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月 95 8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80 O1017287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4 8 月 22 日 95 8 月 29 日 (共 12 頁 )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 Block flooring and parquet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 2. 用語釋義 2.1 方塊地板:以鋸板 (包含縱向接合者 )2 片以上併排予以接合而成之單層木質地板,供為直接鋪地為目的者稱之。 2.2 鑲嵌地板:鋸板之小邊(限最長邊為 22.5 cm 以下者,以下稱為片) 2 片以上拼列,並用紙等類
2、似材料組合之單層木質地板,供為直接鋪地為目的者稱之。 3. 尺度:常用尺度如表 1 所示,其他尺度由買賣雙方協議訂之,許可差均如表 1 所示。 表 1 單位: mm 鑲嵌地板 項目 方塊地板 單片 組合後 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組合後之許可差 厚度 10,12,15,18 6,8,9 0.3 寬度 240,300,303 18以上,以倍數遞增 單片寬度之整數倍 0.5 長度 240,300,303 單片寬度之整數倍 0.5 備考:尺度係指地板表面之尺度,不包括榫頭尺度。 4. 品質 4.1 含水率:經第 6.1 節含水率試驗合格。 4.2 膠合性能(限背面膠合以供防濕與緩衝為目的所層積之材料者):
3、經第 6.2 節浸水剝離試驗合格。 4.3 防蟲處理(限於標示施以防蟲處理者 ):應以對人畜無影響之硼化合物、撲滅松 (Fenitrothion)、必芬松 (Pyridaphenthion)等進行防蟲處理,且須經第 6.4 節防蟲處理試驗合格者。 4.4 板面品質:應符合表 2 表面品質及表 3 背面品質之材面品質規定(側面與端面除外)。 4.5 側面及端面修整:側面及端面四角隅裁切角度應正確,加工修整良好。 4.6 側面加工:施以拼合榫接加工。 4.7 舌榫缺口:使用上無障礙。 2 CNS 2871, O 1017 4.8 彎曲、反翹或扭曲:使用上無障礙。 4.9 接合處高度差:表面施以整修
4、者應在 0.3 mm 以下,其他應在 0.5 mm 以下。 4.10 甲醛釋出量(限使用會釋出甲醛之膠合劑及塗料者,或在背面層積膠合以供防濕及緩衝為目的之材料):經第 6.5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其試驗結果之實測值符合表 4 之規定。 表 2 品 質 項目 方塊地板 鑲嵌地板 生節 長徑在 10 mm以下(貫通其他材面之拔節、腐節或易拔節,經修補者在 3 mm以下;其他之拔節、腐節或易拔節,經修補者在 5 mm以下) ,每片地板應在 3個以下,但長徑 3 mm以下之生節不視為缺點。 長徑在 5 mm以下(拔節、腐節或易拔節,經修補者 3 mm以下) ,每片地板單片應在 1個以下,且有節之地板單片
5、 數目應為組合片數之 15 %以下,但長徑在 3 mm以下之生節不視為缺點。 疵及穴 輕微 輕微 捲皮、脂囊、脂紋 輕微 輕微 腐朽及脆心 無 無 變色 輕微 輕微 弧邊 無 無 裂縫 無 無 樹脂滲出 輕微 輕微 蟲孔 長徑在 2 mm以下,每片地板應在5個以下。 長徑在 2 mm以下,每片地板應在1個以下,且有蟲孔之單片數目應為組合片數之 10 %以下。 逆木理 使用上無障礙 使用上無障礙 未刨光部分 無 無 加工與塗裝之修整 良好 良好 其他缺點 極輕微 極輕微 備考:如表面施以特殊化粧加工者,對節、捲皮、脂囊、脂紋、腐朽及脆心,樹脂滲出、蟲孔、木理不整、逆木理及未刨光部分等不實施檢查。
6、 3 CNS 2871, O 1017 表 3 項目 品質 節 使用上無障礙 疵及穴 使用上無障礙 捲皮、脂囊、脂紋 使用上無障礙 腐朽及脆心 輕微 弧邊 輕微 裂縫 不顯著 樹脂滲出 使用上無障礙 加工修整面 使用上無障礙 其他缺點 使用上無障礙 表 4 標示符號 平均值 最大值 F10.3 mg/L以下 0.4 mg/L以下 F20.5 mg/L以下 0.7 mg/L以下 F31.5 mg/L以下 2.1 mg/L以下 5. 試驗 5.1 取樣:從每批量採取供為試驗之試樣方塊地 板及鑲嵌地板(以下稱為試樣地板),以進行含水率試驗、浸水剝離 試驗、耐磨性試驗、防蟲處理試驗及甲醛釋出量試驗,依
7、表 5 之規定隨機採取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之張數。 表 5 每批量地板張數 取樣張數 1000以下 2 1001以上, 2000以下 3 2001以上, 3000以下 4 3001以上 5 備考: 除甲醛釋出量試驗外,其他試驗如須進行再試驗時,則再取樣張數應為表 5 取樣張數之 2 倍。 4 CNS 2871, O 1017 5.2 試驗結果之判定:從每批量所採取之試樣地板所切取之試片中,經含水率試驗、浸水剝離試驗、耐磨性試驗及防蟲處 理試驗後,各項試驗之合格數達其總數之90 %以上時,該批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對該項試驗視為合格,而未滿 70 %時為不合格;合格數達其總數在 70 %以上,未滿 9
8、0 %時,對於該項試驗該批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須 重新加倍取樣進行再試驗,再試驗結果之合格數達 90 %以上時,該項試驗視為合格,未滿 90 %時,該項試驗為不合格。 6. 試驗方法 6.1 含水率 6.1.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地板中切取適當大小之試片各 2 片。但試片表面如有非吸濕材料者,應先將其除去。 6.1.2 試驗步驟:依絕乾法 (1)求出含水率。但除絕乾法以外之方法亦能清楚判定試片之合格標準時,亦可使用該方法。 註 (1) 絕乾法是將各試片稱重 (m1),再將試片置於 (103 2) 之烘箱中乾燥至恆量,稱其絕乾重 (m0),然後依下式計算含水率。 含水率 (%) 100mm-m00
9、1 式中, m1:試片乾燥前質量 (g) m0:試片乾燥後質量 (g) 6.1.3 合格標準:從同一試樣地板所採取之試片含水率平均值,針葉樹材應在 15 %以下,闊葉樹材應在 13 %以下。 6.2 浸水剝離 6.2.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地板中切取邊長 75 mm 正方形試片,各 4 片。若試片係切取自側面及端面具有企口組 合之試樣地板,其側面以調配鋁粉之聚胺基甲酸酯塗料塗佈之。 6.2.2 試驗步驟:將試片浸漬於 (70 3) 熱水中 2 小時,再移入 (60 3) 恆溫乾燥器中,乾燥 3 小時(惟乾燥器中之濕氣應經常排出)後,測定各側面同一膠合層剝離部分之長度總和。 6.2.3 合格標準
10、:試片之同一膠合層,各側面之剝離長度總和不得超過總長之 1/3。 6.3 耐磨性 6.3.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木質地板中切取直徑約 120 mm 之圓形試片各 2 片,試片中央有直徑 10 mm 之孔。 6.3.2 試驗步驟 (1) 耐磨 A 試驗:依 CNS 10785建築材料及建築組件磨耗試驗法(研磨紙法)之規定迴轉 500 次後,觀察迴轉 500 次後之試片其表面之變化,並求出每迴轉 100 次時之磨耗量。 (2) 耐磨 B 試驗:依 CNS 10785 之規定迴轉 100 次後,觀察試片表面之變化。 6.3.3 合格標準 (1) 耐磨 A 試驗:於迴轉 500 次後,試片表面材料仍然
11、留存,且每迴轉 100 5 CNS 2871, O 1017 次之磨耗量應在 0.15 g 以下。 (2) 耐磨 B 試驗:於迴轉 100 次後,表面之狀態與試驗前之表面狀態相比,無顯著變化。 6.4 防蟲處理 6.4.1 試片製作:從已進行防蟲處理之 各試樣地板長度方向之中央部分切取適當長度,原寬度之試片,各 2 片。 6.4.2 試驗步驟 6.4.2.1 藥劑呈色定性 (1) 滲透深度:依藥劑呈色定性法使試片所含藥劑呈色,再測定藥劑之平均滲透深度 (mm)。滲透深度係從表面及背面之滲透度求出,以試片切斷面之呈色部分的長度代表之。試片表面或背面之測定面(若試片之切斷面同時包含邊材及心材,則以
12、含邊材之面作為測定面。)係在試片寬向長度四等分之 3 點從厚度垂直方向測定,並以在 3 點之滲透深度之平均表示之。 (2) 藥劑呈色定性法:取 2g 植物之薑黃素溶於 98 g 乙醇 (95%)中,將此溶液塗於試片之切斷面上,俟其乾燥後,以 20mL 鹽酸加水80mL,再以水楊酸使之飽 和,作為指示劑。將此指示劑塗於試片之切斷面上,如有硼化合物之存在,則指示劑由黃色變成紅色。調製用之試藥應全部採試藥級。 6.4.2.2 藥劑定量:依下述各防蟲處理藥劑所規 定之定量方法進行各分析用試料之定量,再依下式計算出藥劑之含有 率。但利用其他方法能明顯判定滿足試樣地板之基準時,亦能利用該 方法,但須於報告
13、中述明所使用之方法。 藥劑含有率 (%)10)(絕乾質所採取之分析用試之)g藥劑含(mg (1) 硼化合物處理者:依下述二種方法任選一種,進行硼酸含量之定量。 (1.1) 薑黃素法 (1.1.1) 分析用試料製作:從同一試樣地板製作成之試片表面及背面深度約 2 mm 以內削取木片,打碎成細碎試料,置於溫度 (103 2) 之烘箱中烘乾至絕乾,作為分析用試料。 (1.1.2) 試料溶液製作:取約 1 g 之分析用試料,精確稱其量,置於蒸發皿中,加 1%碳酸鈉溶液(將 10 g 無水碳酸鈉溶解在水中全量為 1 L)使其變成鹼性,再於水浴上使該混合物乾燥,並以高溫爐低溫緩緩灰化,然後逐漸的提高溫度至
14、 580 ,但不得超過此一溫度。將灰分以鹽酸 (1+9)酸化後加水至 50 mL,作為試料溶液。 6 CNS 2871, O 1017 (1.1.3) 試藥調製 (a) 薑黃素溶液:將 0.1 g 植物製薑黃素溶解在 400 mL乙醇 (95%)中。 (b) 草酸丙酮溶液:取 50 g 草酸溶解在 500 mL 丙酮中,並予以過濾。 (c) 硼酸標準溶液:取在盛有乾燥劑之玻璃乾燥器中乾燥 5 小時以上之硼酸 500 mg,在 1000 mL 之定量瓶稱量定容後,作為硼酸標準原液 。使用時,取10 mL 硼酸標準原液在 500 mL 之定量瓶稱量定容,作為硼酸標準溶液。 1 mL 硼酸標準溶液中
15、含有 10 g 之硼酸。 (1.1.4) 硼酸之定量:取 1 mL 試料溶液置於內徑約 5 cm 之坩堝中,加 1%碳酸鈉溶液使其呈鹼性,然後置於水浴上乾涸之。俟冷卻後,加入 1 mL 鹽酸 (1+4)、 5 mL 草酸丙酮溶液及 2mL 薑黃素溶液,在 (55 2) 溫水浴中加熱 2.5 小時。放冷後,殘留物以 20 30 mL 丙酮(試藥級)萃取,並濾入 100 mL 定量燒瓶,再以丙酮清洗容器及殘渣數次,過濾置入定量燒瓶中,再加丙酮至 100 mL,作為試驗溶液。將一部分之試驗溶液置於吸光槽中,以蒸餾水作為空白試液當作對照液,測定在波長 540 nm 之吸光度,並由預製之檢量線求出硼酸之
16、量,推算試料溶液全量中硼酸之含量。 備考: 檢量線之製作為依序取硼酸 標準溶液 0 4.0 mL,置於 100 mL 定量瓶中,加水使各之全量成為 100 mL 後,依上述 (第 1.1.4 節 )之方法操作,製成硼酸含量與吸光度關係之檢量線。 (1.2) 胭脂紅酸法 (1.2.1) 分析用試料製作:從同一試樣地板製作成之試片表面及背面深度約 2 mm 以內削取木片,打碎成細碎試料,置於溫度 (103 2) 之烘箱中烘乾至絕乾,作為分析用試料。 (1.2.2) 試料溶液製作:取約 1 g 之分析用試料,精確稱其量,置於 200 500 mL 附有校準線且為石英玻璃製或無硼酸鹽玻璃製之磨砂圓底燒
17、瓶(以下稱為圓底燒瓶)中,添加 15 mL 過氧化氫溶液 (3% H2O2), 2 mL 硫酸及 2 mL 磷酸,於砂浴上慢慢加熱,使內容物分解,內容物變成黑色時追加 5mL 過氧化氫溶液。重複此操作,俟分析用試料完全分解,內容物變成透明,濃縮至發 7 CNS 2871, O 1017 生硫酸白煙為止,冷卻之,將圓底燒瓶中之分解液移至 200 mL 之定量燒瓶定容,作為試料溶液。 (1.2.3) 試藥調製 (a) 胭脂紅酸溶液:取 25 mg 胭脂紅酸加入硫酸溶解之,使其全量為 100 mL。 (b) 硫酸亞鐵溶液:取 5 g 硫酸亞鐵加入 100 mL 之 1 N硫酸中,溶解之。 (c) 硼
18、酸標準溶液:硼酸標準溶液:取在盛乾燥劑之玻璃乾燥器中乾燥 5 小時以上之硼酸 250 mg,於 100 mL 之定量瓶稱量定容後,作為硼酸標準原液。使用時,取 10 mL 硼酸標準原液在 500 mL 之定量瓶稱量定容,作為硼酸標準溶液。 1 mL 硼酸標準溶液中含有 50 g 之硼酸。 (1.2.4) 硼酸之定量:取 2 mL 試料溶液置於 25 mL 之定量燒瓶內,加入 3 滴鹽酸, 3 滴硫酸亞鐵溶液及 10 mL 硫酸,予以混合之。在定量燒瓶中,冷卻後,加入 10 mL胭脂紅酸溶液混合之。其後,再次冷卻,以硫酸定容,在室溫下放置 45 分鐘,作為試驗溶液。將一部分試驗溶液移至吸光槽中,
19、以蒸餾水作為空白試液當作對照液,測定在波長 600 nm 之吸光度,並由預製之檢量線求出硼酸之濃度,由下式計算出在試料溶液全量中硼酸之含量。 硼酸含量 (mg)100010025A 式中, A :由檢量線所求出測驗溶液之硼酸濃度(g /mL) 備考: 檢量線之製作:依序分取硼酸標準溶液 0 2.0 mL 置於 25 mL 定量瓶中。加水使各之全量成為 25 mL 後,依上述 (第 1.2.4 節 )硼酸之定量方法操作,製作硼酸濃度與吸光度之關係線,作為檢量線。 (1.3) 合格標準 (1.3.1) 經滲透深度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呈紅色部分之平均滲透長度在各測定面之邊材部分應在 5 mm 以上。
20、但測定面無邊材,僅有心材時,則應在 3 mm 以上。 (1.3.2) 施以硼化合物處理之防蟲處理藥劑,硼酸含有率應在0.3 %以上。 8 CNS 2871, O 1017 (2) 撲滅松處理者 (2.1) 分析用試料製作:從同一試樣地板製作成之試片表面或背面面積 45 cm2,深度 0.5 mm 處切取適當大小木片,打碎成細碎試料,作為分析用試料。 (2.2) 試料溶液之製作:將分析用試料置於 200 mL 之圓底燒瓶(以下稱為圓底燒瓶)中,加入 50 mL 丙酮 (9 1),使用脂肪抽出器,在 40 50 之水浴中加熱 3 小時,萃取試料溶液。再移至 500 mL 吸引瓶,並使用 17 GE
21、 玻璃濾杯抽吸過濾,用水洗淨過濾,濾液放入 100 mL 茄型燒瓶,使用減壓蒸餾,在35 之水浴上加熱蒸發乾涸。將其放入 20 mL 燒瓶中,以丙酮定容,作為試料溶液。 (2.3) 撲滅松標準溶液之製作:量取 50mg撲滅松標準品置入 100 mL之定量燒瓶中,以丙酮定容。 (2.4) 撲滅松之定量:將 2L 試料溶液注入氣相層析儀,得到層析圖後,求出其撲滅松及三辛基磷酸 酯之吸收峰高度比,並由預先製作之檢量線求出質量比,由 下式計算試料溶液全量中撲滅松之含量。 撲滅松含量 (mg)100ISWR 式中, R:檢量線求出之質量比 ISW:三辛基磷酸酯之質量 (mg) 備考 1. 檢量線之製作為
22、依序取 0 2.0 mL 撲滅松標準溶液,加入 2 mL 三辛基磷酸酯標準溶液,取此種溶液各 2 g依上述 (第 2.4 節 )撲滅松之定量方法操作,製作撲滅松及三辛基磷酸酯吸收峰高度比與質量比之關係線,作為檢量線。 2. 氣相層析儀測定分析條件: 檢出器:火焰光度檢出器,附有波長 526 nm 之磷選擇性濾光鏡。 層吸管: c 10 % DC-200Chromosorb W-HP 80 100 mesh,內徑 2 mm 1.8 m。 d 3 % DC-210Chromosorb W-HP 80 100 mesh,內徑 2 mm 1.8 m。 (2.5) 合格標準:施以撲滅松處理之防蟲處理藥劑
23、,撲滅松之含有率應在 0.07%以上。 9 CNS 2871, O 1017 (3) 必芬松處理者 (3.1) 試片製作:從 2 片試片削取木片混合後之細碎試料,作為分析用試料。 (3.2) 試料溶液之製作:將 1 g 分析用試料置於 100 mL 之具磨砂接頭定量圓底量瓶,加入 5 mL 甲酸,放置至試料均勻濕潤為止,再加入 50 mL 甲苯,充分震盪混合,在室溫下放置 18小時,接著充分震盪混合,過濾,移至 200 mL 之分液漏斗。加入蒸餾水進行液相萃取,並以 150 mL 之燒瓶盛取甲苯層,再使用減壓濃縮器以移除甲苯,並 將乾涸之抽出物以高效液相層析儀 (HPLC)之移動相溶液 10
24、mL 溶解,作為試料溶液。 備考:高效液相層析儀 (HPLC)測定分析條件: 測定波長: 220 nm 層吸管柱:內徑 4.6 mm,長 150 mm 之不銹鋼管,以Silica-C18(ODS)填充劑填 充,或具同等級之分離能力者。 移動相溶液: CH3CN/H2O=80/20(V/V)混合均勻後,以45 m 濾膜過濾,取濾液作移動相溶液。 移動相流速: 1.0 mL/min 管柱溫度: 40 注入量: 10 L (3.3) 必芬松標準溶液之製作:量取必芬松標準品以 HPLC 之移動相溶液溶解。 (3.4) 必芬松之定量:取 10 L 試料溶液注入 HPLC,得到層析圖後,求出吸收峰高度與必
25、芬松濃度 之關係,再計算出在分析試料溶液全量中必芬松之量。 備考: 檢量線之製作為依序取適當量之必芬松標準溶液,以所定濃度在 HPLC 之移動相溶液溶解,並取此種溶液各 10 L 依上述 (第 3.4 節 )必芬松之定量方法操作,製作吸收峰高度與必芬松濃度之關係線,作為檢量線。 (3.5) 合格標準:施以必芬松處理之防蟲處理藥劑,必芬松含有率應在 0.04%以上。 10 CNS 2871, O 1017 6.5 甲醛釋出量 6.5.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地板中央部分切取長 150 mm,寬 50 mm 之長方形試片10 片。如不能製作成前述數量之試片時,可由第 5.1 節從同一批試樣地板採取,
26、作為試片;另若試樣地板 有縱向接合之部位,所採取之試片須包括縱向接合部位。 6.5.2 試驗步驟 6.5.2.1 試片養護:從同一試樣地板所採取之試片,各以 PE 塑膠袋密封,置入溫度為 (20 1) 之恆溫室內,進行 1 天以上之養護處理。 6.5.2.2 試藥之調製 (1) 碘溶液 (0.05 mol/L):將 40 g 碘化鉀溶解於 25 mL 水中,再加入13g 碘溶解於此溶液中,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加入 3 滴鹽酸後,以水定容。 (2) 硫代硫酸鈉溶液 (0.1 mol/L):將 26 g 硫代硫酸鈉五水化合物與 0.2g碳酸鈉溶解於 1000 mL 不含氧之水中,
27、放置 2 天後,以碘酸鉀進行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標定。 (3) 氫氧化鈉溶液 (1 mol/L):將 40 g 氫氧化鈉溶解於 200 mL 水中,再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 (4) 硫酸溶液 (1 mol/L):將 56 mL 硫酸溶解於 200 mL 水中,再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 (5) 澱粉溶液:將 1 g 澱粉先與 10 mL 水充分混合,再加入 200 mL 熱水攪拌混合,煮沸 1 分鐘後,冷卻、過濾,溶液備用。 (6) 甲醛標準原液:將符合 CNS 1732甲醛液(試藥)之規定之甲醛溶液 l mL 置入 1000 mL 燒瓶內,以水定
28、容,作為標準原液。再依下述方法計算出甲醛標準原液中之甲醛濃度;取 20 mL 甲醛標準原液置入 100 mL 錐形玻璃燒瓶中,加入 25 mL 碘溶液 (0.05 mol/L)及 10 mL 氫氧化鈉溶液 (1 mol/L),於遮光狀態下加蓋置於室溫下15 分鐘,再加入 15 mL 硫酸溶液 (1 mol/L),此時碘會還原出,以硫代硫酸鈉溶液 (0.1 mol/L)滴定至溶液變成淡黃色後,加入 1 mL澱粉溶液作為指示劑,繼續滴定至無色為止。另外取 20 mL 蒸餾水依上述操作,作為空白試驗。 C=201000F)SB(5.1 式中, C:甲醛標準原液中之甲醛濃度 (mg/L) B:空白試驗
29、,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滴定量 (mL) S:甲醛標準原液之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滴定量 (mL) F: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係數 1.5: 1mL 之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所相當之甲醛含量 (mg) (7) 甲醛標準溶液:將計算量之甲醛標準原液置於 1000 mL 定量瓶中,加蒸餾水至標線為止,使 1000 mL 水中含 3 mg 之甲醛。其需取甲 11 CNS 2871, O 1017 醛標準原液之 mL 數的計算公式如下:【 3/C1000】 mL。 式中 C為甲醛標準原液中甲醛濃度( mg/ L)。 (8) 乙醯丙酮 -醋酸
30、銨溶液:取 150 g 醋酸銨以蒸餾水 800 mL 溶解後,加入 3 mL 冰醋酸及 2 mL 乙醯丙酮,充分搖盪混合後,再加入蒸餾水稀釋至 1000 mL,並裝入褐色瓶中,調製用之試藥應全部採試藥級。(若無法即刻測定時,可放置於 0 10 之陰暗處,標定後之溶液不可超過 3 天再使用。) 6.5.2.3 甲醛之捕集:在直徑 240 mm,內容量 (10 1)L 之玻璃乾燥器底部放置一盛有 (300 1)mL 蒸餾水,直徑 120 mm,高 60 mm 之蒸發皿 (如圖 1所示 )。將 10 片試片分別固定於金屬支架上 (如圖 2 所示 ),各試片間不可相互接觸。再將 金屬支架連同試片置於蒸
31、發皿上,在 (20 1) 下放置( 24 小時05分鐘+),使試片所釋放出之甲醛被蒸餾水吸收,作為試料溶液。 圖 1 捕集甲醛之玻璃乾燥器 ( 外觀圖 ) 6.5.2.4 甲醛濃度定量法:試料溶液中之甲醛濃 度之測定係採用乙醯丙酮吸光度法進行,即利用光電分光光度計或可供測定波長在 415 nm 附近之光電比色計,作比色定量。 定量操作:將已吸收甲醛之試料溶液 25 mL 盛入 100 mL 附磨砂玻璃蓋之定量錐形玻璃燒瓶中,隨即加入 25 mL 新鮮的乙醯丙酮 -醋酸銨溶液,充分混合,將此溶液在 (65 2) 之溫水浴中加溫 10 分鐘後,於遮光狀態下靜置至室溫為止,作為檢定液;另外以蒸餾水重
32、複此操作方圖 2 甲醛釋出量試驗之固定試片裝置圖 試片 蒸發皿 金屬支架 試片 屬支架 試片 ( 俯視圖 ) 屬支架 金屬支架 12 CNS 2871, O 1017 法調製對照液。將檢定液及對照液移入吸光槽,以約 415 nm 波長進行測定其吸光度。 6.5.2.5 檢量線之製作:分別取 0、 5、 10、 20、 50 及 100 mL 甲醛標準溶液,各盛入 100 mL 定量燒瓶中,加蒸餾水至標線為止,作為檢量線製作溶液,再從各檢量線製作溶液分取 25 mL 進行第 6.5.2.4 節之操作,製作甲醛含量 0、 0.15、 0.3、 0.6、 1.5 及 3 mg/L 與吸光度之關係曲線
33、,由曲線計算求出斜率 (F)。 6.5.2.6 甲醛濃度之計算:依下計算出試料溶液中甲醛濃度。 G=F(AdAb) 式中, G:試料溶液中甲醛濃度 (mg/L) Ad:試料溶液之吸光度 Ab:空白試驗(蒸餾水)之吸光度 F:檢量線之斜率 (mg/L) 6.5.3 合格標準:試驗後,試片之甲醛釋出量依所測定之值應符合表 4 之規定。 7. 標示:應於製品適當位置標示下述事項。 7.1 品名:如為方塊地板,標示為方塊地板,鑲嵌地板標示為鑲嵌地板。 7.2 材料名稱:依所使用之材料(化粧加 工所使用者除外)標示。使用鋸板者,以標準樹種名稱標示。 7.3 尺度:厚度、寬度及長度以國際單位 (SI)表示
34、。但以捆包包裝者,應標示每捆之數量,以捆包標示時,則以總材面積標示,可以省略長度之標示。 7.4 用途:供作嵌於托架用者標示嵌於 托架用,直接供作鋪地用者標示直接鋪地用。 7.5 防蟲處理方法:施以防蟲處理者,應 標示防蟲處理劑之種類;施以硼化合物處理者標示防蟲處理硼化合物;施以撲滅松處理者標示 防蟲處理撲滅松;施以必芬松處理者標示防蟲處理必芬松。 7.6 甲醛釋出量:經第 6.5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所得結果,依表 4 之規定標示 F1、 F2或 F3。 7.7 製造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商標。 7.8 製造年月日或批號。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引用標準: CNS 1732 甲醛液(試藥) CNS 10785 建築材料及建築組件磨耗試驗法(研磨紙法)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86 年 5 月 1 日 第二次修訂: 93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