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07(无答案)一、分析题0 案情:A 公司设立于 2003 年 11 月,沈某从 2004 年 6 月起承包该公司并与其妻郭某共同经营。2005 年 11 月,沈某与 A 公司的母公司续签期限为二年的承包协议。根据承包协议,沈某在经营 A 公司期间,除每月上缴发包方管理费及房租计人民币 5000 元外,自负盈亏。后沈某、郭某经营 A 公司造成亏损,难以维持,遂共谋以签发空头支票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作为偿还债务及出逃资金。2008 年 2 月 21日至 28 日间,沈某、郭某在明知 A 公司的银行账户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的三张空白支票作为支付手段,以总价 23
2、85 万余元从 B 公司骗购白砂糖计586 吨。同年 1 月 22 日,沈某、郭某经共谋后,沈某以 A 公司一张空白的、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作抵押,向 C 公司购得价值 402 万元的白砂糖计 100 吨。沈某、郭某骗得上述白砂糖计 686 吨后,将其中的 646 吨销售,所得款项中的部分用于归还欠款。同年 3 月 2 日,沈某、郭某携余款 110 余万元化名潜逃。后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通缉沈某和郭某,得到该消息后郭某主动投案,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未提及沈某。请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1 郭某是否成立自首? 1 案情:邹某,某市百货大楼营业员。2008 年 5 月 19 日,邹某
3、到钟某开办的饭店用餐,饭后离开时,将手提袋遗忘在座位上,该手提袋中装有现金 3000 多元,新款手机一部及其身份证件若干。钟某发现丢失的手提袋后私自隐匿,并告诉有关工作人员在失主寻找时称并未捡到。下午邹某发现丢失手提袋后,立即返回饭店寻找,钟某拒不交出。无奈,邹某向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邹某只得聘请律师,自行收集了相关证据,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钟某的侵占行为,故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市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仍然拒绝立案侦查。在这期间内邹某得知一名重要目击者愿就其目睹被告人
4、钟某藏匿提包一事作证,遂取得该关键证人证言后,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诉状。 20 日后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钟某突然潜逃,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得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由该院院长在全市范围内通缉钟某。1 个月后,钟某自动到法院应诉,该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钟某。该逮捕决定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法院的司法警察将钟某依法逮捕,庭审继续进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提出查询钟某的银行存款可以证明其藏匿了这笔现金。法庭采纳了该请求,宣布延期审理,并查询了被告人在某银行的账户。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判决宣告前,钟某提出愿意归返原告的物品,并加倍赔偿其损失。原告邹某同意后向法院提出撤诉,而人民法院认
5、为法庭审理已经结束,不准撤诉。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判决书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认为被告人对原告的赔偿协议不再有效。问题:2 请指出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方面的错误?3 自诉案件是否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4 在自诉案件中,当被告人不在案时,应当宣告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4 案情:某年 1 月,张某不慎遗失其背包,内有其名贵钻石项链一条。李某拾得后,按照背包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将钻石项链归还给了张某。同年 5 月,张某与赵某结婚。张某、赵某合计开设一家书吧,书吧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个体工商户开办人为张某。因急需资金,张某持钻石项链到典当行典当,经
6、商议,钻石项链出典,获资金 8 万元,约定 3 个月后赎回。因缺乏经验,书吧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 年 8 月张某、赵某决定关闭书吧。此时书吧对外负债 2 万元。同年 9 月,张某、赵某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问题:5 设在李某向张某交还钻石项链之前,李某不慎将钻石项链摔裂,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6 设张某在丢失钻石项链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钻石项链并送还,愿以现金 5000 元酬谢。李某依此启事要求张某支付 5000 元时,张某提出,由于此链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李某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
7、况下,李某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7 设张某并未张贴上述启事,李某寻找到张某,将钻石项链奉还,但要求张某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 320 元。在此情况下,李某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为什么? 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 8 设李某拾得钻石项链后将其以 5 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付某,张某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付某返还?为什么? 付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 9 张某、赵某离婚时书吧对外所欠 2 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9 案情:国有企业星火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白色原料厂决定共同发起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8、币 5 千万元。星火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400 万元;白色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200 万元;另外,星火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100 万元。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后其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上市交易。2008 年 9 月,董事会考虑到公司近期不太景气,在 2008年的前六个月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议发行新股 500 万元,每股面值 10 元,股票以票面金额面值出售。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同年 10月,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发行
9、新股的公告。问题:10 甲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1 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2 般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3 甲公司发行新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3 案情:韩某创作的纪实小说百家村的村支书,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吴申(以吴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小说月报杂志发表后,吴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 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吴甲起诉韩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2 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吴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吴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吴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
10、额变更为 3 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吴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韩某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韩某和吴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韩某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3 万元,并在小说月报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吴乙、韩某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
11、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韩某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问题:14 吴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15 吴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韩某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16 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17 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18 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19 若吴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20 案情:山东省某地市级人民政府发布了一个有政府文件编号的、类似悬赏广告性质的通告,主要内容称:凡本市市民能够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并检举非法
12、运营的出租车辆的,由交通局和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核实确认后,对检举人的奖励按每一辆车 1000 元计算。现小杨等三人花费 28000 元买了微型摄录机,耗费近一年的时间精心取证,把 1010 多辆非法运营的出租车辆用摄像机拍摄了下来。现小杨等三人向该市政府及其交通局和公安交通管理局要求兑现奖励,但遭到拒绝。问:对此案你认为应如何处理?二、论述题21 材料:某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处理行人、非机动车违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规定:当行人出现以下五种违章行为之一,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且车辆驾驶人员无违章行为,并采取了适当避让措施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将由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在明令禁止
13、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行立交桥等道路行走或逗留,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在设有人行横道、人行天桥的地段横穿车行道,不走人行横道或人行天桥,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四)钻越、跨越或倚坐道路栏杆或隔离设施,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在机动车道内招停出租车(公交车) 、兜售、发送物品,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不少于 400 字。问题:1试运用法的作用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和通告的规定。2试运用违法行为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的规定。3试运用价值冲突解决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和通告的规定。