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国际私法(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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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1 诉讼竞合2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3 判断:在我国对外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确认了“一事不再理” 的原则,即对外国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中国法院不再进行实质性审理。4 简述能用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理由。5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如何?6 )试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7 试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8 “在国际私法中,管辖权,法律选择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三者构成一个整体。如果将法律选择问题与相关的程序问题分割开来,那就不能彻底有效地解决国际私法问题。摘自 F,Vischer

2、,General Course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232Recueil des cours9199(1992)。就管辖权、法律选择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试评析上述观点。9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立法和实践。10 判断:仲裁裁决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11 简述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12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如何获得承认和执行?13 试述我国在参加 1958 年纽约公约(即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作两项保留声明的内容。14 判断: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都应依照 1958 年纽约公约执行。15 论外国法院判

3、决的承认和执行。16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17 试论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在文件送达和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方面的原则。17 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与 ED&F 曼氏(香港)有限公司于 1994 年 12 月 14 日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ED&F 曼氏(香港)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向伦敦糖业协会提起了仲裁。2001 年 8 月 6 日,伦敦糖业协会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定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向其支付合同违约金、利息、仲裁费及相关费用共计 153 亿元。由于后者没有主动履行裁决,ED&F 曼氏(香港)有

4、限公司根据纽约公约及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作出的裁决。对此,被申请人提出了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的申请,主要理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及其附件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进行境外期货投机交易的规定,裁决的结果认可了对方通过规避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法律,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取得利益,违反了我国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将与我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18 被申请人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19 我国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上的立场是什么?试结合有关规定进行分析。19 一中国留学生甲(男)赴法国学习。五年后获法国永久居住权并向法国法院起诉离婚。甲的

5、妻子乙在中国收到了该法国法院送来的传票,起诉书及其他诉讼文件,但未作答 辩,也未出庭参加审理。法国法院作了缺席判决,判决甲乙离婚。判决甲乙目前各自占有的原属夫妻共有财产归甲乙各自所有。 20 你认为法国法院适用了何国法律决定其管辖权和对案件实体内容的判决?21 该判决对甲乙有何法律效果?22 如果希望该判决在中国生效,他是否需要采取法律措施?如是,应采取何种措施?23 如乙在接到该判决后,在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甲离婚。该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24 如甲是在美国留学后定居,并从美国法院获得离婚判决。而其他事实不变的话。你将如何回答前面四个问题?24 中国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在外国某一仲裁机

6、构进行了仲裁。仲裁庭裁决的利率超过 了我国 2000 年度公布的利率最高限一个百分点。现外国公司欲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 裁决。假设我国与该仲裁裁决作出地国均为 1958 年纽约公约缔约国。 问:25 该外国公司应该向我国何地、何级法院、什么期限内申请执行该裁决?26 我国法院能否以裁决的利率超过了我国规定的利率最高限制,构成了高利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有违我国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26 A 公司是中国内地一家注册公司,B 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两公司因为一合同纠纷 而打官司。 A 公司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判决之后,B 公

7、司拒不履行裁决,A 公司只能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问:27 假如 A 公司在 1997 年 7 月 1 日之前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其申请的依据是什么?28 假如 A 公司在 1997 年 7 月 1 日之后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其申请的依据是什么?28 香港的甲公司(卖方)与中国的乙公司(买方)于 1994 年 6 月 1 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其中规定:“ 目的港为中国黄埔 ”,“如对货物的质量或数量有异议,买方应在卸货目的港后 30 天内提出,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索赔的依据”,合同中还规定了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

8、裁委员会 ”仲裁的仲裁条款。 甲、乙公司都是中间商,实际供货商发货时,应甲公司的要求,在提单的“通知人( notify party)”一栏中填写了海南省的丙公司(实际买主)。1994 年 7 月 1 日,货到黄埔港,未作商检便直接转装到另一艘货轮运往海口。丙公司收到货后请海南省商检局检验,结果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丙公司随即向乙公司提赔,乙公司于 7 月 29 日向甲公司提赔。甲公司以商检地点不是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检验机构不是管辖黄埔港的商检局、申请检验人不是乙公司为由拒赔,乙公司于是授权丙公司根据甲、乙公司的合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甲公司答辩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中规定

9、的仲裁机构的名称与乙公司实际向其提出仲裁请求的仲裁机构的名称不一致,故二者不同,本案应由法院管辖;而且乙公司因违反检验条款而无权得到赔偿。请回答下列问题并具体阐述理由:29 本案应由法院还是仲裁委员会管辖?30 甲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31 假设本案由法院审理且甲公司败诉,其裁决能否在香港执行?32 假设本案由仲裁委员会审理且甲公司败诉,其裁决能否在香港执行?33 假设本案由仲裁委员会审理,该委员会于 1997 年 7 月 1 日裁决甲公司败诉。该裁决能否在香港执行?国际私法(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诉讼竞合,是

10、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的诉讼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诉讼竞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重复起诉,当事人一方作为原告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针对同一被告提起的诉讼;对抗起诉,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乙国法院同时提起诉讼。诉讼竞合不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及一国法律的严肃性。所以,各国法律均将“不存在诉讼竞合的情形“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之一。【知识模块】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2 【正确答案】 承认仲裁裁决,是指法院许可该仲裁裁决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法院地国境内有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法院在

11、承认仲裁裁决效力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给予强制执行。一般而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法院承认与执行本国仲裁裁决;二是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知识模块】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3 【正确答案】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事不再理是指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再重新审理,有关当事人也不得再行起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说就是将这一原则运用到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认为有关案件经过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审理并作出确定性的判决以后,内国法院应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不再另外审理,而在内国领域内径直承认

12、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我国法院在收到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书面请求以后,应当依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主要为形式上的审查,不再进行实质性审理。【知识模块】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4 【正确答案】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在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均作出了规定,但不尽相同,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这是国际社会所普遍公认的一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大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严格规定,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应该依承认与执行地国家的内国立法来确定。而一国法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有关案件具有管辖权

13、,即什么是法院的管辖依据的问题,各国立法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也不尽相同。(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各国立法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基于对败诉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往往规定内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应对该外国法院判决进行的诉讼程序的特定方面,更确切地说,对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否适当地行使了抗辩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败诉方基于除其本身失误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适当地行使辩护权,就认为该诉讼程序不具备应有的公正性,内国法院就可以因此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3)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确定的判决 在内国境内寻求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应该具有一定的效力。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所

14、谓“ 确定的判决 “是指由一国法院或有审判权的其他机关按照其内国法所规定的程序,对诉讼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约束力、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大多数国家的学者都倾向于主张依该外国法院地法来决定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否为确定判决的问题。(4)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也就是说,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是基于合法手段获取的。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实践都强调,运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在内国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并且应该基于内国法来决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5)有关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这一条件是强调,只有在有关的外国法院

15、判决不与内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抵触,或不与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时,内国法院才可以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这也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接受和采用的一个条件。(6)原判决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某些国家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要求把有关外国法院应适用依内国冲突规范所指到的实体法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但这种条件并非普遍采用的一种条件。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这一条件强调在有关国家之间没有缔结或参加涉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内国法院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有关的

16、外国法院判决;同时,如果原判决法院所属国拒绝给予互惠待遇,内国法院也可以因此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除了允许内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国家和只允许内国法院基于有关的国际条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诉讼立法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内国法院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允许内国法院在没有互惠关系的情况下拒绝承认与执行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有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能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这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一个条件。这点强调的应该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结果,而不是外国法院

17、判决本身的内容不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知识模块】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5 【正确答案】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在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均作出了规定,但不尽相同,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这是国际社会所普遍公认的一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大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严格规定,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应该依承认与执行地国家的内国立法来确定。而一国法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有关案件具有管辖权,即什么是法院的管辖依据的问题,各国立法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也不尽相同。(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18、各国立法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基于对败诉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往往规定内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应对该外国法院判决进行的诉讼程序的特定方面,更确切地说,对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否适当地行使了抗辩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败诉方基于除其本身失误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适当地行使辩护权,就认为该诉讼程序不具备应有的公正性,内国法院就可以因此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3)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确定的判决 在内国境内寻求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应该具有一定的效力。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谓“ 确定的判决 “是指由一国法院或有审判权的其他机关按照其内国法所规定的程序,对诉讼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约束力、

19、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大多数国家的学者都倾向于主张依该外国法院地法来决定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否为确定判决的问题。(4)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也就是说,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是基于合法手段获取的。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实践都强调,运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在内国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并且应该基于内国法来决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5)有关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这一条件是强调,只有在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内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抵触,或不与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

20、相冲突时,内国法院才可以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这也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接受和采用的一个条件。(6)原判决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某些国家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要求把有关外国法院应适用依内国冲突规范所指到的实体法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但这种条件并非普遍采用的一种条件。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这一条件强调在有关国家之间没有缔结或参加涉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内国法院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同时,如果原判决法院所属国拒绝给予互惠待遇,内国法院也可以因此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

21、除了允许内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国家和只允许内国法院基于有关的国际条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诉讼立法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内国法院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允许内国法院在没有互惠关系的情况下拒绝承认与执行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有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能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这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一个条件。这点强调的应该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结果,而不是外国法院判决本身的内容不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知识模块】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6 【正确答案】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

22、在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均作出了规定,但不尽相同,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这是国际社会所普遍公认的一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大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严格规定,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应该依承认与执行地国家的内国立法来确定。而一国法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有关案件具有管辖权,即什么是法院的管辖依据的问题,各国立法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也不尽相同。(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各国立法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基于对败诉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往往规定内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应对该外国法院判决进行的诉讼程序的

23、特定方面,更确切地说,对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否适当地行使了抗辩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败诉方基于除其本身失误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适当地行使辩护权,就认为该诉讼程序不具备应有的公正性,内国法院就可以因此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3)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确定的判决 在内国境内寻求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应该具有一定的效力。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谓“ 确定的判决 “是指由一国法院或有审判权的其他机关按照其内国法所规定的程序,对诉讼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约束力、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大多数国家的学者都倾向于主张依该外国法院地法来决定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否为确定判决的问题。(4)有关外国

24、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也就是说,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是基于合法手段获取的。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实践都强调,运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在内国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并且应该基于内国法来决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5)有关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这一条件是强调,只有在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内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抵触,或不与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时,内国法院才可以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这也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接受和采用的一个条件。(6)

25、原判决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某些国家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要求把有关外国法院应适用依内国冲突规范所指到的实体法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但这种条件并非普遍采用的一种条件。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这一条件强调在有关国家之间没有缔结或参加涉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内国法院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同时,如果原判决法院所属国拒绝给予互惠待遇,内国法院也可以因此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除了允许内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国家和只允许内国法院基于有关的国际条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诉

26、讼立法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内国法院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允许内国法院在没有互惠关系的情况下拒绝承认与执行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有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能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这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一个条件。这点强调的应该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结果,而不是外国法院判决本身的内容不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知识模块】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7 【正确答案】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是指被请求国法院以何种方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对此各国做法的共同点和差异并存。(1)承认与执行请求的提出外国法院判决需要

27、在内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时,必须向内国有关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请求,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普遍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81 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关于提出请求的期限问题,各国立法极不统一。有些国家根本就没有对这一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即使作了规定,各国规定的时间长短也极不一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39 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

28、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虽然 民事诉讼法 对涉外民事诉讼申请执行期限没有做特别规定,但其第 259 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可见,涉外民事诉讼申请执行期限也是二年。根据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必须附上与此有关的各种文件或它们的副本,否则,其请求很

29、难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执行。而且,各国立法和各有关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都要求,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书及有关文件一般需要用被请求国的官方文字写成,或附上用该国文字翻译的经核证无误的译本。甚至还有一些国家的立法要求上述请求书及有关文书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具体程序 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根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根据有关的国际条约向内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请求以后,该法院应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来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完全是一个国内法上的问题,因为有关程序应由承认和执行国法院所属国的国内立法来规定的。各个国家的法院也是完全按照内

30、国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承认与执行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但具体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各国诉讼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以法德为代表采用的执行令程序 在这种程序中,有关的内国法院受理了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承认与执行某一外国法院判决的请求以后,先对该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内国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即由该内国法院作出一个裁定,发给执行令,赋予该外国法院判决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并按照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同样程序予以执行。以英美为代表采用的登记程序和重新审理程序a英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 英国法院主要是视原判决法院所属国的不同而分别采用登记程序或重新审理程序来决定是否承认

31、与执行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 根据英国 1868 年的判决延伸法、1920 年的司法管理法、1933 年的(相互执行 )外国判决法、1982 年的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1968 年欧洲共同体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以及英国同法国、比利时等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有管辖权的英国法院对于英联邦国家和欧盟各国法院作出的判决适用登记程序。即英国法院在收到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以后,一般只要查明有关外国法院判决符合英国法院所规定的条件,就予以登记,并交付执行。而对于其他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国家的法院判决,英国法院都是适用判例法确定的重新审理程序。b美国法院承认与执

32、行外国判决的程序 在美国法院,一般都是区分金钱判决和非金钱判决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对于金钱判决,大多数州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遵循英国法中的重新审理程序。要求有关利害关系人在美国法院提起一个新的诉讼,由有关的美国法院作出一个新的判决,然后才能由该美国法院按法院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执行。对于非金钱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美国各州法院能适用的程序很不统一。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82 条及其他相关立法的规定,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具体程序方面,我国人民法院目前所采用的是类似于上述法、德等国所采用的执行令程序。 我国人民法院在收到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书面请求

33、以后,应当依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给执行令,由执行机关依照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知识模块】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8 【正确答案】 国际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管辖权、法律选择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制度均是解决国际民事法律纠纷的重要制度,是国际民商事纠纷案件必须解决的三个关键问题。三个制度在国际私法中构成统一的整体,共同为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案件服务,三者紧密地关联。(1)管辖权对于法律选择和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的意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某一国

34、际民商事案件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或权限,也称为司法管辖权、法院管辖权或裁判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是解决国际民事纠纷的程序法问题,是一国法院受理并审理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是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整个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 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常常关系到实体法的适用,从而直接影响有关案件的审判结果。这是因为,各个国家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极不统一,就是对于同一条冲突规范,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就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来说,不同的管辖法院就会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从而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由于世界各国的立法明确规定,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必须以判决国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

35、作为要件。所以,有关当事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所获得的判决才能在其他有关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从而最终达到获取或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2)法律选择对于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的意义 法律选择是指法院通过其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选择一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以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制度。国际私法的本质是以冲突规范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解决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法律纠纷。因此,法律选择问题是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核心问题,确定管辖权是为了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得到合法的解决,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得以最终实现。(3)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对于管辖权和法

36、律选择的意义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性阶段,是整个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归宿,是有关司法程序的实质所在。无论是管辖权的确定或是法律选择,均是为判决最终得以承认和执行为目的的。如果某一外国法院判决因为管辖权争议或是法律选择不得当而得不到内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不仅诉讼各方当事人以前的民事法律争议没有获得最终解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使整个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失去意义,从而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了诉讼费用方面的损失。【知识模块】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9 【正确答案】 (1)我国人民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

37、280 条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这就表明当事人或我国法院都可以成为向外国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的请求主体,这种资格的享有一方面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判决作出国和被请求国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和我国对外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除请求书外,以下文件通常也被要求提供:a经法院证明无误的判决书副本,如果副本

38、中没有明确指出判决已经生效和可以执行,还应附有法院为此出具的证明书;b证明未出庭的当事人已经合法传唤或在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已得到适当代理的证明书;c请求书和前两项所指文件经证明无误的被请求方文字或双方认可的第三国文字的译本(通常为英文或法文)。(2)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282 条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a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b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c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281 条的规定,请求

39、承认与执行的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外国法院,但前提条件是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a我国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如果需要执行,则由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执行。b如果判决作出国与我国既没有缔约也没有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不存在互惠关系,而当事人已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

40、18 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c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并不以存在条约或互惠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1 年 7 月颁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对于中国公民申请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就没有规定以互惠为前提,该规定第 1 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期

41、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39 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虽然 民事诉讼法 对涉外民事诉讼申请执行期限没有做特别规定,但其第 259 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可见,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期限也是二年。(3)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42、,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8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及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这些条件是:依据判决作出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判决所属国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判决作出国法律,判决尚未生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判决作出国法院的诉讼程序不具有必要的公正性,即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而未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无诉讼行为能力时未得到适当的代理。我国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基于相同事实就同一标的进行诉讼的案件已先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或者我国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经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43、,或者已经承认了第三国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外国法院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将有损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法院在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或请求进行审查之后,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可裁定驳回申请。 (4)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在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均作出了规定,但不尽相同,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这是国际社会所普遍公认的一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大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严格规定,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应该依承认

44、与执行地国家的内国立法来确定。而一国法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有关案件具有管辖权,即什么是法院的管辖依据的问题,各国立法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各国立法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基于对败诉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往往规定内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应对该外国法院判决进行的诉讼程序的特定方面,更确切地说,对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否适当地行使了抗辩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败诉方基于除其本身失误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适当地行使辩护权,就认为该诉讼程序不具备应有的公正性,内国法院就可以因此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确定的判决 在内国境内寻求获得

45、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应该具有一定的效力。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谓“ 确定的判决 ”是指由一国法院或有审判权的其他机关按照其内国法所规定的程序,对诉讼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约束力、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大多数国家的学者都倾向于主张依该外国法院地法来决定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否为确定判决的问题。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也就是说,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是基于合法手段获取的。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实践都强调,运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在内国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并且应该基于内国法来决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有关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

46、法院判决相抵触 这一条件是强调,只有在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内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抵触,或不与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时,内国法院才可以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这也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接受和采用的一个条件。原判决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某些国家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要求把有关外国法院应适用依内国冲突规范所指到的实体法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但这种条件并非普遍采用的一种条件。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这一条件强调在有关国家之间没有缔结或参加涉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内

47、国法院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同时,如果原判决法院所属国拒绝给予互惠待遇,内国法院也可以因此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除了允许内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国家和只允许内国法院基于有关的国际条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诉讼立法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内国法院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允许内国法院在没有互惠关系的情况下拒绝承认与执行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有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能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这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一个条件。这点强调的应该是承认与执

48、行外国判决的结果,而不是外国法院判决本身的内容不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5)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是指被请求国法院以何种方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对此各国做法的共同点和差异并存。承认与执行请求的提出a外国法院判决需要在内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时,必须向内国有关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请求,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普遍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81 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49、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b关于提出请求的期限问题,各国立法极不统一。有些国家根本就没有对这一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即使作了规定,各国规定的时间长短也极不一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39 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虽然 民事诉讼法 对涉外民事诉讼申请执行期限没有做特别规定,但其第 259 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可见,涉外民事诉讼申请执行期限也是二年。c根据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必须附上与此有关的各种文件或它们的副本,否则,其请求很难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执行。而且,各国立法和各有关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都要求,请求人所提出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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