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45 题)(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2 某
2、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 20 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48 题)(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3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 ,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
3、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40 题)(A)“一通电脑行 ”为被告(B)甲为被告(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 ”字号(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4 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41 题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5 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
4、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46 题)(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6 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 38 题)(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
5、请求权第三人7 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 39 题)(A)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C)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D)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8 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
6、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2008 年试卷三第 42 题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9 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 年试卷三第 44 题)(A)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B)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C)清算组织、
7、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10 A 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 A 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48 题)(A)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
8、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 A 厂签订和解协议11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 3 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 3 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37 题)(A)必要的共同原告(B)普通的共同原告(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2 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 48
9、 题)(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13 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 40 题)(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B)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C)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4 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 41题)(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
10、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 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15 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 年试卷三第 42 题)(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16 王某承包了 20 亩鱼塘,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
11、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33 题)(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B)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C)根据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D)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17 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45 题)(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
12、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18 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33 题)(A)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B)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D)
13、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19 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45 题)(A)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B)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C)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D)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20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
14、说法是错误的?(2011 年试卷三第 80 题)(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21 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82 题)(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
15、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22 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84 题)(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23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
16、卷三第 86题)(A)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B)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C)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D)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24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87 题)(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D
17、)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25 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83 题)(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26 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84 题)(A)只有在待证事实
18、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27 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图书以证明遭受的损失。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2010 年试卷三第 83 题)(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书证(D)物证28 三个小孩在公路边玩耍,此时,一辆轿车急速驶过,三小孩捡起石子向轿车扔去,坐在后排座位的刘某被一石子击中。刘某将三小孩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举证责任分配,下列哪
19、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80 题)(A)刘某应对三被告向轿车投掷石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B)刘某应对其所受到损失承担举证责任(C)三被告应对投掷石子与刘某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D)三被告应对其主观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9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90 题)(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
20、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30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 5 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 “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81 题)(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B) “借据” 是本证,“ 收据”也是本证(C) “借据” 是直接证据,“ 收据”是间接证据(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30 常年居住在 Y 省 A 县的
21、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 Y 省 B 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 Y 省 C 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 省 D 县。2000 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 800元生活费。2003 年 12 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 500 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以下第(1)一(4)题。(2009 年试卷三第 97100 题)31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
22、被告(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32 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Y 省 A 县法院(B) Y 省 B 县法院(C) Y 省 C 县法院(D)W 省 D 县法院33 诉讼过程中,Y 省适逢十年不遇的冰雪天气,王某急需生煤炉取暖,但已无钱买煤。王某听说王乙准备把自己存折上 3,000 多元钱转到一个朋友的账户上。对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是:(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B)诉讼保全措施(C)证据保全措施(D)先予执行措施34 本案于 2004 年 6 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 2008 年
23、 3 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C)另行提起诉讼(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34 2005 年 6 月 5 日,1988 年 7 月 21 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 年 2 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
24、人的身份于 2006 年 3 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 8 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以下第(1)(4)题。(2007 年试卷三第 97100 题)35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
2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36 法院就追加行人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B)只要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追加(C)要有被告的申请,法院才可以追加(D)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37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李某将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变更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在:(A)在第一审程序判决作出前(B)在第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C)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内(D)在第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38 2006 年 7 月 20 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 8 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
26、 年 7 月 25 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一审被告、陈某的上诉都是合法的(B)一审被告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C)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D)陈某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上诉人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
27、析】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 50 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合并前的两江公司与三合公司发生了民事纠纷,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因此,如果再审则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大江公司为当事人。根据审监程序解释第 41 条的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本案中作为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大江公司应当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而不是由合并前的两江公司或海大公司申请
28、再审并参加诉讼,更不是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且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因此,选项 C 正确,选项 ABD 均为错误。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关于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 61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由此可知,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依次为:(1)推选。由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
29、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本案中,甲、乙、丙、丁等 20 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后,当事人内部既没有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也未能与法院协商成功确定诉讼代表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 61 条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而不是由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或是由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因此,选项 C 正确,选项 AB 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第 4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由此可知,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
30、(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需另行裁判。本案中,虽然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但是丙、丁属于登记确定的受害人,由于裁判的效力及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所以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具有约束力,选项 D 中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的提法错误。因此,选项 D 错误。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解答本题的关键是判断“一通电脑行”究竟是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同于个人合伙:(1)必须以书面协议方式成立;(2)必须有合
31、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3)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4)必须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而不是个人合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解散时必须经过清算。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通电脑行”,除了有三个合伙人及经过登记外,就再没有其他关于合伙成立方面的内容,完全不具备成立合伙企业要求条件的完备性,应认定为更具临时性成立要求简单的个人合伙。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 47 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由此可见,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依法核准
32、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注明。在本案中,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的电脑修理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起诉的,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而不是以“一通电脑行”或甲为被告。因此,选项 C 正确,选项 A、B 均为错误。关于电脑修理店修理人员戊是否应列为被告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5条的规定可知,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本案中的戊不应列为被告,选项 D 错误。陷阱点拨 选项 A 是很强的干扰项。很多考生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40 条的规定,依法经过登记的合伙组织应属于合法成立、
33、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应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的电脑修理店“一通电脑行”依法经过了登记,属于民事诉讼意见第 40 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应认定为合伙企业。据此,这部分考生认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一通电脑行”。事实上,这些考生之所以误选是由于没能准确把握区分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区别的关键点。合伙企业由于具有企业性质,法律对它的要求较高,要求具备成立条件的完备性和经营管理的规范性,而个人合伙由于只是个体工商户性质,法律对它的成立要求比较简单,甚至有一定的随意性,如可以根据事实上的合作而认定某几个人具有事实个人合伙关系,而无须任何的协议,哪怕是口
34、头性的。本题显示的信息更具个人合伙特点,缺少认定为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该店的性质应为个人合伙而不是合伙组织,在诉讼中,应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选项 A 是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方式的考查,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 65 条的规定可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因此,选项 A 正确。 选项 B 是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考查,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 65 条的规定可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成为当事人,
35、当然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2 款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非一定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该第三人究竟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要视判决是否涉及其责任才能予以确定。因此,选项 B 错误。 选项 C 是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行为是否对本诉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考查。所谓诉讼行为对他人发生效力,是指行为人诉讼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和责任对他人也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基于其认为对于本诉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以本诉原、被告为被告提起一个
36、新的诉讼并参加到本诉中,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基于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第三人同意原告方的主张,或者同意被告方的主张,在诉讼中,不管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行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行为,均只能代表本人的意思,对本人发生效力,其行为的后果和责任不可能对本诉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对本诉当事人不发生效力。选项 C错误。 选项 D 是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享有上诉权问题的考查。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当事人,当然有权提出上诉。再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 66 条的规定可知,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可见
3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享有上诉权。因此,选项 D 错误。 陷阱点拨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比较,可参见下表: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甲被烫伤是由顾客乙造成的,但乙之所以致使甲被烫伤是由于丽都酒店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因此,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丽都酒店实际上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
38、义务,在顾客乙对甲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丽都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于丽都酒店是在乙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只有将两诉的审理合并进行,才能在二被告间合理地确定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因此,本案为不可分之诉,丽都酒店和乙应为共同被告。选项 D 正确,选项 ABC 均为错误。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 40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见,在第三人致未成年人
39、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第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如果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两岁的王甲在幼儿园遭到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的人身损害,造成王甲左耳失聪。刘某作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自然是本案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幼儿园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很明显没能妥善地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保护义务,致使两岁的王甲被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殴打致重伤,在这里,幼儿园显然存有过错,未尽到管理职责,同样应为本案的被告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与幼儿园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此外,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幼儿园是在刘某承担赔偿责
40、任的基础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两诉的审理必须合并进行,本案应为不可分之诉,刘某与幼儿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据此,幼儿园和刘某为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它不可能成为第三人,更不可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选项 C 正确,选项 ABD 错误。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在甲乙之间因一古董而发生的所有权纠纷诉讼过程中,丙提出自己对作为诉讼标的物的古董享有所有权。显然,丙既不同意原告一方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一方的主张,且丙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丙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意见第 65 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1、,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可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以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选项 A 错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在于:一方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之诉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自然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主动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如果是受诉人民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认为受诉法院对其诉讼无管辖权的,可以拒绝参加,再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
42、院提起诉讼,根本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选项 B 错误。民事诉讼意见第 159 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 129 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可见,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因此,选项 C 正确。民事诉讼意见第 160 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可见,如丙起诉
43、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的,丙应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而不是应驳回丙的起诉。因此。选项 D 错误。陷阱点拨 本题的难点在于选项 B。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单从法律规定层面无法直接获得答案,需要从民事诉讼理论角度,结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含义、参加诉讼的方式、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以及管辖权异议的相关问题进行作答。可见,民事诉讼理论以及法条之间的关联性逐渐成为司法考试关注的新亮点。在复习时,考生应注意对这些知识的综合掌握与理解。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考点是历年司法考试经常涉及的重要考点,考生在复习时,对必要共同诉
44、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互之间的区别应熟练加以掌握,前述概念的区别请见 2010 年试题解析部分。本题中,张某将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可以向张某起诉提出赔偿请求,李某的父亲也可以向张某起诉提出赔偿请求。也就是说,李某的父亲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李某的父亲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选项 D 是错误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重要特征在于,其既不同意诉讼中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诉讼中被告的主张。在本题中,李某的主张与李某父亲的主张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李某父亲的主张与李某所提主张没有关系。因
45、此,李某的父亲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选项B 是错误的。李某与张某之间以及李某的父亲与张某之间其实是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有两个诉讼标的,是可分的。因此,李某的父亲应当是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而不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A 项错误,C 项正确。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者资格。这一资格是法定的、抽象的。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与具体的案件无关。而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能在具体的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资格。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46、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由此可见,选项 A 正确。当事人适格主要侧重于要求诉讼当事人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实际关联性,这也是使诉讼具有实质意义的一般前提。因此,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司法实践,适格当事人并不仅仅局限于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比如,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如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等。由此可见,
47、选项 B 和选项 C 是正确的。通过上述对适格当事人的讲解可知,适格当事人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类则是法律特别规定可以成为当事人的非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在再审程序中,检察院参加诉讼是基于国家所赋予的对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权,同时也只是派员出席法庭,与案件本身没有实际关联性,法律亦未规定其可以成为再审程序中的当事人,检察院当然不是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因此,选项D 关于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的说法是错误的。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
48、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由此可见,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方式是由当事人推选,法院不能参与商定或者直接指定。因此,选项 A 关于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 62 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和第 55 条规定的代表人为 2 至 5 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 1 至 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结合本题,甲和乙被推选为本案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即可委托 l 至 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选项 B 正确。 根据
49、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可知,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通常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本题中诉讼请求的变更以及与 A厂进行和解均应当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而不能事后告知其他当事人或是仅经过超过半数的原告方当事人同意。选项 CD 均为错误。 陷阱点拨 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以下三点:第一,应当牢记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只能是由当事人推选;第二,每位诉讼代表可以委托 1 至 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第三,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考生在准确把握上述三点的基础上,正确解答本题其实不难。在复习时,考生应当注意对考点及其涉及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联系起来加以记忆。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结合本题,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诉讼标的物是房屋。而该房屋系乙和丙的父亲甲死亡后留下的,且题目所示信息未表明存在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情形,对此 3 间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乙和丙都具有继承权,因此,丙对该房屋自然有独立的请求权。在本案中,乙私自将房屋出卖,丁则购买了房屋,双方只是因房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因此,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