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月 95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87.040 K61125-115039-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 10 月 20 日 月日 (共 5 頁 )塗料與清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第 1 部:扣除法 Paints and varnishes 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VOC) content Part 1: Difference method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塗料、清漆及其原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含量預期高於 15%之測定方
2、法。 備考 1. 如預期 VOC 含量(質量)高於 0.1%但低於 15%,則應使用 CNS 15039-2 塗料與清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第 2 部:氣相層析法 之方法。 2. 本方法假設揮發性物質為水或有機物。惟其他揮發性無機化合物可能存在而可能需以其他適當方法加以定量,而用於計算中。 2. 引用標準 CNS 6187油漆、凡立水、噴漆及有關產品用揮發溶劑中之不揮發物檢驗法 CNS 7405油漆、凡立水、噴漆及有關產品密度測定法 CNS 9007塗料一般檢驗法取樣及試驗一般條件 CNS 15039-2塗料與清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第 2 部:氣相層析法 CNS 10880-6塗
3、料成分檢驗法水分定量 (費煦法 ) ISO 1513:1992, Paints and varnishes Examination and preparation of samples for testing. ISO 3251:1993, Paints and varnishes Determination of non-volatile matter of paints, varnishes and binders for paints and varnishes. ISO 5725-1:1994, Accuracy (trueness and precision) of measurem
4、ent methods and results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and definitions. ISO 5725-2:1994, Accuracy (trueness and precision) of measurement methods and results Part 2: Basic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epeatability and reproducibility of a standard measurement method. 3. 用語釋義 3.1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latile o
5、rganic compound, VOC):指常溫常壓下會自然蒸發的任何有機液體、固體。 3.2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係指於規定 條件下測得塗料中存在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質量。 備考 1. 塗料成分之性質與用量考量,視其應用領域而定。在每一應用領域中極限值與其測定或計算方法由法規或協議規定之。 2. 在部分國家法規中, VOC 一詞僅限於空氣中具光化學活性的 化合物。任何其他化合物則定義為豁免化合物。 2 CNS 15039-1, K 61125-1 3.3 豁免化合物 (exempt compound):係指不會參與光化學反應之有機化合物。 3.4 隨即可用 (ready for use):
6、指產品依製造廠商之指示以正確比例混合並於需要時使用正確的稀釋劑加以稀釋後,可立即依認可的方法加以應用的狀態。 4. 方法概要:在試樣製備後依 ISO 3251 的方法測定其不揮發性物質之含量,再依 CNS 10880-6塗料成分檢驗法水分定量 (費煦法 )測定其水含量。如適合時,依 CNS 15039-2 之方法測定豁免化合物之含量。再據以計算試樣之 VOC 含量。 5. 必要的補充資訊:在任何個別的應用中,標準所規定的試驗法必須藉補充資訊方可完整。補充資訊之項目列於附錄 A 中。 6. 取樣:依 CNS 9007塗料一般檢驗法取樣及試驗一般條件之方法採取待測產品(或多層塗布系統之每一產品)之
7、代表性試樣。依 ISO 1513 之方法檢查並製備每一試驗用試樣,製備最終的試驗用試樣使其成 “隨即可用 ”之狀態。 7. 步驟 7.1 測定數與一般試驗條件:除非另有協議,所有試驗須於 (23 2) 及 (50 5)%RH施行兩個測定。 7.2 參數之測定:依第 7.3 節第 7.6 節所規定的方法測定計算 (參看第 8.2 節至第8.5 節 )所需之參數。依試樣中存在的化合物,某些參數可依扣除法測定。 7.3 密度:如因第 8.3 節第 8.5 節計算的需要,可利用 CNS 7405油漆、凡立水、噴漆及有關產品密度測定法所規定 方法中之一種(對相關類型之試樣可得最佳精密度者)測定試樣在 2
8、3時之密度。 7.4 不揮發性物質之含量:除非另有規定,依 CNS 6187油漆、凡立水、噴漆及有關產品用揮發溶劑中之不揮發物檢驗法的方法測定不揮發性物質的含量。 7.5 水含量:依 CNS 10880-6 之方法測定水含量 %(m/m)。選擇適當的試藥,使不致受試樣內所含化合物之干擾。如果所含化合物為未知,則依 CNS 15039-2 之方法施行定性測定。 備考 1. 可能會引起干擾之典型化合物為酮及醛。試藥製造廠商通常會提供文件以指示正確地選用試藥。 2. 如欲試驗之產品已被鑑定且已知不含水分,就不一定需要測定水含量,而可假設為 0。 7.6 豁免化合物:依有關機關之規定。 7.6.1 如
9、試樣所含有機化合物為未知,則依 CNS 15039-2 之方法施定性測定。 7.6.2 依 CNS 15039-2 之方法測定試樣中豁免化合物之含量。 7.6.3 依第 7.3 節之方法或參考已發表之參考資料,測定豁免化合物之密度。 8. 計算 8.1 一般:依指定規格所規定的方法計算 VOC 含量。如未規定特定的方法,則依方法 1 計算 VOC 含量。 方法 1 由於未涉及密度測定 (會引進潛在的額外誤差 ),所得精密度較佳,故為較適宜的方法。 8.2 方法 1: “隨即可用 ”產品 VOC 含量 %(m/m) 3 CNS 15039-1, K 61125-1 VOC 100 NV mw式中
10、, VOC: “隨即可用 ”產品之 VOC 含量 %(m/m) NV:不揮發性物質含量 %(m/m)(參看第 7.4 節 ) mw:水含量 %(m/m)(參看第 7.5 節 ) 8.3 方法 2: “隨即可用 ”產品之 VOC 含量, g/L VOC (100 NV mw)s 10 式中, VOC: “隨即可用 ”產品之 VOC 含量, g/L NV:不揮發性物質含量 %(m/m)(參看第 7.4 節 ) mw:水含量 %(m/m)(參看第 7.5 節 ) s : 23 試樣之密度, g/mL(參看第 7.3 節 ) 10:轉換因數 8.4 方法 3: “隨即可用 ”產品扣除水分後之 VOC
11、含量, g/L VOClwwwswm100mNV100s 1000 式中, VOClw: “隨即可用 ”產品扣除水分之 VOC 含量, g/L NV:不揮發性物質含量 %(m/m)(參看第 7.4 節 ) mw:水含量 %(m/m)(參看第 7.5 節 ) s : 23 試樣之密度, g/mL(參看第 7.3 節 ) w: 23水之密 , g/mL(=0.997537 g/mL) 1000:轉換因數 8.5 方法 4: “隨即可用 ”產品扣除水分及豁免化合物 (僅在有國家法規時方需扣除 )後之 VOC 含量, g/L。 VOClwe=1iecieciswws1ieciwmm100mNV100s
12、 1000 式中, VOClwe: “隨即可用 ”產品扣除水分及豁免化合物後之 VOC 含量, g/L NV:試樣中不揮發性物質含量 %(m/m)(參看第 7.4 節 ) mw:水含量 %(m/m)(參看第 7.3 節 ) ecim :豁免化合物 i 之含量 %(m/m) s : 23 試樣之密度, g/mL(參看第 7.3 節 ) w: 23 水之密度, g/mL(=0.997537 g/mL) eci:豁免化合物 i 之密度, g/mL(參看第 7.6.3 節 ) 1000:轉換因數 9. 結果表示:如兩個重複試驗 (duplicates)結果之差異超過 10.2 節所示之值,則應重新試驗
13、。計算兩次有效結果之平均值,並記錄結果至最近的 1%。 4 CNS 15039-1, K 61125-1 10. 精密度 (precision) 10.1 一般:依 ISO 5725-1 及 ISO 5725-2 的方法,在不同實驗室執行試驗以測定本試驗方法之精密度。在 5 7 個實驗室測試 3 種不同材料。某些結果如不在本試驗方法之適用範圍內,則在計算精密度時不予考慮 (參看表 1 之註 1)。它們的 VOC 含量低於 15%(m/m),但試驗它們的目的在與 CNS 15039-2 之精密度有更好的比較。 10.2 重現性極限 (repeatability limit)r:同一操作者在同一實
14、驗室於短時間間隔內使用標準化試驗方法對相同材 料所得兩單獨試驗結果 (每一結果為兩試驗之平均值 )之絕對差異可預期在此重現性極限值 r 以下。 使用本試驗方法,五個重複測定之重現性,以重現性變異係數表示,為 1%。 10.3 再現性極限 (reproducibility limit)R:在不同實驗室之不同操作者使用標準化試驗方法對相同材料所 得兩試驗結果 (每一結果為兩個試驗之平均值 )之絕對差異可預期在此再現性極限值 R 以下。本試驗方法之再現性,以再現性變異係數表示,為 2%。 表 1 不同實驗室試驗結果 參數 陰極電著塗料 (1) 水性塗料 (1) 兩液型清漆 實驗室數目 7 5 6 重
15、複測定數目 5 5 5 平均值,質量百分率 11.46 11.11 39.8 再現標準差 0.93 2.25 0.76 再現變異係數 8.1 20.3 1.9 重現標準差 0.54 0.29 0.23 重現變異係數 4.7 2.6 0.6 註 (1) 由於質平均值低於 15%,在計算精密時予考慮。 11. 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1) 本國家標準總號 (2) 完全鑑定產品所需之所有細節 (製造廠商、商標、批號等 ) (3) 附錄 A 之補充試驗條件之項目 (4)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產品規格或提供 (3)所列資訊之其他文件 (5) 第 8 節所示之試驗結果及計算方法 (第 8.2 節、第 8.3 節、第 8.4 節或第 8.5 節 ) (6) 從規定的試驗方法之任何偏離 (7) 試驗日期 5 CNS 15039-1, K 61125-1 附錄 A 必要補充資訊 本附錄所列補充資訊之項目應適當提供以使本方法得以執行。所需資訊較宜由當事人協議或取自試驗產品之相關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之一部分或全部。 (a) 待測定之有機化合物 (如已知 ) (b) 鑑定這些化合物的分析方法 (c) (a)中之有機化合物中何者為豁免化合物 (參看第 7.6 節 ) (d) 所用計算方法 (參看第 8 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