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8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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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8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李富裕与杨伟民于 2002 年 1 月 28 日签订了一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每月1500 元,租期为一年,但只是口头约定,未采用书面形式。李富裕住进去后发现,外面下大雨的时候,房屋经常漏水,便通知杨伟民修理。但杨迟迟未予修理。李富裕只好自己出钱维修,并在修好的房屋旁边新建了一小仓库,以堆放杂物。但这些行为并未通知杨伟民。2002 年 9 月 28 日,杨伟民欲将房屋收回,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李富裕以租赁期未到期为由,拒绝搬出。2002 年 10 月 1 日,李富裕因公出差,将房屋转租给其表弟居住,租金 2000 元,杨伟民表示反对

2、。在李富裕出差期间,杨伟民将房屋赠与其侄女杨红,但因工作忙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2002年 11 月 1 日,李富裕回到家中。杨红通知他说要开一小卖店要求李搬走,李辩说租赁合同是他与杨伟民签订的,与杨红没有关系。杨红遂拿出赠与合同证明房屋现在归她所有。问题:1 本案包含哪几种法律关系? 2 2002 年 9 月 28 日杨伟民是否有权要求李富裕搬出房屋?3 租赁房屋的修理费用应由谁承担?李富裕是否有权建造仓库? 4 杨红与杨伟民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5 杨红可否以有“ 赠与合同 ”为由要求李富裕搬走? 6 李富裕是否有权在出差期间将房屋转租给其表弟居住? 7 案情:甲与乙系高中同学,毕业后一起

3、到南方某城市打工,但发现南方钱并下好挣。某日甲乙两人商量到某别墅区有钱人家里盗窃。然后两人就到该市区的别墅区,甲在门口望风。乙进门寻找财物,但发现保姆在里间做家务,此时,保姆将该房间在里面锁上。乙大怒,用匕首将该房间撬开,朝保姆连刺几刀,致使保姆倒在血泊中,乙担心保姆活过来,就朝保姆又刺了几刀,然后,拿了两瓶法国名酒,顺手拿出保姆的钱包和主人放在抽屉的手机、现金、银行存折和身份证件。在出门前,又起了坏心,扯下保姆的裤子,将其奸淫。出门后发现甲已经逃跑,原来甲见有人上楼,以为主人回来,将巡逻的保安打伤(轻伤)落荒而逃。后来,保安醒来后发现案情,连忙报案,并且将保姆送到医院,保姆在医院经抢救奇迹般

4、地活过来了。后来,乙找到了甲,责骂其胆子小,但没有告诉作案的具体情形。乙命令甲拿着存折到银行取了钱(2 万元人民币) 。不久,甲与乙被抓获。试分析甲乙的刑事责任。8 案情:王某向某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并按要求递交了有关材料,由于有关规定未对行政机关处理此类许可的期限做出具体规定,该行政机关受理以后迟迟不作答复,王某想提起行政诉讼。问题:8 王某自何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9 若法院受理此案后,该行政机关经认真审查,认为应当给王某发放此许可证,法院遂终结此案,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10 若行政机关决定向王某颁发许可证,王某坚持要求法院就该行政机关迟迟不作答复给个说法,法院应如何处理

5、此案?为什么? 11 假设当时行政机关是不予颁发许可证,王某不服提起诉讼。现在被告在诉讼程序中,收集到了一项证据表明不应给王某颁发许可证,能否由此认定不予颁发许可证的行为合法? 12 案情:市纺织厂(位于和平区)于 2003 年 8 月 30 日,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亏损的局面,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 200 万元,合同在河西区签订,后纺织厂用贷款购买了一套德国产的纺织生产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 6 个月,贷款利息为 9.6%。由于市纺织厂的技术力量不够,结果导致该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直到 2004 年 4 月仍无法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后信用社多次与市纺

6、织厂交涉未果,信用社得知市纺织厂已将生产线转卖,且资金已用于归还别的债务,又经过调查,信用社发现该市服装一厂(位于广泰区)购买纺织厂的棉纱欠货款 80 万元,而且该款项已经到期,但纺织厂不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为了保证贷款及利息及时收回,信用社于 2004 年 4 月 29 目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河东区滨河路 20 号刚刚建成的一座正在出售的价值 1 亿元的写字楼。同时,为了保障代位权的正常行使,信用社又向法院提出将次债务人市第一服装厂的相当于 80 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的财产保全。后来,该案经过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

7、抽查时,发现此案的判决有错误。遂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问题:12 信用社能否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13 信用社能否在对纺织厂提起诉讼后,再对市第一月服装厂提起代位诉讼?如果不可以,为什么? 如果可以,在信用社和纺织厂的诉讼尚未审理完毕的情况下,两起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14 河东区人民法院能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滨河路 20 号的写字楼? 为什么 ?法院能否对次债务人市纺织厂的相当于 80 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的财产保全? 为什么 ? 15 如果法院查封了写字楼的其中一层,因写字楼正在热卖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法院提

8、供 200 万元的存款作为担保,法院应如何处理? 16 假设河东区法院于 2004 年 4 月 30 日做出诉前保全裁定,则信用社必须向哪个法院起诉?起诉有无期限限制?17 如果河西区信用社于 2004 年 5 月 8 日、5 月 9 日分别向河东区人民法院和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且两个法院分别于当日受理,请问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18 该案是否存在程序方面的错误?19 如果经二审终审,当事人不服,认为判决不公,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在什么时间内进行? 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 20 省高院指令再审后,再审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审理? 21 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在 2000 年为

9、了提高工人的积极性,发行了公司内部职工股。2005 年,为了吸收新股,公司决定让退休人员李某等 5 人退股,并将其本金连同当年利息一并返还。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连续三年平均利润不足1%时,则公司解散。2006 年 9 月,由于投资决策失误,公司内部现金急剧减少,大量到期负债无法按时偿还。公司股东之间对公司继续经营方略存在很大的分歧。同时在 2006 年年终审计时发现,公司已经连续三年平均利润不足 1%。于是,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公司,井要求抽回出资。但是,董事长赵某认为:公司一向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平均利润下降,是由于外国竞争者的冲击。董事会面对这种情况已采取了应对措施,这种局面很快就会

10、得到扭转。据此,赵某认为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不合法的,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股东会做出解散决议后,在债权人的再三催促下,才于 2006 年 11 月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把各股东的股份先行退回,然后对公司财产进行了清理,发现:公司欠国家税款 88 万元,欠董事、经理等人的工资 12 万元,欠债权人乙货款 30 万元。此时,由于市场突然变动,甲公司生产的电子零配件变得非常紧俏。于是,清算组抓紧时机,与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问题:21 甲公司决定将李某等 5 人的股份本金连同当年利息一并退回的做法是否合适?有无法律依据?22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否决定解散公司?董事长赵某向人民法院的起诉能

11、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3 股东会在 2006 年 11 月才成立清算组的做法是否正确?假如甲公司一直不肯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 24 假如公司股东会持有 44%表决权的股东认可了董事长赵某的意见,持有 30%表决权的股东认为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另有持有 26%表决权的股东对是否继续经营拿不定主意,因而陷入僵局。请问如果甲公司想要暂缓解散而继续经营一段时间,需要履行何种程序? 25 在第 4 问的假设中,甲公司股东会因为达不成统一的意见,耽误了投资的良机。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这时公司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26 清算组先行退回股东股份的行为是否正确?假

12、如因此造成了债权人乙的 30 万元货款得不到清偿,乙能否要求追究清算组的责任? 27 清算组是否有权与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为什么? 28 假如甲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是美国公司的一分支机构,在清算前,该美国公司能否将甲的财产变为对印度另一分支机构的投资,并交付?法律依据是什么? 29 案情:严甲与周乙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一日,因门口垃圾堆放又起争吵,继而相殴,因严甲体格较壮,周乙处于劣势,被按倒在地,恰周乙之弟周丙经过,看见哥哥被欺负,怒不可遏,遂前去帮手,周乙抽身回家随手拿了根木棍,朝严甲身上乱抡,严甲遂伤。经医院诊断,严甲肘骨骨折,面轻微伤。严甲遂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

13、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解。严某不服,径行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周乙赔偿医疗费、所经营店铺停业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法院先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遂由法官王丁独任审判。问题:29 严甲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何依据? 30 假如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严甲接受了周乙的给付,法院能否受理严甲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1 严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32 一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33 周乙的父母能否代为赔偿? 34 严甲在本案小结后,能否以周丙为被告提起自诉?为什么?35 严甲在案件审结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法院应如何处理? 二、论述题36 近日,牡

14、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仅用 25 分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案发后 15 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对上诉材料加以评论。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

15、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 500 字。37 案情: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后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之后,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 12 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 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

16、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有财产。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

17、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则,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问题: 这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8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李富裕和杨伟民之间的租赁关系,杨伟民和杨红之间的赠与关系,李富裕和其表弟之间的转租关系。2 【正确答案】 杨伟民有权要求李富裕搬出房屋,但是应当提前通知李富裕。因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且是口头的,应视为不定期租赁。3 【正确答案】 房屋的修理费用应由杨伟民负担。李富裕

18、没有权利建造仓库,对于新建的仓库杨伟民可以要求李富裕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4 【正确答案】 赠与合同有效,但是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5 【正确答案】 不可以。因为房屋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还没右转移,此时杨红没有权利要求李富裕搬走。6 【正确答案】 李富裕无权转租,他要转租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7 【正确答案】 1.关于甲与乙的行为:(1)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该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二人按照分工实施盗窃活动。甲实施了望风的行为,财物到手后甲又到银行取钱,而乙则是制服被害人的反抗,并且拿走了财物。(2)甲与乙各自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既遂。甲是转化的抢劫。2

19、关于甲的行为:(1)虽然甲在望风时逃跑,但是,已经实施了望风行为,该行为属于盗窃罪共同犯罪的行为,应该成立犯罪。但甲在见到保安时为了防止被抓而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转化为抢劫罪。而且,致人轻伤,所以,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是犯罪的未遂。(2)甲在门外望风,本意是为了盗窃,没有人户,因此,其转化的抢劫罪并不具有“入户”的情节,不成立人户抢劫的情节加重犯。(3)甲后来拿存折和证件取钱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后续行为,实现了抢劫罪侵犯财产的内容,不成立单独的犯罪。3关于乙的行为:(1)乙在盗窃过程中发现被害人,为了获得财物,而故意杀人,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而是成立抢劫罪。乙为入户盗窃,且在户内实施抢劫行为

20、,属于“入户抢劫” 。(2)乙以为保姆死亡进行奸淫的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的犯罪未遂。这里有乙本人的认识错误,即将活人误认为是尸体,实施奸淫行为,应该认定为侮辱尸体罪,但被害人没有死亡,所以成立犯罪未遂。4甲与乙并不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8 【正确答案】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20 日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是可以起诉的,而且依照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不履行职责的可以起诉,但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许可法规定受理之日起 20 日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9 【正确答案】 法院这样处理不正确,应当继续审理做出裁决。被告在审理期间做出行政行为并

21、不是法院最终诉讼的法定理由,因而法院在此种情形下主动终结诉讼是错误的;对于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10 【正确答案】 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职责违法。对于被告不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本可以做出责令被告履行职责的判决,但因为现在被告在审理期间已经主动履行了义务,因而判决被告履行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只要确认其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即可。11 【正确答案】 不能以此为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因为依照有关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2 【正确答案】 信用社可以向河东区人民

22、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为市纺织厂已严重亏损且已将生产线卖掉,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规定,如果信用社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障。又因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在河东区,所以信用社可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应要求信用社提供相当于财产保全数额的担保。13 【正确答案】 信用社可以在向和平区基层人民法院对纺织厂提起诉讼之后,再对市第一服装厂提起代位诉讼。但是由于两个被告住所地不同,对市第一服装厂的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广泰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并且,两个诉讼是相互独立的,通常不能合并审理。在信用社与纺织厂之间的诉讼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应当暂时中止代位诉讼。14 【正确

23、答案】 河东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但不能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公司位于滨河路 20 号的写字楼。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应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以本案的财产保全范围应当大体相当于市纺织厂拖欠的 200 万元贷款及利息,而该写字楼价值 1 亿元,远远超出请求范围,不应查封此写字楼,而应查封或扣押与请求范围相当的市纺织厂或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财产。信用社不能申请对次债务人市第一服装厂的价值 80 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的财产保全。15 【正确答案】 法院应及时解除对房地产公司的财产保全,即应当及时对查封的写字楼解封。16 【正确答案】 信用社可以向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人

24、民法院起诉。必须在 5月 15 日之前起诉,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17 【正确答案】 应当由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其先立案。18 【正确答案】 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判决有错误时,不应指令河东区人民法院再审,而应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为本案是经过两审终审的,生效判决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19 【正确答案】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应当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的 2年内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对于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应当再审,对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申请,予以驳回。20 【正确答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审理后所作判决裁定,

25、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21 【正确答案】 甲公司的做法不合适。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因此甲公司的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22 【正确答案】 股东会能根据章程的规定解散公司,因而董事长赵某的主张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可以解散。本案中,公司连续三年平均利润不足 1%,满足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因而可以解散。23 【正确答案】 不正确。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4 【正确答案】 股东会需要修

26、改公司章程,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才能得以继续存立。25 【正确答案】 在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持有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6 【正确答案】 清算组先行退回股东股份的行为不正确。因此而造成的对债权人乙的货款损失不能清偿的,清算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7 【正确答案】 清算组无权与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只能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而不能开展新的业务。28 【正确答案】 该公司不能将甲的财产交付给印度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在未清偿

27、债务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29 【正确答案】 严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 条规定的第三种自诉案件的情况。30 【正确答案】 可以受理。31 【正确答案】 医疗费可以支持,耽误的营业收入和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32 【正确答案】 一审法院不应调解,不应适用简易程序。33 【正确答案】 周乙的父母可以代为赔偿。34 【正确答案】 不可以,其明知周丙亦为侵害人,在提起自诉时没有提起,视为放弃对侵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35 【正确答案】 不予受理。二、论述题36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两大价值公正与效率材料中引用的案例是我国首例辩诉交易案。辩诉交易,是指

28、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控方检察官与被告在法庭外就定罪与量刑进行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由于该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司法成本。同时高效、迅捷地惩罚犯罪,在英美法系国家颇为流行。作为我国首次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实践,该案公布后便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结合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我认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实践主要考虑如何在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公正和效率之间进行抉择。刑事诉讼的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一方面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首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其次,实体公正的实现依赖于程序公正的保障。公正的程序事实上是公正司法的经验的积累。程

29、序公正理念和标准的形成,实际上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司法过程中对公正判决形成过程和要素的自觉总结的结果,它体现了在人类社会司法实践中,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以及不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长期博弈、试错的最终产物。另一方面,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第一,程序公正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与否,不是以实体结果的公正来加以衡量,而是有一套完整、独立、外在的评判标准,如程序的独立性、民主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等。第二,程序公正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有自己独立的评判价值标准,这也就决定了程序公正的实现并不依赖于实体公正。第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可能发生价值冲突。基于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实体

30、公正与程序公正两种价值各自的内在属性,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程序优先的价值选择方案,即在无法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前提下,程序公正的实现具有优先性,有限的资源配置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公正。刑事诉讼效率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讲求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基于此,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刑事诉讼效果的公正目的性。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量司法资源,最大程度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

31、,即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正义、秩序和自由的需求。刑事诉讼效率的两项内容之间的联系同时也体现了公正与效率之间的辩证关系。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效率与实体公正统一(比如在审判阶段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不中断原则或集中审理原则)。其次,效率与程序公正统一。诉讼效率越低,诉讼程序的持续时间就越长,被告和被害人的权利遭到损害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程序的公正有时也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但是,刑事诉讼效率与公正毕竟是不同的范畴。在一定情况下,效率与司法公正必然发生矛盾。我们应当明确: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公正处于首要地位。因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惩罚犯罪、

32、保障人权、以一种和平和非自助的方式解决国家与被告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从而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而这种目的的达到就体现为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只有在正义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能提高诉讼效率;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不能妨碍公正价值的实现。当然,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公正价值做出适当牺牲。在特定情况和特殊的案件中,诉讼的效率处于优先的地位。因此,就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的内在关系而言,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自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在特定的情形下,把诉讼效率放在优先的地位,更能在整体上实现法律正义的价值。37 【正确答案】 针对本案,比

33、较以上三种意见,我们认为三种意见都是不妥当的。本案中,刘某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理由如下:(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桑塔纳汽车为共同共有财产。而共同共有是基于某种特定关系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共有物。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重大区别之所在。可见,第一种意见将该汽车作为按份共有财产,是不正确的。至于其因此而得出的买卖一半有效一半无效,交付一半价款即可确定买卖有效,更是没有

34、法律依据。(2)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依据民法通则及其意见的规定,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间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否则一般认定为无效。但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状态属于效力待定,如果出卖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有权处分的人事后追认,则买卖合同可以为有效,如果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有权处分的人也没有事后追认,则买卖合同为无效。本案中,共有人并没有事后追认行为,处分人也没有事后取得处分权,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4)善意取得是指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无权转让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来自于交易,但是买卖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无效的,并不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法第 106 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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