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四(汉代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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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司法考试卷四(汉代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比2 酎金律3 沈命法4 廷尉5 “秋冬行刑 ”6 “六条问事 ”7 告劾8 黄老思想9 先请10 自告11 江陵汉简12 春秋决狱13 “亲亲得相首匿 ”14 乞鞫15 汉代刑法原则与秦代相比有哪些变化。16 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17 简述汉代继承法的主要内容。18 简述汉代关于债的规定。19 西汉中期打击诸侯势力的法律有哪些?20 儒家思想对汉代司法的影响有哪些?21 简述汉代的司法机构。22 汉武帝时期立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3 简述汉代刑法中的主要罪名。24 简述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25 简述汉代的诉讼程序

2、。26 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建武三年十二月癸朔乙卯,都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诏恩诣乡。先以“ 证 ”财物故不实,赃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 之律辩告,乃爰书验问。恩辞曰:“ 颍川昆阳市南里,年六十六岁,姓寇氏。去年十二月中,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当为候粟君载鱼之觻得卖,商、育不能行。商即出牛一头:黄、特、齿八岁,平价值六十石,与它谷十五石,为谷七十五石;育出牛一头;黑、特、齿五岁,平价值六十石;与它谷册石,凡为谷百石;皆予粟君,以当载鱼僦值。时,粟君借恩为僦,载鱼五千头到犅得,价值:牛一头,谷廿七石,约为粟君卖鱼沽出时行钱册万。时,粟君以所得商牛,黄

3、、特、齿八岁,以谷廿七石予恩雇僦值。后二三日当发,粟君谓恩曰:黄特微瘦,乐得育牛黑特虽小,价值俱等耳,择可用者持行。恩即取黑牛去,留黄牛,非从粟君借犅牛。恩到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少八万,恩以大车半侧轴一,值万钱;羊韦一枚为橐,值三千;大笥一合,值千;一石去卢一,值六百;库索二枚,值千;皆置业车上。与业俱来还,到第三置,恩籴大麦二石付业,值六千;又到北部,为业买肉十斤,值谷一石,石三千;凡并为钱二万四千六百,皆在粟君所。恩以负粟君钱,故不从取器物。又恩子男钦,以去年十二月为粟君捕鱼,尽今正月、闰月、二月、积作三月十日,不得价钱。时,市庸平价大男日二斗,为谷廿石。恩

4、居觻得付业钱时,市谷决石四千。以钦作价谷十三石八斗五升,值觻得钱五万五千四。凡为钱八万,用偿所付业钱毕。恩当得钦作价余谷六石英一斗五升付。恩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到居延,行道廿余日,不计价值。时,育皆平牛值六十石与粟君,粟君因以其价予恩,已决。恩不当予粟君,不相当谷廿口石。皆证也,如爰书。”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辛末,都啬夫吕敢言之。廷移甲渠候书日:“去年十二月中,敢客民寇恩为僦,载鱼五千头到路得,僦价用牛一头、谷廿七石,恩愿意沽出时行钱册万,以得卅二万,又借牛一头以为犅,因卖,不肯归以所得僦值牛,偿不相当廿石。” 书到,验问,治决言。前言解廷邮书曰:“ 恩辞不与候书相应”疑非实。今候奏记府。愿诣乡

5、爰书是正,府录:令明处更详验问、治决言。谨验问,恩辞:不当与粟君牛,不相当谷廿石;又以粟君所器物值钱万五千六百:又为粟君买肉,籴三石;又子男钦为粟君作价值廿石;皆偿粟君钱毕。粟君用恩器物敝败,今欲归恩,不肯受,书自证。十二月已卯,居延令,守丞胜移甲渠候官。候所债男子寇恩事,乡辞,爰书自证。写移书到 辞,爰书自证,须以证不直者法亟极。如律令,掾党、守令史赏。问:从这个案例中可以了解汉代诉讼制度的哪些内容?二、论述题27 汉代法制的指导思想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28 试述西汉刑事法律是如何维护以君主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的。29 试述西汉三公制度的确立过程。30 试述汉初的立法思想。31 试述汉代中央监

6、察机关御史台的建立与监察制度的法律化。国际司法考试卷四(汉代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 。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 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 ”。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的数量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奸吏以此“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酎,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酎金律是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金质量不合标准的法律。【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3

7、 【正确答案】 为了有效镇压农民起义,汉武帝作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沈,没的意思,沈命,即指对敢于隐藏盗贼的人,剥夺其生命。沈命法就是惩处隐匿盗贼之法。颁布此法的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根据这个法律,如果“群盗起” ,有关官吏未发觉或者发觉了而未全部逮捕,郡守以下皆处死。【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廷尉是汉代最高司法机关,掌全国刑狱,其长官也叫廷尉。汉景帝中元六年一度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名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又改名为大理,东汉光武以后复日廷尉。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其属

8、官有:廷尉正、左右临、左右平等。【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 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 决不待时 ”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 ,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 “顺天行诛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 。明清律中的 “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监察法规,是刺史用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 六条” 内容是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二条,

9、二千石不奉诏书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五条,二千石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主要是防止地方豪强与郡国守相勾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威胁中央集权的统治。【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 ,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 自诉” ;另一方面指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 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 公诉”。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程序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是战国中后期形成

10、的一种道家与法家合流的法律思想流派,西汉初期成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即老聃。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 “轻徭薄赋”、“ 约法省刑”。黄老思想适应了西汉初期与民休息的历史需要,成为从秦朝“专任刑罚” 的法家思想向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 ”的儒家思想过渡的一种法律思想。【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的诏令,规定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员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 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先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帝王所沿袭。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

11、也是 “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10 【正确答案】 汉律的自首叫“自告” 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叫做“先自告除其罪” 。但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只免除其自首之罪,其未自首之罪,仍予追究;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其罪。【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11 【正确答案】 在 1983 年底至 1984 年初,在湖北江陵张家山的三座西汉前期墓葬里,发现了大量竹简,而 M247 墓中最多,达一千多支,其中有五百余支所记为汉律。从已清理的律名来看,有与睡虎地秦简的律名相同的,如金布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等;也有不

12、同的如杂律、口市律、均输律、吏律、告律、钱律、赐律等。此外在简文中还看到奴婢律、变(蛮)律等律名。这是我们研究汉代法制比较丰富的第一手资料。【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12 【正确答案】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在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根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

13、的时间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以主观动机“ 心、志 ”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的轻重,也往往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所谓“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可见,春秋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 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13 【正确答案】 “ 亲亲得相首匿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 “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14、。汉宣帝地节四年宣布:“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14 【正确答案】 乞鞫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鞫” 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鞫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能起到检查的作用。【知识模

15、块】 汉代法律制度15 【正确答案】 汉律关于定罪量刑原则,基本上沿袭秦制,但也有所变化:(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方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两汉刑事责任年龄大体可以分为 8 岁以下 80 岁以上,7 岁以下 70 岁以上,或者 7 岁以下80 岁以上,10 岁以下 80 岁以上。(2)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16、。(3)先自告除其罪。汉律的自首叫“ 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叫做“先自告除其罪” 。但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只免除其自首之罪,其未自首之罪,仍予追究;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其罪。(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的诏令,规定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员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 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以上几项法律原则,或秦律所无,或虽有但两汉时发展变化较大,而“亲亲得相首匿”,则是自汉代始入律条。【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16 【正确答案】 汉代的监察制度,最初沿袭秦制,

17、后来不断调整,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1)中央监察机关。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其地位仅次于丞相,为丞相副贰,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时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2)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 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 。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司隶校尉属官有都官从事、功曹从事、别驾从事等。州(部 )刺史。汉初由丞相派出监察局御史;汉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进一步控制地方官吏,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一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

18、“ 六条问事 ”行使监察权。刺史属官有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主簿等。【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17 【正确答案】 两汉的王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强调父死子继。汉律有关于“非子”、“非正”的规定,即不承认非亲生之子、非嫡妻之子的继承权。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指土地和财物。汉代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汉代已有遗嘱继承,书面遗嘱叫“遗令” 或“先令书”。【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18 【正确答案】 两汉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债的关系也很普遍。两汉主要的契约形式如下:(1)买卖契约。汉代的买卖契约叫“ 券书”。“券书”是买卖关系成立的合法凭证,买卖双方各得其一,日后若发生纠纷,则以“券书”

19、作为凭据。凡属各人财物,均可自行买卖,成交之后订立契约。各种契约格式大体一致,其中包括买卖日期、标的、双方姓名、见证人等,甚至对见证人沽酒若干作为酬谢,也写人契约。(2)借贷契约。汉代关于借贷方面的法律,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规定债务人如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汉代放债,往往是高利盘剥,由此常激化社会矛盾。朝廷为了缓和这种矛盾,曾明令限制利率超过法定利率的行为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治。(3)租佃契约。汉代土地日益集中在地主手里,很多农民向官府或地主租种土地以维持生活,租佃契约非常普遍,被称为“租契” 。汉统治者为了缓和矛盾,对地租额有时也作限制。【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19 【

20、正确答案】 由于汉中期诸侯王实力不断加强,逐步形成与中央对抗的割据势力,并最终酿成“ 七国之乱 ”,因此汉中央政府在平息叛乱后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打击诸侯势力的单行法律,以加强中央集权,主要包括:(1)阿党附益之法。阿党附益是指中央官员外附诸侯,犯此罪者皆处重罚。(2)酎金律 ,酎金律是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金质量不合标准的法律。(3)左官律 ,“ 舍天子而仕诸侯”,被称为“左官”。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奉事诸侯,是对抗中央的犯罪行为。(4)事国人过律 ,诸侯不得未经中央许可而过度役使地方官吏,否则以违法论罪。【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20 【正确答案】 西汉中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逐

21、渐渗透到司法领域之中,极大地影响了汉代的司法原则和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实行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实质上是把儒家的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化了。(2)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

22、大逆“ 决不待时” 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 ”,杀气已至,便可以 “申严百刑”,以示所谓 “顺天行诛”。(3)实行“乞鞫”制度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乞鞫” 是汉代统治者出于儒家 “慎刑”原则,企图缓和阶级矛盾的一种制度。此外,汉代还实行录囚制度,时常进行大赦等,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21 【正确答案】 两汉时期,随着封建国家机构的逐渐完善,司法机关与职能也相应发生了变化,逐渐形成了中央、地方两级比较完备的司法机构。(1)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廷尉是汉代最高司法机关,掌

23、全国刑狱,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其属官有:廷尉正、左右临、左右平等。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如汉初规定丞相有诛罚之权;汉中后期为了限制相权特别赋予尚书以司法审判权,其下设“三公曹” 断狱;御史大夫与御史中丞是监察机关的长官,但也可以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2)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因为有司法之权,故下设机关惩治不法。如贼曹、辞曹、决曹、仁恕掾等。汉代县以下设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他们调解处理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调解不成再到县廷起诉。【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22 【正确答案】 汉武帝时

24、期是自汉初以来又一次立法高峰。当时黄老之术已逐渐失去权威地位,儒学虽已经被确立为官学,但是尚未对立法产生重大影响。汉武帝时期立法以加强中央集权为主要内容。其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进一步加强皇帝的权威。命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命赵禹制定朝律六篇,加强宫廷警卫、规范朝会礼仪,以严密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尊崇皇帝权威。(2)重刑镇压人民反抗。定“ 沈命法”、“见知故纵之法”,严“ 首匿罪”、“通行饮食罪”,并制定了钳制思想的“ 腹诽罪”。(3)严厉打击诸侯割据势力。行“ 推恩法”,作“左官律”、“ 阿党附益之法”,定“非正”、“出界”等罪名,使地方诸侯动辄获罪削藩,加强大一统皇帝的权威。(4)打

25、击地方豪强,颁布算缗、告缗等法令。【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23 【正确答案】 两汉刑法中的罪名也多沿秦制,如不敬、诽谤、杀伤、妄言等。但随后又规定了许多新的罪名。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包括:阿党与附益;事国人过律;非正;僭越;出界;漏泄省中语等。(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包括:欺谩、诋欺、诬罔;非议诏书毁先帝;怨望诽谤政治;左道;废格诏书等。(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包括:不敬、大不敬;阑入宫殿门。(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包括:大逆不道;群饮酒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见知故纵罪。【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24 【正确答案】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 167

26、 年),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景帝即位元年(公元前 156)至中元六年(公元前 144 年)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为一百。而且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施行时中途不得换人。改革之后,除死刑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25 【正确答案】 汉代诉讼程序大致如下:(1)告劾。汉代的起诉叫“ 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 自诉” ;另一方面指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

27、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 “公诉 ”。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程序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2)逮捕和羁押。官府接到告劾,就要立即逮捕,进行羁押。汉律对不同身份的人在逮捕和羁押方面采取不同的程序。第一,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被官府告劾,即随时予以逮捕。第二,对于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要逮捕,得先奏请皇帝,即所谓“ 有罪先请” 。他们即使被批准逮捕,也不施加刑械,以示宽容。(3)审理和判决。汉律有“ 鞫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封建官吏为获取口供,往往采取刑讯逼供。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复审,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叫“读鞫”

28、 。(4)上书复审。乞鞫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 有故乞鞫” 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5)执行。司法机关做出判决之后,重大案件有的须经皇帝裁决后方能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对于死刑案件郡也可执行。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 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26 【正确答案】 这个案件大概情况是:甲渠候官粟君雇客民寇恩去卖鱼,双方约定:卖出五千条鱼要价四十万,粟君用

29、一头公牛和二十七石英谷作为工钱。寇恩卖鱼得到的钱不足四十万,便卖了牛凑到三十二万交给了粟君的妻子,尚欠八万。此后,寇恩给粟君籴谷一石,大麦二石,买肉十斤,寇恩的儿子钦为粟君捕鱼工钱谷石。以此相抵,除偿还所欠粟君八万钱外,还余下二万余钱。可是粟君不但不给这笔钱,还蛮横地扣留了属于寇恩的许多物品,反而向居延县廷、都尉府得出诉状,诬告寇恩欠钱不还。都乡啬夫宫按居延县令的指示,两次传讯被告查明此事,最后写出案情报告。居延县令据都乡啬夫的汇报在向上级报告中指出,粟君对寇恩的控告是没有依据的,粟君是“为政不直” ,应依法处理。这个案件涉及两个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原告向县廷提出了诉状,县令将诉状移交给被告

30、所在地的乡啬夫审理。被告进行了答辩。在答辩前,地方官先向被告宣布了有关诬告及审判程序的法律(如:三日后复审等规定)。然后由被告答辩,内容包括自己的住地、年龄、姓名以及案件前因后果。如果经过一次审讯,案情仍有疑点,则进行第二次审讯。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对于书面或其他证据的记载。审判官只是对比原告、被告的诉辞,从中发现不一致的地方,然后再通过进一步的讯问,从被告处获得案件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显然是封建时代证据制度的典型特征。对于案件的处理,本案采取的是刑罚手段,这又是我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的产物。从这个案件中,也可以看出在汉代,民事法律纠纷一般并不是由县级官吏直接审理,而是由基层官吏在县令指

31、导下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封建国家对于民间细故的轻视。【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二、论述题27 【正确答案】 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了重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1)汉初至文景时期。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观念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即老聃。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政权。崇尚元为的黄老思想受到了统治阶级的重视。到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

32、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 、“约法省刑”。在黄老思想的指导下,汉高祖首先废除秦朝繁苛的法律,制定九章律,奠定汉代法制的基础;实行十五税一,减轻百姓的租税负担。文、景时期继续减轻赋税,并推行刑制改革,废除某些肉刑。黄老思想与西汉初期的社会需要相符合,促进了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2)汉武帝以后。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 德主刑辅”。经过西汉初期 70 余年的休养生息,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但是,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继续推行以前的“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已经难以奏效,统治者不得不转变立法思想。为了建立大

33、一统的中央集权,汉武帝采纳的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思想上确立了儒学的独尊地位,以“ 德主刑辅 ”作为官方正统法制思想。强调治理国家要把德与刑结合起来,但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要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便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28 【正确答案】 西汉刑事法律全面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维护皇帝的安全与尊严。在西汉的立法中针对危害皇帝安全与尊严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罪名,如不敬、大不敬、阑入宫殿门、废格诏书等,对这些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

34、其二,颁布特别法限制和打击诸侯王的势力,以巩固皇帝和中央政府的权威。主要包括:阿党附益之法,阿党附益是指中央官员外附诸侯,犯此罪者皆处重罚;左官律,“ 舍天子而仕诸侯 ”,被称为“左官”。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奉事诸侯,是对抗中央的犯罪行为;酎金律,酎金律是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金质量不合标准的法律;事国人过律,诸侯不得未经中央许可而过度役使地方官吏,否则以违法论罪。其三,严厉镇压民众反抗,并强化官吏的镇压职能。汉律中有谋反、贼盗、群盗、通行饮食等罪名及相应的严厉处罚,以镇压民众的政治反抗。此外为了强化官吏镇压民众的职能,汉武帝时还颁布了沈命法和见知故纵法。其四,宣扬并维护家国_体,忠君孝亲。汉律把

35、“盗贼” 、“群盗”与杀父母都作为大逆不道的重罪给予严厉惩罚,从而把齐家与治天下联系起来,通过对孝道的维护达到维护君主权威的目的。【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29 【正确答案】 汉初,因循秦制,皇帝以下,朝廷执掌行政、军事、监察事务的最高官吏仍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势力极大,所谓“掌丞天子,助理万机” 。至汉武帝,随着封建经济、政治实力的增强和战争的胜利,皇权显著上升,丞相职位虽高,权力则逐渐缩小。皇帝经常通过内廷保管文书的尚书署亲自裁决政务。有时更加给宦官以“ 中书令”的称号,使之与闻国政。与此同时,汉武帝撤销了太尉,亲自管理军事行政,另设“大司马” ,成帝时御史大夫改称 “大司空”。哀

36、帝时丞相改称“大司徒”。至此,秦时创设的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的职位,遂为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所取代。大司徒掌管民政、财政、教育,其具体职权带有很大的伸缩性,经常以皇帝的信赖程度为转移。大司马初设时仅作为领兵统帅“大将军” 的加衔,西汉后期外戚权臣担任大司马,遂掌握了管理军事行政的权力。大司空管理土木营造,原御史大夫主管的文书工作,归尚书令,监察的职权专属御史中丞,御史台的机关名称开始出现。从此在我国封建国家的发展史上,第一次建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上述中枢机关的变化,一方面全是围绕着加强皇权,削弱丞相权力进行的。比如,以往朝廷中的庶政是由丞相总理,但随着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三公制的确立,由于

37、三公地位平等,互不统屙而总隶于皇帝,因此丞相的权力受到削弱,皇帝成了中央政府的实际首领。另一方面,也是在封建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国家的统治效能。【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30 【正确答案】 由于汉初统治者亲身经历了秦朝苛法严刑,专任狱吏,招致亡国的历史过程,因此在立法思想上做出了重大修正。(1)蠲除苛法严刑。汉高祖刘邦在入咸阳后曾“ 约法三章” ,规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顺应了当时的民心。其后,惠帝、高后、文帝、景帝都采取了省刑除苛的措施。惠帝四年除挟书律。高后元年正月,除三族罪及妖言令。汉文帝即位不久便废除收孥诸相坐令,后又废除秦时处以族刑的诽谤妖

38、言罪。十三年正式下诏废除肉刑。在统治者法简刑宽的思想指导下,社会矛盾有所缓和,出现了政治安定的局面。(2)务使上下守法。在封建制度下,皇帝是否重法守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秩序的能否维持。汉初,在大动乱之后,为了重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君臣都比较重视守法。汉书.张释之传便记载了汉文帝以身守法,不以个人意志破坏法律规定的几个事例。(3)提倡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汉初著名思想家贾谊鉴于秦朝任法任刑之弊,认为只有礼才是“ 固国家,定社稷,使君无失其民 ”的根本。他认为 “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与法结合,才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董仲舒还以阴阳学说论证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德为阳、刑为阴;阴

39、阳之道在于阳为主、阴为辅。依据天道,人世立法必须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不能违背天道,专任刑罚。德主刑辅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汉以后影响悠久的占统治地位的一项政策。(4)独尊儒术,确立三纲五常为统治思想。汉高祖刘邦对儒家曾持轻蔑态度,儒生陆贾关于“ 马上而得天下,宁可以马上而治之 ”的建议,使汉高祖转变了对儒家的态度,开始重视儒家理论。特别是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 论,鼓吹“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 ,适应了汉武帝为建立大一统的专制主义王朝的抱负,因而采纳董仲舒的建议,“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董仲舒还用 “阴阳五行”学说论证了以维护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

40、纲、夫为妻纲,鼓吹“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三纲学说既是封建社会的最高道德标准,也是封建国家立法的根本原则,它指导了汉律令的修订,并贯穿于汉律令的内容之中。从此以后,三纲一直是封建立法的基石。(5)宣扬秋冬行刑。利用天的凛然而不可测的权威,来加强现实世界的刑罚,这在中国由来已久。汉儒鼓吹阴阳五行、天人交通的学说来指导刑罚的实践。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 ”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 ,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 ”,以示所谓 “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明清之流行的热审、秋审,都导

41、源于此。【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31 【正确答案】 汉初,御史大夫执掌中央监察权,位居三公之一。有权案举丞相,借以牵制丞相权力机关的行使,发挥监察机关的制衡机制。至西汉末年,丞相由三公制发展成为三司制,具体的职权范围发生了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建立了“ 御史台 ”作为专门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东汉沿袭这种体制,监察机关的地位和职权不断加强,组织机构也不断扩大。御史台名义上归九卿之一少府统辖,但实际上的活动是独立的。职权极为广泛,可以监察礼仪、财政、军事、官风、官纪并参与制定法律,以及考察百官、荐举人才。御史台与尚书台,以及管理宫廷传达的“谒者台” ,并称 “三台”。汉武帝

42、时还建立了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司隶校尉,“纠皇太子三公之下,旁及郡国,元不统”。每逢朝会,独据一席,与尚书令、御史中丞一起并称为“ 三独坐”,受到封建皇帝的特殊重视。但司隶校尉的权力经常受到丞相的抵制,武帝以后其权力不断受到削弱。为了加强中央对地主的监督,汉初废秦时“监御史” ,而由丞相随时派出“丞相史”监察数郡。至汉武帝时由于推行强化中央集权的政策,严格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遂划分全国为十三部州,作为监察区,各派出刺史一人为固定的监察官。值得注意的是汉代地方监察官兵职权范围均有法律明文规定。汉惠帝三年颁行御史监察州郡九条。汉武帝时,各部刺史在中央御史中丞的领导下,根据汉武帝手订的“六条” ,对部内所

43、属郡、国进行监督。“六条” 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五条,二千石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西汉刺史进行监察的依据,除上述六条外,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即考察诸王,如有罪状及时上报皇帝。由于部刺史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并代表中央监察地方,所以实际职权不断发展。但西汉时各部辖区还只是监察区,不是一级政权,部刺史也只是中央派出的监察官,而非郡守以上的地方官,郡守失职,刺史可以上报朝廷,但无权直接处理。如超出六条滥用职权,要受到丞相的弹劾。但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由于皇帝承认既成事实,有时还授予刺史代行郡守的权力,这就使刺史的侵权行为由非法的变成合法。西汉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的建立与地方固定监察官刺史的设置,不仅标志着封建的监察制度的发展,同时也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汉代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确实起到一定作用。汉代的监察制度,有些颇有借鉴意义,比如,以法察吏具有明确的标准;监察官位卑成权尊,可以纠弹丞相一级的高官,因而具有权威性;部刺史任期有限,以防与地方豪强、官吏相互勾结,等等。【知识模块】 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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