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2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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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24 及答案与解析一、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2 分,共 60 分。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明朝参与官员最多的会审制度是( )。(A)九卿圆审(B)朝审(C)会官审录(D)三司会审2 最终确定封建五刑制的朝代是( )。(A)北齐(B)隋朝(C)唐朝(D)宋朝3 秦朝类似于后世法律解释的法律形式是( )。(A)律(B)令(C)法律答问(D)封诊式4 我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的制定者是( )。(A)商鞅(B)子产(C)李悝(D)邓析5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B)傅别(C

2、)券书(D)契券6 北洋政府时期,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宪法文件(草案)是( )。(A)“五五宪草 ”(B)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 “天坛宪草”(D)“段记宪草 ”7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 年) 又称为( )。(A)“段记宪草 ”(B) “五五宪草”(C) “天坛宪草”(D)“袁记约法 ”8 “条法事类 ”这一法律形式出现于 ( )。(A)隋朝(B)唐朝(C)宋朝(D)明朝9 关于明朝法制的表述,错误的是( )。(A)大明律是明朝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B)充军刑在明代得到广泛的适用(C)奸党罪是明朝专有的罪名(D)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10 “格”这一法律形式

3、最早出现于 ( )。(A)曹魏(B)东魏(C)西魏(D)北魏11 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是( )。(A)司寇(B)大理寺(C)廷尉(D)刑部12 不属于春秋时期制定成文法的活动是( )。(A)刑器(B)铸刑书(C)茆门之法(D)吕刑13 在抗日民主政权后期制定的各种宪法性文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 )。(A)抗日救国十大纲领(B)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C)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D)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4 革命根据地时期增加“同中农巩固联合” 条文的宪法性文件是 (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B)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C)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5 清朝刑事案

4、件的复核机关是( )。(A)刑部(B)大理寺(C)都察院(D)宗人府16 首创六部分篇法典编纂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大明律(B) 宋刑统(C) 大清律例(D)唐律疏议17 最早确立“ 刑律统类” 编纂方式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大中刑统(B) 大周刑统(C) 宋刑统(D)庆元条法事类二、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3 分,共 120 分。下列各题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8 下列关于宋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采取“刑律统类”编纂方式的封建成文法典(B)宋朝在刑事立法领域首创

5、的刑罚包括充军刑、刺配刑和折杖法(C)宋朝对于户绝立继承人有“立继”和“ 命继”两种方式(D)宋朝实行审理和判决分立的制度19 在我国的封建成文法典中,类似于总则篇的篇名有( )。(A)具法(B) 具律(C) 刑名律(D)名例律20 清政府为了顺利进行清末修律活动,特任命( )为修订法律大臣。(A)沈家本(B)张之洞(C)伍廷芳(D)劳乃宣21 下列选项中,构成唐律“十恶” 罪中恶逆罪的有 ( )。(A)咒骂父母(B)谋杀祖父母(C)殴打父母(D)殴打伯父母22 西周法律制度中的“ 三宥 ”之法指的是( )。(A)过失(B)弗知(C)遗忘(D)故意23 下列有关清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6、)。(A)清朝人关后制定的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 大清律集解(B)清朝制定的“例” 中,最重要的例是“ 条例”(C)清朝对于因文字获罪的,一般以“谋大逆”论处(D)清朝的死刑有斩立决和绞立决之分24 下列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引礼入律、礼律进一步融合的重要时期(B) 曹魏律和晋律都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C)八议、官当、服制定罪和重罪十条都属于本时期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D)本时期首次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25 下列属于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及其大法官会议享有的职权是( )。(A)解释宪法、法律(B)制定宪法(C)作出解释例或

7、决议(D)就最高法院的判例存在的争议作出决定26 下列选项中,属于唐律中犯十恶罪的行为有( )。(A)无人臣之礼(B)肢解人(C)奸缌麻亲(D)受财枉法三、四、论述题每小题 20 分,共 60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简论清末预备立宪活动。28 简论魏晋南北朝时期刑事立法的发展。29 简论革命根据地时期调解制度的发展。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24 答案与解析一、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2 分,共 60 分。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明朝会审制度的种类繁多,包括热审

8、、大审、会官审录、三司会审、九卿圆审(九卿会审) 、朝审等,司法官员参与人数也十分众多,甚至大审中,宦官也参与会审,虽说是慎刑思想的体现,但也导致司法酷滥,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其中,参与会审官员最多的首推会官审录,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隋朝在前代各朝逐步改进五刑制度的基础上,最终将五刑确定为笞、杖、徒、流、死。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秦朝法律形式包括律、令、封诊式、廷行事、法律答问五种,其中类似于后世“律疏(法律解释)”的法律形式为法律答问,故选 C 项。此外,律为正式法典,令为皇帝诏令,封诊式为司

9、法机关审案原因、调查勘验等法律规定,廷行事为司法机关判案成例。【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我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是由战国时期魏相李悝制定的,故选 C 项。商鞅是秦律的制定者,子产公布了我国第一部成文法 铸刑书于鼎,邓析私自制定了竹刑。【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汉朝的买卖契约称为券书,古代对契约统称为契券。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 年)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又称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

10、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临时约法的宪法精神,故选 C 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 年) 又称为“五五宪草”,它主要秉承了训政纲领的宗旨,不可能确立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采取三权分立原则,但制定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而不是北洋政府时期,故排除 B 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 年 )又称为 “段记宪草”,是段祺瑞一手炮制的,也不能体现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故排除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 年)因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而成,又称为“天坛宪草”。故选 C 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25 年

11、)因在段祺瑞政府执政期间起草而成,又称为“段记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 年)因于 1936年 5 月 5 日起草而成,又称为“五五宪草”。“袁记约法”指的是袁世凯于 1914 年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宋朝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把敕、令、格、式分门别类加以汇编,这一法律汇编称为“条法事类”。较为著名的条法事类是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熙条法事类。“条法事类”这一法律形式为宋朝独有,其他朝代没有这一法律形式。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C 项错在:明朝首创奸党罪,但奸党罪并非明朝专有,清朝沿用了

12、奸党罪。其余选项表述都正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南北朝北魏政权“以格代科”,科逐渐失去了独立的法律地位,故选D 项。北魏政权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为唐朝的律、令、格、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秦、汉、三国两晋和南北朝北齐以前的政权都以廷尉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故选 C 项。商、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司寇。北齐、北周、隋、唐、宋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大理寺。明、清时期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刑部,此时大理寺只不过是一个复核机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春秋时期制定成文法的活

13、动包括楚国的茆门之法、仆区之法,宋国的刑器,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晋国赵鞅铸刑鼎和郑国邓析私刻竹刑。吕刑制定于西周时期,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抗日民主政权在抗战后期制定了许多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但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因为该纲领增加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和保障人权的崭新内容。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最主要的成果就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联合”的条文,从而克服了“左”倾思想,扩大了阶级基础。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14、】 清朝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是大理寺。刑部是清朝的中央主审机关。都察院是清朝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宗人府是清朝审理皇族案件的司法机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明太祖朱元璋一改前朝 12 篇的法典编纂格局,以名例律为统率,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作为分篇,从而创立了六部分篇的法典编纂方式。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唐宣宗年间制颁的大中刑律统类(简称大中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采取“刑律统类”(简称“刑统”)编纂方式的封建成文法典。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二、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3 分,共 120 分

15、。下列各题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8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A 项错在:大中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采取 “刑律统类”编纂方式的封建成文法典,而不是宋刑统。【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9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在我国封建成文法典中。类似于总则篇的篇名有:法经的具法,秦律、汉律的具律,曹魏律的刑名律,晋律、北魏律的刑名律和法例律,北齐律及以后历代王朝封建成文法典的名例律,故备选项应全选。【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0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在张之洞的举荐下,清政府特任命沈家本、伍廷芳

16、为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是中国近代法学的泰斗,是引导中国法律走向近代化的第一人,且沈家本精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而伍廷芳则精通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这两个人是修订法律合适的人选。【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1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唐律对于谋杀或者殴打祖父母、父母,谋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以恶逆罪论处,故选 B 项和 C 项。A 项构成不孝,D 项构成不睦。注意:对于祖父母和父母,包括殴打和谋杀两种情形。但对于伯叔父母、外祖父母、丈夫,则仅限于谋杀,才能以恶逆罪论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2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过失、弗知和遗忘为

17、三宥之法的三种表现,“宥”即宽恕、原谅之意,这是西周慎刑思想的体现。【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3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A 项错在:清朝人关后制定的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 大清律集解附例,而不是大清律集解。B 项错在:清朝的例中,以“则例”最为重要,而不是“条例”。【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4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引礼入律、礼律进一步融合的重要时期,故选 A项。曹魏律和晋律都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故 B 项正确。本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有八议、官当、服制定罪、死刑复奏和重罪十条,故 C 项正确。三国曹魏时期首次出现了死刑复奏制度,该制度被晋、南北朝

18、、隋、唐沿用。【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5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及其大法官会议拥有广泛的权力。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可见,选 A、C 项。司法院无权制定宪法,如中华民国宪法是由“国民大会”制定的,故不选 B 项。司法院对于最高法院上报的判例有权实施核定,如果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的“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可见,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6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无人臣之礼属于“大不敬”,肢解人属于“不道”,故选 A 项和 B

19、项。C 项错在:并非一切奸淫行为都构成十恶,根据唐律规定,如果属于 “亲属相奸”,对于奸小功以上亲的,构成十恶中的“内乱”,但缌麻亲的亲等较低,奸缌麻亲的不构成十恶。D 项错在:受财枉法属于贪污性犯罪,对于贪污性犯罪,不构成十恶,而应依据“六赃罪”论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三、四、论述题每小题 20 分,共 60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正确答案】 (1)所谓“ 预备立宪”,乃是清政府在 20 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活动。 “预备立宪”的实质是,清政府用宪政争取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革命运动,适应列强进一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固清政府的专制统治。(2)

20、清政府实施预备立宪的指导原则,就是“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即大权由朝廷统揽,一般政务向舆论公开。可见,基于这一宗旨的预备立宪,虽然在表面上有革新的举动,但是其目的仍然是抵制革命,以维护专制统治。(3)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包括:1)成立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指导、筹备机关。2)清政府于 1908 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该文件分为正文“君上大权” 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从本质上看,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而玩弄的政治骗局。钦定宪法大纲通过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 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

21、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该文件虽然不能体现民意,但该活动拉开了中国宪政运动的序幕。3)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谘议局不具有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它根本不是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组织。4)制定公布 十九信条。1911 年,清政府正式公布十九信条。十九信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承继了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精神,但在内容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但是却没有规定人民的权利。这体现了清末满洲贵族企图继续以君主立宪为名,维护清朝皇统和皇帝最高统治的实质。十九信条是

22、在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朝政府为了挽救统治危局而被迫抛出的宪法性文件。但是由于其继续体现皇统精神,因此,十九信条的颁行没有挽救清朝的灭亡。十九信条的公布,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破灭的最后记录。【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8 【正确答案】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事立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五服”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适用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

23、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准五服以制罪” 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 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等制度。其影响极为广远,直至明清。(2)“官当”、“八议” 入律。 “官当”是指某些官僚犯罪后,允许以其官爵抵罪即折当徒刑,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官当” 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八议” 是指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其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表现出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曹魏时期正式入律。“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3)“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

24、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于 北齐律,是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凡是“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重罪十条”将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入刑律,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也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皇权。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中的“十恶” 制度即源于此。(4)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在汉代刑制改革的基础上,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和文明: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坐范围;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并增加鞭刑与杖刑;酷刑的设置与使用逐渐减少,死刑的执行方法越来越定型于绞、斩等少数几种;定流刑为减死之刑,至北周时渐趋完善。总之,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不断改进,以劳役刑和死刑为主体的

25、新的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9 【正确答案】 (1)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苏区,在抗日战争时期得到迅速发展。1943 年颁行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将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2)调解的原则。1)调解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命令或威胁;2)调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原则。3)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任何个人、机关不得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司法机关不得以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3)调解的范围。初期限于某些民事案件,后来甚至命案也可以调解。总结经验后确定民事纠纷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调解;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调解。社会危害较大的刑事案件不属于调解范围。(4)调解的种类。包括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方式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者抚慰金等。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奉公守法,尊重当事人人权、不受贿行贿、不乱打乱罚等,以保证公正,取得民众信赖,维护调解声誉。调解完毕后,一般要制作调解书。(5)调解意义重大。它便于解决矛盾,增强民间和睦团结,有利于抗战民族解放事业;能够增强民众法制观念,减少纠纷;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人民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它促进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与效率的结合,对新民主主义司法工作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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