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8802-2007 Emergency lighting《紧急照明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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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印月962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1.160.10 C4348880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15月20日 962月27日 (共3頁)緊急照明燈 Emergency lighting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接續於電路上,遇停電時自動以自附蓄電池為備用電源,以提供臨時照明之燈具。 2. 構造及材料 2.1 外殼使用金屬或防火耐燃材料製成。金屬製者,須施予適當之防銹處理。 2.2 備用電源應為可充式密閉型電池及容易保養更換,維修構造。 2.3 面板上應裝電源指示燈,試驗開關,不得有大燈開關,如設有大燈開關者,應設計

2、為內藏式或須使用工具開啟者不在此限。 2.4 線路應有過充電及過放電之保護裝置。 2.5 備用電源供電照明時間應維持90分鐘以上(照明燈頭總數)後其蓄電池額定電壓,不得少於備用電源額定電壓87.5%。 2.6 正常使用狀態下,對於可能發生之振動、衝擊等,不得造成燈泡接觸不良、脫落及各部鬆動破損等現象發生。 2.7 對於點燈20小時產生之溫升,不得造成燈具各部變色、劣化等異狀發生,且不可影響光源特性及壽命。 2.8 燈具外殼使用合成樹脂者,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因熱光等產生劣化或變形。 2.9 電源變壓器應符合CNS 1264電訊用小型電源變壓器第3.1節、第3.2節、第3.3節及第3.7節之規定

3、。 2.10 電源變壓器一次側(初級圈)之兩根引接線截面積每根不得少於0.75 mm2。 2.11 電池導線須用接線端子連接。 2.12 電源電壓二次側(次級圈)之電壓應為50 V以下(含燈座、電路),但使用螢光燈具者除外。 2.13 燈具應連續點燈100小時後不得故障。 3. 檢驗 3.1 構造檢查:檢查外觀、構造及材料,須符合第2節之規定。 3.2 點燈試驗:燈具安裝於正常狀態,以每分鐘約20次之速度開閉電源40次。於切斷電源時,燈具即亮;於接通電源時,燈具即滅。 3.3 絕緣電阻試驗:使用直流500 V高阻計,測量帶電部分與不帶電金屬間之絕緣電阻,均須在5 M以上。 3.4 充電試驗:蓄

4、電池額定電壓降低20%以內時,應能自動充電。 3.5 耐電壓試驗:於第3.3節之測試端,燈具電源電壓為未滿150 V者,施加交流電壓1000 V,燈具電源電壓為150 V以上者,施加交流電壓1500 V,須能承受2 CNS 8802, C 4348 1分鐘無異狀。 3.6 拉放試驗:燈具之電源線以16 kg之拉力及電池導線以9 kg之拉力,各實施1分鐘後,測驗其拉放機構,則該拉力不能傳動端子接合處或內部電線,但嵌入式者不在此限。 3.7 內藏有作為緊急電源用之電池應採用可充電式密閉型蓄電池,且為容易保養更換、維修之構造外,並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3.7.1 應為自動充電裝置及自動過充電防止裝

5、置且能確實充電者,但裝有不致產生過充電之電池或雖有過充電亦不致對其功能構造發生異常之電池;得不必設置防自動過充電裝置。 3.7.2 應裝置過放電防止裝置,但裝有不致產生過放電之蓄電池或雖呈過放電狀態,亦不致對其功能構造產生異常者則不在此限。 3.8 燈具之鉛酸電池充放電試驗。 (1) 依照燈具標示之充電時間充電之。 (2) 全額負載放電1.5小時後,電池端電壓不得少於額定電壓之87.5%。 (3) 再充電24小時。 (4) 全額承載放電1小時後,電池端電壓不得少於額定電壓之87.5%。 (5) 再充電24小時。 (6) 全額負載放電24小時。 (7) 再充電24小時。 (8) 全額負載放電1.

6、5小時後,電池端電壓不得少於額定電壓之87.5%,本試驗應於常溫下進行,試驗中電池外觀不可有膨脹、漏液等異常現象。 3.9使用鎳鎘或鎳氫蓄電池之燈具應依其標稱之充電時間進行充電,充足後其充電電流不得低於電池標稱容量之C301或高於C101。 3.10 鎳鎘或鎳氫蓄電池之放電標準:將充足電之燈具,連續放電1.5小時後,電池之端電壓不得少於標稱電壓之87.5%,而測此電壓時放電之作業不得停止。 3.11 熾熱線試驗:應依照CNS 10207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第4.5節之規定。 3.12 耐濕試驗 所有燈具須能耐正常使用下之潮濕狀況。 若有電纜入口,則須打開;若有提供填涵洞(Knock-ou

7、ts),則須打開其中之一。如電子零組件、蓋子、保護玻璃等可藉由手拆除的零件須拆除,並與主體部分一起做溼度處理。 3.12.1 燈具放在正常使用時最不利的位置,溼度箱內的相對溼度在91%至95%之間。樣品所在處的溫度須維持在20至30間之某溫度“t”,但須保持所設定之溫度“t”在1以內的誤差。 樣品放入溼度箱以前,須先使其溫度達到t至(t+4)之間。然後將樣品放入溼度箱內48小時。 備考: 大部分情況下,在做溼度處理前,可藉由放置樣品在t至(t+4)的3 CNS 8802, C 4348 室內至少4小時,以達到此指定的溫度。 為了使測試箱達到指定的條件,必須確保測試箱內的氣流穩定,且一般使用與熱隔離的測試箱。 經過前述處理後,樣品應能符合第3.3節及第3.5節之規定。 4. 標示:燈具應於明顯之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項目。 (1) 產品名稱。 (2) 額定電壓、額定電流、頻率及充電時間。 (3) 使用光源規格及電池規格。 (4) 緊急電源維持照明時間。 (5) 製造廠商名稱或其商標。 (6) 製造年、月 引用標準:CNS 1264 電訊用小型電源變壓器 CNS 10207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74年12月18日 第二次修訂:81年12月28日 第三次修訂:83年3月26日 第四次修訂:87年8月31日 第五次修訂:9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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