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法律职业资格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上传人:explodesoak291 文档编号:856946 上传时间:2019-02-22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类试卷]法律职业资格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司法类试卷]法律职业资格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司法类试卷]法律职业资格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司法类试卷]法律职业资格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司法类试卷]法律职业资格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法律职业资格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2013 年 11 月 17 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接到报案后,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一大摊血迹,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在被害人手腕上,戴着一块上海牌手表,手表已经摔坏,时针指在 6 时 5 分。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 15 公里。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是:被害人系男性,40 岁左右,身高 177cm

2、,根据其伤势可判断,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曾告诉过她,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刚好路过离事故现场 10m 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司机打开门看了看然后飞速逃离现场,他看到司机是市化工厂驾驶员杨某。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表明,6 时 5 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甲市化工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 17 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杨某17 日 6 时 10 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杨某与同车的陈某。两人均否认他们

3、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哪些?(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2 蒙某,女,34 岁,某镇农民。1998 年 3 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 年 5 月 2 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 4 岁的小孩在家之际。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

4、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问题:(1)公安机关对

5、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2)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3 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后发生争执,江某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前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 人死了没有 ?”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

6、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问题: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4 2004 年 7 月 3 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青年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男, 19 岁,无业青年)和王某(男,18 岁,无业青年)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并从陈某以及王某身上搜得人民币三千余元以及两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

7、些证据被扣留了。 ”于是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人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陈某、王某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拖了 10 天才安排会见。被害人张某(女,40岁)被犯罪嫌疑人陈某用刀刺伤,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王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

8、出了一致的陈述。问题: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5 2007 年 9 月,某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内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和债券(价值人民币 10 万元)以及祖传文物 1 件。某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将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郑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 11 月 12 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 月 19 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郑

9、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08 年 2 月 10 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 2 月 12 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郑某、被害人陈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陈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问题: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6 李某,男,24 岁,因盗窃案于 2009 年 4 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 1 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

10、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 2009 年 5 月 6 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 7 月 8 日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7 月 15 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问题:(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

11、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7 2010 年 2 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

12、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问题:(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 为什么?(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法院在对李某重新鉴定的程序中哪些做法不当?请说明理由。(4)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 为什么?(5)法院对李某撤诉行为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8 2009 年 5 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 岁) 、李某(19 岁) 、蒋某(31 岁)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并处罚

13、金 1000 元、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 2000 元、有期徒刑 6 年并处罚金 5000 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 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14、。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 2 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 6年并处罚金 8000 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 A 区人民法院处理。问题:(1)黄某、蒋某和方某的上诉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3)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请说明理由。(4)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

15、为什么?(5)发现漏罪后,本案中有关机关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9 张某因抢劫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8 年。宣判后张某不服,以自己有法定从轻情节、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请问:(1)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合议庭应当如何组成?(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哪些?(3)二审法院的审理是否应当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是否需要审查原审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4)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回避制度,是否应当发回重审?(5)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能否改判张某更重的刑罚?为什么?9 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

16、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和樊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问题:10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11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12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

17、审判决? 理由是什么 ?13 被告人杨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14 被告人:吴某,男,24 岁,无业;黄某,男,23 岁,临时工;陈某,男,24岁,某化肥厂工人。被告人吴某、黄某和陈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吴某在陈某上厕所的时间内,将邻桌一座位上的皮夹(内有现金等重要物品)偷过来交给黄某,黄某又将皮夹放于陈某搁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陈某返回后继续吃饭,并不知衣服下放了东西。失主发现皮夹丢失后,立即寻找,当翻陈某的衣服时,陈某不让翻,发生争吵,在推拉时,凳子翻倒,皮夹露了出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黄某、陈某有期徒刑 5

18、 年、4 年、2 年。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三被告人被交付执行。后陈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对陈某宣告无罪,但认为原判决对吴某、黄某量刑畸轻,改判吴某、黄某有期徒刑 6 年、5 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其判决为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诉。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改判较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15 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王某的死刑判决。判决宣告后,报经

19、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决定在 10 日以内交付执行。执行前,王某以书面形式向中级人民法院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该院认为,王某为多活几天此举纯属虚构,遂予以口头驳回,按期执行死刑。执行前,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公布并将王某游街示众同时通知罪犯家属。死刑采用注射方法在看守所内执行。执行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问题:本案的死刑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16 周某、赵某和贾某因涉嫌强奸、抢劫(共同犯罪),程某因涉嫌包庇贾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周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赵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贾某

20、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判决生效后,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对周某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遂停止执行,并立即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没有错误的裁定后。下级人民法院立即对周某执行了死刑。在执行死刑时,只有法院的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到场,执行前为避免混乱未予公布,在闹市区执行注射。某监狱在对赵某、贾某的执行过程中,因赵某患有严重疾病而将其保外就医。对贾某则在其服刑满 5 年后向某法院提出了假释建议。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违反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向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

21、提出了撤销程某缓刑的建议书。该法院认为,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并未犯罪,未接受公安机关的建议。问题:本案对四名罪犯的执行程序存在哪些错误?17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宣告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程序。但同时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该法院遂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 9 月 3 日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并送达到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前谭某揭发原任职单位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查证属实

22、)但原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谭某主观恶性大,仍然决定于 9 月 18 日执行死刑。当日在司法警察的临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的执行。问题:本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8 2006 年 5 月 2 日零时许,朋友关系的甲、乙、丙、丁相约在某一网吧内上网玩耍。由于所带钱款花完,甲提议去“弄点钱花” ,于是四人走上附近大街。这时,恰巧有一年轻女性经过,四人上去将其围住,采用暴力手段将其手包抢走,其中有现金 500 元、手机一部。案发后。公安局于 2006 年 5 月 7 日分别逮捕了甲、乙、丙、丁,将四人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6 年 6 月 5 日,法院

23、组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甲、乙都聘请了辩护人,丙、丁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6 年 7 月 2 日,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甲有期徒刑 7 年,并处罚金 5000 元,乙有期徒刑 5 年,丙、丁均为有期徒刑 3年,后丙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丙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后查明四人年龄如下:甲生于 1985年 8 月 3 日;乙,生于 1986 年 5 月 1 日;丙,生于 1989 年 12 月 5 日;丁,生于1990 年 5 月 10 日。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二、论述题19

24、 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当事人主义” ,即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诉讼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职权主义” ,即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是提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的一种诉讼模式。而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也相应削弱了法官对庭审过程的职权干预。庭审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化 ”的趋势,同时也有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如法官主导庭审进程、不排除法官调查权。请围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谈谈你的看法。

25、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20 论审判公开原则。三、文书题21 案情介绍:高(男,45 岁) 、陈( 女,40 岁)两人为了获取钱财,预谋由高 冒充陈前夫邱 将陈与邱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 2004 年 10 月 7 日高和陈欲将位于北京市区 小区 号楼层号房屋出售给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4 年 10 月 14 日 13 时许,高在上述房屋内,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了属邱所有的房屋门锁。当高 进入邱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的借住邱房间的李(女。邱 的表

26、妹)相遇并发生争吵。高 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的头部数下,致李 颅脑损伤死亡。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被告人高 经预谋冒充陈 前夫邱的名义,将邱、陈共同所有的位于本市 区小区号楼层号的房屋出卖。2004 年 10月 14 日 13 时许,高在该屋清理物品时,被李 发现,二人发生争执,高 唯恐事情败露用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头部数下,致李颅脑损伤死亡。并向法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李的母亲(王)委托律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原告王 的诉讼代理人郑诉称:被告高 的犯罪行

27、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高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事实未提出辩解。高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高是在受到被害人李 辱骂的情况下,情绪失控杀人,主观恶性小,建议对高从轻处罚。问题:假设你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请你根据上述情况制作一份判决书。答题要求:(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法律职业资格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

28、案】 (1)物证:被害人尸体及血迹、被害人的自行车、摩擦痕迹、上海牌手表、里程碑、甲市化工厂的车辆。勘验检查笔录:法医鉴定、现场全景照片。证人证言:妇女的陈述、厂调度员的证言。书证:甲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登记记录、出车登记表。(2)直接证据:妇女的陈述。(3)言词证据:妇女的陈述、厂调度员的证言。【知识模块】 刑事证据2 【正确答案】 (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刑事诉讼法第 72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29、;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本案中,蒙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但是需要哺乳自己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所以对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2)不符合。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只拥有决定逮捕权。所以人民法院直接派法警去执行逮捕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3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立案的问题。(1)法院的不当做法: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

30、错误。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 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 204 条)。(2)公安机关的不当做法: 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 110 条)。(3)检察院的不当做法: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31、11 条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知识模块】 立案4 【正确答案】 (1)本题考查搜查证的问题。本案中,侦查人员不应无证搜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36 条的相关规定,搜查时,除非同时满足执行逮捕或拘留和有特定紧急情况两个条件,否则必须出示搜查证。(2)本题考查扣押清单的问题。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 条的相关规定,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

32、有人签名或者盖章。(3)本题考查搜查笔录的问题。搜查笔录不应只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38 条的相关规定,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4)本题考查辩护人的权利。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拖延 10 天才安排会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的相关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 48 小时。(5)本题考查人身检查的问题。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30 条第 2 款的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进行强制人身

33、检查。(6)本题考查询问证人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2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证人的询问应该个别进行。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是不当的。【知识模块】 侦查5 【正确答案】 (1)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0 条的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还应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2)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期限。县公安局自 11 月 12 日接到案件,至 12 月 19 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

34、过了法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1 条第 3 款的相关规定补充侦查期限是 1 个月。(3)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期限。县检察院自 2007 年 12 月 19 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8 年 2 月 10 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69 条第 1 款的相关规定,审查起诉期限是 1 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4)本题考查不起诉决定的宣布。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 174 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

35、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5)本题考查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 175 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6)本题考查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某县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陈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

36、定的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7 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知识模块】 起诉6 【正确答案】 (1)本题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

37、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而刑诉解释对此作了更详细的说明: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据此,法院没有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自主权。须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此处关于“法院没有适用简易程序的自主权” 说法尚有讨论的余地:

38、 刑事诉讼法第20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珐院适用简易程序,但并未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经过检察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4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从效力上刑事诉讼法应当优于该意见。就法理而言,人民法院对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应当具有最终决定权,审判组织、适用程序违法可以按照法院内部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检察院仅有建议的权利)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就不得坚持适用。(2

39、)本题考查鉴定程序的问题。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145 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法条中并未规定在何级别的医院进行,所以人民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作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符合法律规定。(3)本题考查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9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

40、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215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也就是说,应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9 条的规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4)本题考查法院的审理期限。一审法院的审理未超出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 147 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 214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20 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41、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诉解释第 165 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 1 个月,如本月 1 日收案至下一个月 1 日、本月最后 1 日至下一个月最后 1 日为 1 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 日计算期限。由此,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 5 月 6 日始,中间经过一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 20 日的审理期限,至 7 月 11 日期间届满。法院在 7 月 8 日宣判未超过审限。(5)本题考查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249 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42、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在 7月 8 日被宣判无罪后,7 月 15 日才得以释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7 【正确答案】 (1)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根据刑诉解释第 1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刑法第 234条第 1 款)。所谓轻伤,即重伤以下的人身伤害。根据刑法第 95 条的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李某在起诉时视力并未丧失,应属轻伤,属于人

43、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2)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进行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 1 条第 1 款第(2)项第 2 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8 项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开庭审理。(3)本题考查延期审理的问题。法院对李某重新鉴定中有一处做法不当:法庭审理过程中需要重新鉴定的。

44、法院应该宣布延期审理,而不是休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8 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4)本题考查反诉的规定。崔某提出的反诉成立。刑事诉讼法第 207 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 277 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

45、是本案自诉人; 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 1 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本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崔某有权提出反诉,符合反诉条件。(5)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问题。法院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 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在查明崔某曾要挟李某撤诉的情况后,就不应按撤诉处理,应不

46、予准许李某的撤诉请求。【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8 【正确答案】 (1)本题考查上诉的主体范围。黄某、蒋某有权提起上诉。方某作为被害人,无权提起上诉。只能提请检察院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6 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刑事诉讼法第 218 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 5 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 5 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以独立上

47、诉权而规定了其仅有请求抗诉的权利。另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只及于一审判决,对一审裁定则不能请求抗诉。(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程序的不当之处有:本题考查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不应对其直接开庭审理,而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27 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

48、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案审理,而不能只就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刑诉解释第 311 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本题考查二审裁判结果。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的,应当直接改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25 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

49、,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3)原审人民法院对程序处理的不当之处有:本题考查发回重审的审判。原审人民法院不应组织原合议庭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 228 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本题考查中止审理。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李某在逃,不应只是将其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应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 257 条的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 200 条第 1 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资料 > 职业资格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