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00 Z5071686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912月30日 9510月12日 (共18頁)危險物運輸標示 Lables for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危險物運輸之標示圖式。 2. 危險物分類 2.1 危險物運輸標示如表 1 所示。 表 1 危險物 分 類 所表示危險物之種類 類號或類號組號第一類 爆炸物 (Explosives) 1 1.1組 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1 1.2組 有拋射危險
2、,但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2 1.3組 會引起火災,並有輕微爆炸或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當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3 1.4組 無重大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4 1.5組 很不敏感,但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5 1.6組 極不敏感,且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6 第二類 氣體 (Gases) 2 2.1組 易燃氣體 (Flammable gases) 2.1 2.2組 非易燃,非毒性氣體 (Non-flammable, non-toxic gases) 2.2 2.3組 毒性氣體 (Toxic gases) 2.3 第三類 易燃液體 (Flammable liqui
3、ds) 3 第四類 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Flammble solids ; Substances li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4 4.1組 易燃固體 4.1 4.2組 自燃物質 4.2 4.3組 禁水性物質 4.3 第五類 氧化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 (Oxidizing substances;Organic peroxides) 5 5.1組 氧化性物質 5.1 2 CNS 6864, Z 5071 危險物 分 類 所表示
4、危險物之種類 類號或類號組號 5.2組 有機過氧化物 5.2 第六類 毒性物質及感 染性物質 (Toxic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 6 6.1組 毒性物質 6.1 6.2組 感染性物質 6.2 第七類 放射性物質 (Radioactive material) Radioactive I 7A Radioactive II 7B Radioactive III 7C 可分裂物質 (Fissile material) 7D 第八類 腐蝕性物質 (Corrosive substances) 8 第九類 其他危險物 (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
5、stances) 9 備考 1. 第七類分類參考 IAEA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之分類號碼而定。 2. 本標準危險物分類,係參考 2005 年聯合國危險物運輸專家委員會關於危險物運輸建議書 (編號 ST/SG/AC.10/1/REV.14)之規定訂定,旨在統一標示,以利貨物之通運作業。 3. 本標準之分類係依據其具有之危險類型而定,其分類號碼之次序,並不代表其危險大小程度。 2.2 第一類:爆炸物 (Explosives) 2.2.1 爆炸性物質:係指一種固體物質 、液體物質或此類物質之混合物,其本身會因化學反應產生氣體,致其溫 度、壓力與速
6、度造成周圍環境之破壞,亦包括不釋放氣體之煙火物質。所 謂煙火物質係指一種物質或一種混合物,用來產生熱、光、聲音、氣體或 煙霧之一種或各該現象之混合效果,此種效果乃由於不生爆轟之自維式放熱化學反應 (Non-detonative self-sustaining exothermic chemical reactions)所產生之結果。 2.2.2 爆炸性物品:係指含有一種或一種以上爆炸性物質之物品。 2.2.3 本類爆炸物包括下列三種 2.2.3.1 爆炸性物質 (物質本身不致爆炸,但能形成氣體、蒸氣或粉塵之於空氣中產生爆炸者,不屬於本類 )。但太危險不能運輸者,或依其主要危害性適於歸類至其他類
7、者除外。 2.2.3.2 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下述裝置,其所 含爆炸性物質之量或特性,在運輸過程中因疏忽或意外引燃或自行引 發時,其發生拋射、燃燒、冒煙、發熱或巨響不會在裝置外部造成任何影響。 2.2.3.3 未列入第 2.2.3.1 節與第 2.2.3.2 節之物質或物品,其製造乃為產生爆3 CNS 6864, Z 5071 炸或煙火之實用效果者。 2.2.4 本類爆炸物區分為下列六組 2.2.4.1 1.1 組:有整體爆炸危險 (mass explosive hazard)之物質或物品 (整體爆炸係指其本質上會瞬間影響到幾乎全部裝載之爆炸 )。 2.2.4.2 1.2 組:有拋射危險,但無
8、整體爆炸之物質或物品。 2.2.4.3 1.3 組:會引起火災,並有輕微爆炸或輕微拋射危險,或二者兼具之危險者,但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本組物質或物品包括。 (1) 產生大量輻射熱者。 (2) 相繼燃燒,同時或單獨產生輕微爆炸或拋射效果者。 2.2.4.4 1.4 組:無重大危險之物質或物品;其所包含之物質或物品,在運輸過程中一旦著火或自行引發,僅有輕微危 害,其影響大部分限於包裝本身,並預期產生之碎片不大,射程不遠 。外部火源亦不致導致包裝內全部物質或物品之瞬間爆炸。 備考: 本組物質與物品列入相容組 S (Compatibility Group S),其包裝與設計應使其因意外操作所發
9、生之危險效應,僅限於包裝內,除非該包裝已被火燒毀。在包裝被火燒燬情況下,其所發生爆炸與拋射效應之範圍,不致重大妨礙包裝鄰近地區之滅火行動或其他緊急應變措施。 2.2.4.5 1.5 組:很不敏感,但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本組所包含之物質,具有一齊爆炸之危險,但其感應不敏感,在正常運輸情況下,鮮有因引發或燃燒而爆炸者。 備考:當其於船上大量載運時,因燃燒而發生爆炸之可能性增大。 2.2.4.6 1.6 組:極不敏感且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本組包含極不敏感之爆炸性物質及意外引發或傳播爆炸之發生機率可忽略之物品,其風險僅限於單一物品之爆炸。 2.2.5 相容組 第一類爆炸物依其危險性
10、類型分 為六個組及十三組相容組中之一個組。被認為可以相容之爆炸性物質和物品列為一個相容組,表 2 為劃分相容組之方法,與各相容組有關之可能危險之類別符號。 4 CNS 6864, Z 5071 表 2 分類物質與物品說明 相容組 類別符號 一級爆炸性物質 A 1.1A 1.1B 1.2B 含有一級爆炸物質,而不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有效保護裝置之物品 B 1.3B 1.1C 1.2C 1.3C 推進爆炸 性物質或其它爆燃爆炸性物質或含有此等爆炸性物質之物品 C 1.4C 1.1D 1.2D 1.4D 二級起爆物質、黑火藥或含有二級起爆物質之物品,無引發裝置及發射藥;或含有一級爆炸性物質與兩種以上有
11、效保護裝置及物品 D 1.5D 1.1E 1.2E 含有二級起爆物質之物品,無引發裝 置,帶有發射藥 (含有易燃液體或膠體或自燃液體者除外 ) E 1.4E 1.1F 1.2F 1.3F 含有二級起爆物質之物品,帶有引發 裝置,帶有發射藥 (含有易燃液體或膠體或自燃液體者除外 )或不帶有發射藥 F 1.4F 1.1G 1.2G 1.3G 煙火物質或含有煙火物質之物 品或含有爆炸性物質及照明、燃燒、催淚或發煙物質之物品 (水激活之物品或含有白磷、磷化物、自燃物質、易燃液體或膠體、或自燃液體之物品除外 ) G 1.4G 1.2H 含有爆炸性物質及白磷之物品 H 1.3H 1.1J 1.2J 含有爆
12、炸性物質及易燃液體或易燃膠體之物品 J 1.3J 1.2K 含有爆炸性物質及毒性化學劑之物品 K 1.3K 1.1L 1.2L 爆炸性物質或含有爆炸性物質並具有 特殊風險 (例如由於水激活或含有自燃液體、磷化物或著火性物質 )需要彼此隔離之物品。 L 1.3L 只含有極不敏感起爆物質之物品 N 1.6N 對物質或物品進行此種之包裝或設計,除了包裝被火燒損外,能使事故引起之危險,不波及到包裝之外。在包裝被火燒損之情況下,所有爆炸及拋射效應,不致重大妨礙或阻止在包裝鄰近地區之滅火行動或其他緊急應變措施。 S 1.4S 5 CNS 6864, Z 5071 2.3 第二類:氣體 (Gases) 2.
13、3.1 氣體:係指在 50時,其蒸氣壓力大於 300 kPa 者;或 在 20標準壓力 101.3 kPa 時,完全為氣體狀態者。 備考:充氣飲料不受本標準之限制。 2.3.2 本類氣體依其實際物理狀態包括下列四種 (a) 壓縮氣體:基於運輸之需要而 予以加壓包裝之氣壓 (不含溶解氣體 ),在20時完全為氣態者。 (b) 液化氣體:基於運輸之包裝需要,氣體在 20時部分為液體者。 (c) 冷凍液化氣體:基於運輸之包裝需要,氣體需降低其溫度至低溫,部分為液體者。 (d) 溶解氣體:基於運輸之包裝需要,壓縮氣體溶解於溶劑者。 2.3.3 本類氣體依其運輸過程中之主要危險性區分為下列三組 2.3.3
14、.1 2.1 組:易燃氣體;係指氣體在 20,標準壓力 101.3 kPa 時,燃燒下限為與空氣之體積混合比在 13%以下者;或不論其燃燒下限為何,其在空氣中之燃燒範圍不少於 12%者。 2.3.3.2 2.2 組:非易燃,非毒性氣體;係指氣體在 20,壓力不小於 280 kPa下,或以冷凍液體之方式運輸,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 具窒息性:可稀釋或置換正常空氣中氧氣之氣體。 (b) 具氧化性:一般藉提供氧氣,使其他物質較在空氣中更容易燃燒者。 (c) 不歸類其他組者。 2.3.3.3 2.3 組:毒性氣體;係指氣體被已知對人類之健康造成毒害或腐蝕之危害者;或其半數致死濃度 (LC50)等於
15、或小於 5,000 ml/m3(ppm),而被認定對人類有毒害或腐蝕者。 備考:半數致死濃度 (LC50)定義 蒸氣、霧滴或粉塵經雄性或雌性年輕成年白老鼠連續吸入一小時,可足以造成一半之試驗老鼠在十四天內死亡之濃度。某一固體物質,若是其全量之至少 10%(質量 )是在可呼吸範圍 (例如其粒子、碎片之氣體動力學直徑在 10 m 以下 )之粉塵時,就必須加以試驗。而若液體物質在運輸意外之洩漏中會產生霧滴者,也應加以試驗。供吸入毒性測試用之樣品,不論是固體或是液體物質,其 90%(質量 )以上應在前述定義之可呼吸範圍內,結果之表示,粉塵及霧滴以每公升空氣之毫克數(mg/l),蒸氣以每立方米空氣之毫升
16、數 (ppm)表示。 2.4 第三類:易燃液體 2.4.1 易燃液體為液體、液體混合物,或含有固體之溶液或懸浮液液體 (例如油漆、清漆、噴漆等,但不 包括經考慮其危害特性而歸類於他類中之物質 ),其閃火點在閉杯試驗時不高於 60,或在開杯試驗時不高於 65.6。 2.5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2.5.1 本類危險物包括下列各組 6 CNS 6864, Z 5071 2.5.1.1 4.1 組:易燃固體;包括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及有關物質與退敏爆炸物。即包括在運輸中,遇到狀況時,可 能有燃燒之虞或經由摩擦導致火災之易 燃固體;容易進行強烈之放熱反應之自反應物質及有關物質;不充
17、分稀釋可能爆炸之退敏爆炸物。 備考 (a) 自反應物質:係指即使無氧氣參與,易進行強原放熱分解之熱不穩定之物質。通常包括脂肪族偶氮化合物 (CCNCC),有機疊氮化合物 (CN3),重氮鹽 ( CN2 Z)及亞硝化合物 (NN 0)。 (b) 退敏爆炸物:係指用水或醇類濕潤或用其他物質稀釋以抑制其爆炸性之物質。 2.5.1.2 4.2 組:自燃物質;係指在正常運輸情況下易於自然發熱,或因與空氣接觸發熱而易於著火之物質。包括發火物質及自熱物質。 備考 (a) 發火物質:即使是少量,在 5 分鐘內與空氣接觸即會引燃之物質,包括混合物及溶液 (液體或固體 )。 (b) 自熱物質:除發火物質外,在沒有
18、能量供給之情況下,與空氣接觸時,易自己發熱者,這些物質只於大量 (數公斤 )及經過長期間 (小時或數天 )時,才會自燃者。 2.5.1.3 4.3 組:禁水性物質:係指與水接觸釋放易燃氣體,並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氣,易為平常火源點燃之物質。 2.6 第五類:氧化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 2.6.1 本類危險物包括下列各組 2.6.1.1 5.1 組:氧化性物質:這些物質本身並不一定可燃,通常能放出氧氣或導致其他物質燃燒者。 2.6.1.2 5.2 組:有機過氧化物;係指有機物質含有兩價之 00結構,可視為過氧化氫之衍生物,其中一或二個氫原 子為有機基所取代。有機過氧化物很不安定,常產生放熱之自
19、行加速 分解,此外,本類物質可能具下列之一或多項性質 (a) 有爆炸分解之可能。 (b) 迅速燃燒。 (c) 對撞擊或摩擦敏感。 (d) 與其他物質起危險反應。 (e) 導致眼睛傷害。 備考: 5.2 組有機過氧化物:任何有機過氧化物應考慮列入 5.2 組,除了以下情形。 (a) 其有機過氧化物之有效氧含量不超過 1.0%,而包含之過氧化氫也不超過 1.0%。 (b) 其有機過氧化物之有效氧含量不超過 0.5%,而包含之過氧化氫超過 1.0%但不超過 7.0%。 7 CNS 6864, Z 5071 有機過氧化物之有效氧含量 (%)以公式 16(niCi/mi)計算。 其中, ni 為有機過氧
20、化物每個分子之過氧基數目。 Ci 為有機過氧化物之濃度 (重量 %)。 Mi 為有機過氧化物之分子量。 2.7 第六類: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 2.7.1 本類危險包括下列各組 2.7.1.1 6.1 組:毒性物質;係指由於吞食、 吸入或與皮膚接觸,有致人死亡、嚴重傷害或有害健康之物質。 列入 6.1 組毒性物質之標準如表 2 所示。 表 2 列入 6.1 組毒性物質之標準 吞食 LD50(mg/kg) 皮膚接觸 LD50(mg/kg) 吸入粉塵或霧滴LC50(mg/l) 吸入蒸氣 V (ml/m3) 300 1000 4.0 V1/LC50LC505000 ml/m3備考 1. V 為液體在一
21、大氣壓 20之飽和蒸氣壓,以 ml/m3表示。 2. 半數致死劑量 (LD50)定義: (a) 吞食急毒性之 LD50食入之某 一劑量可足以造成一半雄性及雌性年輕成年白老鼠在十四天內死亡。供 實驗的動物數目應足以得到統計上之明顯結果且與藥物學之理論成一致性。其結果以每公斤動物體重之毫克數表示 (mg/kg)。 (b) 接觸急毒性之 LD50使光著皮膚之白老鼠連續接觸 24 小時,可足以造成一半之試驗老鼠在十四天內死 亡之劑量,供實驗之動物數目應足以得到統計上之明顯結果且與藥物學之理 論成一致性,其結果以每公斤動物體重之毫克數表示(mg/kg)。 2.7.1.2 6.2 組:感染性物質;係指含有
22、已知或懷疑對動物或人類造成疾病之病原體之物質。 2.8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係指可經由自發 性核變化釋出游離輻射之物質。但不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放射性物質活度濃度小於聯合國 “關於危險物運輸建議書 “規定之豁免管制量或托運物品之總活度小於豁免管制量。 (2) 僅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放射性物質生產、使用或貯存場所範圍內之運送。 (3) 放射性物質屬運送之載具整體中之一部分者。 (4) 因醫療所需已植入或注入人體或動物體內之放射性物質。 (5) 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之含放射性物質消費性產品之販售。 (6) 含有天然放 射性核種之天然物質或礦物,其活度濃度在聯合國 “關於危險物8 CNS 68
23、64, Z 5071 運輸建議書 “規定活度濃度之十倍以下,且其處理目的並非使用其中之放射性核種。 2.9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這些物質接觸生物之 組織時產生之化學反應能導致嚴重損傷,或一旦洩漏時,會導致其他物 品或其運輸具之損壞或損毀,並可造成其他危害。 2.10 第九類:其他危險物;係指在運輸過程中,產生之危害為第一類至第八類所不能包括之物質或物品 2.10.1 第九類主要包括以下物質 (1) 水環境危害物質; (2) 高溫物質 (如運輸或要求運輸之物質液態溫度達到或超過 100,或固態溫度達到或超過 240 ); (3) 經過基因修改之微 生物或組織,不能滿足感染性物質之定義 (參考第2
24、.7.1.2.6.2 節 ),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結果之方式改變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質。此類微生物或組織應劃為 UN 3245。經過基因修改之微生物或組織如得到原產地、過境和目的地國家政府主管機關 之使用批准,則不受本標準之約束。 2.10.2 列入第九類之水環境危害物質之標準如下表 4 所示。 表 4 急毒性 級別:急毒性 I 急毒性 96 hr LC50(對魚類 ) 1 mg/l 和 /或 48 hr EC50(對甲殼綱動物 ) 1 mg/l和 /或 72 or 96hr ErC50(對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 ) 1 mg/l 慢毒性 級別:慢毒性 I 急毒性: 96 hr LC50(對魚類
25、 ) 1 mg/l和 /或 48 hr EC50(對甲殼綱動物 ) 1 mg/l和 /或 72 or 96hr ErC50(對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 ) 1 mg/l 且該物質不能迅速降解,和 /或 Kow對數 4 (除非經試驗確定之 BCF 1 10 mg/l和 /或 48 hr EC50(對甲殼綱動物 ) 1 10 mg/l和 /或 72 or 96hr ErC50(對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 ) 1 10 mg/l 且該物質不能迅速降解,和 /或 Kow對數 4 (除非經試驗確定之 BCF 1 mg/l。 備考 1. LC50(50%致死濃度 ):物質在水中造成一組試驗動物 50%死亡 (一半 )
26、之濃度。 2.EC50:造成 50%最大反應之物質有效濃度。 3.ErC50:在減緩增長上之 EC50。 4.BCF:生物濃縮係數。 5.NOECs:無顯見效果濃度。 6. Kow:辛醇 /水分配係數。 3. 標示規範 3.1 標示之形狀為直立 45角之正方形 (菱形 ),其最小尺度如圖 1 所示。但於小型容器無法標示時,得依比例縮小至能辨識清楚為度。 圖 1 單位: mm 一般容器用 運輸單位 3.2 除 1.4 組, 1.5 組與 1.6 組外,第一類標示應在其下半部標明物質或物品之類組號與相容組字母, 1.4 類, 1.5 類與 1.6 類標示之上半部標明類組號,下半部為相容組字母,底角
27、為類號。 3.3 第五類標示應在底角標明物質或物品之類組號,其他各類則應在底角標明類號。 3.4 標示上之象徵符號、文字與號碼,均用黑色標示,但有下列情況者除外。 (a) 第八類標示之文字與類號用白色。 (b) 標示背景顏色為綠色、紅色或藍色者,上述符號、文字與號碼得一律用白色。 10 CNS 6864, Z 5071 3.5 文字:標示上所用之文字以中文為主 ,必要時得加註外文,其字體及所佔面積應小於中文。 3.6 顏色:標示之顏色 (如附圖所示 )依 CNS 11295利用三屬性表示色彩所定之標準色表為準。 顏 色 表示方法 橙 色 5YR 7/14 綠 色 5GY 7/10 紅 色 5R
28、 5/12 藍 色 7.5B 6/8 黃 色 5Y 8/12 3.7 注意事項:標示所用之材料,應於運 輸過程中,不致產生變形、磨損、褪色及剝落等現象而能辨識清楚。 4. 標示之圖例 4.1 危害標示圖例:如附圖所示 第一類:爆炸物 (1) 除 1.4 組、 1.5 組與 1.6 組外 象徵符號:炸彈爆炸,黑色 背景:橙色 數字 1置於底角 :類組號位置 (如果爆炸性是次要危害性,則空白 )。 :相容組之位置 (如果爆炸性是次要危害性,則空白 )。 象徵符號與類組號間註明爆炸物 (2) 1.4 組、 1.5 組與 1.6 組 背景:橙色 文字:黑色 數字之高度為 30 mm,寬為 5 mm(標
29、示為 100 mm100 mm 時 ) 數字 1置於底角 第二類:氣體 (1) 易燃氣體 象徵符號:火焰,得為白色或黑色 背景:紅色 數字 2置於底角 象徵符號與類號間註明易燃氣體 (2) 非易燃,非毒性氣體 象徵符號:氣體鋼瓶,得為白色或黑色 背景:綠色 11 CNS 6864, Z 5071 數字 2置於底角 象徵符號與類號間註明非易燃,非毒性氣體 (3) 易燃液體 象徵符號:骷髏與兩根交叉骨,黑色 背景:白色 數字 3置於底角 象徵符號與類號間註明毒性氣體 第三類:易燃液體 象徵符號:火焰,得為黑色或白色 背景:紅色 數字 3置於底角 象徵符號與類號間註明易燃液體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
30、物質;禁水性物質 (1) 易燃固體 象徵符號:火焰,黑色 背景:白底加七條紅帶 數字 4置於底角 象徵符號與類號間註明易燃固體 (2) 自燃物質 象徵符號:火焰,黑色 背景:上半部為白色,下半部紅色 數字 4置於底角 (3) 禁水性物質 象徵符號與類號間註明自燃物質 象徵符號:火焰,得為白色或黑色 背景:藍色 數字 4置於底角 象徵符號與類號間註明禁水性物質 第五類:氧化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 (1) 氧化性物質 象徵符號:圓圈上一團火焰, 背景:黑色 數字 5.1置於底角 象徵符號與類號間註明氧化性物質 (2) 有機過氧化物 象徵符號:圓圈上一團火焰,黑色或白色色 背景:上半部為紅色,下半部為
31、黃色 數字 5.2置於底角 12 CNS 6864, Z 5071 象徵符號與類組號間註明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 (1) 毒性物質 象徵符號:骷髏與兩根交叉方腿骨,黑色 背景:白色 數字 6置於底角 象徵符號與類號間註明毒性物質 (2) 感染性物質 象徵符號:三個新月形放在一個圓圈上,黑色 背景:白色 數字 6置於底角 象徵符號與類號間註明感染性物質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1) 第分組放射性物質 象徵符號:三葉形,黑色 背景:白色 下半部文字記述用黑色,註明 放射性物質 包容物 活 度 放射性物質後加一紅色類別符號 數字 7置於底角 (2) 第分組或第分組放射性物質 象徵符
32、號:三葉形,黑色 背景:上半部黃色白邊,下半部白色 下半部文字記述用黑色,註明 放射性物質 包容性 活 度 下方方格中註明運送指數 放射性物質後加二條紅類別符號 (第分組 ) 放射性物質後加三條紅類別符號 (第分組 ) 數字 7置於底角 (3) 可分裂物質 背景:白色 文字:上半部用黑色註明可分裂物質 下半部:黑線框裡註明臨界安全指數 數字 7置於底角 13 CNS 6864, Z 5071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象徵符號:液體自兩個玻璃容器濺於手上與金屬上,黑色 背景:上半部白色,下半部黑色白邊 數字 8置於底角 象徵符號與類號間註明白色腐蝕性物質 第九類:其他危險物 象徵符號:上半部七條黑色
33、垂直線條 背景:白色 數字 9置於底角 4.2 特殊標示規定 4.2.1 水生環境危害物質標示之特殊規定 裝有符合第九類標準之水生環境危害物質 (UN 3077 和 UN 3082)之包裝必須耐久方式標示水生環境危害標示 (如下圖 2),但單容器和其內容器之容量如下的組合容器除外: 裝液體之容量為 5 公升或更少;或 裝固體之容量為 5 公斤或更少。 圖 2 4.2.2 自反應物質標示之特殊規定 B 型自反應物質必須貼有 “爆炸品 ”次要危險性標示,除非主管當局已准許具體容器免貼此種標示,因為試驗 資料已證明自反應物質在此種容器中不顯示爆炸性能。 4.2.3 有機過氧化物標示之特殊規定 裝有
34、B、 C、 D、 E 或 F 型有機過氧化物之包裝必須貼第 5.2 組標示。這個標示也意味著產品可能易燃,因此不需要貼 “易燃液體 ”次要危險性標示。另外還必須貼下列次要危險性標示: (1) B 型有機過氧化物必須貼有 “爆炸品 ”次要危險性標示,除非主管當局已准許具體容器免貼此種標示,因為試驗資料已證明有機過氧化物在此種容器中不顯示爆炸性能; (2) 當符合第 8 類物質 I 類或 II 類包裝標準時,需要貼 “腐蝕性 ”次要危險性標示。 14 CNS 6864, Z 5071 圖 1-1 圖 1-2 1.1,1.2,1.3 組 1.4 組 圖 1-3 圖 1-4 1.5 組 1.6 組 圖
35、 2-1 圖 2-2 2.1 組 15 CNS 6864, Z 5071 圖 2-3 圖 2-4 2.2 組 圖 2-5 圖 3-1 2.3 組 3組 圖 3-2 圖 4-1 3 組 4.1 組 16 CNS 6864, Z 5071 圖 4-2 圖 4-3 4.2 組 4.3 組 圖 4-4 圖 5-1 4.3 組 5.1 組 圖 5-2 圖 6-1 5.2 組 6.1 組 17 CNS 6864, Z 5071 圖 6-2 圖 7-1 6.2 組 7組 圖 7-2 圖 7-3 7 組 圖 7-4 圖 8 7 組 8組 18 CNS 6864, Z 5071 圖 9 9 組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7 年 1 月 7 日 第二次修訂: 81 年 11 月 20 日 第三次修訂: 8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