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3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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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 34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 )。(A)法定解释、学理解释(B)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C)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D)严格解释、自由解释2 婚姻法第 21 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其中的“ 父母 ”、“子女”应作( ) 。(A)限制解释(B)字面解释(C)文义解释(D)扩充解释3 我国宪法第 3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里的“法律”一词应作( ) 。(A)限制解释(B)扩充解释(C)字面解释(D)法定解释4 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其划分标准是( )。(A)解释的效力不同(B)解释的体制不同(C)解释的尺度不同(D)解释的主体不同5 法律解释的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通常情况下,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是( )。(A)历史解释的方法(B)体系解释的方法(C)目的解释的方法(D)文义解释的方法6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如果它们两家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应当由哪一个机关作出最终解释?(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

3、委会(C)司法部(D)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7 在我国,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哪一个机关进行解释?( )(A)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C)全国人大常委会(D)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8 在我国,法律适用过程中较少使用归纳推理的直接原因是( )。(A)中国法制较为落后(B)中国不存在判例法(C)中国的归纳推理尚未得到法律的承认(D)中国缺少法律推理的传统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进行的解释和说明,属于( )。(A)司法解释(B)立法解释(C)非正式解释(D)正式解释10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中,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主体

4、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法制办公室(C)国务院办公厅(D)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11 按照我国宪法和 198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列选项中属于有权解释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B)国务院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D)法律专家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12 通过新旧法律的对比来了解法律的含义,属于法律解释方法中的( )。(A)文义解释(B)体系解释(C)目的解释(D)历史解释13 把法律解释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其划分标准是 ( )。(A)解释主体的不同(B)字面意义不同(C)解释尺度

5、的不同(D)解释方法的不同14 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的推理称为( )。(A)形式推理(B)类比推理(C)实质推理(D)分析推理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5 下列有关执法与守法区别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执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B)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公民的守法具有被动性(C)执法是执法主体将法律实施于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活动

6、,守法是一切机关、团体或个人实施法律的活动(D)执法须遵循程序性要求,守法无须遵循程序性要求16 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 )(A)法官乐某为办好案件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B)族长决定强奸案的被害人赵某及家人不许向公安局报案,由强奸实施人董某向赵某赔偿 5 000 元(C)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诸葛法官接到市委书记的批条,指示不能判外地企业胜诉(D)监狱根据法定的情况没有将因贪污、受贿被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的原局长万某收监执行17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的实施方式包括守法、行政和司法(B)守法就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C)公正是司法的生命(D)所有

7、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18 庞德说:“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霍姆斯说: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依法的实施的观点,针对上述命题论述正确的是( )。(A)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于应然状态;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B)法的实施使法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使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权利、职权、职责变成了现实(C)法的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目的,是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D)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即使有再好的法律,没有切实的法律实施,那么也只能说是形式上的法治19

8、下列关于我国法律监督的表述,正确的有(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B)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C)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可成为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D)法律监督可以分为有权监督与无权监督20 下列诸项表述中,能够成立的有( )。(A)立法体制是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的体制(B)司法具有被动性、中立性与终极性(C)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而执法活动具有单向性(D)守法是与违法相对的一种状态21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所作的解释,属于( )。(A)正式解释(B)体系解释(C)行政解释(D)有权解释22 某法学教授著书对中

9、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讲解、释义,这一活动属于(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非正式解释(D)学理解释23 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条文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这种法律解释所采用的解释方法有( )。(A)体系解释(B)自由解释(C)严格解释(D)逻辑解释24 在疑难案件中,以下情况可能需要进行实质推理( )。(A)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B)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C)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D)事实出现“ 合法” 与“合理”的矛盾25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司法部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属于( ) 。(A)立

10、法解释(B)行政解释(C)司法解释(D)正式解释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6 简述执法的特点。四、论述题第 70 小题,本题 15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论述现阶段我国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党的政策的关系。28 从执法的特征的角度论述依法行政原则。29 论述司法权的性质及其保障。30 结合宪法和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论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司法原则。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 34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

11、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解释尺度的不同指解释是比字面意思范围为宽为窄还是不变,按此标准可将法律解释分成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知识模块】 法理学2 【正确答案】 A【知识模块】 法理学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上的法律,包括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故为扩充解释。【知识模块】 法理学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正式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知识模块】 法理学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文义解释法既是首先使用的方法,又是必须使用的方法。【知识

12、模块】 法理学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冲突司法解释作出裁决。【知识模块】 法理学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法律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是立法的范畴,当然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知识模块】 法理学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判例法是最典型的归纳推理,我国不存在判例法,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较少采用归纳推理,而多用演绎推理。【知识模块】 法理学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在我国司法解释权属于最高司法机关,其他司法机关的解释都是非正式解释。【知识模块】 法理学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行政解释

13、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但这种行政机关仅限于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知识模块】 法理学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对宪法的解释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解释权,也就是说在我国不存在宪法的司法解释。【知识模块】 法理学1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历史解释的主要形式有两大方面:一是研究其背景材料;二是进行相关对比。对于第一方面掌握没有问题,第二方面往往被考生忽略,另外还容易与体系解释发生混淆,要注意区分。【知识模块】 法理学1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按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知识模块】

14、 法理学1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实质推理相对于形式推理而言,是在遇复杂案件特别是在作为推理的前提处于矛盾状态时,运用辩证思维从中选出最佳命题而作出的推理。【知识模块】 法理学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5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执法的主体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守法主体则包括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故 A 项错误,C 项正确;守法不限于消极被动地履行义务,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15、实施法律,故 B 项错误;执法和守法都需要遵循程序性要求,故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法理学16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A、B、C 三项不符合司法的被动性、专属性、中立性原则。D 项则未违反司法原则。【知识模块】 法理学17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守法既包括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包括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非所有违法行为同时违反道德,如安乐死的问题、大义灭亲反而获罪等。【知识模块】 法理学18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此题考查的主要是法的实施的含义,要求结合一些法学家的名言来分析。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

16、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通过法的实施,就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将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所以 A、B 、C、D 项都正确。【知识模块】 法理学19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监督。在我国存在不同的监督主体,总的来说具有广泛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成为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但是这些不同主体监督的方式和效力是不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 A、C 两项正确,B 项错误。D 项表述的错误在于我国法律监督不存在无权监督的问题,任

17、何监督主体都是有权监督,不过是方式和效力上存在差异而已。【知识模块】 法理学20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运行的各环节。立法体制实际上是划分立法权限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划分的目的在于明确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立法权力,因此立法体制只是对立法权的划分,而国家权力划分与制衡的体制是政治体制,A 项错误。被动性、中立性与终极性是司法的基本特点,B 项正确。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是由行政的广泛性决定的,但是由于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不要求相对方的合意,因此执法活动具有单向性,C 项正确。守法是相对于违法而言的一种状态,D 项正确。【知识模块】 法理学21 【正确答案】 A,C,D【

18、试题解析】 依不同标准行政解释可归于不同范畴,它同时属于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法定解释。【知识模块】 法理学22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该教授的解释是学理解释,自然是非正式解释。【知识模块】 法理学23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体系解释又叫系统解释,同时这种解释又会涉及逻辑解释,故 D 项也正确。【知识模块】 法理学24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四个选项都是需要进行实质推理的情况,形式推理是在前提和适用法律的结果都明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说明过程,它不同于法律解释,注意区分不要受其干扰。同时要注意实质推理在两种情况下都是需要的:一是法律规定本身不明确或有矛盾;

19、二是事实存在矛盾,需要作出价值衡量。【知识模块】 法理学25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司法部是国务院部委,其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是行政解释、正式解释。【知识模块】 法理学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6 【正确答案】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它涉及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

20、(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知识模块】 法理学四、论述题第 70 小题,本题 15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正确答案】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党的政策的关系是统一的整体,二者不矛盾。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也称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21、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性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包括司法权力),会导致腐败。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

22、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因此,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司法机关也有义务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这些种类广泛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从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看,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

23、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第一,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执政党所提出的主张和措施从根本上说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党本身就是形成和表达人民共同意志的重要机构。它能够比较迅速地体察到社会关系的新发展,尽快地制定出相应的对策。社会中的法律需要也往往首先被政党认知,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政策是人民意志通往法律的道路。作为执政党,共产党有能力把自己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且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法律受党的政策的指导,并不意味着法律只是简单地、被动地把政策“ 翻译”为法律条文。实际上立法过程中有大量的创造性工作要做,如通过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代表对多种意见、利益的衡

24、量和选择,进一步丰富、完善党的政策,使政策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使之与法的整体结构相协调,使政策获得相应的专门法律机制的支持。第二,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执政党的政策只有被制定为法律,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更有力的实施保障。政策的法律化,使政策借助法律调整所特有的方式和机制,而得到更好的贯彻。这一过程也意味着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变。第三,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执政党政策的贯彻,能够规范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组织的工作能力,提高党员的素质和水平,尤其会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政策的强化也有可能压制法的发展。问题的关键在于贯

25、彻什么样的政策。第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在倡导法治的名义下,把政策与法对立起来,认为政策是法治化的阻碍,这其实是对过去那种以政策代替法律的观点的矫枉过正,它没有认识到或否认了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而把二者等同起来的观点,认为“ 党的政策就是法,是我们最好的法” ,其最容易导致的后果便是以政策取代法律,否定法律的作用。正确认识这二者的关系,就是要看到二者之间的互补性。它们实际上是在功能上互补的两种社会调整方式。【知识模块】 法理学28 【正确答案】 (1)依法行政原则: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26、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2)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采用的具体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以及时限进行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3)意义:合法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是国家机关进化的结果,也是近现代各国制度文明的一个突出

27、标志。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一切方面,具有普遍性和社会性。不按法律规则和程序办事,整个国家机器将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其后果不堪设想。只有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活动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由于执法具有主体特殊、范围广泛、活动带有强制性和主动性的特点,权力易被滥用,有可能滋生腐败,走向执法宗旨的反面。坚持执法合法性原则,既能使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行政权力,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又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4)从执法的特征来看: 由于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因此必须依法

28、行政才能从主体上保证执法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才不会造成滥执法现象、越权执法现象。由于执法活动具有广泛性,是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渐深刻,这就要求执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才能有效控制执法活动的界限,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从执法的单方性、主动性上看,由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因此很容易造成单方意志的无限行使,从而造成对相对人的不公平待遇,因此必须依法行政,才能规范单方意志。由于执法具有灵活性,行政行为有一定自由裁量的余地,因此很容易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因而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知识模块】 法

29、理学29 【正确答案】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 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国家全部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司法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其性质表现在:(1)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在没有人要求作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权的。否则,其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2)司法的中立性

30、。行政权在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被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行政权鲜明的倾向性往往来源于这样的事实:政府总是更关心自己的行政目标和效率。因为行政权代表国家,具有官方性。而司法权则是权利的保护者。如果同一机构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一边、忙于维护正义,显然极不协调。只有判断者的态度是中立的,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目标,诸如政治局势稳定、经

31、济效益增长、道德秩序健康、民众生活安宁等,行政权结果的实质性是指行政主体期望和追求百分之百地符合这些目标(尽管这是无法实现的),而司法权并不直接以这些实质目标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法律家所谓的“事实”)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上述那些目标。当然,这绝不意味着行政执法不具有程序性要求,只是司法过程对于程序的要求更严格、更具体、更精确。(4)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行政权在行使主体方面,可以根据行政事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指派行政人员或授权给非政府人员处理,比如委托给民间组织、自治组

32、织处理原本属于政府的事务。对于司法而言,承担判断职能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当是其他任何人,其职权是专属的。因此;司法权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5)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行政权虽然具有强大的管理能力,但是它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权主体自己进行判断,因此需要由行使判断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司法审查权由此应运而生。行政处理虽然具有效力上的“ 先定力 ”、“执行力”,但是一旦被司法审查,那么其效力随审查结果而定。行政权只有在少数场合才具有终极性,如我国专利权终局认定权属国家专利局。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

33、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知识模块】 法理学30 【正确答案】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前一种事实属于客观事实的范围,它是已经被具有证明力的并且合法的证据所确定的事实。后一种事实是在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责任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这种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律上能够引起同样的效果。以事实为根据的目的在于否定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在查办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按照法定权

34、限和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区分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给予恰当正确的裁决。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在审理案件中,法律是最高的标准,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对司法提出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古代法中虽然也规定了诸如“断罪具引律令格式” 、“一断于法”、“ 缘法而治”以及法官责任等制度,体现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司法原则,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民主性精华,但同时又规定了诸如“比附断罪”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等不依据事实和法律断案的制度。我国古代司法由于缺乏民主性保障,因而,以“ 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司法原则不可能

35、得到真正实现。从宪法的角度看,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宪法本身就意味着法治。法治原则的内容表现为强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反对特权和权力的滥用等基本精神。社会主义宪法也奉行法治原则,无论是“法制” 还是 “法治”,实质上都是要求依法治国。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宪法还将依法治国原则直接规定在宪法中,公开宣示和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反对法外特权。【知识模块】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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