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86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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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86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以下列举的法律文本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的是( )(A)傍章律(B) 朝律(C) 金布律(D)九章律2 在汉朝,以典型案例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形式叫做( )(A)科条(B)决事比(C)廷行事(D)故事3 录囚制度开始于以下哪一个朝代( )(A)秦朝(B)汉朝(C)南北朝(D)唐朝4 在汉朝,“ 德主刑辅” 的思想确立于 ( )(A)汉文帝时期(B)汉武帝时期(C)武则天时期(D)汉景帝时期5

2、 魏晋南北朝时期编定的大统式开创了以下哪一种法律形式(A)律(B)令(C)格(D)式6 在我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最早确立法典 12 篇结构的是以下哪一著作( )(A)开皇律(B) 永徽律(C) 北齐律(D)北魏律7 麟趾格是( )(A)定罪量刑的普遍性规范(B)弥补的附属性法律(C)规定国家制度的暂时性法令(D)地方习惯法8 以身高来决定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是以下哪个朝代( )(A)曹魏(B)唐朝(C)汉朝(D)秦朝9 秋冬行刑制度始于( )(A)汉朝(B)西周(C)秦朝(D)曹魏10 关于秦朝立法指导思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秦朝的立法强调“ 兼爱”“ 非攻”(B)秦朝的立法主张“缘法而

3、治”和“ 法令由一统”(C)秦朝的立法体现“无为而治”的老庄核心思想(D)秦朝的立法提倡“ 德治”“ 礼治”与“人治”11 秦始皇三十三年,咸阳令审判一起盗羊案件时,误将系羊绳圈的价值计入赃值,与秦律规定的计赃方法不符。依照秦律,该县令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其所触犯的罪名是( )(A)不直(B)纵囚(C)失刑(D)擅刑12 汉朝颁布的“ 六条问事 ”,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A)民事法律(B)监察法律(C)经济法律(D)诉讼法律13 据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延昌三年,冀州阜城之民费羊皮为葬母而卖女为婢,按律当死。此案在朝野引起巨大争议,后经宣武帝权衡各方意见,做出最终裁决:“羊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

4、,便可特原。” 关于此案判决所遵循的法律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亲属相犯,罪不至死(B)为申张孝道,可特赦罪责(C)诏令与律条冲突时,须依律断案(D)子女的人格从属尊长,不受法律保护14 南梁创立了一种名为“测罚” 的刑讯方式。关于该刑讯方式的描述,下列正确的是( )(A)墨面文身,挑筋去指(B)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损肢体(C)对拒不招供者断绝饮食,三日后才许进食少量粥(D)对受审者先鞭笞,再令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且仅容两足的一尺土垛上15 “八议”是中国古代优遇官僚贵族的法律制度,其中“议宾”的对象是指( )(A)皇亲国戚(B)贤人能臣(C)前朝皇室宗亲(D)三品以上职事官

5、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6 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有( )(A)律(B)令(C)法律答问(D)廷行事17 以下哪些属于秦朝规定的耻辱刑的形式( )(A)墨(B)耐(C)髡(D)宫18 秦朝的起诉方式有( )(A)当事人或亲属告发(B)官吏的纠举犯罪(C)官府公诉(D)证人举报19 以下哪些属于汉律六十篇的组成部分( )(A)法经(B)越宫律(C)傍章律(D)朝律20 汉朝刑罚适用的两项重要原则( )(A)上请(B)区分故意与过失(C)自首减

6、轻处罚(D)亲亲得相首匿21 汉代选拔和任用官吏的方法有( )(A)察举(B)征召(C)辟举(D)任子22 以下列举的那些属于秦汉时期徒刑的内容( )(A)候(B)隶臣妾(C)弃市(D)鬼薪白粲23 以下哪些属于秦朝的刑法原则( )(A)区分有无犯罪意识(B)区分故意与过失(C)自首减轻处罚(D)累犯加重处罚24 下列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化,说法正确的是( )(A)北齐时期正式设立了大理寺(B)登闻鼓直诉制度在这一时期确立(C)禁止刑讯逼供(D)死刑复奏制度设立25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以下哪些属于服制制度中的亲等( )(A)缌麻(B)大功

7、(C)小功(D)斩衰26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较秦汉时期有了重大发展,其中确立这一时期并对后世影响较大的制度有( )(A)官当(B)准五服以制罪(C)定流刑为减死之刑(D)春秋决狱27 下列选项中,属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的有( )(A)重罪十条(B)八议制度(C)登闻鼓直诉制度(D)官当制度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8 简述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29 简述“春秋决狱 ”的主要内容。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86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

8、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汉代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律、令、科、比四种形式。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因此,本题选择 B。【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汉代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梳理滞狱。【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经过休养生息,汉武

9、帝时国家已经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为了实现大一统的治世思想,汉武帝决心改消极姑息的“无为而治”为积极进取的“有为而至”,因而采用了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西魏编定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式的汇编,这一法律形式为唐、宋王朝所沿用。【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北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年(564 年)完成,其特点为:形成了12 篇的法典体例。【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格这种法律形式,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北魏中期,格刚从科演变而来,在内容上与汉晋之科无大区别,作为弥补律令

10、的副法行用。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逐渐取代律文成为主要法律形式。东魏时颁布麟趾格作为正刑定罪的规范,这一阶段格成为当时的通制。【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秦律规定,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朝把身高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规定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以上要承担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汉朝死刑的执行采取秋冬行刑制度,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这段特定的时间执行,这主要是受到董仲舒“天人感应”学说的影响。【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秦朝

11、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因此 B 正确。知识扩展:各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汉朝:汉初为黄老思想、“约法省刑”,汉武帝之后为“德主刑辅”;唐朝:德本刑用;明朝:“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秦朝明确规定了司法官的办案责任,错案必究,凡故意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属于“不直”。此外,“纵囚”是指故意应论不论或减轻情节者;“失刑”是由于过失导致处刑不当、失其轻重,司法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题选择 C。【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12、1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汉武帝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分全国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于每年秋天巡行郡国,按“六条问事”的职权,行使监察权。故相当于现在的监察法律。因此选 B。六条问事包括“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3 【正确答案】

13、B【试题解析】 费羊皮卖女葬母案的情况如下:他因家境贫寒,无钱葬母,被迫出卖女儿为人奴隶。费羊皮行为虽然触犯法律,但是为行孝道,事出有因且主观并无恶性,反而符合儒家伦理精神,所以皇帝对其赦免。因此 B 项正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此题较偏,仅从字面“测罚”两字难以解题。因此考生可以换一种思路。注意朝代是南梁,属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这时期刑法制度日趋规范和文明:肉刑日趋减少,酷刑的使用逐步减少。比较四个选项,A 、B 、D 的刑讯方式比较残酷。而 C 相比而言,较为规范文明。因此选 C 项。此题考察的为考试分析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制度,提醒考生在

14、法制史的复习过程中要认真研读分析,对于分析中提到的知识点都进行消化吸收。【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自曹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古代法律的重要原则。【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6 【正确答案】 A,

15、B,C,D【试题解析】 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7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秦朝规定有髡(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等耻辱刑。耻辱刑乃基于占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轻弃”的观念。既亏其体,又辱其人。【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8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秦的起诉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或亲属的告发,二是官吏的纠举犯罪。【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9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汉律六十篇的组成有: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0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上请和亲亲得相首

16、匿是汉朝刑罚适用的两项重要原则。所谓上请,是指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普通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奏请皇帝裁决,给予其减免刑罚优待的特权制度。【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1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汉代选拔和任用官吏以荐举和考试为主要方法。具体包括:察举,察举制度始于西汉而盛行于东汉,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每年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为官。征召,征召有两种:一是皇帝诏令各郡推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经过皇帝对策后任用为官,称为诏举;另一种是皇帝特诏征用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之士,这是选拔特殊人才任官的制度,由皇帝派遣专使以特招聘书“辟书”聘请。辟举:是高级主管

17、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官吏在其管辖内对有名望和才德之士,向中央举荐或自选为官吏的制度。任子:即两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子孙宗室一人为郎。太学补官:汉武帝以后中央设立太学,招收贤俊好学子弟学习儒家经典,经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补官。【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2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弃市属于秦汉时期死刑的一种,而不属于徒刑。【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3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秦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第一,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第二,区分故意与过失;第三,盗窃按赃值定罪;第四,共同犯罪加重处罚;第五,累犯和教唆犯加重处罚;第六,自首减轻处罚;第七,诬告反

18、坐;第八,连坐原则。【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4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讯采用“测立法”,这就表明在此时期还是存在刑讯逼供的,因此 C 选项不正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5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五服”本是中国占代以丧服为标志确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古代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6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春秋决狱是汉代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制度,不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7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三

19、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汉律的基础上,加重了法律儒家化的色彩,主要表现是:准五服以制罪、官当制度、八议制度、重罪十条、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等。【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8 【正确答案】 法律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有密切的关系。汉代与秦代相比,其法律原则有较大变化,这与汉代统治者把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有关。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1)上请。所谓“ 上请”,是指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普通的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2)亲亲得相首匿。所谓“ 亲亲得相首匿”,

20、是指汉朝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求其刑事责任的制度。汉朝的法律规定在亲属相隐方面非常完善。汉朝法律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汉宣帝时明确规定: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这个原则为后世法典所继承。【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9 【正确答案】 “ 春秋决狱 ”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 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

21、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的必然产物,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 ,即根据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就春秋决狱的影响而言,它兼顾事实和动机是合理的,但是由于儒家经典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知晓儒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任意比附,造成司法腐败的局面。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补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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