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通则)模拟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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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通则)模拟试卷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 A 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 年试卷三第20 题)(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C)甲依据无园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D)甲依据无因管理

2、不能向 A 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 A 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2 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 5 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 1 万元,余下 4 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试卷三第 12 题)(A)本案属侵权之债(B)本案属合同之债(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 4 万元3 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2013 年试卷三第 20 题)(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

3、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 2000 元现金(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 1 万元4 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2013 年试卷三第 21 题)(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 5 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5 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 年试卷三第 20

4、 题)(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6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 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 年试卷三第 2l 题)(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B

5、)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 1000 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 1000 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10 题)(A)属于选择之债(B)属于连带之债(C)属于按份之债(D)属于多数人之债8 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2011 年试卷三第 19 题)(A)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1 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 15 万元(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

6、务(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9 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 5 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 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 5000 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 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20 题)(A)5 万元属于不当得利(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 3 万元(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 4 万元(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 35 万元10 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 10 万元

7、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 3 万元。” 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 10 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 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 年试卷三第 5 题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 3 万元(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 10 万元的时效利益11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 2010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11年 3 月 24 日止。乙银行未向

8、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 2013 年 4 月 15 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 年 5 月 16 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试卷三第 5 题)(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 2013 年 4 月 15 日起中断(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 2013 年 5 月 16 日起中断(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12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 年试卷三第 5 题)(A)甲借乙 5 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 1 周之内

9、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B)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 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甲向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提供价值 80 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 20 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甲为乙欠银行的 50 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 50 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13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5 题)(A)甲欠乙 10 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 8 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 8 万元债务诉讼时效

10、中断(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 10 万元,丙要求甲承担 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C)乙欠甲 8 万元,丙欠乙 10 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乙欠甲 10 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 10 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4 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 人肉搜索 ”,在相关

11、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68 题)(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15 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69 题)(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12、权(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16 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2013 年试卷三第 59 题)(A)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B)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C)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D)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17 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2014 年试卷三第 53 题)(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18 甲

13、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 3 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 1 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 年试卷三第 54 题)(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19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14、年试卷三第 52 题)(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19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 1 吨药材,乙公司付款 100 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 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 120 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

15、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 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 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 120 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各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坐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

16、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坐垫费,丁公司拒绝。(2011 年试卷三第 8691 题)请回答下题。20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效力待定(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C)有效(D)无效21 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不得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B)李某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C)乙公司应先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D)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22 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公司(B)张某(C

17、)刘某(D)丁公司23 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方某(B)钱某和刘某(C)丁公司(D)摩托车主24 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方某构成无因管理(B)方某构成无权代理(C)方某构成无权处分(D)方某构成表见代理25 关于坐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B)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C)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D)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通则)模拟试卷 2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D【试

18、题解析】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 93 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知,无因管理成立应具有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这一要件强调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必须为他人的事务。若误将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2)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这一要件强调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这一意思无需进行表示。注意:虽然无因管理的成立以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为要件,但这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也不

19、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管理人虽未明确表示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但从管理行为看,客观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这就可以成立无因管理。但是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或者为了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均不构成无因管理。(3)无法律上的原因。包括没有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两种情形。在无因管理满足以上要件成立之后,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主张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本题中,甲救火的行为属于无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他人事物,主观上虽然不排除恐大火蔓延使自家受损的意思,但是确有避免乙的房屋烧毁的意思,因此,甲可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 132 条的规定:“民法

20、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要求受益人进行偿付。据此,选项 A 认为甲不构成无因管理是错误的。选项 B 和选项 C 认为甲只能向乙或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是片面的,因为甲在进行管理时既有为房屋所有权人乙的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也有为房屋承租人丙的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因此甲可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受益人主张赔偿。而选项 D 认为甲欠缺为 A 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因此不能依据无因管理向 A 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是正确的。因为乙为房屋在 A 公司购买火灾保险的这一事实与乙将房屋出租给丙这一

21、事实是不同的,前者事实甲从外观上根本无法直接判断,而后一事实甲可通过日常观察得出,因此,甲在进行管理时可为了丙的利益进行管理,却绝不可能对不知道存在的 A 公司利益进行管理。据此,本着选择最优选项的原则,选项 D 应当人选。【知识模块】 民法通则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选项 A、B 考查的是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区别。本题中,甲、乙与丙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甲、乙应对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属于侵权之债。后甲、乙与丙就发生交通损害赔偿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为双方对侵权行为如何赔偿进行协商,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赔偿合意。此时双方就侵权之债如何解决已经处理完毕。转化为甲

22、、乙如何履行合同内容的合同之债。后甲按照协议书履行合同内容,但乙未全部履行协议书确定的内容,故乙的行为属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属合同之债。丙以乙未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与乙书写的欠条向法院起诉时,应认定为合同之债,据此,选项 B 是正确,选项 A 错误。其次,选项 C、D 考查工伤损害赔偿与第三人损害赔偿能否并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2 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

23、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本题中,如丙受到人身损害系属工伤事故时,丙不仅可获得工伤补偿,还可继续要求乙赔偿其未履行的 4 万元部分。但因甲已履行完毕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所以丙无权要求甲赔偿 4 万元。据此,选项 C、D 均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通则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 92 条的规定可知,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如下:第一,一方取得利益。所谓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

24、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包括: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占有等。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包括: 债务的减少或消灭。 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劳务或物的使用。第二,他方受到损失。所谓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 利益的丧失。第三,对于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获得不当利益造成

25、的,或者说没有不当利益的获取,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定受益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获得利益缺少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但是,根据不当得利的上述要件,以下几种情形下。即使当事人一方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时,他方的得利通常也不认定为不当得利:(1)履行道德义务或者宗教义务而为的给付。(2)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3) 履行未到期的债务或者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前者视为债务人自动放弃期限利益,后者因为债务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交付财产的,一般视为赠与。(4)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的。这里的不法原因既包括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也包括违反公序良俗。选项 A 中,甲超过

26、诉讼时效向乙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乙接受甲的还款有法律依据,甲、乙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 A 不当选。选项 B 中,甲在借款期限到来前偿还借款及利息,根据合同法第 208 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可知,甲作为借款人,可以不受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偿还借款及利息。即甲向乙提前偿还借款及利息具有法律

27、上的原因,故甲、乙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 B 不当选。选项 C 中,甲向乙支付打麻将输掉的 2000 元现金,属于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的情形,此时应当对赌博所涉财产进行收缴,甲无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乙返还,据此,选项 C 不当选。选项 D 中,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 l 万元。因甲账户此时多出 1 万元没有合法依据,故乙银行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甲返还,据此,选项 D当选。【知识模块】 民法通则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 93 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选项 A

28、中,甲对乙的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甲无需偿还乙,丙在明知这一情形后仍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此时丙的行为并非为避免甲的利益受损而进行的管理,甲、丙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选项 B 中,甲系为了自己的利益扫雪,为邻居扫雪仅是顺便而已,故甲的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要件中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因此,甲与邻居之间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 C 中,甲在不知情的 5 年内抚养丙是基于父母对子女有扶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且在当时亦不是为了丁的利益而进行扶养,不符合无因管理要件中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与无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两个要件,故在甲与丁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选项 D 中,甲在拾得遗失牛后并没有据为己有,而是为他人利益而 “暂养

29、”,由此,其在牛死亡后,也不是为自己利益而是为了权利人乙的利益出卖牛皮、牛肉,故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据此,选项 D 应当人选,选项 A、B、C 不应当入选。【知识模块】 民法通则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 92 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因此在甲、乙之间以及乙、丙之间存在两个买卖合同,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称为“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系缩短给付中的一种。其所有权不是由甲直接移转给丙,而是物的所有权由甲移转给乙,再由乙移转给丙。换言之,乙从甲处取得所有权,

30、丙从乙处取得所有权。甲与丙之间并无给付关系。在选项 A 中,乙依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取得获得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取得利益的一方;而甲丧失了对货物的所有权丧失,甲属于受到损失的一方;甲的受损和乙的获利均基于同一事实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此时该买卖合同无效,即属于无法律上的根据,乙的获利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据此,选项 A 正确。在选项 B 中,丙依据乙、丙间之间的买卖合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丙属于取得利益的一方;而乙依据买卖合同负有交付货物于丙的债务,乙的所有权丧失,乙属于受有损失的一方,乙的受损和丙的获利均基于同一事实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此时该买卖合同无效,即属

31、无法律上的根据,丙的获利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据此,选项 B 正确。综合选项 A、B,选项D 也是正确的。在选项 C 中,甲将货物交付于乙,甲的所有权丧失,甲属于受到损失的一方,而乙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后,将其转移给丙,丙属于取得利益的一方,此时甲受有损失与丙取得利益非基于同一事实,而是基于两个不同事实,即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两个买卖合同,但是这两个买卖合同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按照非直接因果关系的主张,甲的受有损失与丙取得利益仍然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这两个买卖合同无效时,即可认为甲的受损无法律上依据,甲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据此,选项 C 错误。【知识模块

32、】 民法通则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选项 A、B 考查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无因管理成立具有以下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 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在选项 A 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而非照顾自己,因此在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时,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为了甲的利益管理甲的人身,此管理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乙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据此,选项 A 正确。选项 B 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而乙又委托丁进行临时照看,因此丁的照看行为系基于乙、丁之间的委托合同,而非无法律上的原因,丁的行

33、为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据此,选项 B 错误。选项 C、D 考查个人劳务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可知,个人劳务侵权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1)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具有劳务关系;(2)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损害的时候是执行劳务的行为。注意提供劳务一方某些行为不属于劳务行为的情形:超越职责行为; 擅自委托行为;违反禁止行为; 借用机会行为。(3)提供劳务一方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只有符合以上三个要件时,接受劳务一方须承担替代责任。本题中,甲与乙,丙与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属于个人之

34、间的劳务关系。但是,丁替乙照看甲的小孩,超出了丙、丁间的个人劳务关系范围,不属于因劳务致人损害。故接受劳务的一方丙无须替丁承担责任。据此,选项 C 错误。在选项 D 中,乙对甲的小孩遭受损害没有过错,故乙无须承担责任,更谈不上乙与丁承担连带责任了,据此,选项 D 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通则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选项 A 考查了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内容) 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

35、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甲公司向银行贷款,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向银行出具担保函,两份担保函从标的(内容)上来看是相同的,均是在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符合选择之债的数种履行标的特征,应认定为两个简单之债,而非一个选择之债,据此,选项A 错误。选项 BCD 考查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但是由于此保证函是分别出具的,应当

36、属于两份保函,每一份从主体来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单数,故应认定为两个单一之债,而非一个多数人之债,据此,选项 D 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19 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本题中,甲公司向银行贷款,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向银行出具担保函,但是并没有明确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因此应当认定为乙、丙之间属于连带共同保证,据此,选项 B 是正确的,选项 C 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通则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构成不当

37、得利的成立必须满足四个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的利得与他方的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包括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的情况。首先,选项 A 中,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1 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 15 万元,甲乙之间成立借款合同,由于题目中对甲乙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应当分情况进行分析:(1)甲乙之间如果是自然人借贷,根据合同法第 211 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

38、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以目前银行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利率656计算可知,乙的贷款利息已经远远高于四倍银行贷款利率,因此,对于乙获利的 5 万元利息中未高于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部分利息,可以认定属于依照有效的借款合同约定取得,该部分利息不成立不当得利。但是对于 5 万元利息中高于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部分利息,因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借款合同的部分利

39、息的取得没有合法原因,就超过部分在甲乙之间应成立不当得利,此时,选项A 是错误的。(2)如果甲乙属于企业,则甲乙之间借贷属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我国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严禁企业之间私自拆借,此时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乙的获利没有合法依据,甲乙之间成立不当得利,选项 A 错误。其次,选项 B 中,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 171 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债权人虽丧失胜诉权,但并未丧失债权,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的。乙有权受领债权,其获利是依据合法的债权,上述法律亦有规定,不属于不当得利,据此,

40、选项 B 正确。再次,选项 C 中,甲误将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甲获利而致乙受有损失,并且甲的获利并没有任何合法原因,据此,甲乙之间应成立不当得利。选项 C 错误。最后,选项 D 中,甲雇用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甲因此获利,而致乙因此受损,并且甲的获利没有任何合法原因,因此甲乙之间应成立不当得利,据此,选项 D 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通则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无因管理成立具有以下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刘某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在联系不上刘某家人的情况下,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管理行

41、为没有法定原因,故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无因管理的上述规定,无因管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成立一定债权债务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具有请求偿还必要费用以及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没有报酬请求权。而管理人对本人也负有一定义务,即适当管理的义务,为本人利益计算报告的义务以及交付管理所得的义务。本题中,刁某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 5 万元,该 5 万元应属于本人刘某所有,刁某负有交付管理所得的义务,并非管理人刁某所得,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据此,选项 A 错误。5 万元获益中,扣除刁某管理行为的必要费用即刁某为办理后事花费的 1 万元、摘卖西瓜的雇工

42、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花费的 5000 元后,刁某应当返还刘某家人 35 万元。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没有报酬请求权,刁某无权要求刘某家人支付 5000 元劳务费,据此选项 D 正确,选项 BC 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通则10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选项 A 考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效力。根据 民法通则第138 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以及时效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本题中,甲公司虽对乙公司的 1

43、0 万元货款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因乙公司书面答复同意偿还其 3 万元,故依据上述规定,可认定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致使其丧失了 3 万元的时效利益,此 3 万元货款债权不再受诉讼时效限制,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偿还。同时,乙公司事后反悔再通过书面回函表示拒绝偿还的,也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据此,选项 A 正确,选项 C、D 错误。选项 B 考查了要约。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希望和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受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第 14 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

44、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可知,要约应具备以下特征:(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本题中,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是对甲公司催讨货款的回复,而非发出的希望和甲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乙公司的书面答复并不构成一项要约。据此,选项 B 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通则1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 135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 137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

45、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知,本题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至 2011 年 3 月 24 日到期,因此从 2011年 3 月 25 日甲公司不偿还借款乙银行的权利受到侵害,从 2011 年 3 月 25 日起到2013 年 3 月 24 日止,乙银行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2 年,如果乙未在此期限内向甲公司主张债权的,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有权对乙银行行使时效抗辩。其次,根据合同法第 82 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以及第 85 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知,本题中,乙

46、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丁公司通过接管甲公司继受了甲公司的债务,丁公司作为新的债务人,丙公司作为新的债权人,丁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原债权人乙银行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据此,选项 D 正确,选项 A 错误。根据时效规定第 19 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可知,虽然 2013 年 4月 15 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甲公司,自通知时诉讼时效可以发生抗辩,但如上所述,因乙银行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向甲公司主张债权,其债权已经超过诉

47、讼时效,自无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可能。据此选项 B、C 均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通则1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 137 条的规定:“诉讼有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知,选项 A 中,甲乙之间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为 1 周,甲逾期未归还借款时乙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所以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借款期限届满而甲仍未归还时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据此,选项 A 错误。其次,选项 B 考查了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担保法解释第 36 条第1 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由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

48、,如果债权人只是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保证债务时效不因此中断;反之,如果债权人仅对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时效不因此中断。本题中,甲向保证人丙主张权利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对主债务人不能发生中断的效力。选项 B 错误,不当选。注意,虽然时效规定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此处所谓的连带债务,指的是同一债务具有连带性,比如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而连带保证中,有两个债务,一是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债务;二是主债务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并且对于时效规定而言,担保法解释关于时效的规定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得

49、到适用。再次,根据时效规定第 11 条的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可知,选项 C 中,银行对于 100 万元债权中的 80 万元主张权利。在其未明确表示放弃剩余 20 万元债权的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当及于剩余债权,据此,选项 C 正确。最后,选项 D 考查了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与否均不会影响到债务人对债权人最终的清偿责任。保证人未放弃先诉抗辩权的,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基于追偿权,债务人应当对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所以一般保证人在放弃先诉抗辩权后仍然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它不同于保证人放弃时效抗辩权。根据时效规定第 21 条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除外。”可知,只有保证人放弃时效抗辩权时,才不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仍然可以向债务人追偿。选项 D 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通则13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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