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上传人:sumcourage256 文档编号:840693 上传时间:2019-02-21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73.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法律硕士综合课(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关于清末“ 预备立宪” ,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A)钦定宪法大纲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B) 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D)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2 清末司法改革后,全国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是( )。(A)大理院(B)法部(C)刑部(

2、D)司法部3 清末设立的机构中,对开启中国传统法律走向近代化作出贡献最大的是( )。(A)宪政编查馆(B)考察政治馆(C)礼学馆(D)修订法律馆4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原则是( )。(A)强调“隆礼 ”(B)采用 “重刑”(C)庶政公诸舆论(D)坚持“党治 ”5 南京国民政府具体指导围家立法的机关是( )。(A)中央政治会议(B)立法院(C)司法院(D)中央执行委员会6 赋予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宪法解释权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是( )。(A)训政纲领(B) 训政时期约法(C) “五五宪草”(D)中华民国宪法(1946 年)7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大清现行刑律正式废除了凌迟刑(B) 中

3、英南京条约最早规定确立治外法权的内容(C)礼学馆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五编内容(D)大清现行刑律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8 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不包括( )。(A)取消了六部分篇的法典编纂体例(B)删除了“十恶” 重罪等内容(C)对于婚娴、继承、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行为不再科刑(D)增加了一些新罪名,诸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等9 北洋政府的立法指导原则是( )。(A)务其中外通行,有俾治理(B)隆礼、重典(C)三民主义、权能分治(D)重其所重,轻其所轻10 有权对北洋政府的判例和解释例进行具体适用的机关是( )。(A)司法院大法官会议(B)司法

4、部(C)大理院(D)最高法院11 下列关于北洋政府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A)北洋政府实行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制(B)北洋政府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大理院(C) 中华民国宪法)(1923 年)设置了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D)北洋政府原则上实行三级三审制12 下列选项中,对圉权和地方自治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宪法(宪法性文件)是( )。(A)贿选宪法(B)天坛宪草(C)临时约法(D)1947 年中华民国宪法13 规定设置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的宪法性文件是( )。(A)训政纲领(B)训政时期约法(C)天坛宪草(D)五五宪草14 下列关于北洋政府法制的表述错误的是( )。(A)北洋

5、政府时期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阶段(B)北洋政府颁布的刑法典是以大清现行刑律为蓝本制定的(C)北洋政府实施“隆礼”、“ 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D)北洋政府运用的判例和解释例是由大理院汇编而形成的15 北洋政府设立的中央行政诉讼审判机关是( )。(A)大理院(B)行政院(C)兼理司法法院(D)平政院16 南京国民政府总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权能分治(B)五权宪法(C)建国三时期(D)三民主义17 下列关于 1935 年南京国民政府新刑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新刑法强调客观主义,强调客观后果而非犯罪性质(B)新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取属人主义为主、属地主义为辅的原则(C)保安处分制度的

6、引进更强调报应主义的机能(D)保安处分制度的引进重在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18 下列政权中,对商事立法采取民商合一民事立法体例的是( )。(A)清末政府(B)南京临时政府(C)北洋政府(D)南京国民政府19 有权对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实施核定的机关是( )。(A)立法院(B)司法院(C)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D)国民大会20 下列关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A)训政纲领规定了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B) 1928 年中华民国刑法首次从西方引进了保安处分制度(C) 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D)1947 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7、21 关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的表述,错误的是( )。(A)中华民国民法的结构顺序是总则、物权、债、亲属、继承(B) 中华民国民法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C) 中华民国民法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原则(D)中华民国民法采用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方式22 下列有关我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A)沈家本主持了清末修律工作(B)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规定采取总统制的共和政体(C)北洋政府以大清新刑律为蓝本制定了专门的刑法典暂行新刑律(D)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从西方引进了保安处分制度23 北洋政府的下列立法活动中,最能体现其法制具有封建色彩的是( )。(A)颁:布“

8、天坛宪草”(B)颁布 戒严法(C)修订 暂行新刑律(D)制定徒刑改遣条例24 下列关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主要内容的表述,最能体现其本质特点的是( )。(A)确认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B)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代行国民大会的统治权(C)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D)规定公民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自由及应尽的义务25 规定“五院制 ”政府组织形式的宪法性文件是 ( )。(A)中华民国约法(B) 训政纲领(C)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D)中华民国宪法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

9、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6 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述正确的有( )。(A)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大清律例和 大清新刑律(B) 大清新刑律结构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C) 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27 清政府为了顺利进行清末修律活动,特任命( )为修订法律大臣。(A)沈家本(B)张之洞(C)伍廷芳(D)劳乃宣28 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有( )。(A)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B)制定大量特别法,并赋予其高于普通法适用的效力(C)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某些立法原则(D)采用、删改清末新定刑律

10、29 下列关于大清民律草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大清民律草案是由修订法律馆起草的(B) 大清民律草案仿照法国民法典编纂而成(C)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D)大清民律草案始终贯彻“务其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指导思想30 根据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事立法原则,下列选项中采取单行立法的是( )。(A)商行为(B)商法总则(C)保险法(D)票据法31 在中国近代史上,在审级制度上采取四级三审制的政权有( )。(A)清末政府(B)北洋政府(C)南京国民政府(D)南京临时政府32 下列关于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A)根据国民党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实行

11、四级三审制(B)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C)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有权监督检察署的检察工作(D)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检察院设置于法院之内33 在中国近代史上,规定采取三权分立的宪法性文件有( )。(A)中华民国宪法(1923 年)(B)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C) “天坛宪草”(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4 在中国近代,以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法律渊源的政权有( )。(A)清末政府(B)南京临时政府(C)北洋政府(D)南京国民政府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5 简述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特点和局

12、限性。36 简述大清新刑律的内容特点和历史意义。3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原则、内容特点和地位。38 简述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39 简述清末修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40 简述清末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41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和历史意义。42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43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44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渊源。45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46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主要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配置。47 简述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主要内容和实质。48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新刑法的主要内容特点。法律硕士综合课(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模拟试

13、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1908 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其实质是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但钦定宪法大纲并没有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可见,A 项表述错误。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可见,B 项表述错误。清末的资政院其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可见,C 项表述错误。清末的

14、谘议局是清政府在 “预备立宪”期间设立的各省督抚控制的地方咨询机关。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可见,D 项表述正确,选 D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清末司法机关改革比较全面,对中国传统的司法组织体制进行了较大调整:(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并改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

15、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可见,选 B 项。司法部是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修订法律馆是清末负责修订法律的专门机关。修订法律馆的主要职掌是:拟定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拟定各项法典草案,删定旧有律例及编纂各项章程。直到清朝灭亡,修订法律馆在沈家本的主持下,进行了大量的删定旧律、修订律法并制定新法的活动,开启了中国传统法律近代化的道路。故选 D 项。宪政编查馆是清末预备立宪的筹备机构,其原名为考察政治馆。清末法律的修订重在修律,而

16、不是修宪或制宪。礼学馆是一个专门维持传统法律框架的机构,其宗旨为“保留国粹”、弘扬“立法必依乎礼俗”。【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原则是坚持“党治”,即由国民党垄断立法权。可见,选 D 项。北洋政府采取“隆礼”与“ 重刑”并重的立法指导原则。可见,不选 A、B 项。清末预备立宪的指导原则是“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可见,不选 C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是国民政府的直接领导机关,也是具体指导国家立法的重要机关,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特设的政治指导机关。

17、故选 A 项。立法院是名义上的最高立法机关,但是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须遵循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故不选 B 项。司法院是宪法和法律解释机关和变更及核定判例的机关,不选 C 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但具体指导国家立法的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特设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故不选 D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1947 年中华民国宪法的颁行,标志着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结束,宪政正式开始。同时,南京国民政府仿效美国宪政体制中的违宪审查制,赋予司法院以解释宪法权。可见,选 D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18、 A【试题解析】 大清现行刑律正式废除了我国传统的酷刑,如凌迟刑、枭首刑、刺配刑、戮尸刑、缘坐刑。可见,A 项表述正确,选 A 项。治外法权就是指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最早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中,并在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以及其他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可见,B 项表述错误。大清民律草案共分为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修订法律馆起草。亲属和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但礼学馆是主要起草机构。可见,C 项表述错误。大清现行刑律 是清政府于 1910 年 5 月15 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的。大清现行刑律只是

19、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律例进行修改而已,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称不上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可见,D 项表述错误。【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和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体例变化:取消明清以来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篇的法典编纂体例;(2)刑罚专门化:对于继承、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判刑;(3)废酷刑,设置新五刑:设置新的刑罚体系,删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遣、流、徒、罚金五刑;(4

20、)增加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破坏交通、电讯罪等。通过对比,大清现行刑律对“十恶”重罪并未更改。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北洋政府的立法指导原则是“隆礼”、“重典”。故选 B 项。A 项表述的是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C 项表述的是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指导原则。 D 项表述的是明朝的立法指导原则。【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北洋政府时期,判例和解释例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大理院是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因而有权对判例和解释例进行适用的机关是大理院。故选 C 项。司法院

21、大法官会议是南京国民政府设置的机关,该机关有权对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判例和解释例进行核定。司法部是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以及现政权的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其并非审判机关。最高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系统中最高的审判机关。【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实行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而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故选 A 项。北洋政府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平政院,而不是大理院。故 B 项表述错误。设置了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的宪法性文件是“天坛宪草”,而不是中华民国宪法。故 C 项表述错误。清末和北洋政府

22、原则上都实行四级三审制,而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故 D 项表述错误。【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贿选宪法就是指 1923 年直系军阀曹锟通过贿选当上总统以后而炮制的一部宪法,该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该宪法有两个特点,一个是条文完备,表面民主,另外一个是规定了国权和地方自治制度。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天坛宪草”的内容特点有:(1)在政权体制上, “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仅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2)“天坛

23、宪草 ”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3)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4)设置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可见,选 C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北洋政府虽然仍然没有实现法律近代化,但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制却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阶段。可见,A 项表述正确。北洋政府颁布的专门刑法典是暂行新刑律,而暂行新刑律是以大清新刑律为蓝本稍加删改制定而成的。可见,B 项表述错误,选

24、B 项。北洋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隆礼”、“重典”,故 C 项表述正确。判例和解释例是北洋政府的法律渊源之一,判例和解释例是由大理院汇编而形成的。可见,D 项表述正确。【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化洋政府时期,在中央专门设立了受理行政诉讼的中央审判机关平政院。但在地方不设立专门受理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关。故选 D 项。大理院出现于清末,北洋政府沿用,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排除 A 项。行政院是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是与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并列的“五院”之一。排除 B 项。兼理司法法院是北洋政府在各县设立的兼理司法机关。排除 C项。【知

25、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是南京国民政府总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的立法指导思想表现为“权能分治”、“五权宪法”、“建国三时期”等政治设想。可见,选D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1935 年新刑法将 1928 年旧刑法规定的“客观主义”改为“侧重于主观主义”,因而强调犯罪性质而非客观后果。可见,A 项表述错误。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普遍管辖主义)。可见,B 项表述错误。新刑法由 1928 年旧刑法的“报应主义”改为“侧重于社会防卫主义”

26、,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为此从西方引进了保安处分制度。【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实行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而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故选 D 项。南京临时政府因存在的时间短,谈不上民事立法体例的问题。【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判例是南京国民政府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的层次就是由“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须报“司法院”核定,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故选 B 项。立法院

27、是有名无实的“牌位”机关,排除 A 项。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是实权领导机关和控制立法权的机关,但并不过问司法事宜,排除C 项。国民大会是国民党形式上的立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排除 D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2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了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五院即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可见,A 项表述错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两部刑法,即 1928 年的旧刑法和 1935 年的新刑法,1935 年中华民国刑法首次从西方引进了保安处分制度。可见,B 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可见,C 项表述正确。

28、 1923 年北洋政府曹锟政权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可见,D 项表述错误,不选 D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2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中华民国民法的结构顺序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而不是总则、物权、债、亲属和继承。注意: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可见,A 项表述错误,选 A 项。中华民国民法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在民法价值的基本方面摈弃个人主义,注重社会的公共利益。可见,B 项表述正确。中华民国民法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原则,只编纂民法典,不单独编纂商法典。可见,C 项表述正确。中华民

29、国民法采用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方式,将体例结构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可见,D 项表述正确。【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2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清末修律活动是在沈家本主持下进行的,故 A 项表述正确。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规定在政权体制上采取责任内阁制的共和政体,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效法美国,规定在政权体制上采取总统制的共和政体。可见,B 项表述错误,选 B 项。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以大清新刑律为蓝本,稍加删改而制定的一部专门刑法典。可见,C 项表述正确。南京国民政府于 1935 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刑法(“新刑法”)首次从西方引进了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

30、分是用来补充或替代刑罚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嫌疑之人,有拘禁和非拘禁两种方式。作为刑罚的补充,保安处分有其合理性,但南京国民政府实际上将这一制度演变为惩治政治犯的工具。可见,D 项表述正确。【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2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特点之一就是大量制定单行法规,并赋予其高于普通法适用的效力,其中有些单行法规,甚至恢复了某些封建刑罚。易笞条例实际上就是恢复了被清末修律中废除的笞刑,而徒刑改遣条例实际上就是恢复被大清新刑律废除的遣刑。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24

31、【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国民党政府于 1931 年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主要内容包括:总纲确立了“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永为统一共和国”;以根本法形式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即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代行国民大会的统治权;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但又多加限制;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在所规定的这些内容中,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代行国民大会的统治权最能够体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本质特点,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2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五院制是指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

32、试院和监察院,该制度最早规定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6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大清律例是清朝乾隆年间开始制定的,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大清新刑律。可见,A、D 项表述错误。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公布的一部过渡性的刑法典,其后制定的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共 53 章,另附有“暂行条例”5 条。可见,

33、B 、C 项表述正确。故选 B、C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27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在张之洞的举荐下,清政府特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是中国近代法学的泰斗,是引导中国法律走向近代化的第一人,且沈家本精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而伍廷芳则精通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清末政府任命这两个人为修订法律大臣,可以说是合适的人选。故选 A、C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28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有:(1)采用、删改清末新定法律;(2)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3)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

34、4)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可见,备选项应全选。【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29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大清民律草案的体例结构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前三编由修订法律馆起草,后两编由礼学馆制定。可见,A 项表述错误。大清民律草案仿照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编纂而成。可见,B 项表述错误。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可见,C 项表述正确。故选 C 项。大清民律草案始终贯彻“务其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的指导思想。可见,D 项表述正确。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30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民

35、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根据该民商事立法原则,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商法总则与民法总则之间并无二致,因此,对于商行为和商法总则,不单行立法,统统纳入民法债编,而对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公司法等,则采取单行立法。故选 C、D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31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在中国近代史上,在审级制度上采取四级三审制的政权有两个: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而南京临时政府则没有确立审级制度。故选 A、B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32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在没有通过法院组织法之前,南京国民政府仿照北洋政府实行四

36、级三审制,但法院组织法通过之后,南京国民政府仿照德国、日本等国家实行三级三审制。可见。A 项表述错误,选 A 项。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即仅仅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不进行事实审理。可见,B 项表述错误,选 B 项。南京国民政府监督检察院工作的机构是司法行政部,而不是法院。可见,C 项表述错误,选 C 项。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检察院设置于法院之内。故 D 项表述正确。【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33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在中国近代史上,规定采取三权分立原则的宪法性文件有三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天坛宪草”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可见

37、,选B、C、D 项。注意:在中国近代史上,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宪法性文件有两个: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34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在近代,以判例和解释例作为其法律渊源的政权有两个: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故选 C、D 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5 【正确答案】 (1)内容特点。大清现行刑律 取消了 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条目,将法典按照性质分隶 30 门;大清现行刑律 对继承、婚娴、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

38、款不再判刑;大清现行刑律 删除枭首、戮尸、刺字、凌迟等酷刑,设置新刑罚体系,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罚金五种;大清现行刑律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私铸银元罪、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2)局限性。大清现行刑律 没有改变律例合编体例;大清现行刑律 保留了 “十恶”重罪;大清现行刑律 仅局限于局部和形式上对 大清律例的更改,因而不具有近代意义。【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36 【正确答案】 (1)内容特点。从体例上看, 大清新刑律 抛弃了以往旧律 “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并

39、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一部纯粹的刑法典。从确立的刑罚上看,: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五种,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从刑法原则上看, 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 八议”制度,并采用了西方国家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以及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2)历史意义。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

40、 1911 年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它的公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解体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大清新刑律虽未正式颁行但对以后中华民国刑事立法有着深远的影响。【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37 【正确答案】 (1)体例结构。大清民律草案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其中,前三编由修订法律馆起草,后两编由礼学馆起草。(2)立法原则。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3)内容特点。民律前三编以 “模范列强 ”为主。这三编的内容主要以西方各

41、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对中国旧有习惯未加参酌,因而体现出明显的资产阶级民法的特征。民律后两编 “以固守国粹为主 ”。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涉及亲属关系和与之相关联的财产关系以及继承方面的规定,均以中国传统为主,体现了浓厚的传统色彩。(4)地位。从整体上说,法典在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38 【正确答案】 (1)在法律渊源上体现了以“ 模范列强” 、“博稽中外”为立法的原则。商事法典的制定从体例到内容,模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同时,商法在内容上注意吸收和反映中国传统的商事习惯。(

42、2)在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充分体现了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及敏捷性的要求,以宽为主。在吸收各国商法和中国商事习惯的基础上,采取了与商为便的一系列规定,如对公司的设立采取法定许可制度,允许公司变更其类型等,在客观上有利于鼓励私人投资近代企业。(3)带有封建残余和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如对妇女经商进行了限制,各主要商律对外国公司均无规定等。(4)清末制定的商事法律虽有种种不足之处,但客观上基本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中国近代商事立法的开端。【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39 【正确答案】 (1)主要特点。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始终贯穿着“ 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

43、传统” 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成为清政府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在内容上,清末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一方面,修律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另一方面,又大量引入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定法律法规之中。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从而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清末修律的实质是为了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修律是在保留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

44、的民主形式。(2)历史意义。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从而抛弃了“ 诸法合体”形式,冲击了重礼轻刑的思想;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从而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清末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近代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40 【正确答案】 (1)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2)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45、。(3)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开审判、复审等程序。在审判规则方面,吸收了西方国家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但并未能真正实施。(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5)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41 【正确答案】 (1)内容。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这些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明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2

46、)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具体而言: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3)历史意义。 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作为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 、“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知

47、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42 【正确答案】 (1)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主张司法独立,实现审判权同行政权的分离,是南京临时政府改革司法制度的最重大的举措。根据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者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但在实践中,南京临时政府并未能废除前清的司法制度,也未能重建司法机构体系。(2)禁止刑讯。临时大总统发布禁止刑讯令,在历数封建刑罚制度的种种罪恶后指出,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应视其证据的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此前不法刑具,应予焚毁。(3)禁止体罚。临时政府颁布禁止体罚令

48、,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刑事、民事案件,不准再用封建刑具,并将笞、杖等刑罚改为罚金、拘留。对于犯人不准实行非人道待遇。(4)试行公开审判、陪审制和律师辩护制度。临时约法规定,法院审判必须公开,但有认为妨碍安全秩序的,可以秘密进行审判。同时引进西方资产阶级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士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并允许律师辩护,以在更大程度上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大程度地利用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牵制司法权,预防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43 【正确答案】 (1)三民主义。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是南京国民政府总的立法指导思想,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权能分治” 、“五权宪法”、“ 建国三时期”等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2)权能分治和五权宪法。权就是政权,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力;能就是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能,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权能。以此为依据,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宪法的政府组织方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资料 > 大学考试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