545 0.559 0.609 0.597 0.424

8、0.439 0.390 0.390 y黃紅 白480nm 550nm 550nm 480nm 4 CNS 14916, Z 7310 紅色 角點編號 x y 1 2 3 4 0.650 0.668 0.734 0.721 0.330 0.330 0.265 0.259 藍色 角點編號 x y 1 2 3 4 5 0.039 0.160 0.160 0.183 0.088 0.320 0.320 0.240 0.218 0.142 綠色 角點編號 x y 1 2 3 4 0.009 0.288 0.209 0.012 0.733 0.520 0.395 0.494 4.2.6 反光片抗龜裂性能

9、(1) 衝擊強度 依第 7.5.1 節進行衝擊測試。反光片表面不可以有超過兩條大於 6.4 mm0.25 in之輻射裂痕。任何一條裂痕不得延伸至耐磨面邊緣亦不得有剝層。 (2) 耐溫度循環 依第 7.5.2 節規定進行溫度循環測試,反光片應無龜裂或剝層。 5. 抽樣:依買賣雙方協議規定之。 5 CNS 14916, Z 7310 6. 試驗及重測 6.1 回歸反射光度係數 (第 7.1.1 節 )的試驗數量係第 6.2 節及第 6.3 節之所有試樣數總和。反射性能失敗率超過 10 %以上,應全批退貨。耐磨反光標記的性能部分,除了依第 7.1.1 節測試外,應選取 4 個已通過第 7.1.1 節

10、反射性能要求之反光片,依照第 7.1.2 節之規定進行耐磨後再行反光強度測試,如果其中有超過 1 個試樣不合格,應全批退貨。 6.2 抗折強度 (第 7.3 節 )、壓縮強度 (第 7.4 節 )及顏色 (第 7.2 節 )各取 3 個試樣。已作過反射性能 (第 7.1.1 節 )、顏色 (第 7.2 節 )和耐磨 (第 7.1.2 節 )的試樣可以再被使用於抗折強度和壓縮強度。如果其中有超過 1 個試樣不合格,應全批退貨。 6.3 衝擊強度 (第 7.5.1 節 )及耐溫度循環 (第 7.5.2 節 )各取 10 個測試。測試有超過 1個試樣失效者,應全批退貨。 6.4 造成全批退貨之失敗案

11、件,得依採購 者之判斷,可再取原來試樣數量之加一倍試樣試驗。再取試樣之許可差比例應與上述規定相同。 7. 試驗法 7.1 回歸反射光度係數 7.1.1 步驟:依附錄 3 量測回歸反射光度係數。光源和光接收器的開口角 (angular aperture)都不可以大於 0.1 度。對於反射單元的開口角不可以大於 0.02 度,如果反射單元的直徑不大於 5.3 mm0.21 in,建議測試距離為 15.2 m50 ft,光接收器和光源孔徑的直徑為 25.4 mm1.0 in。只要上述的開口角符合要求並且反光標記對於光源的開口角不超過 1 度,其他的測試距離也是可以被接受的。量測距離的計算 是由光源瞳

12、孔處至反光標記反射面中心的距離。反光標記測試時,必須將底座放置於平行於照射軸 (1=0)及垂直於觀測半平面 (2=0)的平面上。詳情可參考圖 2、圖 3 及附錄 3。在試驗時,反光標記受光前緣之任何垂直表面 應當全部被入射光源所涵蓋。入射角之最大許可差應介於 0.5 度之間。 6 CNS 14916, Z 7310 圖 2 反光標記入射角為 0 度之光強度係數測試圖示 觀測半平面 圖 3 反光標記入射角為 20 度之光強度係數測試圖示 7.1.2 耐磨 (1) 耐磨測試只適用於光滑連續反光片的標記。 (2) 沙粒應從 (3.00 0.03)m 均勻垂直落於標記反射體軸線的正面,其距離應量至標記

13、傾斜的邊緣。 (3) 沙粒料源為自聖彼得或約旦河沉積沙岩的自然矽沙 (位於美國中部 )。 觀測半面 觀測軸回歸射軸照射軸基準軸接收器 光源 0.2觀測半平面 觀測半面 觀測軸 回歸反射軸 基準軸接收器 光源 照射軸 0.2+0.2 7 CNS 14916, Z 7310 備考:該沙粒之特點為圓顆粒型及非常高的二氧化矽含量。 (4) 沙粒之顆粒分佈,應為 10 分鐘連續篩濾下,留於 850-m(20 號 )篩網者總重不超過 10%,通過 600-m(30 號 )篩網者不超過 10%。 (5) 沙粒不可重覆使用。 (6) 落至開口為 (4.0 0.1)cm 寬 (12.0 0.1)cm 長的水平長

14、方形校準孔前,沙粒至少應掉落 2.85 m,要將標記的 寛 度邊置放在 12 cm 方向底下的中心。標記寬度超過 10 cm 者,請參閱 第 7.1.3 節去修正。 (7) 總重為 (2.5 0.05)kg 的沙粒應以維持在每分鐘 0.4 kg 至 1.0 kg 的速率通過校準孔。標記 寛 度超過 10 cm 者,請參閱第 7.1.3 節去修正。 (8) 耐磨標記應先於 (25 5) 以及 (50 25 % RH)條件下預先調節,耐磨試驗也應在此條件下進行。 (9) 耐磨試驗裝置 (a) 該裝置應含頂部裝有篩網的垂直導 管、底部裝有偏轉器的校準孔、標記支撐座,以及收集通過校準孔砂粒的收集器。

15、(b) 沙粒通過篩網後,在無障礙的由導管落至校準孔平面。 (c) 導管內徑至少應為 15 cm,寬度超過 10 cm 的標記,請參閱第 7.1.3節去修正。應使用平滑塑膠導管。唯該管垂直度應維持於 0.2以內。 (d) 篩網應為落沙之起點,並藉以限制 沙粒流動。沙粒掉至篩網的距離應不超過 3 cm。 (e) 校準孔係由 4 個銳利水平邊端 所形成,後者也為有角偏轉器之上緣。請參閱圖 4。落入校準孔的砂粒 應不校準孔偏轉;落於校準孔外的砂粒應變流,並不撞及標記。 (f) 標記傾斜的邊緣應裝於距離校準孔平面不超過 15 cm 的位置。標記應以無夾具方式固定於前側的 1 cm 以內。其夾具應容許沙粒

16、自由流動於標記周圍。標記底部平面垂直度應為 1以內。標記傾斜的邊緣水平度應在 2以內。 (g) 通過校準孔的沙粒,含彈離標誌的 部分,應收集後測重。未通過校準孔的沙粒不應計入該量測重量。 (h) 沙粒應均勻流過校準孔各部位。可以用 10 個以上玻璃瓶放在校準孔下方來確認,玻璃瓶在標記的高度處之開口約為 1 cm。當至少有一玻璃瓶收集 5 g 沙粒時,收集最少之玻璃瓶所收集之沙重量應為收集最多之玻璃瓶所收集者之 75%以上。確認本裝置流量的穩定性後,必要時應隨時確認其一致性。 7.1.3 標記寬度也有可能到 13 cm。為容納寬度大於 10 cm 達到 X cm 的標記,應進行下列 4 項修改,

17、其寬度由標記前方量起,含反光片與本體周圍。 (a) 校準孔寬度應為 (12+X)cm。 (b) 導管內徑至少應為 (15+X)cm。 (c) 通過校準孔的沙粒重量應為 2.5+0.208 X kg 2%。 8 CNS 14916, Z 7310 (d) 通過校準孔的沙粒速率應維持在每分鐘 (0.4+X/30)到 (1+X/12)kg 的範圍內。 7.1.4 實驗室間的精確度研究 (a) 量測數值為耐磨後 0入射角之回歸反射光度係數 (RI)與耐磨前 0入射角之回歸反射光度係數 (RI)的無單位比例值。故量測的再現性視 RI 量測的重現性與耐磨的再現性而定。量測的重現性主要視耐磨的重現性而定。

18、(b) 視光學與正面表面而定,標記樣品共分 LPG、 LPC,以 及 SPC 3 種。 LP表示其稜鏡直徑約 2.5 mm, SP表示其稜鏡直徑 0.3 mm。 G表示玻璃的, C表示塗布的。各種類型的標記應與 實際製造許可時相同。反射體均為白色。 (c) 參與本研究者計有 4 所實驗室。各實驗各進行光度測定、耐磨,以及再做光度測定的各類型標記約 10 到 20 個。耐磨前及耐磨後光度測定時,標記要調節在 2 以內。 (d) 精確度統計數據,請詳參表 3。 (e) 表 4 所示之資料建議,上限到製造變異的分布要在這 3 類型精確度統計當中。 (f) 上列數字未估算偏差值。目前無參考耐磨裝置可供

19、制定耐磨偏差值。光度測定誤差,依比例應可忽略。 9 CNS 14916, Z 7310 圖 4 耐磨試驗裝置 表 3 耐磨精確度 X XS&SrSLSRr R 標誌類型 實驗室平均值 實驗室平均值的標準差 再現性標準差在實驗室平均值 常態分佈下的標準差 再現性 標準差 95%再現性 限制 95%再現性限制 LPG 0.786 0.096 0.037 0.095 0.102 0.101 0.282 LPC 0.583 0.078 0.076 0.076 0.107 0.211 0.297 SPC 0.770 0.072 0.058 0.071 0.091 0.160 0.253 表 4 耐磨的樣

20、本一致性 標誌類型 最低實驗室標準差 該實驗室樣本數量 LPG 0.020 15 LPC 0.023 20 SPC 0.038 15 15 cm 15 cm 15 cm 15 cm 10 cm 12.00.1 cm 4.00.1 cm 10 CNS 14916, Z 7310 7.2 顏色:測試方法依附錄 4。以 0.2 度觀測角、 0 度入射角的方式測定並且光源和接收器的開口角都必須有 6 分 (0.1 度 )的夾角。 7.3 抗折強度 (1) 試驗前,將標記放置於 (23.0 2.0 )73.4 3.6 溫度下調適 4 小時。 (2) 將標記底座中心放於垂直放置的高 25.4 mm1.0

21、in、內徑 76 mm3 in及壁厚 6.4 mm0.25 in之中空金屬圓柱上。 (3) 由標記頂部,以 25.4 mm1.0in直徑金屬柱塞及 5.0 mm0.2 in/mm 的速率對標記施加載重。 7.4 壓縮強度 (1) 試驗前先將反光標記於 (23.0 2.0 ) 73.4 3.6 溫度下調適 4 小時。 (2) 將底座朝下放置於大於反光標記並且厚度為 13 mm0.5 in之平鋼板的中心。 (3) 於反光標記頂部放置大於反光標記頂部且以 Durometer A 60 的 9.5 mm 0.37 in厚的彈性平板墊。 (4) 於彈性平板墊頂部放置大於反光標記並且厚度為 13 mm 0

22、.5 in之平鋼板。 (5) 以 2.5 mm 0.1 in/min 速率施加載重。 7.5 反光片抗龜裂性能 7.5.1 衝擊強度:在試驗前將反光標記放置於 55 130 溫度下調適 1 小時。 (1) 於高溫下,以 0.19 kg0.42 lb,半徑 6.4 mm0.25 in之半球型頭槌,頭槌朝下自 457 mm18 in.高度垂直落下衝擊標記反光片中心點。衝擊測試中必須將標記放置於專門用來固定水平反射鏡片之夾具,再將該夾具放置於水泥地等堅固表面。 (2) 檢查有無龜裂及剝層。 7.5.2 耐溫度循環:試樣應置於 60 140 恆溫下 4 小時,立即置於 720恆溫下 4 小時,共 3

23、個循環。檢查有無龜裂及剝層檢查。 8. 產品標稱方法:產品依第 3.1 節之型別、顏色及耐磨特性和等順序,表示反光標記之分類。 例如: E R W H 硬質耐磨 白色 紅色 雙向雙色 9. 標示:各項交運應以一般承運商可接受之容器盛裝,其包裝應確保交運時保持完整狀況。各個包裝箱應清楚標示下列事項。 (1) 型別、顏色及數量 (2) 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 (3) 製造日期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之規定。 11 CNS 14916, Z 7310 引用標準: CNS 2486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 (環球法 ) CNS 3775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CNS 10090

24、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CNS 10473 水泥細度篩析檢驗法 CNS 11273 水硬性水泥以試驗篩 0.045 mm CNS 386 濕篩試驗法 CNS 14937 柏油材料受熱及空氣影響試驗法(薄膜烘箱法) CNS 14938 柏油黏度試驗法(真空毛細管黏度計法) 相關國際標準: ASTM D4280-04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extended life type, nonplowable, raised retroreflective pavement markers 12 CNS 14916, Z 7310 附錄 1 反光標記瀝青黏著劑規格 1. 適用

25、範圍:本規格規定用於路面鋪設的反光標記瀝青黏著劑 (以下簡稱黏著劑 )之要求。黏著劑能將上列標記黏著於波特蘭水泥、瀝青及碎石密封路面表面及相關路面上,且其溫度應介於 4.4 至 71 40 至 160 之間。空氣或夾層融熔器之溫度加熱至 218 425 以上時,其黏性不變差。 2. 黏著劑之一般性質:瀝青膠為瀝青和礦物填充劑均勻混合之一種黏著材料。由於橡膠類聚合物於使用溫度下會分解而影響性能,所以瀝青膠不應含有橡 膠質之聚合物。瀝青膠應符合下述要求。 性質 最小 最大 軟化點 93200 127260 25 下之針入度, mm10-110 18 60 下之針入度, mm10-145 65 流量

26、, mmin 5.10.2 熱安定性流量, mmin 5.10.2 204 400 下之黏度 30 75 閃火點, C.O.C., 228550 保存期限,年 2 3. 無填充劑之材料及填充劑本身之一般性質 3.1 無填充劑之瀝青基材性質依下述之規定。 性質 最小 最大 針入度, 100g, 5秒, 25 77 25 黏度 135 275 , P 12 100 黏度比 135 275 2.2 3.2 填充劑之性質依下述之規定。 性質 最小 最大 填充劑含量, %質量 65 75 填充劑細度, %通過 45 m(325號 )篩 75 75 m(200號 )篩 95 150 m(100號 )篩 1

27、00 13 CNS 14916, Z 7310 4. 試驗法 4.1 軟化點:係 CNS 2486瀝青軟化點測定法 (環球法 )之規定試驗之。 4.2 針入度 (25 ) :依 CNS 10090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之規定試驗之。 4.3 針入度 (60 ) :依 CNS 10090 之規定試驗之。惟試驗條件為溫度 60 ,載重 100 g,而時間為 5 秒。(報告中應記明) 4.4 流量 4.4.1 裝置 (1) 鑄模:寬度 40 mm、長度 60 mm 及深度 3.2 mm 之金屬框。 (2) 光亮馬口鐵平板(簡稱平板):無塵、無油等乾淨平板,其厚度為 0.25 0.64 mm 者。 (3)

28、 離型劑:為了防止黏著劑黏著於鑄模採用下列離型劑,將 50%滑石粉、35%甘油及 15%葯用潤滑劑混合於研磨機,加以研磨至均勻漿料,即為離型劑,塗佈於金屬框。 (4) 烘箱:通風烘箱而能保持溫度於 (70 1) ,變換空氣最少 50 小時,最多 200 小時。 4.4.2 試樣之製備:依 CNS 10090 第 5.1 節之規定,加熱熔融,將試樣倒入鑄模至溢出。須在 (15 30) 空氣中冷卻 1 1.5 小時。然後以加熱之刀片使試樣之表面與框高度削至一致。再將鑄模與試樣脫離。 4.4.3 步驟:將成型在平板之黏著劑水 平之一邊加上標線為底邊後以平板之長軸與烘箱底盤形成傾斜 (75 1)安裝於

29、設定為 (70 1) 之烘箱。經過指定之處理時間後取出量測黏著劑底邊所移動之距離。以 mm 表示之。 4.5 熱安定性流量:如同前第 4.4 節進行流量之測定。惟在試樣之製備前,將試樣1000 g 放入於有蓋之 1L 罐,上蓋後置入於保持 218 之恒溫箱中保持 4 小時。然後依前第 4.4.2 節製備樣品。 4.6 黏度 4.6.1 試樣之製備:於具有控溫套筒之 800 mL 燒杯中倒入熔融之試樣至距燒杯緣25 mm。在安裝黏度計、燒杯及控溫套筒如圖 1 所示後,啟動所有電源。調整高度,使轉子之浸液標線處在液體標線 6 mm 下。(溫度計及攪拌機安置如圖 1 所示處)。 4.6.2 步驟:將

30、液溫加熱至 210 (在攪拌機啟動下)。關閉套筒電源,攪拌機繼續攪拌下待溫度降至 205 時停止攪拌。調整轉子至浸液標線。讓它完全回轉 3 次,嚙合夾桿,關閉黏度計馬達,記錄指示表上之讀數。在 1 分鐘內完成相同操作 3 次。在此期間內之溫度不得低於 204 。記錄溫度及 3 次指示表之讀數平均值。可由附帶於黏度計之換算表可得視黏度。 4.7 閃火點:依 CNS 3775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之規定試驗之。 4.8 黏著劑中瀝青基材一般性質試驗法。 4.8.1 針入度:在 25 下依 CNS 10090 之規定試驗。 惟試驗條件為在 25 下,載重為 100 g,時間為 5 秒。 14

31、CNS 14916, Z 7310 4.8.2 黏度 (1):依 CNS 14938柏油黏度試驗法(真空毛細管黏度計法)之規定試驗之。 4.8.3 黏度比 (1):黏著劑中之瀝青基材經過 CNS 14937柏油材料浸熱及空氣影響試驗法(薄膜烘箱)之規定試驗後之瀝青基材進行 CNS 14938 之黏度試驗。此黏度除以前第 4.8.2 節之黏度即為黏度比。 註 (1)此試驗所需之試樣係經由下述方法取得:加熱黏著劑至容動之態後將 (125 150)g 黏著劑移入裝有 (52 65)三氯乙烯之 400 mL 燒杯中。充分攪拌,使瀝青完全溶解。 此混合液移入沉澱分機,在 700倍重下予以分 30 分鐘。

32、將含沉澱物之上澄液移入蒸餾瓶,在通入緩和動之二氧化碳下加熱至 149,此時增加二氧化碳 之速至(800 900)mL/min。在此條件下保持溫於 (160 168)下至少經過 20分鐘,將所有之三氯乙烯蒸氣完 全排除。重複上述操作直至獲得試驗所需。 4.9 黏著劑中填充劑之一般性質。 4.9.1 填充劑含量 (2):黏著劑之量減去被萃取瀝青之量即為填充劑量。 4.9.2 通過 15 m(No 325)篩填充劑細度 (2):係 CNS 11273水硬性水泥以試驗篩0.045 mm CNS 386 濕篩試驗法之規定試驗之。 4.9.3 通過 75 m(No 200)篩及 150 m(No 100)

33、篩填充劑細度 (2):係 CNS 10473水泥細度篩析檢驗法之規定試驗之。 註 (2)所需之試樣均由註 (1)分離所得之填充劑作試樣。 15 CNS 14916, Z 7310 圖 1 黏度試驗裝置(側面圖) 上視圖 5. 包裝及標籤 5.1 包裝:黏著劑應包裝於可以適當堆疊 及自行釋放之卡板容器。容器內應分隔為四等份,容器之淨重應為 25 kg55 pd。各容器標籤上,應清楚標示製造商、數量、批量、批號,並標示本材料用作為路面標誌之用等字樣。 5.2 標籤:各容器標籤應清楚標示下列事項。 5.2.1 製造商名稱 5.2.2 數量 5.2.3 批號 5.2.4 產品名稱:本材料為反光標記用瀝

34、青接著劑。 黏度計防護轉子溫度計 攪拌器 置架 加熱套筒 800 mL 燒杯 3/4 最小1/2 16 CNS 14916, Z 7310 附錄 2 反光標記之儲存、安置與施用(參考) 1. 儲存:標記應儲存於室內,運送至工作地點及儲放於工作地點時,應防濕氣。標記應儲存於高溫中,以防濕氣凝結。放置時,標記及容器應保持乾燥。 2. 反光標記之安置:開始舖設路面標記前,承包商應正確且完全依照參考點標示路面標記之位置舖設。反光標記不得舖設於有明顯龜裂、裂紋、剝落或底層材料失敗之路面。如在預舖過程發現舖設位置會出現上述不良表面,或為維持標記之一般間隔而會鋪在路面連接點,或車道或公共街道之交叉點上,受影

35、響之標記應在工程師的許可下,在縱向上離開足夠的距離重新舖設。重舖設之距離不得超過一般標記間隔10%。如標記之重鋪距離超過一般標記間隔 10%者,此受影響之標記應予刪除。標記之反射面應垂直於道路中心線之平行線。 3. 固定:標記應以符合附錄 1 規定之瀝青黏著劑與水泥黏結於路面上。 3.1 發包單位工程師應判斷快速固化膠能承受交通運量之時間。 3.2 無論黏著劑之種類為何,標記之放置不應在下列狀況發生時 : 3.2.1 路面或空氣溫度低於 032 ,使用快速固定環氧樹脂; 10 50 以下時,採用標準固定環氧樹脂;低於 4.4 40 ,使用瀝青。 3.2.2 空氣相對濕度大於 80%。 3.2.

36、3 路面乾燥度不足。 3.2.4 新的瀝青水泥表面,除非路面開放一般大眾使用超過 14 天以上。 3.3 標記以黏著劑固定於高速公路表面之部分,應無污物、固化劑、滑 脂、油、鬆散或不堅實之路層、油漆以及其他影響黏著劑黏合之材料。必要時,應使用鋼刷鬆開或去除污物,表面應刷除乾淨,並吹除乾淨。黏著劑應均勻舖設於清除乾淨的路面或塗在路面標記底部,使標記底部與路面之間無任何空隙,並且將標記輕輕地壓至適當位置後有些微適量的黏著劑,標記與路面之間應有 0.15 cm 0.060 in厚的黏著劑。 3.4 安裝環氧樹脂時,標記週圍多餘之黏著劑、路面多餘之黏著劑及曝露於標記表面之黏著劑,應立即清除。必要時,得

37、使用沾有礦物油或柴油之破布,清除曝露於路面或路面標記之黏著劑。不得使用其他溶劑。 3.5 環氧樹脂安裝中,黏著劑未硬化至發包單位工程師指定的程度前,標記應防碰撞。 3.6 使用環氧樹脂時,混合作業及標記之 施工應儘速完成。以手動方式混合標準固化型黏著劑時,每次混配不得超過 1 公升 1 qt。混配完成後,標記應於五分鐘內黏住。每批混妥、塗佈並輕壓標記 後,如黏著劑太稠而無法從標記之底部容易地流出時,該黏著劑不得再使用。 3.7 快速固化型黏著劑應以兩劑式自動混 合及押出裝置混配。以機器混配固定型黏著劑或快速固定型黏著劑時,標記應於混配後 60 秒內黏上,並不得移動。此外,標記黏在路面後,超過

38、90 秒後不得移動。混妥之黏著劑留於混合頭之時間不得超過 45 秒,若超過 45 秒以上,應予廢棄。 3.8 以自動設備混合環氧樹脂黏著劑時, 應使用正向位移泵,並且應當正確計量該 17 CNS 14916, Z 7310 兩成分的容積比例至 5%。每天開工後及工程師要求的任何其他時間,承包商應於工程師在場時,檢查黏著劑的比 例。檢查時,應拆下混合頭或採用適當的旁通閥,並以兩個適當容器盛裝該兩 成分。混合頭應能妥善混合該兩項成分,直至混妥材料中無黑白條痕為止。 3.9 從押出機噴嘴 (nozzle)押出之混合黏著劑,在固化後且在未被攪動狀況下,其空隙不得超過 4%。 3.10 瀝青黏著劑應以溫

39、度控制熔融液施打器塗佈,並且控制溫度於 121 至218 375425 之間。黏著劑應塗於較標記寬的範圍內,並且儘可能在黏著劑塗上 5 秒鐘內將標記放在於黏著劑上。標記應輕輕地壓向黏著劑。黏著劑將於兩分鐘內固定,通常無須防止車輛壓過。 18 CNS 14916, Z 7310 附錄 3 回歸反射體之光度特性測試法 1. 用語釋義 1.1 回歸反射 測定器開口角 (Retroreflectometer aperture angle):光束所產生的最大直徑所夾之角。見圖 1。 1.2 回歸反射體或試樣開口 (Retroreflector, or specimen aperture):從點光源到反射

40、體表面的光束所形成的角關係。見圖 1。 1.3 光源開口 (Source aperture):從反射物中心到光源出處或光源的瞳孔所形成的角關係。見圖 1 1.4 光接收器開口 (Receiver aperture):從反射物中心到光接收器入口處或光接收器的瞳孔所形成的角關係。見圖 1 圖 1 回歸反射量測系統的角關係 1.5 回歸反射體反射元件開口 (Retroreflector element aperture):從光接收器的位置看反射體的反射元件和光接收器中心所形成的角關係。 2. 試驗設備 2.1 開口角在回歸反射量測系統是很重要的考量點,如圖 1 所示。系統涵蓋:光接收器、光源投射器、

41、試樣架、觀測角度器和光度計。表 1 是系統中光學元件的開口角的最大建議值。也許試樣的不 同,在特殊的案例中,當開口角大於限制值的時候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表 1 光學元件開口角 標準開口 0.05 0.1 0.167 0.333 個別元件之開口角 0.01 max 0.02 max 0.04 max 0.08 max 2.2 光接收器:必須含有濾光片並且具有 高穩定與線性吸收的功能。其開口角必須在最小的情形下使全部的反射面都可 以被照射並且非反射的微雜光影響可以忽略。 2.3 光源投射器:光源必須為符合 1931 年 CIE 標準 A 光源 (鎢絲燈色溫為 (285620)K。當光源照射再反射物

42、的面積時,其光度的均勻性必須在 5%以下。 光源開口 回歸反射體試樣開口元件開口光度計鏡頭開口 光度計鏡頭 光源 19 CNS 14916, Z 7310 2.4 試樣架:可以三維移動並且有足夠空 間來承載被測物。軸的移動是對於大部分的材料,設定 1和 2角的偏差容忍度必須小於 0.1;旋轉角 的偏差容忍度必須小於 0.2。 圖 2 回歸反射體的 CIE 角度基準系 2.5 觀察測角器:此測角器係用以準確地 設定光源投射器與光接收器間的分距,此設定決定觀測角。光接收器和光源的 開口角設定之許可差應為光接收器開口角之 1%。例如:一個 0.1的標準開口角在 10 m 距離的時候是等於 0.001

43、或光源投射器和光接收器兩者的分距 0.17 mm。 (0.001/6010 m = 0.17 mm)。 2.6 光度範圍:試驗回歸反射物的光度範 圍必須在暗房中。為了達到漫射光對試驗的影響最低,試驗試樣的的背後必須是無光澤的黑色 (flat black)。如果需要光柵,必須放置在光源投射器和試樣之 間。測角器的零件和在暗房內的所有物品和暴露在光束下的東西都必須是無光澤的黑色 (flat black)。 3. 試樣準備 3.1 試樣需為含蓋本體完整的一個反射物 。大型的反射物的測試值可以藉由局部試樣的測定值累加獲得。 基準點第 一 軸 第二軸回歸反射體軸觀測軸照射軸可移動的第二軸旋轉 接收器 光

44、源 固定的旋轉第一軸回歸反射 20 CNS 14916, Z 7310 3.2 當試樣為反光片時,建議試樣面積為介於 0.01 到 0.1 m2。 4. 試驗步驟 4.1 回歸反射物的光學性能試驗有數種方法可用 來決定反射性能,包含有比值法(Ratio Method)、取代法 (Substitution Method)、直接光強度法 (Direct Luminous Intensity Method)和直接光度法 (Direct Luminance Method)。 4.2 比值法:此種方法需以相同的設備和環境中取得反射照度 (Reflected illuminance, Er)和垂直照度 (

45、Normal illuminance, E)。因此光接收器不需要校正將可取得的Er 和 E未校正讀值,分別定義為 m1和 m2。 4.3 A 步驟:比值法 4.3.1 選擇足夠含蓋從光接收器看回歸 反射物和從回歸反射物看光源的最小的光圈來量測 m1和 m2。以光接收器代替試樣,量測試樣表面上的垂直照度;由光接收器入射光圈所量測得值即為 m2。然後將光接收器和試驗試樣安裝回原位,量測到的值就是 m1。 m2和 m1兩者數值的單位相同。 4.3.2 量測時調整角度使輝度 (gloss)不會影響讀數。高輝度的黑色表面較恰當。在某些情況下,反射比低於 4%之無光澤黑色 (flat black)也可以使

46、用。將 m1扣除漫射光 m0,所得到的 m1 就可以帶入以下的方程式。 回歸反射 光度係數: RI= m1d2/m24.3.3 除非光接收器在開與關之間具有 0.3%的再現性,否則建議光接收器在測量 m2和 m1保持常開狀態。4.4 B 步驟:取代法 回歸反射 光度係數: RI= m1 (test)/m1 (std) RI(std) 4.5 符號說明: RI:回歸反射光度係數 d :觀測距離,公尺 m1:在觀測位置扣除漫射光線後所測得的反射照度讀值 m2 :在觀測位置所測得的垂直照度讀值 m1 (std):根據步驟 A 的作業標準所量測的光接收器未經校正的讀值。 m1 (test):根據步驟

47、A 的作業標準所量測的試樣在光接收器光圈未經校正的照度讀值。 RI(std):根據步驟 A 所定義和指定的作業標準的回歸反射光度係數 (相對於一個固定的試驗條件 )。 21 CNS 14916, Z 7310 附錄 4 回歸反射體在夜間條件下之顏色特性測試法 1. 適用範圍:本方法敘述以儀器測 定回歸反射體之回歸反射的色度座標 (chromaticity coordinates),包括在光度範圍內使用色度計 (telecolorimeter)及光譜放射量測儀(telespectroradiometer),以測定夜間之回歸反射度之技術。 CIE 之標準 A 光源被指定用來代表車輛鎢絲頭燈。雖然此

48、試驗的幾何關係必須由使用者來具體說明,但是通常都將符合駕駛者與回歸反射體和車輛頭燈的關係。因此,此試驗的色度座標的定義會以數據化的方式描述回歸反射物在夜間條件下的顏色表現。 2. 使用 CIE 色度座標圖規範顏色 2.1 彩色試樣的三刺激值: X, Y, Z =dzRSkZdyRSkYdxRSkXAAA)()()()()()()()()(740380740380740380符號說明: )(S :表示照明光源 A 的分光分佈 )(R :試片分光反射率 )(),(),( zyx : CIE 之 XYZ 表色系觀測者的等色函數 =dySk )(/100740380:比例係數,以三刺激值之 Y 值使與測光量一致 將可見光區 (波長 380 740 nm)每一條曲線加以積分,可以得到顏色的三刺激值數據值 2.2 色度座標: x, y, z 經由三刺激值可以計算而來 )/()/()/(ZYXZzZYXYyZYXXx+=+=+=2.3 CIE 1931(x, y)色度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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