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15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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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15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下列有关元朝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元律规定了强奸幼女罪的罪名(B)元朝规定了离婚妇女不得带走夫家的财产,但可以带走妆奁物(C)元律禁止寡妇再婚改嫁(D)元朝专门审理蒙古王公贵族的司法机关是宣政院2 元朝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是( )。(A)中书省(B)枢密院(C)审刑院(D)宣政院3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至元新格是元朝入主中原以前制定的习惯法汇编(B)明朝是首次以刑部作为

2、中央主审机关的朝代(C) 大明律是首创在法典中附载“五服图”先例的法律(D)明刑弼教属于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4 下列关于元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元朝的强奸幼女罪是指强奸 14 岁以下的幼女(B)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中书门下(C)元朝制定的风宪宏纲是元朝的第一次汉化立法(D)大宗正府是元朝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5 下列关于古代刑等的表述,正确的是( )。(A)唐朝的封建制五刑一共二十五等(B)宋朝的臀杖和脊杖各十等(C)元朝的笞杖刑分为笞刑五等和杖刑六等(D)明朝的法定死刑包括绞、斩和凌迟三等6 下列关于古代回避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汉朝的三互法是有

3、关官吏考课的回避制度(B)唐朝的司法官审判回避制度称为别推制(C)宋朝科举考试中创造了回避的考试方法和规则,以防科举舞弊(D)明朝对京官实行籍贯回避制度7 下列有关大明律的表述,正确的是( )。(A)大明律采取以“名例律” 为统率,以 11 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例(B) 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成为法定死刑(C) 大明律加重了对伦理教化方面犯罪的处罚(D)大明律是明朝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 8 中国法制史上最为空前普及的法规是( )。(A)唐律(B)大明律(C)明大诰(D)大清律例9 下列关于明朝行政中枢机构变化的表述,错误的是( )。(A)明朝实行内阁首辅制(B)明朝的六部直接由皇帝统领(C)明朝将

4、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D)明代的宦官之祸始终对内阁起到了制约作用10 下列关于古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是( )。(A)汉朝在地方实行郡、县两级制(B)宋朝在地方上实行州、郡、县三级制(C)元朝在地方上大体实行省、路、府、县四级制(D)明朝在地方上实行省、路、府、县四级制二、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0 唐律疏议.斗讼律:“诸诬告人者,各反坐。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诸被囚禁

5、,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11 请根据该段文字归纳唐朝对告诉的限制情形。12 对于“以赦前事相告者” 的定罪处罚,唐律如何定罪处罚 ?请说明原因。13 如何评价上述规定?13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年 70 以上,15 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但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80 以上,10 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

6、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余皆勿论。90 以上,7 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14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什么刑法原则?请分析该刑法原则的历史沿革。15 唐朝如何适用该刑法原则?16 对于该刑法原则的适用有何例外性规定?17 请分析该段文字反映原则的意义。17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

7、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诸误杀人者,减斗杀一等;诸以力共戏杀人者,减斗杀二等;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共举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是)。”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18 该段文字反映了什么制度?该制度包括的内容有哪些?19 请分析该段文字中不同的量刑情节。20 该段文字折射出的意义是什么?20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疏】议日:断罪无正条者,一部律

8、内,犯无罪名。“其应出罪者” ,依贼盗律:“夜无故人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假有折伤,灼然不坐。又条: “盗缌麻以上财物,节级减凡盗之罪。“若犯诈欺及坐赃之类,在律虽无减文,盗罪尚得减科,余犯明从减法。此并“ 举重明轻 ”之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疏】议曰:案贼盗律:“ 谋杀期亲尊长,皆斩。 “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谋而已伤是重,明从皆斩之坐。又例云:“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荫论。“若有殴告期亲尊长,举大功是轻,期亲是重,亦不得用荫。是“举轻明重 ”之类。请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21 根据材料分析类推

9、的适用条件和类推方法。22 何谓“举重明轻 ”?何谓“举轻明重”?请根据材料各列举一例说明。23 如何评价上述规定?23 宋史.刑法志三:“徒、流折杖之法,禁纲加密,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肌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若使情理轻者复古居作之法,遇赦第减月日,使良善者知改过自新,凶顽者有所拘系。“沈家本刑法分考:“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请运用中同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24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的什么制度?25 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26 实施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27 实施该制度有何弊端?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当时解决该弊端的措施。27

10、 宋史.刑法志一:“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凡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配杖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论。其知县、捕盗官皆用举者,或武臣为尉。盗发十人以上,限内捕半不获,劾罪取旨。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28 该段文字反映了宋朝何种制度?宋朝为什么制定该制度?

11、29 宋朝对于触犯该制度的人是如何处理的?30 如何评价该制度?30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二):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疏】议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亲,合议减;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请减;又身有七品官,合例减。此虽三处俱合减罪,唯得以一议亲高者减之,不得累减。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以议、请、减之类,得累减。请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31 请根据本条规定分析律文和疏议的关系。32 请根据材料举例概括说明唐朝减刑适用中不得累减和得累减的适用情形。33 请根据材料分析唐朝对于减刑适用的意义及其实质。33 宋史.刑法

12、志三:“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宋孝宗)淳熙十一年(公元 1184 年编者注),校书郎罗点言其太重,乃诏刑、寺集议奏闻。至十四年(公元 1187 年) ,未有定论。其后臣僚议,以为:若止居役,不离乡井,则几惠奸,不足以惩恶;若尽用配法,不恤黥刺,则面目一坏,谁复顾藉?强民适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34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何种刑罚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35 宋朝设立这种刑罚的原因是什么?36 校书郎罗点召集大理寺和刑部官员集议的原因是什么?37 根据该段文字分析适用该刑罚的弊端。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13、 15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元朝增加了唐、宋律典所不载的“强奸幼女”罪名:“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可见,A 项表述正确,选 A 项。元朝允许寡妇改嫁,但离婚妇女或寡妇改嫁,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至于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可见,B、C 项表述错误。元朝专门审理蒙古王公贵族的司法机关是大宗正府,而宣政院是元朝专理宗教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故D 项表述错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

14、【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元朝仿照宋制,以枢密院作为元朝中央最高军事机关。与宋朝不同的是,宋朝的枢密院与中书省是平级的,而元朝枢密院的地位低于中书省。可见,选 B 项。中书省是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而不是军事机关。审刑院是宋朝元丰变法前设置的牵制三法司的皇帝御用司法机关,元朝没有此机构。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及西藏地区的军民政教事务的机构,也是元朝中央最高宗教审判机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元朝人主中原前,制定了一部专门的习惯法_一大札撒,它是在蒙古族长期历史中形成的各种习惯和行为规范,以及许多蒙古族的民族习惯和迷信禁忌等。可见,A 项表述错误。元朝撤

15、销了大理寺,以刑部取代大理寺作为中央主审机关,元朝自此成为第一个以刑部作为中央主审机关的朝代,明、清沿用。可见,B 项表述错误。元典章首创附载“五服图”先例,后被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沿用。可见,C 项表述错误。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刑乱国用重典和明刑弼教。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强化皇权和中央集权,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尽最大努力发挥刑罚的威慑力,特别是以严刑峻法惩治奸顽。同时,还注重利用法律手段推行教化,这就是所谓的明刑弼教。可见,D 项表述正确,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元朝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的地位高于刑部。故

16、D 项表述正确,选 D 项。A 项错在:元朝的强奸幼女罪是指强奸 10 岁以下的幼女,而不是 14 岁。B 项错在: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中书省,宋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中书门下。C 项错在:元朝制定的 条画五章是元朝的第一次汉化立法,风宪宏纲是元朝监察立法的最大成就,但不是第一部汉化立法。【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唐朝的封建制五刑一共 20 等,即笞刑 5 等、杖刑 5 等、徒刑 5 等、流刑 3 等、死刑 2 等。可见,A 项表述错误。宋朝实行折杖法,即将五刑中的笞刑和杖刑折为臀杖,徒刑和流刑折为脊杖,各 5 等。可见,B 项表述错误。元朝实行以 7 为尾数的

17、 11 等笞杖刑,其中,笞刑 6 等,杖刑 5 等。故 C 项表述错误。明朝的死刑刑种很多,但大明律确定的死刑只有绞、斩和凌迟 3 等。故 D 项表述正确,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汉朝的三互法是有关官吏任职的回避制度,而不是考课回避制度,故 A 项表述错误。唐朝的司法官审判回避制度称为换推制,而不称为别推制,别推制属于宋朝翻异别推制的内容,故 B 项表述错误。宋朝科举考试中创造了糊名考校法、誊录制和回避的考试方法和规则,以防科举舞弊。可见,选 C 项。明朝对地方官实行“北人南官、南人北官”的籍贯回避制度,对于京官并不适用此制度。故 D 项表述错误。

18、【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大明律采取以“名例律”为统率,以 6 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例,即分则是以六篇分篇的,而不是以 11 篇分篇。可见,A 项表述错误。宋朝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使凌迟刑成为与绞、斩并用的法定死刑,大明律使凌迟刑正式人律。可见,B 项表述错误。大明律加重了对侵犯皇权、贪污、侵犯财产,即所谓“帑项钱粮“等犯罪的处罚,而对于婚姻、田土等犯罪,却减轻了处罚,这就是所谓“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可见,C 项表述错误。明太祖朱元璋在制颁大明律时特别强调,大明律不得更改一字,否则以变乱祖制论,因此大明律是明朝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可见,D 项表述正确,选 D

19、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止“法外遗奸”,特亲自制定并颁布了刑事特别法明大诰,其基本内容都是重刑,或者法外酷刑。为了强制推行明大诰,明初科举考试要考大诰,并规定,“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即凡是人手持大诰一本,依据大明律减一等处刑,凡是人手中没有大诰,依据大明律加一等处刑。结果造成讲读大诰之风日盛,明大诰成为空前普及的法规。故选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强化君主专制,于 1380 年借左丞相胡惟庸谋反一案废除中书省和实行了千年

20、之久的丞相制度,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为内阁首辅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石。明成祖朱棣时开始任命翰林院侍读、编修、检讨等文学侍从官员人职文渊阁参与机务,内阁制正式形成。内阁大学士出任内阁首辅,后由六部尚书人阁兼领殿阁大学士衔,首席大学士称为“首辅”。可见,A 、B 项表述正确。明太祖朱元璋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并扩大了其行政和司法监察职权。可见,C 项表述正确。明中后期的宦官专权和政治腐败,限制了内阁权力的发展,使内阁处于“辅臣”的地位,但不能说明朝的宦官之祸对内阁始终起着牵制作用,因为在内阁制正式形成之初,明朝的宦官还不敢干预政治,因此也就谈不上掣肘的问题。可见,D 项表述错误,选 D 项。【知识模块】

21、 中国法制史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元朝以行省作为地方固定的行政区域,大体形成行省(省)、路、府、县四级制。故选 C 项。A 项错在:在地方上,汉朝基本实行郡、县制,但东汉末年实行州、郡、县三级制。B 项错在:在地方上,宋朝实行路、州(府)、县三级制。D 项错在:在地方上,明朝实行省、府、县三级制。【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二、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1 【正确答案】 上述文字反映了唐朝对告诉限制的如下情形:禁止诬告,诬告者反坐;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外,禁

22、止卑幼告发尊长,但告母杀父、继母杀亲母不在此限;禁止卑贱控告尊贵;在押犯只准告狱官虐待事,但禁止告发他事;禁止投匿名信控告;80 岁以上、 10 岁以下以及笃疾者只准告谋反、谋大逆、谋叛、子孙不孝或者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其他事不得控告;禁止告发赦前之事。 【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2 【正确答案】 对于“ 以赦前事 ”进行控告的,以所赦之罪定罪处罚。原因: 防止将赦免之罪作为控告对象;体现了赦免的刑事案件不追诉原则。【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3 【正确答案】 唐律规定了诸多告诉限制,体现了如下立法倾向:严防诬告;坚决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和伦理尊卑;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的告诉不予限制,体现了

23、对封建统治秩序和封建阶级根本利益的维护。【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4 【正确答案】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老幼废疾减刑的定罪量刑原则。该原则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经过汉魏南北朝的发展,唐朝完善了该制度。【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5 【正确答案】 凡是年龄在 70 岁以上,15 岁以下,以及轻病残者的,犯流罪以下的,适用赎刑。80 岁以上,10 岁以下的,以及重病残者,犯谋反、谋大逆和杀人罪应处死刑的,须上请;犯盗罪以及伤人罪,也适用赎刑。其他犯罪均不论处。年龄在 90 岁以上,7 岁以下,即使犯死罪,也不处刑。犯罪时未年老、病残,而案发时年老、病残的,依据年老、病残处理;

24、犯罪时幼小,案发时长大,依据幼小论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6 【正确答案】 首先,对于年龄在 70 岁以上,15 岁以下,以及轻病残者,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的,不适用老幼废疾减刑原则;其次,对于年龄在80 岁以上,10 岁以下及重病残者,如果是有官爵位的,依据官当、除名、免官法处理,不适用老幼废疾减刑原则;最后,对于年龄在 90 岁以上,7 岁以下的,犯缘坐及配流刑的,以及没官为奴的,不适用老幼废疾减刑原则。【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7 【正确答案】 唐律对老幼废疾减免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儒家的仁政思想以及唐律所具有的文明化和科学化倾向,这些规定体现了宽刑精神,反映了唐朝法制的开

25、明。【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8 【正确答案】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六杀”制度。所谓“六杀”,就是唐朝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为根据,对杀人的行为所作的六种划分,包括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和戏杀。【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9 【正确答案】 唐朝“ 六杀 ”理论中,区分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这种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刑法原则最早起源于西周,经过秦汉魏晋的发展,唐朝不仅区分了故意和过失,还发展了对杀人罪的区分从而形成“六杀” 理论。对于谋杀,处徒 3 年,造成伤害的,处绞刑,造成死亡的,处斩刑,若谋杀的对象是官员的,流二千里,对于婢幼谋杀尊长、以贱谋杀贵的,处斩刑;对于故杀

26、,处斩刑;对于斗杀,处绞刑;对于误杀,减斗杀一等即流三千里论处;对于戏杀,减斗杀二等即徒三年论处;对于过失杀,因属于过失犯罪,允许以铜赎罪。【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0 【正确答案】 唐律在量刑的规定上注意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这表明唐律已经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心里动机对量刑产生的影响。同时,唐朝对于过失犯罪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即对其杀伤人的行为结果没有预见,原无杀伤人的动机和目的,表明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应当减免刑罚,并允许以铜赎罪。这表明,唐律区分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形,并按照情形分定了过失杀的处断,进一步体现了唐律对行

27、为人过失状态下的高度认识。“六杀” 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1 【正确答案】 该材料对类推的适用条件和类推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类推必须是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适用,类推时只能援引本律中最相类似的条文规定。类推方法有二:一是应“ 出罪 ”的,采取“举重明轻”的办法;二是应 “人罪”的,采取“举轻明重”的办法。【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2 【正确答案】 所谓 “举重明轻”,是指对于应当免除刑事责任的,则举出一个更为严重的、却没有被判罪的行为作为例证。例如,主人打伤夜间无故闯入自己家的人,律文没有规定该如何处治,但是可以援引

28、唐律“夜无故人人家,主人登时杀死者,勿论” 一条作为依据。既然主人杀死无故闯入者不构成犯罪,那么打伤闯入者更不构成犯罪。所谓“举重明轻”,是指对于应当定罪的,则举出一个明显轻微而被定罪的行为作为例证。例如,杀死期亲(姻亲)尊长者,唐律没有规定应当如何治罪,但是唐律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斩。” 既然谋杀者便要处以极刑,已杀者更是难逃身首异处的下场了。【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3 【正确答案】 鉴于犯罪现象复杂多样,而法律又不可能包罗一切,唐律设专条规定了类推,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类推的办法定罪量刑。唐律关于类推的规定体现了司法官适用类推断狱的严格要求,反映了唐朝立法对于类推的基本价

29、值取向;既予以认可,以发挥其对现行律典的灵活补充作用;又予以规范和限制,以防止其破坏法制。唐律关于类推原则的规定已经相当完善和严密,反映了唐代立法技术达到很高水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4 【正确答案】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的折杖法。所谓折杖法,就是将流、徒、杖、笞之刑分别折成杖刑以减轻刑罚的法律规定。【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5 【正确答案】 折杖法的内容: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 1 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 3 年。【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6 【正确答案】 折杖法的实行,使得流刑免予远迁,徒刑免予服刑,笞杖

30、刑减少了笞杖数,体现了省刑从轻的精神,这对于缓和阶级矛盾,纠正刑罚越来越严酷的趋势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7 【正确答案】 折杖法的弊端,在于良民偶有冒犯,也受以笞杖,而愚顽之徒,虽然一时伤痛,但终无羞愧。可见,折杖法设置的刑种和刑等并不科学合理,而且轻重悬殊,难免有画蛇添足之嫌。而且,对于这种轻重悬殊的做法,不利于受刑人的改过自新。为了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当时提出了恢复古时的居作之法,促使良善者改过自新。【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8 【正确答案】 该制度是宋神宗时期制定的重法地法。重法地法就是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区域

31、就是“重法地“。面对“盗贼”纵横,社会治安混乱的局面,宋朝制定该法,以从重打击劫盗、窃盗、谋反、杀人等犯罪行为。【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9 【正确答案】 依据盗贼重法,凡是犯有劫盗罪当判处死刑的,没收其家财奖赏告发人,并将其妻、子流放千里之外安置;凡犯有劫盗罪当判处徒刑、流刑的,发配到五百里之外,并没收其家财三分之一以鉴赏告发人。三犯窃盗之罪,决杖后发配到五百里之外或邻州。即使在非重法之地隐藏重法之人,亦以重法论处。县境内发生十人以上的盗案,县官在规定的期限内捕获不足一半的,按旨定罪。再次杀害官吏,以及累计杀害三人,焚毁房屋百间,或结伙在州县内行盗,在江海船筏中劫掠,虽非发生在重法之地,亦以

32、重法论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0 【正确答案】 盗贼重法的设立,体现了重典治盗贼犯罪的刑事政策,反映了宋朝社会矛盾的加剧和统治者对人民镇压的加强。【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1 【正确答案】 “ 疏议” 是对律文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唐律的本条“疏议”既具体解释了官员犯罪减刑的适用,又规定了具体的量刑标准,明确了适用减刑和不适用减刑的具体情形,其目的在于阐明律意,以便于准确地适用律文。【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2 【正确答案】 对于一人符合八议、上请、减刑的而得减的,只依据减刑适用的最高档即八议的规定适用减刑,不得同时适用减刑。例如,某人是皇后的小功亲,

33、符合八议减刑,而其父又是三品官员,符合上请减刑;其本人又是七品官员,按照规定也可以减刑,则只能按照最高档八议的规定适用减刑,其余则不适用减刑。对于适用八议、上请、减刑等符合减刑规定而减刑的,但同时符合从犯减等、自首减等、故失减等、同职官员因公判决失当减等等情形,可以累减。【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3 【正确答案】 唐朝对于减刑的规定,反映了封建特权法的实质,其根本目的在于对封建特权的维护。唐朝对于减刑适用情形的区分,有利于控制减刑适用的滥用,也有助于调动官员积极性。【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4 【正确答案】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的刺配刑。刺配刑就是将杖刑、配役、刺面三种刑罚施加于一人的复合刑罚。【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5 【正确答案】 宋朝设立刺配刑的目的是为了宽待死刑,消除因施行折杖法而造成的死刑与配役刑差太大的弊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6 【正确答案】 刺配刑原本适用范围有限,但逐渐被滥用,而且刑罚苛重,并成为常刑,到淳熙年间,刺配之法应用非常广泛,成为滥刑之刑,引起了一系列的恶果,因此,校书郎罗点召集大理寺和刑部官员集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7 【正确答案】 由于刺配刑毁人面目,结果使怙恶不悛的人因此更加嚣张,偶有罪过者则因受刺配刑而断绝了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进而导致盗贼问题十分突出,社会治安较为混乱的局面。【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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