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17及答案与解析.doc

上传人:eveningprove235 文档编号:840358 上传时间:2019-02-21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17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17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17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17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17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17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南京国民政府具体指导国家立法的机关是( )。(A)中央政治会议(B)立法院(C)司法院(D)中央执行委员会2 赋予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宪法解释权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是( )。(A)训政纲领(B) 训政时期约法(C) “五五宪草”(D)中华民国宪法)(1946 年)3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大清现行刑律正式废除了凌迟刑(B) 中英南京条约最早规定确立治外法权的内容(C)礼学馆起草了大清

2、民律草案五编内容(D)大清现行刑律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4 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不包括( )。(A)取消了六部分篇的法典编纂体例(B)删除了“十恶” 重罪等内容(C)对于婚姻、继承、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行为不再科刑(D)增加了一些新罪名,诸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等5 北洋政府的立法指导原则是( )。(A)务其中外通行,有俾治理(B)隆礼、重典(C)三民主义、权能分治(D)重其所重,轻其所轻6 有权对北洋政府的判例和解释例进行具体适用的机关是( )。(A)司法院大法官会议(B)司法部(C)大理院(D)最高法院7 下列关于北洋政府法制的表述,

3、正确的是( )。(A)北洋政府实行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制(B)北洋政府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大理院(C) 中华民国宪法)(1923 年)设置了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D)北洋政府原则上实行三级三审制8 下列选项中,对国权和地方自治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宪法(宪法性文件)是( )。(A)贿选宪法(B)天坛宪草(C)临时约法(D)1 947 年中华民国宪法9 规定设置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的宪法性文件是( )。(A)训政纲领(B)训政时期约法(C)天坛宪草(D)五五宪草10 下列关于北洋政府法制的表述错误的是( )。(A)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阶段(B)北洋政府颁布的刑法典是以

4、大清现行刑律为蓝本制定时(C)北洋政府实施“隆礼”、“ 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D)北洋政府运用的判例和解释例是由大理院汇编而形成的11 北洋政府设立的中央行政诉讼审判机关是( )。(A)大理院(B)行政院(C)兼理司法法院(D)平政院12 南京国民政府总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权能分治(B)五权宪法(C)建国三时期(D)三民主义13 下列关于 1935 年南京国民政府新刑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新刑法强调客观主义,强调客观后果而非犯罪性质(B)新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取属人主义为主、属地主义为辅的原则(C)保安处分制度的引进更强调报应主义的机能(D)保安处分制度的引进重在强调保全与教

5、育机能14 下列政权中,对商事立法采取民商合一民事立法体例的是( )。(A)清末政府(B)南京临时政府(C)北洋政府(D)南京国民政府15 有权对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实施核定的机关是( )。(A)立法院(B)司法院(C)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D)国民大会16 下列关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A)训政纲领规定了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B) 1928 年中华民国刑法首次从西方引进了保安处分制度(C) 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D)1947 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17 关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的表述,错误的是( )。

6、(A)中华民国民法的结构顺序是总则、物权、债、亲属、继承 (B) 中华民国民法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C) 中华民国民法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原则(D)中华民国民法采用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方式18 下列有关我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A)沈家本主持了清末修律工作(B)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规定采取总统制的共和政体(C)北洋政府以大清新刑律为蓝本制定了专门的刑法典暂行新刑律(D)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从西方引进了保安处分制度19 北洋政府的下列立法活动中,最能体现其法制具有封建色彩的是( )。(A)颁布“天坛宪草 ”(B)颁布 戒严法(C)修订 暂行新刑律(D)制定徒刑改

7、遣条例20 下列关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主要内容的表述,最能体现其本质特点的是( )。(A)确认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B)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代行国民大会的统治权(C)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D)规定公民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自由及应尽的义务21 规定“五院制 “政府组织形式的宪法性文件是( )。(A)中华民国约法(B) 训政纲领(C)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D)中华民国宪法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2 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

8、述正确的有( )。(A)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大清律例和 大清新刑律(B) 大清新刑律结构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C) 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23 清政府为了顺利进行清末修律活动,特任命( )为修订法律大臣。(A)沈家本(B)张之洞(C)伍廷芳(D)劳乃宣24 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有( )。(A)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B)制定大量特别法,并赋予其高于普通法适用的效力(C)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某些立法原则(D)采用、删改清末新定刑律25 下列关于大清民律草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大清民律草案

9、是由修订法律馆起草的(B) 大清民律草案仿照法国民法典编纂而成(C)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D)大清民律草案始终贯彻“务其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指导思想26 根据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事立法原则,下列选项中采取单行立法的是( )。(A)商行为(B)商法总则(C)保险法(D)票据法27 在中国近代史上,在审级制度上采取四级三审制的政权有( )。(A)清末政府(B)北洋政府(C)南京国民政府(D)南京临时政府28 下列关于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A)根据国民党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B)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既是事实审,也是

10、法律审 (C)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有权监督检察署的检察工作(D)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检察院设置于法院之内29 在中国近代史上,规定采取三权分立的宪法性文件有( )。(A)中华民国宪法)(1923 年)(B)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C) “天坛宪草”(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0 在中国近代,以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法律渊源的政权有( )。(A)清末政府(B)南京 If6j 时政府(C)北洋政府(D)南京国民政府三、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0 清史稿.刑法志三:“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

11、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31 何为秋审? 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32 试分别说明秋审案件的五种处理方式。33 清朝秋审制度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12、?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17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是国民政府的直接领导机关,也是具体指导国家立法的重要机关,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特设的政治指导机关。故选 A 项。立法院是名义上的最高立法机关,但是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须遵循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故不选 B 项。司法院是宪法和法律解释机关和变更及核定判例的机关,不选 C 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但具体指导国家

13、立法的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特设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故不选 D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1947 年中华民国宪法的颁行,标志着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结束,宪政正式开始。同时,南京国民政府仿效美国宪政体制中的违宪审查制,赋予司法院以解释宪法权。可见,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大清现行刑律正式废除了我国传统的酷刑,如凌迟刑、枭首刑、刺配刑、戮尸刑、缘坐刑。可见,A 项表述正确,选 A 项。治外法权就是指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最早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中,并在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以及其他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可见

14、,B 项表述错误。大清民律草案共分为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修订法律馆起草。亲属和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但礼学馆是主要起草机构。可见,C 项表述错误。大清现行刑律 是清政府于 1910 年 5 月15 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的。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律例进行修改而已,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称不上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可见,D 项表述错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和大清律例相比,大

15、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体例变化:取消明清以来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篇的法典编纂体例;(2)刑罚专门化:对于继承、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判刑;(3)废酷刑,设置新五刑:设置新的刑罚体系,删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遣、流、徒、罚金五刑;(4)增加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破坏交通、电讯罪等。通过对比,大清现行刑律对“十恶“重罪并未更改。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北洋政府的立法指导原则是“隆礼”、“重典”。故选 B 项。A 项表述的是清末修律的指导思

16、想。C 项表述的是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指导原则。 D 项表述的是明朝的立法指导原则。【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北洋政府时期,判例和解释例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大理院是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因而有权对判例和解释例进行适用的机关是大理院。故选 C 项。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是南京国民政府设置的机关,该机关有权对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判例和解释例进行核定。司法部是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以及现政权的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其并非审判机关。最高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系统中最高的审判机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清末政府和北洋政

17、府实行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而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故选 A 项。北洋政府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平政院,而不是大理院。故 B 项表述错误。设置了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的宪法性文件是“天坛宪草”,而不是中华民国宪法。故 C 项表述错误。清末和北洋政府原则上都实行四级三审制,而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故 D 项表述错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贿选宪法就是指 1923 年直系军阀曹锟通过贿选当上总统以后而炮制的一部宪法,该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该宪法有两个特点,一个是条文完备,表面民主,另外一个是规定了国权和地

18、方自治制度。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天坛宪草”的内容特点有: (1)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仅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2)“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3)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4)设置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可见,选 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0 【正确答案】

19、B【试题解析】 北洋政府虽然仍然没有实现法律近代化,但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制却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阶段。可见,A 项表述正确。北洋政府颁布的专门刑法典是暂行新刑律,而暂行新刑律是以大清新刑律为蓝本稍加删改制定而成的。可见,B 项表述错误,选 B 项。北洋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隆礼”、“重典”,故 C 项表述正确。判例和解释例是北洋政府的法律渊源之一,判例和解释例是由大理院汇编而形成的。可见,D 项表述正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北洋政府时期,在中央专门设立了受理行政诉讼的中央审判机关一一平政院。但在地方不设立专门受理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关。故选 D 项。大理院出

20、现于清末,北洋政府沿用,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排除 A 项。行政院是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是与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并列的“五院”之一。排除 B 项。兼理司法法院是北洋政府在各县设立的兼理司法机关。排除 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是南京国民政府总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的立法指导思想表现为“权能分治”、“五权宪法”、“建国三时期”等政治设想。可见,选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1935 年新刑法将 1928 年旧刑法规定的“客观主义“改为“侧重于主观主义”,因而强调犯罪性质而非客观后果

21、。可见,A 项表述错误。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普遍管辖主义)。可见,B 项表述错误。新刑法由 1928 年旧刑法的“报应主义”改为“侧重于社会防卫主义”,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为此从西方引进了保安处分制度。【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实行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而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故选 D 项。南京临时政府因存在的时间短,谈不上民事立法体例的问题。【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判例是南京国民政府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

22、体系的一个重要的层次就是由“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须报“司法院”核定,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故选 B 项。立法院是有名无实的“牌位”机关,排除 A 项。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是实权领导机关和控制立法权的机关,但并不过问司法事宜,排除C 项。国民大会是国民党形式上的立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排除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了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五院即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可见,A 项表述错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两部刑法,即 1928 年的旧刑法

23、和 1935 年的新刑法,1935 年中华民国刑法首次从西方引进了保安处分制度。可见,B 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可见,C 项表述正确。 1923 年北洋政府曹锟政权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可见,D 项表述错误,不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中华民国民法的结构顺序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而不是总则、物权、债、亲属和继承。注意: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可见,A 项表述错误,选 A 项。中华民国民法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在民法价值的基本方面

24、摈弃个人主义,注重社会的公共利益。可见,B 项表述正确。中华民国民法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原则,只编纂民法典,不单独编纂商法典。可见,C 项表述正确。中华民国民法采用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方式,将体例结构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可见,D 项表述正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清末修律活动是在沈家本主持下进行的,故 A 项表述正确。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规定在政权体制上采取责任内阁制的共和政体,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效法美国,规定在政权体制上采取总统制的共和政体。可见,B 项表述错误,选 B 项。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以大清新刑律为蓝本,稍加

25、删改而制定的一部专门刑法典。可见,C 项表述正确。南京同民政府于1935 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刑法(“新刑法”)首次从西方引进了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是用来补充或替代刑罚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嫌疑之人,有拘禁和非拘禁两种方式。作为刑罚的补充,保安处分有其合理性,但南京国民政府实际上将这一制度演变为惩治政治犯的工具。可见,D 项表述正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特点之一就是大量制定单行法规,并赋予其高于普通法适用的效力,其中有些单行法规,甚至恢复了某些封建刑罚。易笞条例实际上就是恢复了

26、被清末修律中废除的笞刑,而徒刑改遣条例实际上就是恢复被大清新刑律废除的遣刑。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国民党政府于 1 931 年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主要内容包括:总纲确立了“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永为统一共和国”;以根本法形式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即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代行国民大会的统治权;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但又多加限制;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在所规定的这些内容中,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代行围民大会的统治权最能够体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本质特点,故选 B 项。

27、【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五院制是指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该制度最早规定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2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大清律例是清朝乾隆年间开始制定的,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大清新刑律。可见,A、D 项表述错误。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公布的一部

28、过渡性的刑法典,其后制定的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共 53 章,另附有“暂行条例”5 条。可见,B 、C 项表述正确。故选 B、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3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在张之洞的举荐下,清政府特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是中国近代法学的泰斗,是引导中国法律走向近代化的第一人,且沈家本精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而伍廷芳则精通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清末政府任命这两个人为修订法律大臣,可以说是合适的人选。故选 A、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4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有:(1)采用、删改清末新定法律;

29、(2)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3) 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4)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可见,备选项应全选。【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5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大清民律草案的体例结构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前三编由修订法律馆起草,后两编由礼学馆制定。可见,A 项表述错误。大清民律草案仿照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编纂而成。可见,B 项表述错误。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可见,C 项表述正确。故选 C 项。大清民律草案始终贯彻“务其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的指导思想。可见,D 项表述正确。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6

30、【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根据该民商事立法原则,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商法总则与民法总则之间并无二致,因此,对于商行为和商法总则,不单行立法,统统纳入民法债编,而对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公司法等,则采取单行立法。故选 C、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7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在中国近代史上,在审级制度上采取四级三审制的政权有两个: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而南京临时政府则没有确立审级制度。故选 A、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8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在没有通过法院组织法之前,南

31、京国民政府仿照北洋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但法院组织法通过之后,南京国民政府仿照德国、日本等国家实行三级三审制。可见,A 项表述错误,选 A 项。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即仅仅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不进行事实审理。可见,B 项表述错误,选 B 项。南京国民政府监督检察院工作的机构是司法行政部,而不是法院。可见,C 项表述错误,选 C 项。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检察院设置于法院之内。故 D 项表述正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9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在中国近代史上,规定采取三权分立原则的宪法性文件有三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天坛宪草”和中华民

32、国临时约法。可见,选B、C、D 项。注意:在中国近代史上,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宪法性文件有两个: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0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在近代,以判例和解释例作为其法律渊源的政权有两个: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故选 C、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三、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1 【正确答案】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清朝的秋审制度,该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秋审是清朝各部、院、寺长官于每年秋季会同复审各省斩、绞监候案件

33、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被奉为“国家大典” 。秋审源于汉、唐的秋冬行刑之制,是由明朝奏决单制度演变而来的,但秋审最直接的渊源是明朝的朝审制度。【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2 【正确答案】 秋审案件经过复审程序程序后,分为五种情况处理: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经皇帝御笔勾决,于霜降后至冬至前处决。第二,缓决:指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再押监候处理,留待下年秋审再作决定。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并减等发落。第四,可疑:指案情实施尚未完全搞清的,一般发回原省重审。第五,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后释放。【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3 【正确答案】 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臻于完备的重要标志。秋审制度的实行,体现了国家对死刑案件审慎和宽仁的态度,是中央对于地方政府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体现了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和加强,同时也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和纠正冤假错案。【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资料 > 大学考试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